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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淘寶交易快照來看 電子證據成為侵權判定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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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May 發表於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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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環境下電子證據的不穩定性和易更改性,如何及時收集和保存電子證據成為各界關注的話題。近日,中國大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將“淘寶交易快照”作為認定是否構成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的主要證據,這被認為是一次重要審判創新。
 
圖一、電子證據成為侵權判定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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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是我們習慣上的稱呼,而法律上的名稱是電子數據。電子證據是電子數據在訴訟過程中的法律事實界定,能夠證明某項法律事實的電子數據通常被稱為“電子證據”。
 
電子證據,是指在電腦、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信息,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儲數據,能綜合、連續地反映與案件有關的資料數據,是一種介於物證與書證之間的獨立證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在網路線上交易時代裡,電子證據的採信在解決糾紛時更為常見。據了解,(2015)吳江民初字第00545號民事判決書,關於原告陳某和被告朱子茶葉(上海)有限公司的消費者權益保障糾紛案,原告陳某提交的所購實物、購物發票、支付寶交易記錄、天貓網絡交易快照、天貓交易訂單、天貓網絡快遞詳情單、快遞單等一系列證據中電子證據均被法院採用。
 
由於電子證據的特殊性,電子證據複雜而不易取證,一般而言,一個孤立的電子證據是不能被採信的,必須有其他相關的證據構成一個完整、真實證據鏈,能夠證明該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才有被法院採信的可能。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合同法對電子證據都已經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都要依法對當事人提交的各種證據進行嚴格質證、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
 
對電子證據,根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要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該電子證據是否是隨原始存儲介質一同移送的,是否足以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有無提取、複製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存放地點的文字說明和簽名;
二是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技術規範;
三是電子數據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刪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是電子數據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
五是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電子數據是否全面收集。
對電子數據有疑問的,應進行鑑定或檢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經審查無法確定真偽的;或者製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提供必要證明或作出合理解釋的;均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針對廣東高院審結的該案,二審的判決與法有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是五金廠在網絡上下載的一張記錄表,且該記錄表係被告自行編輯,沒有來源和出處,不能採信。二審中,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中,不僅對淘寶平台的日常管理作出了的說明,而且對所提交的證據作出了具體的說明和合理的分析,因此被法院採用,從而成為法院判斷侵權的重要依據。(1004字;圖1)
 
 
參考資料:
電子證據:專利侵權判定的新依據,中國知識產權報/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網 201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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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廣東法院探索破解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難題
  2. 證明均等侵權之證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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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5. 兩岸智慧財產法院之設立初步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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