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9日,廣東高院發佈2014年度十大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
(1)香港居民、美國公民VS騰訊公司
◎啟示:由於案涉該領域的前沿尖端、疑難複雜專業問題,案件技術難度高,且所涉騰訊QQ是全球即時通訊領域內知名品牌,對行業發展影響重大。二審法院以比喻的形式,既解決了專業糾紛,亦讓公眾感受到複雜的技術問題原來也可以深入淺出。
2012年,香港居民謝建平、馮成和美國公民張安菽、魏蒙恩向深圳中院起訴稱,QQ即時通訊軟體及QQ號碼(或者帳號)實現即時通訊的方法等同於4人所有的專利方法,要求騰訊公司立即停止對其發明專利的侵權。對於爭議,法官運用停車樓、樓層號、汽車、車位間的對應關係作比喻,形象地解釋了兩種方法的區別,最終確定騰訊未構成侵權。
(2)樂視VS電信
◎啟示:IPTV著作權案件屬於我國“三網融合”新技術背景下的前沿性案件,但現實中侵權案件屢屢發生。法院以判決的形式,清晰界定了IPTV新技術傳播與著作權侵權的邊界,從而為IPTV新商業模式的發展確立了著作權保護的遊戲規則,有效維護了行業的健康發展。
樂視網資訊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第三人上海百視通電視傳媒有限公司合作經營的IPTV業務,未經許可即上傳某劇供用戶觀賞。法院認定“回看服務”受資訊網路傳播權調整,被告與第三人構成共同侵權,由於原告放棄追究第三人責任,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萬元。
(3)張家港好又多VS上海好又多
◎啟示:本案表面爭議為被告是否屬於搭便車,但個中焦點則是“替他人推銷”服務類別是否包含百貨超市。本案基於對市場實際與相關公眾普遍認知的事實,結合2007年1月起適用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第九版將前版注釋中“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職能是銷售商品的企業,即商業企業的活動”的內容予以刪除,從而最終認定商場、超市與“替他人推銷”服務類別屬於同類服務,從而從源頭上厘清了長期困擾司法審判的難題。
2010年8月,在張家港市好又多連鎖超市有限公司的授權下,劉某個體經營的廣州市白雲區同和好又多超市永泰店經核准註冊成立,使用“好又多超市”等字樣。法院審理認為,好又多管理諮詢服務(上海)公司獲得的涉案商標早于張家港公司,但無證據證明涉案商標在張家港公司成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張家港公司成立之初並無攀附上海好又多公司商譽的主觀惡意。但張家港公司在公司成立9年後的2010年,在“好又多”已然在全國百貨類具有顯著影響後,仍授權他人使用“好又多”作為企業名稱,其行為明顯屬於搭便車,遂判決張家港公司停止突出使用“好又多”三字,並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
(4) KTV VS“大管家”
◎啟示:音集協是為音像著作權權利人的利益依法設立,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既是法定權利,也是法定義務。音集協利用其集體管理組織所具有的優勢地位,拒絕以合理條件授權他人使用,勢必妨礙文化藝術作品的正常傳播。“大管家”違反強制締約義務,法院自然不能支持。
2011年,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肇慶金鵬酒店有限公司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及服務合同》。金鵬酒店根據音著協和音集協的通知,如期支付了2011和2012年度的版權費合計15435元。音集協稱在合同期滿前已通知金鵬酒店解除合同,金鵬酒店則否認接到相關通知,並表示願意繼續繳費。雙方對簿公堂。廣東高院二審認為,無法證實金鵬酒店已收到解約通知;而且即使收到,亦屬於無效民事行為。二審駁回音集協的訴訟請求。
(5)週一品小肥羊VS內蒙小肥羊
◎啟示:週一品公司主張有先用權。但即使其享有先用權,現行商標法對這種先用權的行使和容忍也是有限度的。商標法意義上的先用權存在兩個要件,其不僅要求,在先使用的標識在注冊商標申請註冊前業已存在,還要求該標識在一定範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對此,法律規定,該標識只能由原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而不得超出該範圍許可或轉讓給他人使用。
2012年,成立於1999年的內蒙小肥羊公司將週一品公司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周某平曾於1995年在蘭州使用了“週一品小肥羊”的字型大小,但次年即告中斷,二十年後再次使用,未達到連續使用這一條件,其先用權主張不能成立。據此,法院最終判決週一品公司立即停止相關商標侵權行為與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維權費共計100萬元。
(6)恒大皇馬VS本地“皇馬”
◎啟示:本案中,“恒大皇馬”的表述既未讓公眾產生混淆,又未與從未開展過足球教育的“皇馬”形成競爭關係,原告主張無法得到支援。
2009年,楊某取得“皇馬”商標並許可給新範公司使用。該商標核定服務專案為“組織體育比賽”等。3年後,恒大足球學校成立,並以“恒大皇馬足球學校”名義對外招生及宣傳報導。2013年,楊某認為恒大侵害了其商標專有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並訴至清遠中院。兩級法院均判決原告敗訴。
(7)北京“趣拿”VS廣州“去哪”
◎啟示:法院的判決體現出,對在先權利與權利共存的平等保護。一方不能惡意攀附知名度較高一方的商譽;另一方也不能因為在經營過程中知名度提升,就剝奪另一方的生存空間。
