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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未來:從硬體轉到軟體,從專利轉到著作權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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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陳歆 發表於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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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台灣的未來:從硬體轉到軟體,從專利轉到著作權 (三)

陳歆著
Robert H. Chen

著作權的來龍去脈


原為極冷門的智慧財產權法,如今已成為最熱門的法學科目之一。主要原因是二十世紀末,全球經濟發動引擎的美國製造業,在不敵尤其日本和台灣廠商的競爭,不得不逐漸將電子產品製造外包到低成本且高製造效率的台灣,而台灣也逐漸開始推出自己頗有競爭力的電子產品。當時的電子產品工業發展脈絡是,美國創新發明、日本商品化、台灣(合中國大陸)製造,而從八十年代起,藉由電子產品的市場佔有率逐步提高,日本之品牌廠商更逐漸茁壯成巨大的跨國企業;而同時台灣和大陸成為全球電子產品製造的重鎮。為避免未來電子產品重蹈覆轍,美國就開始更爲積極地利用法律來搶取其「創造」所應該帶來的經濟效益,該法律也就是各智慧財產權法,即專利、著作權、商標、和營業秘密。

美國政府的新「工業政策」(industrial policy)也就是以智慧財產權為主軸,則利用譬如美國議會於1974年組成的「具著作權的著作之新技術應用委員會」(Commission on New Technological Uses of Copyrighted Works),1976年的「著作權法案」(Copyright Act of 1976),以及1999年通過的「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等國會報告和法案來推動其新工業政策。

美國從硬體製造轉爲軟體著作的典範公司就是曾霸佔整個電腦產業的IBM。藍色巨人在十年之内,將曾是自己製造的個人電腦、監視器、硬碟機、印表機、記憶體、小伺服器、以及微處理器晶片,都前後出售給日本、台灣、和中國大陸廠商,也就是在大型電腦及大量伺服器留一手之外,自己全面退出產品製造,而公司再造成「經營軟體」爲主的新企業模式。

從產品製造轉爲產品設計和推銷的典範公司當然是蘋果。不但能推出許多全球聞名的雅俗共賞產品,無論是美國微軟、台灣宏達電、南韓三星電子、中國大陸阿里巴巴等科技大厰,新產品發表會上,史提夫賈伯斯強烈風格帶動推銷新產品。

蘋果新產品上所應用的新技術和產品設計是受專利權保護,品牌是由商標權保護,產品的製程技巧(know-how)是營業祕密,而產品的使用功能,即其作業系統和應用程式,是由著作權保護。蘋果和IBM兩家標竿企業能繼續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他們能充分利用法律來增強其市場勢力。

台灣科技產業是否也要與IBM和蘋果一樣轉型,即面臨中國大陸的低成本高效率製造競爭,決然停止模仿IBM和蘋果的電子產品,反而模仿其經營模式,即開始創造新的應用軟體而注重其推銷的技巧,並學會如何利用法律來保護我們的新創。如此轉型,必須先多瞭解著作權的來龍去脈。
 
最早的著作權
著作權原本的標的是文學、藝術、音樂等文藝品,則「著作」(writings)和「作品」(works),而以法律的用語,可僅以「著作」總稱。由於著作的錯綜複雜,而最早只有紙本、帆布、宣紙等媒體物可用來表達,有品質的大量重製不容易,所以著作人對其著作被抄襲而販賣,其實並沒有引起多大的經濟憂慮。

但是,奉中國北宋十一世紀畢昇所發明的活字印刷術,以及於十五世紀德國鐵匠古騰堡(Johannes Gutenberg)發明的「可移動鉛字」(movable type),活字的印刷器可用來大量複印任何著作,而此「大量複印」就使得西方社會要面對「著作所有權」的新觀念。

 
                                
 
受到新印刷技術發行的書籍日益增多,英國議會就受印刷商行的催促,則於史都華王朝之1662年頒布的「印刷器授權法案」(Licensing of the Press Act),就賦予印刷行會「印刷及監察所有新著作的專屬權」。西方的「版權」理念就此誕生,但法案顯然僅是在照顧印刷工會的利益,居然沒有顧及著作人的權益。[註1]

英國文學界的文藝作者對於版權全握在印刷行會的手裡,當然不服氣,而藉由每隔兩年國會對新法案的復議程序,文學界其實是有許多異議的機會,但幽雅屬性的文學家,雖然時而向印刷行會抗議,則始終沒有廢除法案。
反而是印刷行會主,在看清文學在社會的影響,則以留存權利為條件,同意作者以及被作者授權的印刷商,與印刷行會皆是版權所有權人。但是,印刷行會中的多數會員不甘願減損已經享有三十多年的版權權益,則繼續進行持續十八年的行會内鬥,同時屢次異議國會的新提案。

