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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之商標布局及其智財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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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 陳家駿、賴苡安 發表於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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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元宇宙之商標布局及其智財挑戰

一、元宇宙商標的法律挑戰
元宇宙(Metaverse)世界有別於實體世界,是一個虛擬的數位型態,而不管叫元宇宙還是別的名稱,基本上是一個與現實世界聯通對接的虛擬世界,而在此虛擬數位空間中,針對數位經濟之電子商務,必須注意商標和品牌佈局策略。而電子商務這二十多年來迅速發展,從網域名稱開始、關鍵字廣告、Hashtag、彈跳式廣告(PoP-up Ads)、點擊超連結轉址連至他人網站、描述網頁資料的元數據(meta data)與網頁標記或標籤(meta tags),再到元宇宙…..,在在衍生商標之議題,使業者競相保護其在網絡虛擬世界中的品牌。元宇宙中各行各業透過互相協力操作性(collaboration/interoperability),以更快速的方式推廣產品和服務新商機和新方法,隨著VR/AR/MR數位沉浸式體驗、虛實連動性(interconnectivity)的增長,這一發展挑戰了傳統的商標法框架,尤其是在處理虛擬商品和服務上的商標使用、不同的虛擬平台上執行商標權時,更應擬定元宇宙發展之法律策略,並規畫元宇宙可能延伸之商標權利。

二、大品牌在元宇宙之商標布局
各大品牌廠商在元宇宙中已積極布局商標,像Lancôme打造獨一無二的元宇宙世界,豐富會員權利與積分機制,利用互動小遊戲贏得玫瑰幣,兌換產品周邊服務等、開盲盒贏獎勵;Louis Vuitton從插旗「英雄聯盟」到開發自己的遊戲Louis The Game,重在拉近與消費者的距離,利用數位的力量擴大品牌可及性。而在數位虛擬世界中,更有金融投資的屬性,例如L'Oréal在元宇宙平台Rezzable 的廣告活動,吸引大量使用者參與互動,達到1.6-6.2% 的高點擊率,遠超過傳統網路廣告,顯示元宇宙平台的廣告潛力和對品牌曝光的影響。

這些品牌透過創建虛擬世界和互動體驗,不僅增加品牌的可見度,還為其商標策略帶來新的維度。2020年Balenciaga為秋季21系列打造遊戲Afterworld:The Age of Tomorrow....等,實體企業紛紛在虛擬世界裡插旗,為的就是能將虛擬體驗轉化成現實生活中,消費者對品牌的積極認知和購買。

以上大品牌積極投入背後的邏輯以及商業利益的考量,主要是為元宇宙相關產品的開發提供配套,其開發方式在商業觀察上可略分為「廣告型」和「通路型」。廣告型的布局將元宇宙視為一種新型的行銷工具,通過獨特的數位體驗和互動提升品牌形象;而通路型則將元宇宙視為一個新的銷售渠道,結合虛擬和實體世界,以創新方式促進產品銷售。

申言之,廣告型的佈局主要是將元宇宙作為新的「置入性行銷廣告」[1]手段,其重在新的感官體驗和娛樂價值,從而創造消費者對品牌積極認知、提升使用者黏著性,轉化成現實世界的交易流量。另一種則是將元宇宙作為新的「銷售通路」,提供「線上選購,線下送貨」,此類似於傳統網路商店的商業模式,但元宇宙會參考現實生活為背景,例如將企業總部的實景照搬複製到元宇宙平台,但傳統商店沒有這種「虛實互映的特色」。

這種模式的挑戰在於,如何在保持品牌一致性的同時,也能在虛擬世界中提供有吸引力和有價值的內容。雖然目前要運用到日常生活應用仍有困難,但隨著不可替代之非同質代幣(NFT)、區塊鏈的發展、元宇宙對沈浸感的要求等影響,會與傳統網路商店脫鉤 [2],未來可能每個實體世界的事物都有「數位孿生」(digital twin) [3]


三、元宇宙與商標國際分類
商標在國際上的分類,主要是所謂的「尼斯分類」(Nice Classification),其係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之「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標準(尼斯協定)」,而目前商標尼斯國際分類是否符合「元宇宙」的需求?在考量元宇宙中的商標申請時,最重要的是識別和區分虛擬世界中的商品和服務,與傳統現實世界中的對應物。這可能需要對尼斯分類進行某種形式的修改或擴展,以更好地涵蓋虛擬世界的獨特性。原則上商品類別 (1~34)無法適用,服務類別 (35~45)可以適用。茲介紹企業在元宇宙可能申請的類別,再從商業模式探索在尼斯商標國際分類,尋找相對應的類別,以應對此新興技術的發展。

