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9月9日新聞發布會,就北京、上海和廣州三地知識產權法院目前的設立和運行情況做了整體通報,並發布了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結的14起典型案例:
圖一:中國大陸最高法院發布14起北上廣知識產權法院審結的典型案例
案例1:安陽翔宇醫療設備有限公司訴專利複審委員會、崔學偉專利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翔宇公司針對崔學偉擁有的專利號為94119284.9、名稱為“多功能艾灸儀”的發明專利,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經審理作出維持本案專利有效的行政決定。翔宇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 裁判結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清楚,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專利權人對本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未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且本案專利具備創造性,符合專利法及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遂判決維持被訴決定。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 典型意義
艾灸是我國傳統中醫治療方法之一,本案專利是將傳統艾灸治療方法與電磁技術相結合,形成一種能夠實現自加熱、自動控制溫度功能的艾灸治療儀。由於本案專利在相關中醫治療中具有較高的應用價值,受到了中醫醫療器械領域人員的廣泛關注。本案涉及多項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包括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是否清楚、權利要求能否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專利權人對本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專利權是否具備創造性等問題。本案判決根據各方當事人的主張,逐條進行了充分的論理,依法保護了發明人的利益。
案例2:鄭州春泉節能股份有限公司訴專利複審委員會、第三人北京海林節能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北京海林公司針對鄭州春泉公司的專利號200810231195.5、名稱為“基於電壓互感技術的多檔速電機檔位識別方法及裝置”的發明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宣告本案專利全部無效。鄭州春泉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 裁判結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專利各權利要求均具備創造性,專利複審委員會相關認定錯誤。遂判決撤銷被訴決定,責令專利複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技術問題複雜的電學領域發明專利。審理法院對相關技術進行了認真審查,嚴格適用創造性判斷三步法對本案專利的創造性進行了審理,糾正了專利複審委會的錯誤決定。通過本案判決,及時挽救了一項可以為企業帶來可觀收入的發明創造,依法維護了發明人的正當利益。
案例3: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張宏彬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開灤集團公司針對第三人張宏彬申請註冊的第5667073號“開灤”商標,以訴爭商標侵犯其“開灤”企業字號權、張宏彬具有惡意搶注行為且未實際使用訴爭商標為由,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認為,開灤集團公司提供的證據未涉及美容院、公共衛生浴服務,不能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之前,開灤集團公司將“開灤”作為商號或商標使用在訴爭商標指定的美容院、公共衛生浴服務或與之類似的服務上並具有一定知名度。遂裁定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開灤集團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 裁判結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訴爭商標“開灤”的註冊損害了開灤集團公司的在先商號權。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此認定有誤,應予以糾正。遂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2014〕第71444號關於第5667073號“開灤”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本案宣判後,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本判決已生效。
(三) 典型意義
本案系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請求權基礎為商標法規定的“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涉及的在先權利為在先商號權。本案判決從原告商號的形成時間(“開灤”字號形成於1912年)、原告商號的知名度(開灤集團公司係世界500強企業,其字號享譽中外)、原告經營範圍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服務比較、混淆可能性、訴爭商標註冊人對原告商號的知曉情況和訴爭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等方面對“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要件進行了逐條分析論述,認定訴爭商標的註冊損害了開灤集團公司的在先商號權,應予無效。本案判決體現了維護知名品牌權益,制止惡意搶注商標,維護市場誠信競爭的司法導向。
