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兩岸智慧財產法院之設立初步比較
中國大陸在2014年8月31日通過設立知識產權法院之決定,法院審判庭的設置及詳細規劃,仍待後續的公布,以下僅就現有資料與我國智慧財產法院為初步比較。
一、法院設立
中國大陸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實行跨區域管轄的知識產權法院;我國則僅有設置一個智慧財產法院,並無分院。
二、管轄案件
(一)中國大陸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並管轄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著作權、商標等智慧財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
(二)我國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為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因刑法第 253 條至第 255 條、第 317 條、第 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第35 條第 1 項關於第 20 條第 1 項及第 36 條關於第19 條第 5 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除外;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三)簡言之,中國大陸管轄案件為二合一,即民事、行政案件。我國則為三合一,包括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
三、審級救濟
中國大陸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皆採兩審終審制1 ,惟因知識產權之類型不同,較具專業技術性之知識產權案件,如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法院為第一審法院、高等人民法院為終審法院;著作權、商標等知識產權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作為終審法院。
我國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智慧財產行政案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為第一審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民事訴訟採三級三審,智慧財產法院為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最高法院為第三審法院。
四、比較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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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智慧財產法院 |
中國大陸知識產權法院 |
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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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
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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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
北京、上海、廣州 |
地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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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 |
跨區域管轄 |
事務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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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
強制執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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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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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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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著作權、商標
營業秘密、植物品種及種苗、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
公平交易、光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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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著作權、商標
技術秘密、植物新品種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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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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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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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二審制
智慧財產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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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兩審終審制
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知識產權法院為第一審法院,高等人民法院為終審法院。
著作權、商標,基層人民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知識產權法院為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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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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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三審制
智慧財產法院為第一審法院及第二審法院
最高法院為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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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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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三審制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為第二審法院
最高法院為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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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經濟部智財局,2014.9.16
(註解)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 抗訴,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和裁定。
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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