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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未來:從硬體轉到軟體,從專利轉到著作權 (五)

關鍵字:台灣專利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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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陳歆 發表於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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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台灣的未來 從硬體轉到軟體,從專利轉到著作權(五)
Source:Flickr,@i.gunawan

陳歆
Robert H. Chen
 
台灣的模仿產業

台灣的製造產業早已脫離了「抄襲」和「仿冒」的惡名,而電子產業所帶來的經濟奇蹟其實是賴於「模仿」西方和日本的科技產品。自五十年代起,台灣廠商開始塑膠玩具、金屬工具、和電氣接連器等簡單商品的製造,而基於此製造經驗,到七十年代開始組裝由塑膠外殼包覆電子元件所構成的新袖珍型電子計算機。
 
「模仿」美國德州儀器和日本夏普的計算機是台灣邁入高科技產品製造的第一步,進入八十年代蘋果和IBM發明個人電腦之際,台灣才得以靈活地參加了高科技產品製造的先進國行列。開始僅是組裝IBM相容的個人電腦,跟隨是製造較爲簡單的連接器、鍵盤、滑鼠、和主機外殼,進而擴展到印表機和陰極射線管的監視器的製造。(註1)

同時,鑒於中華民國經濟部所推動的「積體電路發展計劃」和美國「RCA半導體計劃」合作,經由在新建立的工業技術研究院所栽培的新電子人才,台灣的半導體產業於焉誕生。尤其個人電腦所使用的半導體元件製造產業更是快速茁壯,譬如九十年代所擘建的DRAM和SRAM隨機記憶體、邏輯處理器、和各種控制器的大厰房。

新世紀開始,就可看到從個人電腦監視器衍生的新液晶面板,也就是台灣塑膠產業和半導體電子產業結合的新產業,跟隨而發展的是塑膠材料製成的偏光板、彩色濾光片與顯示器的外殼,以及結合半導體電子產業的薄膜電晶體、驅動器及各種電路設計,整體就是構成現今台灣和南韓所壟斷的液晶面板市場。

以上正是台灣高科技產業發展的近代史。未來,台灣產業如何延續過去榮景呢?甚而,台灣未來的主要產業該何去何從?正考驗著台灣企業領導人的智慧。

雖然,已邁入後PC時代,但是個人電腦的漣漪效應如今並沒有斷絕,即個人電腦已經可縮減體積,兼具多媒體電腦的功能,加上觸控介面和數位照相機,行動上網功能的平板網路機和智慧型手機,再連接也是電腦記憶體累積而成的雲端伺服器群。Big Data如此巨量的資料和資訊給予台灣產業一個新的商機,尤其行動智慧裝置所連接的萬事萬物的連網(IoT)及各種各樣的新型網路服務,還有創新的應用程式(Apps)。
 
追求科技進步同時,台灣電子產業也對減緩全球暖化,避免極端氣候也有貢獻,即響應全球的節約能源和減碳運動,台灣也是在大量生産高效率發光二極體(LED)來取代耗電且低效率的白熾燈跑,以及製造太陽能晶片和各種太陽能模組來完全替代石化燃料。(註2)

但是,LED的各種燈飾和太陽能的各種模組需要改進的地方是其發光和發電的總效率,則燈飾和模組愈複雜,其中元件的互動愈重要,而有效率的元件配合是慿恃電腦程式的優化設計。

總結,台灣的政府和電子產業領導廠商所以能對全球發展做出如此多的貢獻,且同時致富台灣社會,主要是慿恃個人電腦的發明所造就的大好機會,即使台灣PC業者是技術追隨者,卻能一開始就能與外國廠商平起平坐。在政府推動和諸多領導大廠帶動下,例如:宏碁電腦(Acer)和台灣積體電路製造公司(TSMC),讓台灣跨國電子廠商的產品能在全球各國暢銷,讓台灣從二戰後貧窮落後狀況,快速地轉變為一個先進且富裕的新社會。
 
高科技產品模仿的先決條件
台灣如此的電子產業發展並非偶然,社會要必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掌握住契機,無中生有的發展新的高科技產業。最基本的條件是人民的素質,即智慧和精神,政府的責任則是讓人民發揮,而起步的條件是優良的教育體系,也就是高科技產業的發展是依賴「硬性科學」(hard science)的教育。台灣光復後確實推動以理工爲主的教育政策,加上經濟部七十年代所推動的積體電路計劃,使得台灣青年能掌握個人電腦及半導體發明的空前商機。六十年代大學聯考理工科系的第一志願是物理系,剛好與開發新半導體產業產業相符。自八十年代起,理工科系則是以電機工程學掛帥,其次是化學和機械工程系,剛好符合液晶顯示器發展的人才需求,產品會運用到的技術包含物理光學、有機化學(液晶本身)、電晶體及發光二極體電機科學、化學工程學的偏光板及濾光片、和機械工程學的產品結構設計,台灣青年教育無疑是具備掌握未來的條件。​

