一般而言,專利活動的主要目的有三:(Ⅰ)佈局高質量的專利;(Ⅱ)活用所得專利的技術;以及(Ⅲ)謀略專利攻防戰。其中之(Ⅰ)佈局高質量的專利,又是專利活動的基要,因為不論是運用專利的技術,或是發動專利的攻防戰,追根究底,終必須回頭檢視專利的品質。所以,從揭露發明構想的那一刻,乃至於從擬定創新研發計畫開始,必須戰戰競競,一切的作為,關係明日專利權的攻防戰。
圖一、評估發明構想四基準
所謂高質量的專利,須隱含以下DNA基因,包含;前瞻技術創新、商業潛在價值、優異經濟效益、能打訴訟戰阻擾競爭者、以及智權專業等聚合,方能展現其價值;因為,事實顯示,實在有太多申請並取得專利的案件,但無多少價值,根本是在浪費申請專利的律師費用及浪費專利維持費,增加企業營運成本。所以,專利佈局首當檢視發明構想的價值,而檢視發明構想的價值,有賴於完善的評核機制。並且配套措施引導發明,包括:獎勵前瞻性的技術創新、篩選具有商業潛在價值的發明構想、聚焦投資高經濟效益的發明申請、佐之以智權專業的處理,始能成就高質量專利的佈局。
本文謹提示四項用於評估發明構想的基準,以供同好參考;其間的權重,端視各界(產、官、學、研)的屬性而作調整,至於基準之次項準則,亦依序一併在下文扼要說明。
評估發明構想的四項基準
(一)技術創新評估(Technology Innovation Evaluation)
(二)商業潛在價值評估(Commercial Potential Evaluation);
(三)經濟成本效益評估(Economic Cost-Benefit Evaluation);以及
(四)法律暨風險評估(Legal and Risk Evaluation)。
ㄧ、技術創新評估
業界常用「基礎科技的研究(R)或產品應用的開發(D)」以描述「研究開發(R&D)」的概念;但究竟係「基礎科技的研究(R)」、或是「產品應用的開發(D)」,何者為要,見仁見智。但「基礎科技的研究(R)」攸關產業長遠性的發展,是產業升級必要的道路。當著眼於長遠大格局,觀察產業發展的大趨勢,則愈能理解必須積極投入「基礎科技的研究(R)」,而且,也唯有落實「基礎科技的研究(R)」、激勵萌發前瞻性的發明構想,精實高質量專利的佈局,才能夠在未來的商業競爭中,確保產業及產品競爭力的優勢。
至於,前瞻性的發明構想可申請專利保護的範圍,相對比較寬廣;使得技術跟隨者,較難以逃避而不觸犯專利技術,且專利迴避設計的可能性也不容易。因為,劃時代/顛覆性的技術創新(Epoch-Making and/or Disruptive Technology Innovation),自然隱含基礎且具關鍵性的可專利技術。
如何落實「基礎科技的研究(R)」,若能夠解決長期既已存在的問題(Solve Long-Standing Problem ),堪稱具備突破性的技術創新(Breakthrough Technology Innovation),正是潛在絕佳專利所在的根源。至於,業界所謂產業大趨勢,觀察未來數年後,訂出「技術暨產品策略趨勢圖( Technology & Product Strategy Roadmap)」,掌握趨勢以進行技術暨產品的研究開發,據此可能產出產業所必須的技術創新(Industrial Essential Technology Innovation),若申請並取得專利,力促成為產業標準,則其價值也不容小覷。
從上述技術創新的層次,劃時代及/或顛覆性的技術創新、解決長期既已存在問題的突破性技術創新,以及隨產業趨勢所必須的技術創新;當然,其他層次的技術創新,包含:一般性改善或改良的技術創新,對於公司業績的貢獻,當然也重要且直接。以上總結歸納”技術創新評估”如下:
(1.1)劃時代及/或顛覆性的技術創新 (Epoch-Making /Disruptive Technology Innovation);
(1.2)解決長期既已存在問題的突破性技術創新 (Breakthrough Technology Innovation Solving Long-Standing Problem);
