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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鬆未審查提案內容的專利獎勵措施,可能影響研發創新品質與RD人員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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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Frodo 發表於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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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專利獎勵控管構想案品質,可能影響研發創新品質與RD人員互動


本文是公司內部創新獎勵措施相關案例,強調控管構想案品質之重要性,在專利獎勵的過程當中,不發生取巧行為而影響專利有效性,同時不影響RD人員之間良性互動。
 
在Research and Technology Council of the Corporate Executive Board發表的一篇文章“Compendium of R&D Reward and Recognition Programs”, 列出外商公司內部鼓勵創新活動的五種可能類型。而 "Innovation Incentives: How Companies Foster Innovation - Wilson Group" 一文,對其中前四類鼓勵創新活動,進一步提供具體的公司案例說明:

  • 認可創新員工長期卓越貢獻 (Recognizing Long-Standing Excellence):公司內部研發協會頒予榮譽,並提供創新員工更多研發經費來擴大其對組織的影響力。

  • 對創新員工個人和所屬團隊的傑出研發貢獻,分別予以獎勵(Distinguishing Individual and Team Contributions):針對特定研發項目或年度期間的傑出研發貢獻,獎勵表彰創新員工個人和/或所屬團隊;可能獎勵包含:獎金、技術津貼、獎杯、獎牌、徽章、公開表揚、護貝專利證書影本懸掛在辦公隔間…等等。

  • 提供專利發明相關獎金(Rewarding Patent Inventions):通過提供專利相關獎金來激勵創新員工積極創新,勇於提出發明構想,進而協助公司轉換為核准專利;公司會為該計劃為原創想法提供現金或其他非財務獎勵。

  • 分享營業利潤或權利金收入(Royalty Compensation Plans):公司與主要創新員工分享一定比例的收益,計算基礎可能是:專利權利金收入或運用該專利技術產品相關營業額。


專利發明相關的獎金態樣
 
其中針對3. 專利發明相關獎金,一般較常見的態樣如下: 

 

態樣說明

要件

A

提出構想獎勵

專利構想,經公司內部評核機制 (例如: 專利評核委員會審核),認為具備一定技術價值或可專利性者

B

專利申請獎勵

提案人配合公司完成專利申請程序者

C

專利核准獎勵

經獲准任一申請國家專利權

D

專利應用重大貢獻

公司產品因實施該專利技術獲致特別競爭優勢,重大商業利益,或對外授權

E

專利侵權情報檢舉

凡發現他人侵犯公司之專利權, 提供相關證據


上述A~E項目,除了針對發明構想,重大商業利益或侵權情報內容加以評分,給予不同等級,不同數額獎金外;可能還有下列具體實施細節的微調變化:
 
針對 “ A-提出構想獎勵” 和 “B-利申請獎勵”:有些公司可能會設定為二選一互斥的獎勵。針對一個構想案X,若公司內專利部門檢索不到相關前案,評估應能滿足新穎性進步性要求時,若事業處同意提出專利申請案,如此員工稍後可獲得 “B-專利申請獎勵”;相反地,若事業處最後拒絕提出專利申請案 (事業處專利相關經費有限,商業價值不明確… 等衡量各種因素),如此稍後員工稍後可獲得 “ A-提出構想獎勵”。
 
針對 “ A-提出構想獎勵”,“B-專利申請獎勵” 和 “C-專利核准獎勵”:有些公司除了設定單項獎金數額外,為了鼓勵多人集體創作共同發明,因此會設定每人最少獎金數,例如:單項獎金數額是 $1000,但當共同發明人超過4人時,每位發明人獎金以 $250計算.
 
針對 “C-專利核准獎勵”:有些公司會設計發放年費式的核准獎勵,例如:專利Y核准後,只要公司每年繼續繳交年費維持專利Y有效,則公司每年發放一筆核准獎勵給相關員工。如此也可促使公司認真檢討那些核准專利對公司有價值,值得繼續維護;那些核准專利對公司營運其實價值有限者,就應及早放棄維護。
 
若未控管構想提案內容,專利獎勵公正性可能面臨挑戰
 
相信各公司均體認到公司需要掌握專利權的重要性,因此可預期各公司上述A~C項目專利獎金都是豐厚,會讓員工有感;甚至有時候每位員工的年度專利提案數量是年度KPI指標其中之一,使得員工更加努力把發明構想提案,認真提好提滿。

員工有時可能會採取下列技巧性提案行為,形式上來膨脹增加專利構想提案數量:

  1. 遞延分案提出構想:針對技術課題M,員工A可能年初就已經構思出實施例X,Y兩種解決技術手段.但年初僅先提出實施例X發明構想提案,等到年中實施例X發明構想完成專利申請時,下半年再提出實施例Y發明構想提案;如此,員工A年度專利構想提案數是2,若兩案都提出申請,專利相關獎金也肯定比單一個專利構想案多。

  2. 交換並列構想案發明人:員工A,B,C,D屬於同一個研發單位,當員工A構思出X發明構想,構想揭露書會額外並列員工B,C,D;當員工B構思出Y發明構想時,構想揭露書上會額外並列員工A,C,D.稍後員工C有發明構想Z產出時,也會比照並列員工A,B,D….如此上述每位員工年度專利構想提案數膨脹成為4,且也不會影響原本預期可得的專利獎金數額。

因此公司內專利幕僚可於教育訓練中,提醒公司發明人:(1) 若遞延分案提出構想間隔時間過久,則第一申請案的公開揭露,可能會嚴重影響第二申請案的可專利性;(2) 若發明人表列不正確,有可能影響到US專利有效性,期能減少上述技巧性提案行為發生。
 
依據德義西大學共同發表REWARDS FOR PATENTS AND INVENTOR BEHAVIORS IN INDUSTRI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論文所述,若公司專利獎勵制度對低價值發明構想錯誤地給予過度獎勵,就是一種 "錯誤正面回饋false positives";若公司專利獎勵制度忽略高價值發明構想,未給予足夠獎勵,就是一種 "錯誤負面回饋false negatives"。
 
在分析3995位專利發明人-專利關聯案例inventor–patent pairs後,該篇論文結論指出:公司專利獎勵制度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 "錯誤正面回饋" 會降低公司研發同仁投入研發活動的認真努力程度,並且會降低研發部門同仁間的互動討論。尤其針對公司資訊較為透明,專利申請案件數量較多的公司,多數研發同仁可清楚接收到上述 "錯誤正面回饋" 相關訊息,因此相關負面影響會更加明顯而強烈。

結語

除了如本網站前期文章 "如何增加專利申請案的商業價值?" 所述,建議專利評審委員依據相關指標嚴格審查專利構想案品質內容外;公司內專利幕僚也可觀察公司發明人在提案過程中是否有採取技巧性提案行為,適時地加以指導更正,避免專利申請案招致不必要的程序瑕疵,降低申請案費用成本。

尤其要避免該德義西大學論文所述 "錯誤正面回饋" 的負面影響,避免背離公司設置專利獎勵制度,而是要導向提升員工研發創新品質的原始目標。(2238字;圖1)
 
 
參考資料:
Research & Technology Executive Council. “Compendium of R & D Reward and Recognition Programs.” Corporate Executive Board, December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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