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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未來:從硬體轉到軟體,從專利轉到著作權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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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陳歆 發表於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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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創新是台灣的未來 從硬體轉到軟體,從專利轉到著作權(六)
Source:Flickr,@i.gunawan
 
陳歆  Robert H. Chen 

著作權法入門

著作權的傳統標的是文學、畫像、音樂、雕刻、像片、電影等文明的創作,即著作權是保護藝術品,而具應用性質的技術品是留給專利權來保護;亦即,可説是「美術」與「技術」的法律分歧。然而,尤其近幾年,著作權的範疇被擴張至絕對具實用性質的電腦技術。如此的擴張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就要從著作權的基本面才能分析清楚,而除法理之外,我們必須瞭解國家的公共和工業政策。
 
養貓的人都會欣賞漫畫家吉姆戴維斯的玩世不恭的大胖加菲貓。但是,五十年前也有愛開玩笑的菲利貓、猛追捕金絲雀的希爾維斯特、和面容雖然毫無表情,卻風靡全球的凱蒂貓,各種漫畫貓都有其特色,但他們仍然無疑是「貓」[註1]。

 

 

可見,貓咪可有許多不同的「表達」方式,但仍然是「貓」。如此的表達創意就是著作權法所要鼓勵,所以法律是賦予專屬權,即著作權。附在漫畫就會有如凱蒂貓之著作權告示,著作財產權所有人為Sanrio公司,其註冊年1976,因此可知凱蒂貓已經四十歲了!
 
各種漫畫貓所要表達的意思是,
 
貓咪是受你我和全國動物保護協會的保護,
加菲貓是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Cats are protected by you and me and the Animal Protection Society,
Garfield is protected by Copyright
 
原創的「構想」和所涵蓋該構想的物件是定為「發明」,而該構想和物件是受專利法的保護,「原創構想的表達方式」則是受著作權保護,即
 
新創構想是受專利的保護,構想的表達是受著作權的保護
 
Ideas are protected by Patent,
the Expression of an Idea is protected by Copyright
 
如此的構想與表達分野好像清楚又有道理,然而似乎與任何法理一樣,事情卻沒有那麽簡單。舉例説明,喜歡看小說的你,有一天靈感來了,想寫一部愛情故事。

你的構想是少男少女戀情會遇到的障礙,譬如一開始就遭遇雙方家長的堅決反對。這個想法本身或許沒有多大創意,但是,家長反對的原因並不是「你們還小,要多用功讀書」而是因為雙方家族歷代怨仇,因此引起家族間的械鬥。結局是失望的情侶走向絕路的悲劇,但兒女的殉情也就是兩家家族傳代仇恨的解除。

此悲劇情節應該會讓人產生曾相識之感,則豈不是莎士比亞的著名悲劇《羅密歐與茱麗葉》呢?但如此的愛情故事,是一部整體故事的「構想」,或是作者獨特的「表達方式」?換句話說,故事究竟是在哪一情節,或是哪一特殊的表達方式,從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構想」轉換成受著作權保護的「表達」?

如今,科技的時代,不妨試探以圖表尋求問題的解答:
 
   構想IDEA
  愛情故事
  家長反對
  傳代恩怨
  兩家械鬥
  情侶殉情
  家族解仇
 羅密歐與茱麗葉
表達EXPRESSION
 
課堂裡的蘇格拉底對話會這樣進行:老師先問,「構想」與「表達」的分線應該畫在哪裡?
  • 愛出風頭的史提夫第一舉手發言,「應該是在傳代恩怨吧!這不尋常的情節就是給予故事其特徵,而故事的各種特徵就是作者的表達方式!」。
  • 喜歡辯論的蓓媞則馬上反對說,「僅一個特徵,應該不足以構成整個的一個故事的表達,一定要有許多特徵才是一個整體的故事!所以,構想與表達的分線至少要畫在情侶殉情之下!」。
  • 善於冷靜思考的莉莎也舉手說,「愛情故事既是構想,任何多加的情節即為表達,那條線應該畫在「家長反對」的第一個情節才對!」。
  • 正人君子的蘿蔔特即加了一句,「任何故事應該具有教訓的價值,因為情侶此情此景的悲劇,兩家族就解仇,所以完整的表達才能讓寓言成立,所以表達的分線條應該畫在故事的最後情結才得脫離構想的範圍」。
  • 然後,坐在蘿蔔特旁邊的皮德就說,「同意!故事的特徵也不能只隨時隨意提出,一定要合乎邏輯而連串成合理的結論才行!完整的《羅密歐與茱麗葉》的全部故事是唯一受著作權保護的真正表達方式」。
 
因為眾說紛紜,莫衷一是,老師決定要大家投票表決。結果是圖表上的每一情節之下都有同學贊同為構想與表達的分線,而投票數分佈的極是均勻,則可代表每一條線是有道理且具有邏輯的根據。

老師聽完學生對分辨構想和表達的意見,觀察了投票分佈之後就說,「謝謝各位同學的熱烈參與!這就是學法律的精神所在,「百花齊開,百家爭鳴」,先是反映議題的複雜度,接著的辯論就會構成一個經得起考驗的結論!我教了這門課的近幾年來,每一次投票表決,每一情節都有其提倡者,而這就能再一次證明,「構想」和「表達」的分野為形而上學的難題。美國著名哈佛法學院教授兼權威大法官勒恩德漢德(Learned Hand)則曾說」,
 
天長地久有時盡,此「分」綿綿無絕期
Nobody has ever been able to fix that boundary, and nobody ever will
 
