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經濟學人:台灣政府應協助半導體業保護商業機密
台灣半導體業之供應鏈優勢確保台灣國防安全
經濟學人分析指出,半導體業已成為台灣的護國神山、防禦堡壘,半導體業產值佔台灣出口總值四成,佔台灣GDP的15%,台灣半導體業,尤其是台積電所生產的先進晶片使台灣成為全球供應鏈無法或缺的一環,美國企業極度倚賴台灣所生產半導體。
中、韓等國半導體業試圖向台積電挖角
為了維持技術優勢,台積電掌握了最先進晶片(10奈米以下)的九成市場,全球僅有Intel、Samsung能夠製造接近台積電先進水準的生產晶片,且其技術與創新速度也落後台積電。台積電主導地位源自於該公司專注晶片製造而不涉入晶片設計,透過專殊化使其成為複雜製程的領先者,關於操作次原子粒子,以建立超精密的紫外線蝕刻(ultraviolet etching light),這些製程運作涉及許多不同層次的商業機密,台積電的南韓、美國、中國的競爭對手試圖在新竹挖角,取得這些knowhow。
中國預訂2025年自製七成國內晶片 預估至2026年僅達21%
半導體成為中國的巨大挑戰,中國政府設定2025年生產七成國內所需晶片,為此中國政府於2014年成立230億美元的國家半導體基金,2019年另外投入300億美元經費,地方政府也投入250億美元發展半導體。2020年時,中國晶片自製率僅為16%,因此中國政府另外宣布針對先進晶片製造商提供十年免營業稅的獎勵措施,同年,美國宣布進指出晶片製造設備至中國。據IC Insights預估至2026年也僅能達到約21%,表示中國2025年設定的自製比例目標,實際達成仍有巨大落差。
半導體人才流向中國 台灣政府立法禁止竊密、管制核心人員
中國大舉投資促成中國晶片製造業大幅擴張,並吸引來自台灣的工程師和經理人,2014至2019年之間,超過3000名半導體員工(約佔台灣半導體業員工總數7%)前往中國。大量半導體員工前往大陸使台灣政府有所警覺,台灣立法院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案,針對經濟竊密間諜行為課予刑責,並規定從事國家核心技術企業員工及獲得某些形式的國家支持之人員若要前往中國,必須取得政府核准。但該法並未定義核心技術、商業機密之內涵。
經濟學人: 應協助半導體業保護內部商業機密 而非限制人才流動
經濟學人採訪台灣晶片業者,指出業者對國安法相關規定並不熱衷,他們認為即使中國不斷針對台灣半導體人才進行挖角,最先進的中國晶片廠仍然落後台灣數年,況且,台積電等公司係透過嚴格的內部商業機密保護,而非對半導體員工前往中國加以設限,由於中國為台灣的最大半導體市場之一,半導體業人員有頻繁前往中國之需求。
中企惡意利用、中國封城等因素 台灣半導體人才已回流
此外,台灣經理人已經發現當中國公司取得其knowhow後便會拋棄這些台灣半導體人才,而後當他們回到台灣因為被視為叛徒而無法找到工作。再者,中國封城及美、台政府的壓力,都促使台灣半導體人才回流台灣。
經濟學人認為國安法無法充分保護商業機密 應協助企業管理營業秘密
經濟學人做出結論,台灣政府不應仰賴定義不明的國安法來保持半導體業優勢,應該協助台積電以外的公司,改良其政策以保護商業機密,因為商業機密保護通常需要投入大量金錢。台積電的前高層主管也認同此一看法,認為這可以在不阻礙半導體業人員正常差旅的情況下,有效地保護台灣半導體業之智慧財產,且不僅可以避免中國廠商竊取技術,也同樣可以避免南韓等國半導體業竊取台灣技術,例如,2015年,台積電成功控訴梁孟松轉職南韓三星洩漏營業秘密。
除國安法外台灣已推動多項修法 強化營業秘密司法保護
經濟學人此一分析專文所提出的觀點,主要針對國安法中針對竊取核心技術提供給敵對實體者得最高判刑12年之規定進行評論,認為不應僅針對中國竊取機密案進行遏阻,且認為核心技術之定義不明難以仰賴國安法有效保護半導體業之商業機密,而應專注於協助廠商效法台積電有效進行商業機密保護。經濟學人此一分析結論相當正確,也指出了國安法的限制,但是此一仍有兩點不足之處,首先是忽略了我國政府近年除國安法之外的強化營業秘密保護之多項立法及其立法背景,其次,並未說明半導體廠商在營業秘密保護上所面臨困難及其因應方向。
