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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未來:從硬體轉到軟體,從專利轉到著作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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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陳歆 發表於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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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台灣的未來:從硬體轉到軟體,從專利轉到著作權 (二)
 
陳歆 2016.7.27
   Robert H. Chen  
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化

 
台灣最早的著作權議題是有關國外書籍的版權,即國内印刷業者,未經國外的出版公司同意,會重製及發行不甚有品質的出版品,尤其理工方面的教科書,因此得以讓許多台灣的窮學生有機會購買為標準售價一折的國外課本。盜版教科書的教育作用和其對台灣科技產業發展的貢獻是毋庸置疑,許多留學生就是依靠那幾本書準備讀博士學位,而讀完之後就任職著名大學教授,或回國在工研院耕耘台灣正在萌芽的新高科技產業,少數也能在國内創業;而更多學生是先從國外的先進著作切入瞭解先進技術,進而加入台灣各種高科技產業的新創公司。[註1]

所以,雖然時而會受到國外出版社的譴責,台灣以當時的教育需求之氛圍,對如此的著作權侵害行為,政府是採取睜一眼閉一眼的態度。西方的出版社則漸漸察覺到當時台灣好學的學生市場,決定與國内的出版社達成極爲文明的協議,從而被認可的廉價「台灣版」教科書就問世。出版公司的經營哲學乃莫過於「少賺一本書的錢總比一毛錢都賺不到強」;如此地方雖小,市場則大,以致許多聞名的大出版公司就在台灣設立分公司,而在新加坡和中國大陸經濟崛起之前,台北就壓過香港而成爲東亞的英文教科書出版中心,如此可印證當時台灣的理工學術風氣確實不亞於任何國家。

現在比較富裕的台灣學生和一般愛看書的民衆則要支付和外國一樣的標準國際價格,但藉由台灣早年的科技學術漣漪效應,而經由位於台北的國際出版公司協調,台灣的學生仍然有機會購買比國外售價便宜的教科書。[註2]

跟隨台灣電子經濟奇蹟所引造的社會繁華,加上重製和散佈技術的快速發展,現在未經同意而重製的主要著作權標的是電影、漫畫、音樂、電玩、和目前最具經濟影響的電腦、精密機器、和智慧型手機軟體。但在台灣個人電腦產業崛起的九十年代,最震撼的著作權問題則是個人電腦的作業系統(operating system)。當時,稍具電腦常識的青年出錢購買正版的OS幾乎是不可思議的傻事,只要拷貝一份朋友提供的盜版CD即可取得免費的新版作業系統。各種應用程式,和電腦遊戲,亦可免費拷貝而享用,即侵害著作權當時居然是年輕人的日常動作。

如此狀況也怪不得尤其美國軟體大厰會屢次激烈地向美國政府抱怨和遊說,即以數據證明著作權侵害的規模,對美國經濟和大型軟體廠商的商業利益有莫大的影響,美國政府則當務之急是設法遏止日益猖獗的著作權侵害。然而,英美法的著作權雖然有數百年的傳統法律歷史,法理而言,智慧財產權和一般法律一樣,是「屬地」,即司法的管轄權是以國界受限,則美國法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是無法延伸到加拿大或墨西哥,遑論台灣。

剛好與個人電腦產業在台灣崛起的同時,美國政府可趁九十年代正在審查中華民國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爾後改名為「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之際,而經由美國貿易代表署於1994年的提案,所有擬參與WTO的國家及貿易地區必需先同意遵守所謂「與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規範」(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註3]

世界貿易組織的TRIPS規範一旦成為WTO的入場券,即變成是參與世界貿易組織的先決條件,所有的會員國和貿易地區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必須至少符合TRIPS規範的最低標準,而任何會員國及地區得依據智慧財產權侵害,而以「不公平貿易」為名,指控另一會員國或地區違反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而經由WTO「爭議解決機制」(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的審判,被告會員實會受到適當的處分,甚至被開除。

因此,各會員國及地區被迫擬定合乎美國定訂的國際標準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美國等於是強迫所有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國和地區,必需遵守「與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規範。美國貿易代表署就此使得原為屬地法的智慧財產權轉身而變成「國際法」。[註4]

台灣向來是急於確立其國際地位,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政府和國人可見是如何重大的事件,所以當時政府當務之急是盡快修正所有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使其不止符合TRIPS的標準,且同時滿足美國貿易代表署提出的嚴苛要求,譬如智慧財產權侵害應該帶有刑事責任。而雖然有爭議,中華民國著作權侵害是有刑事罰款和有期徒刑的規定。[註5]