(1.3)順從產業趨勢所必須的技術創新 (Follow Industrial Trend Essential Technology Innovation, Technology Strategy Roadmap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1.4)一般性改善或改良的技術創新 (General Modified or Improved Technology Innovation, Compact in Design, Improvement in Function, Performance, Yield Rate, Effectiveness); 以及
(1.5)增益產能及設施機能的技術創新(Implementation Capability and Facility Technology Innovation)。
上述(1.1)、(1.2)及(1.3)的技術創新偏向於「基礎科技的研究(R)」,而(1.4)及(1.5)兩項,屬於改良型的技藝且多數業界所採用,因為輕薄短小、降低成本、增進功效、附加價值、改善效率、提升良率、擴增產能、精進機具設備及設施等。這些改良型的技藝,所衍生的發明構想,固然也可以申請專利,但通常防禦性的效果居多,攻擊性效用相對薄弱。所以,進行智權佈局時,可評估其他方式的保護措施,例如:申請新型專利或公開發表,也可採用營業機密的保密措施等;因為,若專利範圍太過狹窄,不但不易找到觸犯專利的對象,而且通常亦可輕易迴避設計,即使大量申請專利,專利價值亦難彰顯。
以上所述並非否定「產品應用的開發(D)」,也非稟視改良型技藝的重要性,而在強調高瞻遠矚「基礎科技的研究(R)」,至關重要,落實「基礎科技的研究(R)」,才是優化專利的大根本。
二、潛在商業價值評估
從研發部門出發,強調技術創新為本位是屬於所謂「技術驅動型創新(Technology Driven Innovation)」;然而,從公司的市場行銷部門出發,儘管也重視「技術創新」,但從商業競爭取決於市場需求,一切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屬於所謂「潛在市場驅動型創新(Potential Market Driven Innovation)」。也就是說,發明構想的價值,既要評估技術創新,也要評估商業潛在價值。茲歸納商業潛在價值的評估,要點如下:
(2.1) 顯著的市場需求(Significant Market Demand, Opportunity, Size);
(2.2) 主要客戶的要求(Main Customer Need, Expectation, Requirement);
(2.3) 無有優越的替代品(Superior to Alternative Technology, Product);
(2.4) 競爭對手的能力(Competitor Ability/Entrant Ability);以及
(2.5) 潛在的應用及運用(Potential Application and Utilization)。
一般而言,評估商業潛在價值,比評估技術創新,其困難度較高。因為,技術創新,通常有脈絡可尋,例如在已知技藝背景當中,以及諸多已見發表或公開等技術文獻,可作為參考。況且相關技術專家,對於新技術的發展趨勢,了然於胸;換言之,在實務上,只要能夠以一句話,清楚點出發明技術的精髓,明確勾勒所欲解決的問題及其功效,並參酌上述(1.1)至(1.5)的評估基準,便相對客觀,可以評估發明構想的技術創新。
然而,評估發明構想的商業價值,不確定性較高,因為新的發明構想,尚不存在於商場,勉強只能評估商業潛在價值;僅是發明構想,亦難直接展現出價值,必須融入商品,與商品相結合,並經由商品化的過程,始較能夠展現出其價值,以下舉例說明。
台灣企業界名人,奇美實業的創辦人許文龍先生,認為液晶電視是百年難逢的大好產業,商機無限,所以投資奇美光電,專業產銷液晶電視;因為,當時電視市場的主流產品,絕大多數都是使用厚且笨重的陰極射線管(CRT),終將被液晶螢幕(LCD)的平板電視所取代;而且,電視已是大眾熟識商品,不必大打廣告,市場需求自然存在,而且可預見,幾多年內,無其他可替代性商品,所以液晶電視的商機龐大。雖然,奇美光電也難逃被併購的命運,這也說明:評估商業潛在價值,誠非市場需求的單一因素而已,更何況評估發明構想的商業潛在價值。