案例4:貴州同濟堂製藥有限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同濟堂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同濟堂始創於1888及圖”組合商標,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先後以訴爭商標與第3178271號“同濟及圖”商標(即引證商標一)及第3574839號“同濟”商標(即引證商標二)近似為由,駁回了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同濟堂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 裁判結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綜合考慮同濟堂公司在先基礎商標第1093180號“同濟堂”商標的知名度、訴爭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訴爭商標與基礎商標的近似程度以及與兩引證商標的差異程度等因素,認定訴爭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共存於市場不致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遂判決撤銷被訴裁定,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三)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在判定商標近似時應考慮同一主體的基礎商標與訴爭商標在一定條件下的延伸關係,並探討了認定延伸關係的考慮因素。審理法院綜合考慮了同濟堂公司在先基礎商標的知名程度、訴爭商標與基礎商標近似及商品類似情況、訴爭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及訴爭商標與兩引證商標的差異性等因素,最終認定基礎商標的商譽可以延伸至訴爭商標,因而相關公眾可以將訴爭商標與兩引證商標相區分。本案判決對於合理維護知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5:錢程訴北京音樂廳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北京音樂廳數年來一直以“打開音樂之門”為名義舉辦了一系列演出活動。錢程系北京音樂廳原總經理,其在任職期間申請註冊了“打開音樂之門”文字商標。離職後,錢程以北京音樂廳未經許可,將“打開音樂之門”標識用於相關經營活動,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北京音樂廳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4萬元。
(二) 裁判結果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北京音樂廳在錢程申請商標註冊之前,已在同一種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錢程作為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北京音樂廳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涉案商標,錢程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錢程的訴訟請求。錢程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在使用“打開音樂之門”標識的一系列演出及宣傳活動中,對外宣稱的主體均為北京音樂廳,該標識與北京音樂廳之間已經建立起了較為固定的聯繫,北京音樂廳的商標在先使用抗辯權成立,其對“打開音樂之門”的使用不構成侵權。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三)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新商標法規定的商標在先使用抗辯權的法律適用問題。審理法院深入分析了新商標法有關在先使用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對在先商標性使用、標識知名度、使用者主觀態度等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探討,說理充分。本案判決依法維護了北京音樂廳近十二年來持續使用的“打開音樂之門”這一品牌,合理平衡了商標在先使用者與註冊商標權利人的利益。
案例6: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極科極客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極科極客公司是“極路由”路由器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極路由”路由器用戶在極路由雲平台下載安裝“屏蔽視頻廣告”插件後,通過“極路由”路由器上網,可屏蔽愛奇藝網站視頻的片前廣告。愛奇藝公司認為,極科極客公司生產銷售的“極路由”路由器通過安裝“屏蔽視頻廣告”插件過濾了“愛奇藝”網站視頻的片前廣告,構成不正當競爭,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極科極客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損失210萬餘元。
(二) 裁判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極科極客公司為獲取商業利益,利用“屏蔽視頻廣告”插件直接干預愛奇藝公司的經營行為,超出正當競爭合理限度,違反誠信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極科極客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經營者向網絡用戶提供服務應當遵守相應的規則,不應當以影響其他競爭者正當合法的經營模式為代價獲取自身利益,極科極客公司以強行改變愛奇藝公司經營模式的方式向用戶提供服務,損害了愛奇藝公司的正當利益,必將導致愛奇藝公司因難以支付高額的版權使用費而難以為繼,網絡用戶的利益最終將受到不利影響,極科極客公司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三) 典型意義
近年來,網絡環境下競爭糾紛日趨激烈,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層出不窮,法律定性較為困難。審理法院通過分析網絡經營者的主觀惡意、被訴行為對他人合法經營模式的侵害、消費者最終利益的影響等,認定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判決對於網絡環境下競爭關係的認定和競爭行為正當性的判斷等均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案例7:北京樂動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崑崙樂享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樂動卓越公司是移動終端遊戲《我叫MT on line》、《我叫MT 2》的著作權人。前述遊戲改編自系列3D動漫《我叫MT》。樂動卓越公司對遊戲名稱、人物名稱享有獨占被許可使用權,對人物形象享有美術作品著作權。樂動卓越公司認為崑崙樂享公司等未經其許可,在《超級MT》遊戲中使用與《我叫MT》遊戲名稱、人物名稱、人物形象相近的名稱和人物,侵犯了其著作權;崑崙樂享公司等在《超級MT》遊戲中抄襲了《我叫MT》遊戲的名稱,在遊戲的宣傳過程中使用與《我叫MT》遊戲相關的宣傳用語,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遂提起本案訴訟。
