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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公益私利之定位:科技教父的世紀官司 --Musk強勢回歸告Altman與Open AI (系列三 Musk掀起法律戰端 -- 想將AI解放成「天下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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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iKnow) - 陳家駿 發表於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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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ChatGPT公益私利之定位:科技教父的世紀官司 --Musk強勢回歸告Altman與Open AI 系列三  Musk掀起法律戰端 -- 想將AI解放成「天下為公」?

2024年閏二月的最後一天,電動車教父Elon Musk,向北加州舊金山地院,控告ChatGPT之父Samuel Altman(另外還有OpenAI共同創辦人Gregory Brockman、OpenAI及其8家關係企業)違法,對於這個教父級別的世紀法律大戰,本刊「系列一 AI開發科技巨頭間的恩怨情仇」、「系列二 變調的AGI -- 從開放到封閉 v. 從公益到營利已介紹其原委,本篇接著探討該案重要之法律議題。

本案Musk提告之法律訴因
接著再來探討法律層面,本案Musk提告之法律訴因(Cause  of Action)有三:

第一訴因 -- 違反合約
Musk指控所有被告違反合約,從2015年OpenAI成立至2020年9月,他捐款數千萬美元,就研究方向提供重要建議,並為OpenAI招攬世界一流人才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作為《創始協議》的交換和對價,即:OpenAI (a) 是一家開發AGI以造福人類的非營利組織,而不是為了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營利性公司;並且(b) 將是開源的,僅在對抗安全考慮的情況下進行平衡,而不會出於專有商業原因對其技術封閉和保密。除此之外,OpenAI的創始公司章程,以及原被告間多年的大量書面通信中,記錄該《創始協議》,例如:
a. 本公司的具體目標,是為AI相關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散佈提供資金。由此產生的技術將使大眾受益,公司將在適當時尋求開源技術以造福公眾,公司不是為任何私人的利益而成立。
b. Altman表示:我們的使命將是創造第一個通用AI,並將其用於個人賦能 -- 即未來散佈的版本似乎是最安全的。一般而言,安全性應該是首要需求.......,該技術將歸基金會擁有,並用於「造福世界」。

被告以多種方式違反《創始協議》,至少包括:
a. 微軟自家的科學家曾明言,GPT-4「可以合理地被視為AGI系統的早期版本(儘管還不完整)」,雖然OpenAI同意是為了造福人類而開發AGI,而非為了尋求股東的私人商業利益,更遑論是為了專屬授權給全球最大的公司微軟。
b. 儘管OpenAI一直以來都是開源的,竟未向公眾揭露GPT-4的架構、硬體、訓練方法和訓練運算等方面的細節,反而在公眾和GPT-4之間設立「付費牆」(paywall),要求按每個斷詞(per-token)付費使用,以促使被告和微軟攫取私人商業利益。
c. 讓微軟這家以營利為目的之上市公司,在OpenAI 董事會中佔有一席之地,並對OpenAI的非營利活動施加不當影響和控制,包括決定OpenAI的技術是否得免費開放給公眾,以及確定OpenAI是否已實現AGI。

第二訴因 -- 違反承諾禁反言
Musk指控所有被告違反其「承諾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這是指當承諾人對他方作出承諾,而他方合理信賴其作出的承諾,當承諾人未遵守承諾而致他方造成損害時,即使沒有合約的約因或對價關係(consideration),他方可要求根據其所做承諾請求賠償。

為誘使Musk捐款並為OpenAI提供大量資源,以順利推動其發展,被告多次向Musk承諾,包括以書面表示:OpenAI (a) 將是一個為了人類利益開發AGI的非營利組織,而不是為了尋求股東利潤最大化的營利公司; (b) 將是開源的,並且不會基於專有商業原因,而將其技術封閉和保密。在這樣過程中,被告合理地預期Musk會依賴這些承諾提供資金、時間和其他資源。