東南亞(新加坡除外)、非洲、和南美洲各國的偏重於娛樂文化恐怕是硬性科學教育向來不足以建立高科技產業的主要原因,政府且沒有認真推動科技產業的發展。舉例,馬來西亞九十年代也擬發展科技產業,但政府推動的「本土化」(Bumiputra)運動是在歧視華人,鼓勵馬來人優先進大學,反而忽視華人對於理工科學的能力,如此背道而馳的政府政策,使高科技產業無從崛起,馬國只好就回到殖民地時代的自然資源出口。

另外,東南亞各國政府也沒有建造電子產品製造所需的基礎建設(infrastructure)和統籌機制(logistics)。台灣早年的經濟狀況曾與這些開發中國家極相似,然而,因擁有人民理工素質和政府科技政策正確引導,得以在高科技產業表現優異帶領台灣走出一片天。

東歐(如捷克和匈牙利)、前蘇聯(如俄羅斯和烏克蘭)、和南亞(如印度和巴基斯坦)等國家的人文素質和教育制度,更是不及歐美國家,肇因於連續不斷的政治動蕩和商業貪污,加上各國政府政策推動不彰,造成優秀年輕人才一有機會就往美國發展。結論是,僅是人民素質、教育制度、和創新精神是不足以建立新高科技產業,台灣人民再一次可慶幸過去六十六年來的政治穩定、政府的適當政策之有效推動、和貪污的控制(後者可功歸於台灣特色的媒體和言論自由)。
 
歐美日先進國的教育制度、政府政策、自由經濟體系、基礎建設、統籌機制、和媒體自由,加上人民的創業刻苦耐勞精神,使得幾乎所有電子產品的發明、研發、和產品化,都集中在歐美日的廠商。然而,現在的新電子產品製造幾乎全被東亞新興國家佔取,這是怎麽一回事呢?

成功的盛開就會帶來失敗的種子,舉例,在日本壟斷文字處理器的NEC,不屑跟隨IBM而錯過相容個人電腦製造的空前良機,如此拱手讓台灣廠商壟斷桌上和筆記型電腦的全球市場。美國RCA所發明之彩色陰極射線管電視機必備的「遮光罩」(shadow mask)所造成的暴利卻成為公司發展的「成功包袱」,就是捨不得放棄成功的技術,就是放棄轉型液晶顯示器的發明,結果將下一代平面顯示技術拱手讓人,反而造福日本夏普和東芝、南韓三星和樂金、及台灣友達和奇美電的液晶電視產業。

日本消費電子產品大厰索尼也沒有發展液晶面板,索尼於七十年代發明的三槍彩色陰極射線管電視(Trinitron),面對新的液晶顯示器挑戰,竟想以改良設計面對超薄的液晶面板競爭。成功的包袱使得索尼錯過液晶電視的崛起,而只好採購台灣和南韓出產的液晶電視模組。(註3)

反觀台灣,台灣電子產業的成功也是基於生意的不二定律,即品質保管和成本控制。​電子產品發展的典範是美國發明,日本商品化吸引消費者,但他們的電子產品價格高,反而限制市場的擴大。台灣的貢獻是將高科技電子產品大衆化,即以技術能力和耐力維持品質,以成本控制推出廉價物美的產品來擴大市場,並以高效率製程進行量產。

面對大量市場需求,製造原創產品的歐美日品牌廠商,在無法與台灣的低成本產品競爭,也就必須降價。但歐美國家的廠商難以跟進台灣的以量取勝和薄利多銷經營模式,因西方國家的享樂爲主的社會結構,加上勞動基本法律不允許低成本的量產製造。日本廠商,基於人民的刻苦耐勞精神,開始能應付,但經過八十年代無競爭對手的輝煌時代,最後還是輸給台灣和南韓的量產廠商。日本的名牌廠商,面對現實也步入歐美廠商的後塵,即開始在台灣採購個人電腦、液晶面板、和移動網路裝置的元件。此乃為當時台灣所霸佔的「原厰委託代工製造」(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產業。(註4)
 