評估商業潛在價值,不僅考量市場需求,還必須考量的因素:主要客戶的要求、可能的替代性產品、競爭對手的能力、以及一切可能應用及運用等等。
在此特別提出經驗分享,對於「原有設備製造商(OEM)」、及/或「原始設計製造商(ODM)」而言,評估發明構想的商業潛在價值,常將客戶要求為主要需求;但是,一味跟從、迎合客戶、一切取決於客戶、設計也依賴客戶,久而久之,無法奢望自己能擁有趨勢產品所必須的基礎性專利。
如前描述,過於依賴客戶需求為導向,即使積極申請專利,所取得的專利也多為改良型、或製程改善等方面的技術,屬於下位概念性的專利。也就是說,所代工的產品或服務,還可能侵害他人上位概念性的專利。所以,為了擺脫薄利代工的命運,爭取產品發展的自由度,且使不受制於他人的專利技術;企業應持有相當的理念及眼界,而重視前瞻科技的研發,落實上述(1.1)、(1.2)及(1.3)所示的技術性創新;同時,必須落實商業潛在價值的評估,綜合性的評估,而非僅意識到客戶的要求而已。
三、經濟成本效益評估
企業家/投資專家,評估發明構想的價值,當然重視技術創新,也重視商業潛在價值,但更在乎「經濟成本效益」的評估,包含:可實行性、實施成本、成本效益、資源分配效率、以及政經社會等的影響;實務上,若加入經濟成本效益的評估,不但可讓「錢花在刀口上」,亦具有抑制專利浮濫申請的效用。茲摘要歸納說明如下:
(3.1) 可實行性( Viability);
(3.2) 實施成本(Implementation Cost);
(3.3) 成本效益(Cost-Benefit or Cost-Effectiveness);
(3.4) 资源分配效益(Resource Allocation Efficiency); 以及
(3.5) 政經社會影響(Political, Economic and/or Societal Impact)。
經濟成本效益評估,涵蓋基準(3.1)至(3.5)。其中之(3.1)可行性( Viability)係在探討發明構想,是否合乎可以施行(Executable)、可以達成(Accomplishable)、可以實行(Feasible and Practicable)、以及可被採用及合宜適用(Adoptable and Adaptable)等;至於(3.2)實施成本(Implementation Cost),主要係在評量實施的代價,包含投入的資源、機具設備、設施、佈局及伸張專利的費用、以及專利管理及運作等成本;至於(3.3)成本效益(Cost-Benefit or Cost-effectiveness),旨在分析效益,例如:盈利(Profitability)及實質效益(Substantial Benefits),包含可能取得的權利金(Royalty)、技轉金(Technology Transfer Fee)、以及藉由技術合作而可能促成的商機等;至於(3.4)资源分配效益(Resource Allocation Efficiency),其係在評價資源的有效率性運用,避免將人力、財力、及任何優勢資源,浪費在不具實質效益的事功;至於(3.5)政經社會影響(Political, Economic and/or Societal Impact),則是在評估大環境、特定狀況、及/或周遭條件的演變,可能干擾正常運作、甚至障礙經濟效益的發揮等情事。總而言之,經濟成本效益的評估,已漸被重視,儼然成為主導專利活動的方針。
四、法律暨風險評估
智權策略及風險評估,建議至少考量以下諸要點:
(4.1) 可專利性檢視(Patentability Review);
(4.2) 其他智權保護(Other IP Protection);
(4.3) 智權策略發展(IP Strategy Development);
(4.4) 專利族群佈局(Patent Constellation Arrangement);以及