Musk對被告的虛假承諾產生合理信賴,最終提供OpenAI數千萬美元的資金及資源,條件是OpenAI將維持非營利性質,「不可撤銷」地致力於創造安全、為了公共利益而開源的AGI。但最後結果卻是,OpenAI放棄其非營利使命,停止向公眾提供基本資訊,甚至反而還將其AGI演算法,專屬授權給世界上最大的營利性公司,與曾經向Musk做過的承諾背道而馳,導致Musk受到損害。

只有透過執行被告一再重複的承諾,才能避免不公正。如果未予以具體執行,則被告必須至少賠償相當於Musk被挪用捐款的金額賠償,並且是由於《創始協議》預期第三方受益人遭受損害的金額。

第三訴因 -- 違反受託義務
Musk指控所有被告違反受託義務 (Fiduciary Duty),根據《加州商業與職業法》(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第17510.8條,被告負有受託義務,包括將Musk的捐款用於所約定目的之義務,被告違反對Musk的受託責任,包括:
a. 使用從Musk收到的款項,以及使用這些款項所產生的智財權和衍生作品,用於「營利」之目的,已直接違反雙方協議的明文和明示意向,從而違反被告對Musk的合約承諾,同時也違反了雙方協議明確對第三方受益人(即公眾)的承諾。此外,被告還將微軟自家科學家所承認「GPT-4可合理視為AGI系統的早期版本(雖仍不完整)」,專屬授權給微軟使用,這已違反OpenAI需以不可撤銷的非營利使命,來開發AGI以造福人類的承諾。

b. 未向公眾揭露有關GPT-4的架構、硬體、訓練方法和訓練運算等細節,並進一步在公眾和GPT-4之間建立「付費牆」,要求用户按使用每斷詞付費,以促成被告和微軟自身的私人商業利益,這明顯違反其曾同意OpenAI的技術將是開源的的承諾。

c. 讓微軟一家以營利為目的的上市公司,在OpenAI董事會中佔有一席之地,並對OpenAI的非營利活動施加不當的影響和控制,包括,例如決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將OpenAI的技術免費提供給公眾。

本案Musk請求判決之訴訟聲明
本案Musk請求法院宣判:
1. 命令被告強制其具體履行曾反覆做過的合約承諾,包括但不限於:
i. 要求被告繼續遵循OpenAI長期實踐,向公眾提供OpenAI開發的AI研究和技術,以及
ii. 禁止被告利用OpenAI或其資產為被告個人、微軟或任何其他特定個人或實體謀取財務利益;
2. 以司法裁定GPT-4已達到GAI,因此超出OpenAI對微軟的授權範圍;
3. 以司法裁定Q*或其他OpenAI正在開發的下一代大型語言模型,構成AGI因此超出OpenAI對微軟的授權範圍;
4. 頒發符合上述三項並實現其效果的禁制令救濟;
5. 根據《商業與職業法》第17200節等相關法律,原告有權收回並要求被告返還其進行不公平和不正當行為時所獲得的所有款項;
6. 提交會計帳目包括:對原告和其他人捐贈給OpenAI的資金、以及由此資金贊助產生的智財權或衍生作品,以及被告將其用於個人利益或任何個人或第三方實體之利益的使用;

OpenAI對於Musk起訴之回應
OpenAI在Musk起訴後回應,其打算駁回該訴訟中的所有指控[1],在一篇由OpenAI團隊共同撰寫的部落格文章中,做出反駁如下:

Musk雖曾參與公司的創立,但對公司之發展和成功,並未有太大影響。自2015年成立以來,從Musk籌集的資金不到4500萬美元,儘管他最初承諾提供10億美元的資金,但公司從其他捐助者獲得超過9,000萬美元的資金,來支持研究工作。OpenAI聲稱,隨著其意識到開發AGI所需要的龐大運算資源,很明顯每年的成本將高達數十億美元,使其體認到必須轉型改為營利為目的之結構,才能確保獲得所需的資金和資源。正是此時,Musk和OpenAI其他共同創辦人之間,開始出現嚴重的分歧。

OpenAI表示:「為進一步推動使命,設立以營利為目的之結構時,Musk希望我們與特斯拉合併,否則他想要完全掌控。Musk離開OpenAI時,表示需要有一個與Google/DeepMind相關的競爭對手,而他將自己去實現這件事。並說他將會支持我們找到自己的道路」。2018年2月初Musk轉發一封電郵,建議OpenAI應「依附於特斯拉作為其提供現金的來源」,並說這是完全正確的,……特斯拉是唯一有望與Google匹敵的途徑。但,OpenAI如何依附於特斯拉?