歐美日廠商,藉由OEM商業模式,一面能以自有品牌繼續銷售有競爭價格的新電子產品,但另一面也在協助競爭對手的台灣品牌廠商或電子廠商,藉由OEM取得新產品技術,並從中學習完整的生産和管理上的「最佳經營措施」(best practices),進而增強競爭力。結果,演變成現在超越80%的個人電腦和周邊配備,和相關半導體製造(除英特爾的中央微處理器之外)幾乎為台灣、南韓、和中國大陸廠商壟斷。
 
廠商的製程效率提升,造成產業之間的互相廝殺價格戰,使得原為昂貴的高科技電子商品成爲人人均能買得起的日用品(commodity),而台灣的電子產業的盈利愈來愈縮水,同樣具有條件,且人口五十六倍的中國大陸,一旦發展有競爭力的電子產業,就成爲難以抵擋的競爭對手。
 
台灣高科技產業的未來
台灣三十年來的經濟奇蹟是基於模仿他人產品而製造較爲便宜且有品質的模仿品,經營者無須進行新產品的發明或基本科學研究,本質上是模仿客戶的基本設計,所以創新的工業設計也不必做,亦無須進行市場需求調查及分析。如此只要承擔製造的直接成本,不但能降低成本,且所模仿的產品已具市場,無須擔憂新產品的成敗風險,扮演追隨者角色正是台灣製造業成功之道。

但成功的包袱也會傷及台灣現今的電子產業,即模仿科技產品的量產經營模式就無需投入較多的基礎科學研究和新產品的研發,而這恐怕就會妨礙台灣科技產業的更進一步發展。

然而,台灣是具備良好的社會組織、充裕的科技人才、極流通的資金、和創業精神,只要政府繼續推動有利的科技發展政策,台灣廠商應可轉型成新創產品的出產地。各電子廠商業已升級為「原厰委託設計製造」(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在小試身手進行新技術和外觀設計,但願能從而邁入真正的創新產業。

還有,台灣所量產的電子消費品功能愈多,其應用範圍愈廣泛,且有愈多的商機可挖掘,即隨身智慧型手機之延伸就是繁多的「物聯網」裝置(Internet of Things),譬如監視身體健康指標的「穿戴式技術」(wearable technology)和監視房屋結構狀況的「建築物傳感器」(building sensors),都有台灣擅長的量產製造市場潛力。因爲物聯網的裝置製造並不複雜且與傳統的半導體製造相符,台灣電子產業應可轉型成功。​

但是,多功能產品和多元網路服務會使得其運用更加複雜,則需要新軟體來充分挖掘網路的各種服務,亦需要新應用程式(APPs)來實施各種穿戴式和建築物裝置。接近藝術品的創新產品設計和各種應用程式的智慧財產,是由著作權保護,也就是說台灣科技業者須要從硬體的專利意識形態轉爲軟體的著作權思維。
 
台廠模仿造就全球社會的進步
由電子計算機開始,延伸到個人電腦,進而是多媒體個人電腦、伺服器、智慧型手機、液晶電視等各種各類電子產品和元件,無論是自有品牌或代工產品,主要是基於一種模仿國外廠商所創造和設計的產品。

台灣的經濟發展主要是建立在量產製造,最早的量產是抄襲他人所設計的產品,冒充他人品牌,就搭便車販售「仿冒」品。如今,台灣的製造產業早已脫離「仿冒海盜」的惡名,已邁入「模仿」高科技電子產品,則藉由低成本量產廉價且有品質的新電子產品。

讀者或許會覺得模仿他廠的產品有違反商業道德之嫌,或是商譽永遠比原創廠商低一層,而深覺過意不去。但切要記住,歐美日原厰因爲社會結構和勞動報酬的緣故,就是無法降低成本,無法讓全球人民享有以前只是有錢人的玩意兒​(高科技產品),唯有台灣量產的價廉物美科技產品,才能滿足社會各階層,讓人人買得起最新現代電子產品。模仿產品的經營模式應該是台灣產業的驕傲,即台灣的製造業對全球社會的生活水準提升有空前絕後的貢獻,國人因而應引以爲敖的產業。
 
模仿卻要面對法律
模仿產業也使台灣需面對的問題,第一、科技電子產品的日用品化(commoditization)所造成之愈來愈消減的薄利,第二、引來同種同文且具備完善的基礎建設和統籌機制的中國大陸競爭,及第三、法律。