2011年,趣拿公司以去哪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去哪公司停止使用“去哪”企業字型大小及“去哪”等標識,賠償損失25萬元。對於功能變數名稱,法院雖未支持趣拿公司將“quna.com”等功能變數名稱轉移給該公司的主張,但要求去哪公司在繼續使用相關功能變數名稱時,有義務在與功能變數名稱相關的搜索連結及網站上加注區別性標識,以便消費者能夠區分。
(8)英文網站VS中國客戶
◎啟示:互聯網具有開放性。但由此而簡單地將所有網站的宣傳、展示行為均視為面向全球範圍的許諾銷售行為,顯然過於寬泛,並進而導致專利權保護地域性限制的落空。此判例很好地體現出法院對權利擴張的謹慎和專利權保護基本原則的珍視。
泛爵投資有限公司是某“塑膠盒蓋(圓形)”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2012年,泛爵公司在香港某公司的網頁上發現有該盒蓋的銷售圖片,“聯繫我們”頁面則指向該香港公司在內地的工廠惠州強宏達塑膠用品有限公司。泛爵公司訴請法院判令對方立即刪除網站資訊。廣東高院終審認為,涉案網站的所有者為境外商事主體,申請註冊行為及伺服器均在境外,網頁內容為英文,也未針對內地進行宣傳,與內地無直接關聯,駁回請求。
(9)電視節目VS手遊
◎啟示:判決向社會傳遞出司法對版權的保護決心:無論是將文字改編為電影,抑或改編為遊戲,改編都不是一頓免費午餐。
段利軍、北京掌游公司開發出“一站到底”遊戲App,提供的相關遊戲模式、設計、流程均與“《一站到底》電視節目樣本”描述的相對應的表達內容基本相同。珠海中院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發佈侵權遊戲軟體,刪除下載連結,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相關合理費用支出15萬元。
(10)多米諾VS“多米諾”
◎啟示: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認定基礎是被訴產品與注冊商標用於同類商品、使用的標識相同。與民事審判中的侵害注冊商標權不同,作為最嚴厲的處罰,刑事審判領域對是否屬於“同一種商品”,其認定標準更高、條件更嚴苛。為了準確界定被訴產品的類別,法院綜合分析,審查認定涉案產品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同一種商品”,從而體現出刑法的謙抑性。
2008年3月起,杜高公司在未獲得多米諾公司授權的情況下,生產、銷售外形與多米諾A200相似的噴碼機,被訴至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廣州中院最終認為,涉案噴碼機屬於《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的第七類商品[印刷機器、噴墨印刷機、噴碼機(印刷工業用)],與多米諾公司登記的第九類噴墨列印裝置屬於“類似商品”,而不屬於“同一種商品”,從而判決各被告人無罪。
廣東智慧財產權案件呈現四大特點
2014年,廣東法院不斷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自主性、規劃性和能動性,積極提升司法保護的整體效能。廣東高院表示,綜觀十大案件,不難發現四大特點:
一是品牌價值在企業利潤中所占權重日益增加,企業爭奪品牌市場份額的戰爭持續升級。例如北京趣拿資訊技術有限公司與廣州市去哪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明確了功能變數名稱近似與商標近似不同的判斷標準,以及權利衝突的處理原則,充分闡釋了各方當事人應對對方的合法權益保持容忍、互相尊重的規則和準則。
二是專利案件數量較大,案件所涉法律問題觸及智慧財產權法律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理念。例如泛爵投資有限公司與惠州強宏達塑膠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該案涉及互聯網條件下許諾銷售行為地域性的認定。對網路許諾銷售行為地域範圍作出準確合理的認定,符合專利權保護地域性的內在要求,為同類案件理清了思路。
三是涉互聯網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持續高發,網路案件依然是智慧財產權審判中爭議和挑戰最大的領域。例如樂視公司訴中國電信深圳分公司等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涉及“三網融合”背景下IPTV業務(通過互聯網傳播、以電視機為接收終端的電視業務)這種新市場領域、新商業模式的著作權保護規則。再如謝建平、馮成等與深圳市騰訊電腦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系首例涉及即時通訊領域軟體號碼編制技術與上網電腦位址分配關係問題的民事糾紛,充分體現了當前我國法院在解決疑難、複雜案件上的高超審判能力,充分彰顯了智慧財產權法官的專業能力和前瞻眼光。
四是圍繞實現智慧財產權真實的市場價值的目標,對智慧財產權證據規則的探討和適用不斷深入。內蒙古小肥羊公司訴深圳週一品小肥羊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中,權利人通過提交侵權人在網站的宣傳性自述、特許經營的許可加盟費用以及納稅金額等證據,使自己主張的損害賠償數額90萬元、合理費用10萬元真實接近侵權人的侵權獲利,法院對權利人證據的科學採信使權利人所受損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補償。
資料來源:南方日報
圖一、廣東高院智慧財產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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