老師接著說,「說實話,這條線若是很容易就能畫出來,我們做老師的,也就沒有「構想和表達分歧」(idea expression dichotomy)的課題可施展學術修養,當律師的,也沒有辯論的餘地,少了賺取昂貴律師費用的機會!」。

「針對「構想和表達分歧」的課題,依據近幾年英美著作權法的幾件權威案例,現在的判斷基準是檢視文學著作為,
 
抽象的串聯以及其逐步形成的通則
 
Series of abstractions and patterns of increasing generality
 
也就是說,表達是需要特徵,加上一連串情節才能整體表達一個受著作權保護的故事。換句話說,表達是要有創意且具有形式,才形成有著作權適格的著作,這才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判斷基準。
 
每一情節是一項單一抽象物(abstraction),要串聯才能形成一個故事,也就是個別抽象的情節,按照一個故事的編排要逐步演變至故事的通則,這才能形成一部故事的完整表達。

換句話說,你必須能讓你的著作「通則」,你才能獲得其著作權,即法律是在著作人「完成其著作」(completes the work),著作人才能獲得法律的保護。這個法律的公共政策很清楚,為防止半途而廢,法律要鼓勵著作人完成他的創作,而只有通則的著作才稱得上「文學」。如此,著作才能對文藝社會有貢獻,而通則的表達才能獲得讀者大眾的賞識。

然而,連「完成著作」的意思也不單純,我們可以想像,故事只到了「家長反對」的階段,應該沒有完成,但羅密歐若知難而退,茱麗葉另嫁豪門,愛情也沒有下文,但故事仍然成立;又或許羅蜜歐和茱麗葉聽從父母的勸告而分手,繼續用功讀書,各自申請到長春藤大學就讀,嗣後成為華爾街的證券交易高手、發大財等等的情節,顯然是與愛情無關,另一故事的表達。亦即,在哪裡畫分「構想和表達」的分歧線,端看連串的情節是否通則,即情節的隨意(random)累積、任意(arbitrary)散佈,因爲不通則,並不構成受著作權保護的表達。這就是現行法律的著作權保護標的基準。

然而,現代文學和藝術,有亂無章序的「現代表達」(avant garde)作品,也被出版社發行、畫廊展示、及戲院演出,而作品若被抄襲,定會有律師上門伸張著作權。這個「藝術」或許是需要較爲現代的思潮才能欣賞,我對現代藝術不予置評,但法理卻是明確,凡是會被抄襲的著作,就應該受著作權的保護,而這個法理就是反映法律的作用,即無關著作的「價值」,要懲罰不當得利的抄襲者,即由於文化和社會的進化,「著作是否有價值」並非著作權法的考量點(此課題往後會更加討論)。

最後,或許由於其「通則」的完美,《羅密歐與茱麗葉》的故事在文學界若逐漸成爲一個「故事構想」(story idea),如此就不受著作權保護。美國六十年代的百老匯歌劇《西城記》(West Side Story)是描述六十年代紐約市窮人區為背景的白種男生和波多黎各女友的愛情故事,因爲種族差異,兩家家族都反對,也有械鬥發生,情侶仿若羅密歐與茱麗葉之殉情,也解除了社群之間的種族衝突。

《西城記》只是應用《羅密歐與茱麗葉》的構想,或是在抄襲莎士比亞悲劇的表達方式呢?即「殉情解除私仇」本身是否已經構成一個「故事構想」,則不受著作權保護,或者「殉情解除私仇」是一個表達故事的一個特殊方式,而被抄襲?解決問題或許要先研究「構想」的定義和其解釋,然後分析故事表達的「相似度」是否達到「抄襲」的程度。

問題顯然難以分解,但與許多難解的法律議題一般,法律的公共政策或許可有助於解決。亦即,「殉情解除私仇」若被法律視爲一個受保護的表達方式,原作者雖然得利,該主題的文學發展會受阻,此與公共政策相違。該主題若被視爲一個故事的構想,雖然可促進他人的文學發展,因爲作品會遭受連續不斷的抄襲,卻會減弱原創新著作的動機,而受害則是國家的文藝發展和社會大衆,顯然不符一個國家的公共政策。

法律的任務是衡量二者的利弊得失,從而選其中之一,或者在個別案中,協調雙方的利弊得失。依照英美普通法,較具説服力的選擇或協調就會成爲相關狀況的案例法。
 
☆☆☆
構想與表達
(試題)
 
莎士比亞的《羅密歐與茱麗葉》應該是一個故事構想(story idea),或是受著作權保護的表達方式?《西城記》是否在侵害莎士比亞的著作權?敬請讀者自行分析(假設作者莎士比亞仍然健在)。
       
本系列下一篇文章會繼續研究此構想與表達,著作權的關鍵理念。(3280字;圖1)

 
陳歆
Robert H. Chen 
筆者是密歇根大學空間物理學博士、史丹佛大學電機系後博士、加州大學柏克萊法學院法學博士,美國加州執業律師、美國專利暨商標局註冊律師、曾任職美國律師事務所,在台灣曾任職宏碁電腦、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台積電、奇美電子、日月光,以及國立台灣、清華、和交通大學的兼任教授。現在是財團法人資策會和工研院的專案顧問。筆者的著作包括Einstein’s Relativity, the Special and General Theories, McGraw-Hill (2016)、Liquid Crystal Displays, Fundamental Physics & Technology, Wiley (2011)、Made in Taiwan, the Story of Acer Computers, McGraw-Hill International (1997)、《英美契約法》元照出版公司2015年、《美國專利訴訟關鍵案例解讀》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晶理法,液晶、理工、法律》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以及數件相關物理的學術文獻和智慧財產權文章。

[註1]: 影像分別取材於computernerds.biz、airnaatjes.nl、維基公用資料庫、en.wikipedi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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