台灣電子廠商業已歷經無數的智慧財產權侵害指控,從商標仿冒「升級」到自有品牌硬體模仿的專利侵害指控。從創造新產品的品牌廠商立場看待,技術、產品設計和製程是由專利或營業秘密保護,模仿廠商的成本差異應該由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賠償金彌補。經由近三十年辛苦的訴訟對抗,台灣的科技產業已經可以勉強應付來自歐美日大厰的專利侵權指控,但侵害訴訟費用和權利金支付無疑是增加成本,讓科技產業原為稀薄的利潤更加縮水。(註5)
 
小結—台灣科技產業『硬轉軟』的轉型
目前,全球經濟體系正從硬體製造逐漸轉向各種服務業,美國IBM正是代表廠商之一。即使再造工程成功,但IBM如今的名望已不如當年。若台灣的電子大厰不願意轉型為軟體公司,唯一出路恐怕就是淪為為大陸品牌厰代工繼續量產科技產品,耕耘中國的消費市場。
 
願意轉型的台灣科技廠商可考慮跨入其他服務產業軟體應用和管理軟體開發。商業性的軟體發展應該是台灣在科技領域發展的不二選擇,即不同於硬體製造,譬如網路電子商務無需多少設備成本,但有無窮的商機,即是可開採的「低進入壁壘」(low entry barrier)且高投資回收率(high rate of return)產業。
 
但就是因爲如此,網路電子商務競爭對手繁多,成功首重創新。然人民良好的理工素質應可善用,即需要從硬體製造轉成軟體著作,而要從硬生生的工程轉為形而上的創造,恐怕會需要一段時間的鍛煉。

依據最高法院2014年Alice v. CLS Bank的判決,美國專利局必須更加慎重而審核軟體專利申請,而軟體專利的權利範圍更會受限制。但是,美國仍會保護其標榜的軟體廠商,所以著作權就被美國政府和司法延展至科技產品,即使實用性的產品,如個人電腦、網路裝置、和手機的使用軟體,都會受著作權保護。轉型的台灣廠商可先模仿歐美日廠商的應用軟體,幸好受著作權保護的電腦軟體仍可以還原工程抽出其中的構想,爾後所研發的軟體若是獨立開發,就無侵害之虞。先以模仿練功,進而創新,則必須懂得如何利用著作權來保護原創的成果。(5666字;圖1)

陳歆
Robert H. Chen
筆者是密歇根大學空間物理學博士、史丹佛大學電機系後博士、加州大學柏克萊法學院法學博士,美國加州執業律師、美國專利暨商標局註冊律師、曾任職美國律師事務所,在台灣曾任職宏碁電腦、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台積電、奇美電子、日月光,以及國立台灣、清華、和交通大學的兼任教授。現在是財團法人資策會和工研院的專案顧問。筆者的著作包括Einstein’s Relativity, the Special and General Theories, McGraw-Hill (2016)、Liquid Crystal Displays, Fundamental Physics & Technology, Wiley (2011)、Made in Taiwan, the Story of Acer Computers, McGraw-Hill International (1997)、《英美契約法》元照出版公司2015年、《美國專利訴訟關鍵案例解讀》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晶理法,液晶、理工、法律》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以及數件相關物理的學術文獻和智慧財產權文章。

註1:有關台灣早期的計算機和個人電腦產業發展,參見筆者英文書Made in Taiwan, the Story of Acer Computers, McGraw-Hill International (1997)。有關液晶顯示器的技術和專利問題,參見筆者中文書《晶理法,液晶、理工、法律》,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有關液晶顯示器技術和全球產業發展,參見筆者英文教科書Liquid Crystal Displays, Fundamental Physics & Technology, Wiley (2011)。

註2:發光二極管(Light Emitting Diode)是以電流刺激原子的發光(radiative recombination);太陽能晶片(Solar Cell)則是以照光刺激電流,即於LED相反的物理現象。參見筆者著作,Liquid Crystal Displays, Fundamental Physics & Technology, Wiley (2011)。

註3:液晶面板的厚度原則上可以液晶分子之耐米(10-9 m)尺寸爲限,陰極射線管的厚度必須足以讓從陰極槍所發的電子受磁場偏轉而射線要涵蓋整個的螢幕,最薄的21吋CRT顯示器是10-1 m,與液晶顯示器相差整整108倍!若要更薄,螢幕就必須更小,則是受限於反比,厚度故而無法與大尺寸的液晶顯示器比。

註4:有趣的是,歐美指「OEM」為自己品牌商,台灣指「OEM」為代工廠。

註5:有關早年的專利侵害訴訟,參見筆者英文書Made in Taiwan, the Story of Acer Computers, McGraw-Hill International (1997),和筆者中文書《晶理法,液晶、理工、法律》,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和《美國專利訴訟關鍵案例解讀》,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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