在1710年,仁至義盡的國會君臣終於稟報英國皇后,「新著作權法應該兼顧國家的文化發展,即應該鼓勵對社會有益的文化創意,所以除印刷行會之外,新版權也應該保護原著作的作者和取得著作商業權的人」。當年是安妮皇后在位,所以新法案稱之為「安妮法典」(Statute of Anne),其開端序言是,
 
Whereas Printers, Booksellers, and other Persons, have of late frequently taken the Liberty of Printing, Reprinting, and Publishing, or causing to be Printed, Reprinted, and Published, Books and other Writings,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Author or Proprietor of such Books and Writings, to their very great Detriment, and often to the Ruin of them and their Families:  For Preventing therefore such Practices for the future, and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Learned Men to Compose and Write useful Books; May it please Your Majesty that it may be enacted
緣印刷者、書商、以及他人,經常印製、重印製、及發行,或促成印製、重印製、及發行書籍與其他著作,在未取得著作人或所有權人的同意,將傷及權利人及其家屬的權利,為防止如此行為,並鼓勵知識創作者撰寫有益的書籍,懇求陛下聖旨
 
安妮皇后就此奠定了著作的利益歸屬,如此先見之明,實則造就大英帝國文學後續的蓬勃發展。即於繼承的喬治王朝之1740年,薩母爾黎查森(Samuel Richardson)完成的《Pamela》是公認為第一本英文小説,接著是著名小説家亨利費爾丁(Henry Fielding)、沃爾特斯哥特爵士(Sir Walter Scott)、和最能代表英文小説家的珍奧斯汀(Jane Austen)的暢銷小説。他們的小説不但是英國文學史新紀元的開始,他們的小説也是促進文學新創作,而新的印刷技術是促成新創文學的暢銷,對社會進化而言,廣受歡迎的小説亦能提升人民的識字率。

安妮法典的影響力,也越洋至英國的新大陸殖民地,美國的創國元勳於1786年,以促進科學和「有益技藝」的進展為主旨,在國家的新憲法就賦予著作人和發明人有期限的專屬權,即取得所創作的利益是國家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之一。

如此以國家憲法確保著作人的權益,創國元勳是依照亞當史密斯宏觀經濟學的「隱形手」概念,即個人利益會促成國家利益,以法律賦予的個人專屬權,即給與發財的機會。亦即,美國憲法以制定專屬權為誘因,則能鼓勵民眾之著作和發明,從而推進國家各方面的技藝發展,[註2]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
以促進科學和有益技藝為由,以其著作和發明,賦予著作人及發明人
有期限的專屬權
 
許多學者、大企業家、和政治人物認為,美國憲法以財富誘因而賦予發明人和著作人專屬權,是能整合全國人民的創意,而極有效的將其轉化為促進國家工業和文化發展,即憲法第一條、第八節、第八段的智慧財產權宗旨是美國工業與文化繁榮的主要原因。

然而,專利權所鼓勵的應用科學發展,與著作權所鼓勵的文藝創新產生了意料外的衝突。即專屬權本質上是限制他人的權利,著作的處理應該是完全由著作權人控制;亦即,具有專屬權的著作權人,就是能牽制著作的重製、發行、和散佈,但是我們將來會發現,此等牽制力也是能壓抑新重製、發行、和散佈相關技術的使用和發展。

印刷技術的進步就會引起藝術和技術間的衝突。初期的粗糙印刷器雖然是「版權」觀念的肇因,但僅有黑白兩色的美術印刷重製並沒有多大的商業價值。但是,於十九世紀初,開始出現在文藝作品上附填彩色的技術,即以「平板印刷」(lithography)的方式,使用一層一層對準的不同顏色浮雕平板,堆積成一幅畫的模板,如此經由印製即可大量複製任何原創的彩色畫作。

新的平板印刷技術就是讓各種平板美術的複製品成為具有高度商業價值的新版權標的物。爾後所研發的「照相平板印刷」(photolithography)、「油印機」(mimeograph)、和「雷射複印機」(laser printer),均使得任何影像的重製更為便利,而就是大幅增加版權的商業色彩。