(一)尼斯分類新增項目
現尼斯分類修訂至第12版(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修正2023版本),為因應業界市場使用,或隨市場變遷而增加區塊鏈等新領域的需求,而新增以下項目:
1. 產品類別新增項目:
090841「用於接收和使用加密資產之可下載的加密金鑰(downloadable cryptographic keys for receiving and spending crypto assets)」
090842 「可下載的電子錢包(downloadable e-wallets)」
090870「應用區塊鏈技術管理加密貨幣交易的可下載電腦軟體(downloadable computer software for managing cryptocurrency transactions using blockchain technology)」
2. 服務類別新增項目:
360124 「加密資產電子移轉(electronic transfer of crypto assets)」
360128「電子錢包支付服務(e-wallet payment services)」
360129「加密資產金融交易(financial exchange of crypto assets)」
360130「藉由區塊鏈技術提供電子資金轉帳(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provided via blockchain technology)」
420269「加密貨幣挖礦/加密挖礦(cryptocurrency mining/cryptomining)」及420279「利用區塊鏈技術的使用者認證服務(user authentication services using blockchain technology)」

(二)元宇宙環境中尼斯分類是否夠用?
品牌所有人想要有效經營實際銷售的產品或服務,就需要在申請時特定註冊於某個商品或服務,才能取得商標專用權,以有效排除他人仿冒。隨著元宇宙的出現和發展,傳統的商品和服務分類,面臨重新詮釋和擴展的挑戰。這主要是因為元宇宙環境中,出現許多新型態的數位商品和服務,其可能不完全適用於傳統的尼斯分類,而企業過去傳統商標布局之指定使用商品與服務範圍,無法想當然耳地移植到虛擬世界。舉例來說,在實體世界申請在「衣服類」,是否可以排除仿冒的「虛擬衣服」?問題在於現實世界中註冊的商標,在虛擬世界裡能否獲得保護,並排除他人仿冒?

針對元宇宙的虛擬商品,仍屬於未明確規範之項目,品牌所有人在申請時,需自訂指定使用項目。企業應對其希望在元宇宙中營銷、推廣商品和服務的虛擬環境,進行徹底分析,以確定是否想在元宇宙中開展業務。

)我國商標分類標準與尼斯異同
目前我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務的分類標準,係以尼斯分類為原則,其分類標準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原則上,1~34類為商品類,35~45類為服務類,商品類以功能、用途作為判斷分類的首要原則;其次,考量商品製造的材料或使用方式,最後並就產製者等其他因素綜合判斷,作為分類的審酌依據。而服務分類則主要考量服務性質及內容的關聯性,並就服務的對象或提供者加以判斷,作為服務分類的標準。


四、商標申請的邏輯思維
(一)元宇宙產業基本面向
(1)基本面向:申請第9、42類
在元宇宙中,申請第9類和第42類對於保護軟體和數位服務至關重要,這些類別涵蓋從數位商品的創造、發布到對這些商品的技術支持和維護的所有方面。無論是在元宇宙賣商品還是提供服務,目前都是以影像呈現,如衣服、漢堡、餐廳等影像都屬於軟體,因此屬於第09類「商品」;申請人是「為他人提供更新程式、開發、客製化設計、程式長期維護等第42類。申言之,目前傳統實務上可下載到終端使用者電子設備的數位商品,如文本、音樂、電子書、影片等,應考慮申請第9類電器設備類「電腦硬體、電腦軟體、電腦應用產品」[4]

在元宇宙中,只要是能讓玩家下載的虛擬物,無論是以什麼態樣呈現,例如NIKE的鞋子、L'OREAL的香水、麥當勞的漢堡、Panera的麵包,都是可下載的數位商品,應申請第9類。而虛擬物的產生屬於技術領域的研究、設計、開發的範圍,則可考慮國際42類「電腦服務、軟體或編程(computer services, software or programming)之申請 [5],例如Alyssa Laroche是一名專門製作「虛擬衣服(皮膚)」給玩家虛擬化身的衣服設計師,並以Aimee Weber文字(Alyssa Laroche的化身名稱),作為商標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指定在第42類 [6];另一位設計師Michael Hester以商標DE DESIGNS也申請指定在第42類 [7],但其間電腦動畫或電腦程式有所區別 [8]。在我國則應考慮申請42類 [9]「提供線上不可下載電腦軟體之暫時使用服務、藉由通訊網路提供不可下載之服務」。