如此縱使是承襲了兩千年儒家抄寫課文的「寫經」教育,台灣和中國大陸終究也要接受西方的「抄襲」是違反個人權觀念,即原「模仿為最崇高的讚賞」,在著作權法的眼裡,就是犯罪的行爲。然台灣若不符要求,不但無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也會在特別301的黑名單留名,而台灣出口公司的產品會遭受海關的查驗和沒收。[註6]

或許有趣的是,在美國政府的眼裡,九十年代的「四小龍」(台灣、南韓、新加坡、和香港)以「智權罪犯」而惡名昭彰。如今的經濟氣候已經改成「金磚四國」(巴西、俄羅斯、印度、中國大陸)為侵害智慧財產權黑名單的主要嫌犯。黑名單的編列,除智權侵害嫌疑的考量外,似乎也是凸顯被美國政府視為主要貿易競爭對手而要對付的國家,即特別301列名的其實是美國執行工業政策的目標國家。

經過漫長且不甚光榮的被迫修正智權法之後,台灣終於2000年從觀察員身份晉升世界貿易組織的常任會員。對於處境國際灰色地帶的台灣,正式加入WTO何嘗不是肯定其電子產業的國際貿易實力。即台灣以「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的「仿冒王國」,現在是正規的「國際貿易夥伴」。

然而,代價卻是原善於低成本且快速模仿新技術的台灣電子產品製造優勢,現在變成凡事都必須考慮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即是遭受侵害官司纏身,或支付權利金而大幅提高成本,兩難的處境。

台灣產業被美國逼迫注重智慧財產權,長期看待,或許並非詛咒,而是恩賜;即台灣經濟往後的進展,面對尤其中國大陸的競爭,必須注重產業的升級,而憑恃人民的科技能力和台灣本身一直充足的投資資金,將來應該能依據台灣的創新能力與歐美日的先進公司競爭。

台灣早已從特別301的黑名單降(升)級至一般「觀察名單」(Watch List),而如今完全除名,除了少數與智慧財產權無關的傾銷DRAM和太陽能電池指控之外,台澎金馬已稱得上世界貿易組織的模範生之一,即台灣應該已經正式地脫離開發中的模仿產業而已邁入先進國的創新行列

產業如果能繼續升級,而創新被政府和產業界鼓勵,智慧財產權往後不但不會妨礙台灣產業的發展,反而會有助於保護我們的新創作,尤其著作權將來是台灣創新產業進展的護身符。故此,國人應該對著作權多加瞭解,爾後學會如何善用智慧財產權法來增強我們新產業的競爭力。


下一篇文章,以及連續的十幾篇文章,是著作權法基本原理的介紹。(3230字;圖1)



本文作者:
筆者是密歇根大學空間物理學博士、史丹佛大學電機系後博士、加州大學柏克萊法學院法學博士,美國加州執業律師、美國專利暨商標局註冊律師、曾任職美國律師事務所,在台灣曾任職宏碁電腦、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台積電、奇美電子、日月光,以及國立台灣、清華、和交通大學的兼任教授。現在是財團法人資策會和工研院的專案顧問。筆者的著作包括Einstein’s Relativity, the Special and General Theories, McGraw-Hill (2016)、Liquid Crystal Displays, Fundamental Physics & Technology, Wiley (2011)、Made in Taiwan, the Story of Acer Computers, McGraw-Hill International (1997)、《英美契約法》元照出版公司2015年、《美國專利訴訟關鍵案例解讀》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晶理法,液晶、理工、法律》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以及數件相關物理的學術文獻和智慧財產權文章。

[註1]: 最明顯的教科書盜版例子是台灣大學畢業、交通大學電機學教授施敏,他的一本Physics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Wiley (1969)教科書可説是半導體產業的聖經,曾是無數台灣電子產業先驅必讀的書。施敏教授另外幾本書,譬如VLSI TechnologyULSI Technology,可以特別價在台灣麥格羅-希爾國際出版公司購買。

[註2]: 譬如,筆者著的Liquid Crystal Displays, Fundamental Physics & Technology, Wiley (2011)曾可在成大書城以約七折購買。廉價書的銷售是限制與台灣地區,著作權文章之後幾章會談論開發中國的不同書籍價格的著作權法和平行輸入貿易法議題。

[註3]: 1994年開始運作的世界貿易組織是1947年簽署的「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的後裔協定,四十七年的談判就讓觀察者稱之為「General agreement to talk and talk」。

[註4]: 由於是世界貿易組織的規範,可知TRIPS中之「Trade-Related」修飾詞的來源,任何規範必須與貿易有關。開發中國家得依照其經濟發展層次而逐步加強其智慧財產權的法律。

[註5]: 看在電子產品多如牛毛的專利,以及侵害判決的複雜度,由於美國自己和一般先進國家,都沒有專利侵權的刑事責任規定,中華民國專利法也幸免刑事責任。

[註6]: Imitation is the sincerest form of flatt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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