我國修法前之科技業營業秘密司法保護不足
在修法前,我國半導體業等科技面臨現行法律之營業秘密侵權求償困難之窘境,台積電控訴梁孟松竊取營業機密案以及聯發科員工竊密案觸發了國內業界呼籲強化相關處罰,聯發科(MediaTek)控告前員工下載該公司營業秘密並洩漏給新公司,求償2000萬台幣,最終法院僅判刑九個月,易科罰金27萬元,業界不滿表示:「偷竊電視判刑五年,偷竊3億的生產技術,只判一年。」由於台灣民事程序缺乏調查發現程序,受害公司難以蒐證證明竊取營業秘密行為,即便發現下載營業秘密行為,也難以透過檢警監聽等調查證明新公司使用了這些營業秘密,此外,當受害廠商向法院求償時,必須於偵查過程中再度掲露其營業秘密,承受營業秘密二度外洩之風險。
102年營業秘密法修正 強化營業秘密侵權之民刑事追訴
行政院於民國102年修正營業秘密法,主要規定包括:
這些規定主要解決廠商民事求償證明損害之困難,法院可判定最高5000萬台幣的法定損害(statutory damage)受害廠商無須舉證實際損害,該修正案也授權法院可依具各種因素設定損害金額,包括被竊智財權、竊取行為次數,此一判決原則與法定損害規定皆為著作權法之規定。
103年通訊監察法修正 檢調得對重大經濟犯罪進行監聽
因應營業秘密竊取行為舉證不易及民法調查程序不足之問題,我國政府於民國103年修正通訊監察法,增列危害經濟秩序情節重大者得列為檢警調監聽調查之範圍,以協助商業竊密之蒐證調查。
108年再度修訂營業秘密法 遏阻偵查間之營業秘密洩漏
針對偵查過程的營業祕密外洩風險,行政院於民國108年底再度修訂營業秘密法,主要修訂條文為:
違反偵查保密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企業亟需營業秘密訴訟專業律師、顧問、稽核
儘管我國政府已進行相關修法,提升營業祕密保護之相關立法,然而,營業秘密保護仍有許多須努力的面向,經濟學人專文所談核心技術定義不明的問題,同樣也是科技業者循司法途徑保護營業秘密時,所遭遇的巨大困難,也就是「如何證明被竊取的資訊是營業秘密」。
美國於2018年通過營業秘密防衛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該法案擴大了營業秘密之類型與定義,因此,2018年Alphabet的自駕部門控訴前員工將某個小東西(bric-a-brac)所帶有的營業秘密帶到Uber公司,雙方以2.45億美金達成和解。美國烘培產品商Mallet控訴營業秘密侵權,聯邦法院判決認為Mallet內部未明確界定特殊配方為營業秘密,因而判決敗訴,此一判決促使業界更積極推動「智財權稽核」,以利後續循司法進行追訴求償。這造成大量興起的營業祕密顧問、營業秘密軟體解決方案以及專精營業秘密之律師產業之興起,專利律師通常缺乏營業秘密保護專業,也形成專業律師之人才缺口。
半導體企業應致力於合作夥伴、內部人竊密防範
經濟學人所提到台積電藉訴訟保護營業秘密的成功經驗,便在於其內部優異的智財權、營業祕密管理,首先是內部明確界定、闡述商業秘密、妥善管理營業秘密,其次是妥善管理與合作夥伴、內部人之營業祕密外洩風險,如此,方能協助半導體產業這類國家核心技術之商業機密保護,而監測、發掘營業秘密被非法下載、傳遞等,又涉及到網路安全面向之技術解決方案課題,若能更有效地藉由技術與程序之介入,妥善管理內部人、合作夥伴、供應鏈夥伴之竊密風險,也將同樣能達到避免核心產業人員前往中國所造成之營業祕密外洩風險。(3049字;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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