(2)基本面向:申請41類
隨著元宇宙提供多樣的互動和娛樂體驗,第41類在此新興領域中變得越來越重要。這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娛樂服務,也包括虛擬環境中提供的教育和文化活動。玩家觀賞電腦畫面時,多有獲得「育樂」的感受:大部分的娛樂休閒,如舉辦體育、選美、文化活動、教育訓練、派對規劃等娛樂相關的服務皆應考慮第41類。從而,在元宇宙提供的「畫面」有育樂的感受,可指定於娛樂服務,提供在線、不可下載之物品,如L'Oreal的化妝品、NIKE的鞋子、日本服飾品牌PINK、Panera Bread的咖啡館、McCafe的音樂會,可於虛擬環境使用虛擬商品方式申請(但應注意:並非與文化相關的都是第41類,若是以商業宣傳、或經由贊助體育賽事等廣告為目的之文化或娛樂服務,則歸屬於第35類)。

(3)基本面向:防禦性商標申請第28類
隨著遊戲和虛擬體驗成為元宇宙的重要組成部分,第28類遊戲器具及玩具,在虛擬世界中的商標保護中發揮著關鍵作用。這可能包括從虛擬遊戲設備到互動虛擬寵物等範疇。另外,若以防禦性的策略佈局商標,則可申請在第28類「遊戲器具及玩具」。

(二)元宇宙產業特別面向
(1)元宇宙產業特別面向:無形的服務與有形的商品需做區隔
如提供本身屬於無形的服務,應視其提供服務的性質,申請在相關類別,例在元宇宙的餐飲業者,可考慮第43類「經營一家以實物和虛擬商品為特色的虛擬餐廳,以送貨上門為特色的在線上虛擬餐廳經營」。反之,商品類原則上回歸前述基本面向申請9與42類,但也曾有品牌所有人在虛擬世界販售衣服的業者,在美國直接申請在第25類。在元宇宙中,對於虛擬商品的商標保護,尤其是那些模擬真實世界商品的虛擬商品,可能需要更明確和具體的分類指南。隨著技術的發展,商標法和分類體系需要更新、更好地反映數位時代的新現實。

(2)元宇宙產業特別面向:NFT商標申請第36類
玩家既然在電腦或手機等移動裝置(或戴上VR等頭戴式設備),觀看螢幕裡的虛擬物,都必須透過網路、數位訊號傳遞,其畫面呈現方式有二:
1. 以程式碼構成的電子檔案呈現一般圖片影像。
2. NFT與傳統商標申請的碰撞,以程式碼構成的電子檔案呈現一般圖片影像鑄造成NFT。

目前越來越多虛擬世界表彰商品的態樣,都是透過NFT作表現。NFT在商標領域中的崛起帶來新的挑戰和機遇。為NFT相關的產品和服務申請商標,可能需要考慮到其獨特的數位特性和使用方式。這可能包括建立新的類別或修改現有類別,以反映NFT的獨特性。

綜上所述,畫面呈現方式一為以程式碼構成的電子檔案呈現一般圖片影像;
二為目前越來越多虛擬世界表彰商品的態樣,都是透過NFT作表現,當這些畫面是以NFT為載體,由程式碼構成的電子檔案呈現一般圖片影像鑄造成NFT,供瀏覽、積累、購買和交易虛擬品的媒介或交易涉及以太幣(ETH)者,需考慮申請第36類「金融服務,NFT領域使用虛擬貨幣的金融交易」,或「金融服務,即基於區塊鏈的資產有關的貨幣兌換服務性質之流動性服務提供虛擬貨幣和資產」。

為NFT註冊商標,可保護NFT品牌和其所代表之無體財產,其經官方認證後即可確定NFT商標之合法排他權,可確保其他人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名稱、標章或設計,或業者的姓名或徽標。這種排他性特別有價值,可使其與眾不同並限制競爭對手使用,來防止消費者受到混淆,並增強客戶對其NFT所代表資產之真實性和信任度(authenticity and trust)。

(三)實體法律與虛擬世界之間的獨特融合
隨著新興科技的進展和元宇宙的蓬勃發展,人們正經歷實體法律適用於虛擬世界所衍生的獨特挑戰。在這個新興領域中,確定商標的適用範圍和保護機制成為一項挑戰。策略上的布局不僅要考慮到主管機關對申請的核准機率,還要兼顧商品或服務是否能滿足玩家與其數位化身的需求。例如,最初可能以提供給玩家視覺娛樂的NFT「食物」影像為主,需要在第41類進行申請。但隨著業務的發展,這些NFT可能進化為支持「線上選貨、線下到貨」的商業模式,這時則應考慮在第43類「經營一家以實物和虛擬商品為特色的虛擬餐廳,以送貨上門為特色的在線虛擬餐廳經營」進行申請,或者在第35類「以虛擬商品為特色的在線零售服務」申請。