(二) 裁判結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樂動卓越公司的遊戲及其人物未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被訴遊戲中人物形象與樂動卓越公司遊戲中的形像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崑崙樂享公司等的行為未侵犯樂動卓越公司的著作權;樂動卓越公司的遊戲在先上線並具有一定知名度,同為手機遊戲經營者的崑崙樂享公司等對樂動卓越公司的上述遊戲和人物名稱不但未合理避讓,反而採用相關聯的表述方式,並進行了違背事實的宣傳,構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務特有名稱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判決崑崙樂享公司等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樂動卓越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以及合理支出3.5萬元。
(三) 典型意義
作為新興文化產業,移動終端遊戲是文化與科技融合的產物,享有巨大的發展空間和良好的市場前景。本案是一起涉及移動終端遊戲的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本案事實複雜,涉及的法律問題繁多且疑難。審理法院對遊戲名稱及人物名稱等簡短詞組能否構成文字作品、改編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移動終端遊戲名稱是否能夠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等諸多法律問題,均作了細緻的分析闡述。在民事責任承擔方面,審理法院充分考慮了原告遊戲的市場份額、被訴侵權人的主觀狀態等因素,最大限度的保護遊戲權利人的利益,依法打擊了不正當攫取他人利益的行為。本案明確了對移動終端遊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思路和方向,對推動移動終端遊戲產業的健康發展具有示範作用。
案例8:勃貝雷有限公司訴陳凱、魯秋敏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勃貝雷有限公司係“BURBERRY”25類服裝系列註冊商標的持有人。2012年3月20日,公安機關偵破了陳凱、魯秋敏銷售假冒上述註冊商標商品的刑事案件,並於次日要求勃貝雷有限公司協助對涉案假冒商品進行了辨認。2012年8月24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緩刑)和罰金。2014年8月15日,勃貝雷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0萬元。2014年8月15日,勃貝雷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兩被告陳凱、魯秋敏認為, 勃貝雷有限公司2012年3月20日已知曉侵權行為存在,其2014年8月才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
(二) 裁判結果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勃貝雷有限公司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被告陳凱、魯秋敏構成侵犯勃貝雷有限公司商標專用權,應連帶賠償原告勃貝雷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及合理費用1.5萬元。魯秋敏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三)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認定。本案判決明確了知道他人對自己的侵權行為已進入刑事追訴程序,並應偵查部門要求協助調查這一事實對訴訟時效的法律意義。審理法院認為,上述事實對權利人來說具有雙重意義:一是產生訴訟時效起算的法律後果,因權利人已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二是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因為權利人有理由信賴刑事偵查可使其民事權利得到保護,且被訴行為構成侵權依賴於生效刑事判決的認定。這一認定合理界定了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為權利人依法維權提供了更好保障。
案例9:開德阜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訴闊盛管道系統(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虛假宣傳糾紛上訴案
(一) 基本案情
開德阜公司係“潔水”文字商標的商標權人,2013年7月1日之前,開德阜公司享有案外人德國阿垮瑟姆公司水管類產品的在華獨家經銷權。2013年7月1日後,開德阜公司與阿垮瑟姆公司終止合作協議,闊盛公司成為阿垮瑟姆公司產品在華新代理商。開德阜公司在2013年7月1日之前,其註冊的“潔水”商標僅用於推廣銷售阿垮瑟姆公司的產品。2013年7月1日之後,開德阜公司繼續持有“潔水”商標,用於推廣其他生產商的水管產品。闊盛公司授權歐蘇公司在上海區域獨家銷售阿垮瑟姆公司產品。闊盛公司和歐蘇公司在宣傳文章及宣傳單上使用了“原德國潔水、現德國闊盛”、“德國闊盛(原德國潔水)——不變的品質”等類似宣傳用語,同時還有“原代理商曾以德國'潔水'在華推廣,從7月1日起德國廠方正式啟用中文標識'闊盛',用於中國市場推廣”、“原在華使用的中文標識'潔水'係原代理商所持有,現已和德國闊盛、阿垮瑟姆公司及其產品無任何關聯”等表述。開德阜公司認為闊盛公司、歐蘇公司使用上訴宣傳用語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虛假宣傳,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犯商標權行為和虛假宣傳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0萬元。
(二) 裁判結果