(4.5) 專利攻防備戰(Patent-War Preparation)。
依據美國專利法,應否准予專利,必須合乎可專利性(Patentability)、即必須滿足四項基準,分別為:(1)新穎性(Novelty)、(2)實用性(Usefulness)、(3)非顯而易知性(Non-Obviousness)、以及(4)適當的揭露(Adequate Disclosure )。申請專利為要取得專利,而且要取得高品質的專利;但實務上,法律程序上的瑕疵,鮮少有人勇於提起,羞於啟齒的事,例如:原本一流的發明技術,但因專利說明書的揭露欠當,致影響專利品質,乃至於被主管機關核駁、甚至遭法院撤銷、判決專利無效、被命令不能伸張等,殊屬可惜;換言之,儘管發明構想具足:(1)新穎性、(2)實用性、及(3)非顯而易知性,但若未善盡(4)適當的揭露,依法仍然得不到專利。智權部門,職責所在,必須就發明構想的揭露,引導並把關。
申請專利只是保護發明技術的方式之一,還有許多發明構想,反而適用營業祕密來保護,甚至適宜作防禦性的公開(Defensive Publication),可參考業界方式,例如「IBM技術揭露公告(IBM Technical Disclosure Bulletin, 簡稱ITDB)」,其他還有包含直接申請新型專利,亦不失為防禦性保護技術的另一種變通方式。
發明構想的評估,專利申請的佈局也要合乎智權策略;唯智權策略並非一成不變或一日可成,通常皆要歷經蛻變的過程,從新生、成長、至茁壯,從摸索、學習、至成熟,因階段性及策略目標不同而有所區隔,例如:抑制仿冒、增加市占、交互授權、確保研發成果、提升企業形象、取信於客戶、權利金收益、盈溢營收、累積專利攻防戰的籌碼等等。
新公司產品不成氣候,少有他人有興趣來追討智權的麻煩;然而,一旦產品普受肯定,難以逃避智權的責任,始驚覺智權的問題,隨著公司成長,愈見嚴重且複雜。所以,成立智權部門,聘雇專業專利工程師,實施發明創作獎勵辦法,鼓勵多提專利申請,以便應對智權事端;然而,數年後的結果,專利申請數量累增,但專利質量堪慮。這個問題,反應撰寫本文的初衷,落實研發創新,改善評核發明創作的機制,讓智權的管理回歸高質量的專利族群佈局(Patent Constellation Arrangement),同時積極與各界(產、官、學、研等)合作,爭取共有專利,甚至購買外來專利,以強化專利組合(Enhance Patent Portfolio),預備專利的攻防戰(Preparation for Patent-War)。
結語
當商業競爭涉及專利權的競合、利用專利權作為商業競爭的武器時,活用專利排他權(Exclusive Right)的威嚇效力對於商業競爭的衝擊及影響,不容小覷;換言之,一旦商業競爭牽扯專利權的攻防戰,應該知己知彼,清楚自家專利的價值,探究對手專利的虛實,始能在商業競爭的專利權攻防戰中,掌握優勢,勝在制敵先機—拿得出專利攻擊武器。
戰爭有賴於槍炮彈藥,專利攻防戰,若缺乏作為槍炮彈藥的專利,那只有閃躲且被挨打;當然,專利的價值與品質,直接關係專利攻防戰的成敗。諸多有謀略的先進,早在大家迎接新技術暨產品的趨勢前,已知佈局前瞻基礎性的發明專利,一旦廣被業界採用,通常不容易被迴避設計,所以專利的價值連成。反觀大多的台灣企業,確實也用力在申請專利,但皆屬於改良或改善性的專利,很容易就被迴避設計,乃至於被撤銷,甚至因潛在有瑕疵,專利申請程序欠當,常導致被判無效,毫無品質可言。
評估發明構想的價值,當從「技術創新、商業價值、經濟效益、及法律暨風險」等方面,作綜合性評估;這同樣的邏輯,甚至可作為評價專利,評估是否購買專利,甚至作為授權、提告及應訴的依據;此外,發明專利的申請與佈局,也須融入專利攻防戰的理念,一旦發明技術合乎前瞻性,具有潛在商業價值,即當投入資源並積極申請,以利爭取權利範圍最寬廣、涵蓋範疇最完整的專利組合,最終才能體現專利商業價值可期。(49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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