元宇宙作為一種模仿現實世界並創造數位孿生的平台,需要能在法律、技術和商業策略上做出創新和調整。這種虛擬商品的商標,雖然沒有實體商品的實際功能[10],但其上的商標標識,卻能帶來品牌識別和品牌價值的增益。


五、歐美智財局的申請指南
隨著元宇宙和NFT的興起,不同國家的智財局開始制定相關的審查指南和標準。這些指南和標準,反映對虛擬商品與服務的商標申請的接受程度和要求。

美國專利商標局發行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ID MANUAL),目前包含多種虛擬商品相關類別可供申請註冊,包含虛擬服裝、虛擬貨幣、虛擬車輛、虛擬博物館等。例如,第9類「可下載虛擬商品,即具有『指定性質、類型,例如,服裝物品』的電腦程式,以便在線上虛擬世界中使用」;第35類「以虛擬商品為特色的零售店服務,即指定類型,如服裝,供線上虛擬世界中使用」;及第41類「娛樂服務,即提供線上的、不可下載的虛擬(指商品,如服裝、寵物、傢俱等),供在為娛樂目的而創造的虛擬環境中使用」。

歐洲智財局 (EUIPO),於2022年發布關於虛擬商品、NFT的實務指南,將NFT所認證的可下載數位檔案納入第9類。此外,針對虛擬商品的描述需具體明確,例如需說明虛擬商品所涉及的具體內容[11]


六、企業面臨的新品牌風險與策略建議
在當前的法律框架下,針對元宇宙虛擬世界中相關議題如:管轄權範圍、商標侵權之認定、執行方式,以及決定品牌所有者可獲得合理賠償之範圍,都是一個探索中的領域。然而,隨著實體商業模式和未來產品/策略的演變,企業積極更新和擴張實體世界中的商標註冊範圍,為未來可能出現的商標侵權案件提供更有效的執行手段。 當企業進入元宇宙並保護其在虛擬世界中的資產時,其必須認識到這種新型態的行銷,將迅速觸及全球各新的消費者層面。由於這些新平台的出現,企業將擁有將其品牌提升為全球知名的新工具,就需要一種全球性的品牌監測和保護機制。

首先,必須意識到未來可能會出現眾多的虛擬世界、被授權人和產品。目前市場上已有Cryptoboxets、Decentraland、Roblox、Sandbox、Sims、Somnium Space、SuperWorld 和 Zepeto等多個被看好的虛擬世界。隨著Facebook和Google等大型平台的進入和市場整合,未來的元宇宙會呈現出更多元化的結合形態,甚至可能出現多元宇宙(Muti-metauniverse)的概念。

其次,品牌所有者將需要投入更多的資源來監管其品牌。與現實世界的仿冒品相比,元宇宙中仿冒的製作成本和速度大幅降低,只需點擊就能複製數位資料。此外,隨著NFT的普及和大量交易,品牌所有者在管理和控制NFT方面的挑戰,也將日益增加。

這凸顯智財權保護整合之考量益發重要,在元宇宙中提供的商業模式、核心產品和服務,以全新的方式強調智財權的互動和聯繫(interconnectivity of IPR)。虛擬企業可能將虛擬產品設計作為其主要資產,這些產品在某些方面可能需要依據商標法、外觀設計專利和著作權法進行保護。為了在法律訴訟中無可置疑地擁有這些虛擬產品的所有專屬權限,必須細心考慮如何保護智財權並積極解決相關問題。

因此,元宇宙興起這幾年來,在虛擬領域保護商品和服務方面,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商標申請數量顯著增加,如以保護虛擬領域中的商品和服務以及NFT。但因應新的虛擬環境,智財權法的因勢轉變是不可避免的,許多法律問題必須解決。例如: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是數位經濟最新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徵;消費者可以將衣服或汽車等虛擬物品,從一個平台移轉到另一個平台。

在現實世界中,消費者可以在商場或網上購買運動隊球衣,然後家中穿著、去餐廳或參加體育賽事。在元宇宙環境中,一個虛擬化身可以在多個平台上購買和穿著一套服裝,購買虛擬商品和服務用於許多虛擬世界中。鑑於此類新情況,品牌所有者必須考量如何利用IP智財權戰略,來優化商業模式和創新以提升競爭力。(7028字;圖1)