上海徐匯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開德阜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開德阜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基於“潔水”商標曾被用於推廣阿垮瑟姆公司產品的事實,闊盛公司、歐蘇公司在宣傳活動中有必要向消費者告知“潔水”商標所指向的產品已經發生變化,兩公司使用“潔水”商標主觀上是善意的,且使用方式沒有超出合理的限度,不會造成消費者對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屬於商標的正當使用。闊盛公司、歐蘇公司所使用宣傳用語在文字表述上確有不准確之處,但並未產生引人誤解的效果,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虛假宣傳。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三)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商標正當使用以及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標準。審理法院從被告使用商標的主觀意圖、使用方式及混淆可能性等角度,認為被訴行為屬於商標的正當使用。在被訴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上,強調了對廣告宣傳語應整體解讀,並結合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已有的認知經驗等因素綜合認定。本案判決對於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參考意義。
案例10: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訴上海藝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上訴案
(一) 基本案情
帕弗洛公司的網站首頁以暗紅色為背景,添加白色星光動態效果,伴有銅鈴魔法音,並添加背景音樂。帕弗洛公司發現藝想公司、歐鱷公司抄襲仿冒其網站,侵犯了其著作權,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藝想公司和歐鱷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22.3萬元。
(二) 裁判結果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藝想公司和歐鱷公司侵犯了帕弗洛公司的網頁著作權,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帕弗洛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人民幣3萬元。藝想公司和歐鱷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三)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網頁的內容編排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審理法院認為,雖然涉案網站網頁中具有很多公有領域的因素,但涉案網站的首頁除了具有一般公司網站首頁均有的欄目和結構要素之外,在畫面顏色、內容的選擇、展示方式及佈局編排等方面體現了獨特構思,呈現出一定的視覺藝術效果,具有獨創性和可複制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本案所確定的網頁作品著作權保護標準對於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參考意義。
案例11:申請人歐特克公司、奧多比公司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案
(一) 基本案情
歐特克公司、奧多比公司係兩家美國軟件公司,其認為上海風語築展覽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複制、安裝並商業使用了兩公司的AutoCAD、Photoshop、Acrobat等系列計算機軟件。鑑於安裝有非法計算機軟件的計算機均在風語築公司的經營場所內,申請人客觀上無法獲得相關證據;同時,由於涉案證據均為計算機軟件以及相關數據,具有無形性,極易藏匿或毀滅,一旦證據被轉移、隱匿或滅失,將難以取得,從而對相關事實的認定造成困難,故申請人請求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二) 裁判結果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查認為,申請人申請保全的證據屬於法律規定的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形,且申請人亦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上述證據,符合訴前證據保全的條件。遂裁定對被申請人經營場所內的計算機以及其他設施設備上的上述系列軟件的相關信息進行證據保全。證據保全裁定作出後,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與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相關部門通力合作,充分發揮“合署辦公”的製度優勢,順利完成了訴前證據保全工作。
(三) 典型意義
此次證據保全系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成立以來的首次計算機軟件訴前證據保全案件。本案涉及大型工作場所近400台電腦中的相關證據保全,保全工作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聘請相關技術專家協助保全,制定了周密的證據保全工作預案;成立技術專家組、現場清點組、現場控制組等工作小組,明確職責,分工協作;各小組規範操作,有序保全,圓滿完成了保全任務。本案為探索符合知識產權案件特點的執行機制,加強執行與審判聯動,提高保全裁定執行效率和準確性,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提供了可藉鑑的工作方法和思路。
案例12: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訴文大香、廣州凱旋大酒店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香奈兒公司是1954年8月27日在法國註冊成立的股份公司,是世界範圍內著名的奢侈品牌之一。該公司係核定使用於第25類“服裝、鞋、帽、圍巾、游泳衣”等商品的“ ”、“ ”圖形商標及“CHANEL”文字商標的權利人。凱旋酒店公司的分公司華美達酒店與文大香簽訂商舖租賃合約,承租位於華美達酒店首層西走廊2號舖作經營服裝、皮具等使用,並約定保證不在商舖內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香奈兒公司認為文大香銷售的鞋、錢包等商品上使用了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標識,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遂以文大香、凱旋酒店公司及華美達酒店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三被告停止侵權,並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0萬元。
