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牌變山寨』New Balance中國商標權糾紛案 二審改判賠500萬元
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May 發表於 2016年6月28日
圖、New Balance中國商標權糾紛案 二審改判賠500萬元
本案New Balance中國商標權糾紛案,又是一件美國廠商忽略中國商標重要性之明證。不論商標或專利知識產權都是屬地主義,產品商標須及早至各國家商標局進行申請布局,若被他人早一步搶註商標,就是等於將打下江山拱手讓人,不然就需支付鉅額”買路財”搬開大石頭,才能獲得持續經營產品的機會。
美國運動品牌New Balance“新百倫”商標糾紛案歷經三年終於塵埃落定。2016年6月23日下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新百倫商標權糾紛案,終審判決雖然依舊認定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新百倫公司構成侵權,但一審的9800萬元賠償款被改判為500萬元人民幣。
一審:中國原告提訟新百倫公司
美國運動品牌New Balance公司以“New Balance”品牌於1906年在美國創立。New Balance公司於1983年獲得核准在第54類“鞋”上註冊“N”、“NB”商標,於2003年獲得核准在第25類“鞋”上註冊“NEW BALANCE”商標。
2006年12月於中國成立新百倫公司,並於2007年11月獲得新平衡公司的授權,在中國境內使用上述商標。此後,新百倫公司在“天貓商城”開設“新百倫官方旗艦店”,官方網站中使用“新百倫(中國)官方網站”“ New Balance新百倫”等字樣。隨著該品牌市場拓展,“新百倫NEWBLANCE”產品被越來越多中國消費者熟悉。
2013年7月15日,該案原告周某某以新百倫公司侵犯其“百倫”、“新百倫”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其經濟損失9800萬元。周某某提供了在盛世公司等經營“NEW BALANCE”商舖或專櫃購買該品牌運動鞋,取得的核銷單、小票等銷售憑證,憑證中均使用了“新百倫產品”、“新百倫鞋”等字樣。
一審法院查明:案外人於1996年8月獲准註冊“百倫”商標,“百倫”商標誕生。該商標於2004年4月轉讓給周某某。2004年6月周某某申請註冊“新百倫”商標,2008年1月獲得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在包括“鞋(腳上穿著物)”等商品上。周某某提供了多份證據證明其實際使用了“百倫”、“新百倫”商標。
法院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周某某的“百倫”、“新百倫”註冊商標合法有效,其註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新百倫公司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周某某“百倫”、“新百倫”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新百倫”標識,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侵害了周某某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消除影響等責任。
法院同時指出,新百倫公司侵權主觀故意明顯,即新平衡公司針對周某某申請註冊“新百倫”商標所提出的商標異議被駁回的情況下,新百倫公司明知周某某對“百倫”、“新百倫”商標享有權利,但仍無視他人商標權的存在和中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
一審法院同時確定:根據法院保全證據來看,新百倫公司在周某某所主張的侵權期間的獲利共約1.958億元,綜合考慮新百倫公司主要是在銷售過程中使用“新百倫”來介紹和宣傳其產品,屬於銷售行為侵權等因素,故酌情確定新百倫公司向周某某賠償的數額應佔其獲利總額的二分之一。
據此,廣州市中院一審判令新百倫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某涉案商標權的行為,賠償周某9800萬元(含合理支出),並在其官方網站及“天貓商城”開設的“New Balance旗艦店”、“newbalance童鞋旗艦店”的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新百倫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法院二審判決
廣東高院經審理,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予以確認,並認定新百倫公司侵害了周某某註冊商標專用權。
關於賠償數額問題,從侵權人獲利角度考慮,廣東高院認為:消費者購買新百倫公司商品更多地考慮“N”、“NB”、“NEW BALANCE”商標較高的聲譽及其所蘊含的良好的商品質量,新百倫公司的經營獲利並非全部來源於侵害周某某“百倫”、“新百倫”的商標,因此,周某某主張以新百倫公司被訴侵權期間的全部產品利潤作為計算損害賠償數額的依據,理由不成立。
此外,二審法院根據新百倫公司提供的、其委託第三方作出的《資產評估報告》認為,新百倫公司在被訴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直接利益最少在145萬元以上,明顯超過商標法規定的法定賠償最高限額50萬元,因此,該案應根據周某某的請求並綜合考慮全案證據,在法定最高限額以上合理確定賠償額。
綜合全案證據,廣東高院最終確定新百倫公司應賠償周某某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終審判決對一審判決以新百倫公司被訴侵權期間銷售獲利總額的二分之一作為計算賠償損失的數額予以糾正,其他事項維持原判判決。(1465字;表1 ; 圖1)
表一、中國「New Balance」商標戰大事件
美國運動品牌New Balance
新百倫公司提出 |
日期 |
原告周某某提出 |
美國運動品牌New Balance公司以"New Balance"品牌在美國創立。 |
190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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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公司獲得核准在第54類"鞋"上註冊"N"、"NB"商標。 |
198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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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 |
案外人獲准註冊“百倫”商標,“百倫”商標誕生。 |
New Balance公司獲得核准在第25類"鞋"上註冊"NEW BALANCE"商標。 |
200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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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 |
該商標轉讓給周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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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 |
周某某申請註冊“新百倫”商標。 |
美國運動品牌New Balance於中國成立新百倫公司。 |
2006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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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倫公司獲得新平衡公司的授權,在中國境內使用上述商標。 |
2007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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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 |
“新百倫”商標獲得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在包括“鞋(腳上穿著物)”等商品上。 |
新百倫公司不服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 |
2013年7月15日 |
原告周某某以新百倫公司侵犯其“百倫”、“新百倫”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廣州市中院一審判令新百倫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某涉案商標權的行為,賠償周某9800萬元(含合理支出),並在其官方網站及“天貓商城”開設的“New Balance旗艦店”、“newbalance童鞋旗艦店”的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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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3日 |
廣東高院最終確定新百倫公司應賠償周某某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 |
Source: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科技產業資訊室整理,2016/6
參考資料:
新百倫商標權糾紛案塵埃落定,法治網 201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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