作者資訊:
陳家駿律師  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 理事長
賴苡安  台灣商標協會 秘書長;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合夥律師


註解: 
[1] 置入性行銷廣告和產品陳列是元宇宙平台中常見的營銷形式,因其可無縫地整合到虛擬環境中,而不會干擾使用者的體驗。
[2] 元宇宙會參考現實生活為背景,例如照搬企業總部的實景複製到元宇宙平台,但傳統網店沒有這種要求。
[3] 數位孿生指建立一個數位化類比,而這個類比會根據回饋的資料進行自我學習,即時在數位世界裡呈現實體的真實情況,而這應用在各行業中,可縮短產品開發週期與成本、降低維護成本與提升服務品質等。
[4] 本類共有5個廣義的商品領域,包含科學或研究目的用器具和儀器、資訊技術和視聽設備、控制電力分配和使用的器具和裝置、光學器具和儀器以及安全設備。11-2018 版商品與服務分類之各類別分類資訊。
[5] 容易提出使用證據,但仍應製作出虛擬衣服,因為這大多必須購買實際面料、將圖形轉換為有形的紋理和形狀並縫製商品,此種技術很複雜,而非僅僅是刊登在路標、廣告型熱氣球就能算是維權使用;缺點則是較難排除現實中的仿冒品,畢竟第42類與第25類「並不類似」。
[6] Laroche申請指定在Class 42「電腦編程服務,即為虛擬世界和三維平台的內容創作。
[7] Hester申請指定在Class 42「電腦繪畫服務;繪畫藝術設計;繪畫設計服務;為他人提供圖形插圖服務。
[8] Alyssa或Hester都是製作虛擬化身衣服的設計師,但為虛擬化身設計的服裝和配飾,是寫一個「電腦動畫(我國為4206小群組)或電腦程式(我國為4210小群組)?則需要再細分,或許可理解為:若該創作物「越有創意、魔幻等功能,呈現的樣貌就越像動畫片,則應指定4206電腦動畫設計。大部分多人線上遊戲MMORGs(非元宇宙遊戲),例如Outpark、GTA會賦予該虛擬物特定功能,而這將影響玩家的技能、權力、屬性和財產,就像在現實世界中之人類創造力、品味或社會地位,因此MMORGs虛擬物傾向指定申請在第42類電腦動畫。
[9] 並非所有以電腦提供的服務都歸屬於第42類,例如訊息和影像的電腦輔助傳輸,正確的分類應屬於第38類,網路電信服務歸屬於第38類;同理,電腦硬體安裝、保養及維修服務,與其他物品的安裝、保養及維修服務同屬第37類。
[10] 例如:虛擬化身並不會餓渴,則何需提供食物或飲料服務的怪現象,但數位孿生的意義,就是即時在數位世界裡呈現實體的真實情況,所以未來虛擬世界裡,可預測沒有「純粹功能性」的商品,而商標申請的分類也可能有所改變。
[11] 第12版之尼斯分類將在第9類中,納入由NFT所認證之可下載數位檔案(downloadable digital files)一詞。NFT被視為在區塊鏈中註冊之唯一數位憑證(digital certificates),它功能是對某數位物進行驗證,但申請時僅寫NFT一詞是不被接受的,而必須要指定係由NFT認證之的數位項目類型。第二,虛擬商品是屬於第9類,因其被視為數位內容或圖像。但虛擬商品這一措詞本身缺乏清晰度和準確性,因此必須透過說明虛擬商品所涉及之內容(例如可下載的虛擬商品,即虛擬服飾)來進一步指定。


參考資料:
USPTO
https://tsdr.uspto.gov/#caseNumber=78837143&caseType=SERIAL_NO&searchType=statusSearch
https://tsdr.uspto.gov/#caseNumber=77110299&caseType=SERIAL_NO&searchType=statusSearch
Virtual goods, non-fungible tokens and the metaverse. EUIPO, 2022/06/23.
Trade Mark infringement by keyword advertising and online search results. Bird&B, 2014/02/12.
https://www.twobirds.com/en/news/articles/2014/uk/trade-mark-infringement-by-keyword-advertising-and-online-search-results
False advertising claims based on social media hashtags: What marketers need to know. JD Supra, 2020/09/10.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the Metaverse. Holland&Knight, 2022/03/09.
Success Metrics: Metaverse Advertiser Claims 34,000 Engagements In Three Months For L’Oréal Paris Campaign. New World Notes, 208/04/28.
Marketing in the metaverse: What marketers need to know. TechTarget, 2024/04/03.
What the Metaverse Means for Brands and Branding. Advertising Week,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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