(二) 裁判結果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文大香侵犯香奈兒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凱旋酒店公司及其華美達酒店不構成侵權。香奈兒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知名度、華美達酒店的高檔星級酒店身份、合同顯示的酒店與商舖的特殊關係以及文大香長期反复侵權等因素,華美達酒店對涉案售假商舖應具有較高注意義務,且文大香的售假行為明顯,華美達酒店只要稍加註意就能發現。華美達酒店對文大香侵犯涉案商標的行為視而不見,放任侵權行為發生,構成幫助侵權,應與文大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改判文大香、華美達酒店、凱旋酒店公司連帶賠償香奈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萬元。
(三) 典型意義
近年來,服裝市場、酒店等出租商舖銷售假冒商品的行為屢有發生。商標權利人通常將商舖經營者與商舖出租方、管理方一併作為被告起訴,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種情況下,應如何認定商舖出租方、管理方的責任顯得尤為重要。本案中,審理法院在判斷商舖出租方對商舖經營者侵權是否明知或應知時,考慮了權利人商標的知名度、商舖的侵權行為是否足夠明顯、出租方與商舖經營者的具體關係等因素,根據具體情況合理確定了商舖出租方的注意義務。本案判決探索了商舖出租方、管理方構成幫助侵權的條件,對於保護知名品牌的合法權益具有指導意義。
案例13:孫利娟訴快尚時裝(廣州)有限公司、廣州優岸美致時裝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孫利娟於2011年1月12日在站酷網發布名為《據說——長頸鹿是寂寞專家》的美術作品。2011年3月,孫利娟的上述作品獲得“紅門創意T卹圖案大賽”一等獎。孫利娟認為,快尚公司與優岸美致公司在共同生產和銷售的女中袖連衣裙上使用了涉案美術作品,構成對其署名權、複製權、發行權等著作權的侵犯。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25萬元及合理開支2萬元;兩被告作出書面道歉聲明,消除侵權影響。
(二) 裁判結果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快尚公司、優岸美致公司未經許可使用孫利娟的美術作品,構成著作權侵權,但是由於在服裝上使用作品難以指明作者,客觀上不應認定兩被告侵犯了孫利娟的署名權。遂判決兩被告停止侵害,銷毀庫存及在售的侵權產品,連帶賠償孫利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萬元。孫利娟不服,提起上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在印有知名插畫師美術作品的服裝上標註作者姓名,在服裝設計製造行業屢見不鮮,本案不屬於因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作者的情況,快尚公司和優岸美致公司侵害了孫利娟的署名權。考慮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優岸美致公司主觀惡意明顯、快尚公司經營規模大等因素,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明顯偏低。遂改判快尚公司和優岸美致公司向孫利娟賠禮道歉並連帶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
(三)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服裝設計領域侵害作者署名權的認定。審理法院在考察服裝設計領域行業慣例和生活常理的基礎上,認定在服裝上使用他人美術作品時表明作者身份並不存在客觀限制,也不會破壞服裝圖案的整體美感,且在服裝上標註插畫師姓名的事例屢見不鮮。本案判決依法保護了作者的署名權,對於規範服裝設計領域著作權使用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14:暴雪娛樂有限公司、上海網之易網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申請行為保全案
(一) 基本案情
暴雪娛樂公司是《魔獸世界》系列遊戲的著作權人,網之易公司是該遊戲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運營商。兩原告公司認為,由七遊公司開發、分播時代公司獨家運營,動景公司提供下載的被訴遊戲《全民魔獸》(原名《酋長薩爾》)侵害了其美術作品著作權,構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遊戲商品特有名稱、裝潢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暴雪娛樂公司和網之易公司在起訴的同時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法院立即禁止三被告停止被訴侵權行為,並提供了1000萬元的等值現金擔保。
(二) 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組織雙方聽證後作出裁定,禁止七遊公司複製、發行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被訴遊戲,禁止分播時代公司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被訴遊戲和實施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禁止動景公司通過其官網傳播被訴遊戲。裁定作出後,七遊公司和動景公司自動履行了裁定,分播時代公司在法院督促和釋明後亦履行了裁定。
(三)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行為保全(又稱臨時禁令)申請案件。依法積極受理和審查行為保全申請,妥當有效採取知識產權行為保全措施,對於提高知識產權司法救濟的及時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義。同時,行為保全申請必須注意平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利益,準確把握保全措施的適用條件,規範審查程序,既要依法滿足權利人迅速保護權利的正當需求,又要防止濫用行為保全制度損害競爭對手。本案中,審理法院在審查行為保全申請時,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考慮了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合理確定了行為保全的措施及其範圍,較好地平衡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參考資料:
中國大陸最高法院發布14起北上廣知識產權法院審結的典型案例。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網,201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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