新重製技術的發展會牽涉更多不同作品的經濟效應,而此自然而然會增加著作權人對其所有權的顧忌,也會驅使發展新重製技術人的商業企圖,同時會給予一般人民使用新技術的機會。新技術對藝術人、技術人、和社會大衆,三角之間所產生的新利害關係,必定會引起新爭議,則各方的權利分配終究是法律的責任,而因爲新技術會帶來前所未有的法律議題,法庭須要以「第一印象的案例」(case of first impression)奠定新的法律。
 
現代著作權
雖然黑白印刷和彩色平板印刷技術分別可被視為文字及美術重製的新著作權啟蒙,照相平板印刷和雷射複印機也大幅度地改變出版社和教育界的作業,同時也會影響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但在回顧現代著作權法的演變,最具影響力的新技術推手,無疑是多媒體個人電腦和網際網路。

個人電腦的快速重製和儲存功能,促使了快速且大量的「抄襲」,而在現今的網路世代,只要動一下滑鼠或是稍微觸控電腦或手機的螢幕,就能輕而易舉重製和散佈各種作品到全世界的每一角落;亦即,「抄襲」、「發行」、和「散佈」在一根手指移動的瞬間,就會產生龐大的商業效應。

面對新的儲存與重製裝置,以及網路無遠弗屆的傳播功能,原以保護珍奇文藝品的傳統著作權法,似乎有擴大範疇之必要。但是,任何法律的擴散必須謹慎以待,即是否有必要更改著作權的基本理念,或僅增修現行的法律,譬如稍微擴展權利範圍,或是重新制定全新的著作權成文法?我們會看到法律的逐步修改,但也會有突來的全新法規出現。

著作權法和新重製及傳播技術的微妙關係也會引起更為深切的議題,即資訊本身的價值。在保護著作人權益的同時,著作權法也要考慮各種著作的純資訊含量,以及其自由流通對社會、民眾、政府、科學、經濟、和工業發展的影響。即著作人的權益保護,不免會限制資訊的自由散佈,但資訊散佈的放縱會傷及著作人的權益,與文藝創作鼓勵背道而馳。

現今著作權法的重大議題就是尋得二者之間的平衡,同時也顧及資訊的自由流通對社會和國家的影響。以法律手段尋得的個人權益、新技術發展、和社會影響的適當平衡,已經是難以勝任的任務,新技術的快速發展卻會使得原本難以斷定的平衡點,不停地移動。

除著作權法的基本原理之外,我們也會討論最能引起著作權法演變的新重製、儲存、和散佈技術,以及法律和新技術雙重卻分別的經濟效應(economic effect)、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和工業政策(industrial policy)。

當然,欲明瞭智慧財產權法,必須認知其來龍去脈,尤其要研究引導全球法律發展的新權威案例,和針對電腦與網際網路所激發的新法案,以及各國政府對著作權執法的態度。

終究,智慧財產權法,特別是著作權法,正處在個人電腦和網路的新世界,使得偏冷門的著作權法,如今已成為網路商業法律的主流 (what once was a backwater, now has become mainstream),以身為高科技產品製造重鎮,且志在創新的台灣,我們必須趕上這新主流的快艇。(4202字;圖1)

本文作者:
筆者是密歇根大學空間物理學博士、史丹佛大學電機系後博士、加州大學柏克萊法學院法學博士,美國加州執業律師、美國專利暨商標局註冊律師、曾任職美國律師事務所,在台灣曾任職宏碁電腦、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台積電、奇美電子、日月光,以及國立台灣、清華、和交通大學的兼任教授。現在是財團法人資策會和工研院的專案顧問。筆者的著作包括Einstein’s Relativity, the Special and General Theories, McGraw-Hill (2016)、Liquid Crystal Displays, Fundamental Physics & Technology, Wiley (2011)、Made in Taiwan, the Story of Acer Computers, McGraw-Hill International (1997)、《英美契約法》元照出版公司2015年、《美國專利訴訟關鍵案例解讀》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晶理法,液晶、理工、法律》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以及數件相關物理的學術文獻和智慧財產權文章。

[註1]: 畢昇的活字排版影像器材於台大vr.theatre.ntu.edu.tw,拉丁字的活字圖案取材於維基百科。

[註2]: 「隱形手」論是亞當史密斯先於1759年出版《道德情操論》(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談論個人利己行爲的經濟作用,嗣後於其1776年出版的《國富論》(The Wealth of Nations)接連國家利益的理念;美國於1776年宣告獨立,憲法於1788年才覆議完成則可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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