「很遺憾,我們非常敬佩的人走到這一步 -- 他曾激勵我們設定更高目標,然後說我們會失敗,在沒有他的情況下,當我們開始就OpenAI的使命,取得有意義的進展時,他卻卻起訴我們」。為回應Musk對放棄開源原則的指控,OpenAI反駁強調Musk早已意識到,隨著公司在AGI開發取得重大進展,最終同意逐漸放棄完全透明。OpenAI認為:Musk了解這個使命並不意味著AGI開源,正如Ilya告訴Musk的那樣:「隨著我們越來越接近建構AI,開始變得不那麼開放是有其道理的。而OpenAI中的開放意味著,每個人都應從AI的成果中受益,但不分享科學也是完全可以的.....」。

另外,針對Musk指控GPT-4 既然已達到AGI,故明確超出應授權給微軟之範圍,OpenAI 在訴訟後給員工的備忘錄中特別表示:GPT-4 不是 AGI。其首席策略長Jason Kwon表示:「重要的是,AGI將是一個高度自治的系統,有能力為長期存在的挑戰設計新穎的解決方案,但GPT-4 還做不到這一點。」

本案的幾個省思
有論者表示,本案迄今的法律請求基礎值得懷疑,因為起訴首要的訴因是違反合約,但起訴狀中一再主張的《創始協議》,並非二造簽署的正式書面合約且Musk尚未提出,或許正因如此,他才以合約之外類似「信賴利益」概念之「承諾禁反言」來補充。由於本案才剛起訴兩週,許多事實尚待日後證據開示來證明,不過,基於相關議題的重要性,吾人可先就Musk起訴的內容,提出幾項值得觀察之議題探討。

Altman違反受託義務之探討
所謂受託義務(fiduciary duty,亦稱忠誠義務、信託義務),是一項自英美衡平法衍生之案例法原則,用來保護在依賴他人承諾而受到損害的情況。即一方為他方善盡最大利益行事的法律義務,因其對他方可能在經濟、利益、信任關係或法律上,有為其妥善處理之義務,所以受託義務包含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注意義務(duty of care)、坦誠義務(duty of candor)或誠信義務(duty to act in good faith)。一般而言,像經營業務之合夥人、公司之董事或高層 [2](其他如受託人或律師醫師等專業人員),都負有誠實、忠誠、揭露、善意、坦率的義務,合理謹慎地對業務之決策、執行或監督,履行相當注意義務,禁止將私人利益置於公司或其他合夥人之上 [3]

違反忠誠義務常見的例子,如公司董事或高層藉職位之便獲取金錢或各種利益,拿回扣、佣金、打折和利潤、借入合夥或公司資金作為個人貸款、進行不當競爭、或在股市中利用內線或非公開資訊交易違反利益衝突,或其他不當利用企業機會牟取私利。可見一般違反受託義務的案例,都是不當將財產據為己有,但本案完全相反,Altman將原來非營利的組織打造為營利性質,商業上成功地讓公司大賺一筆,他不但未將不當的利益中飽私囊,反而是讓公司和股東受利,型態上跟過去的大相逕庭!

因此本案Musk所指控受託義務的違反,針對非營利組織究竟如何定義殊有疑義?而單純把非營利變成營利性質,委託者會構成何種損失也耐人尋味,因為非營利組織本身不追求經濟利益,則其在法律上損害如何建立? 其實,不只受託義務,本案其他違反合約或「承諾禁反言」,Musk所受到具體之損害為何?尚待釐清,而純粹將公益機構脫胎換成營利公司、甚或是不遵守《創始協議》,是否就當然違法法律上甚有爭議!這些都將是Musk必須面對的難題。

公私雙軌制下Musk自己是否也受法律禁反言拘束
Musk積極參與開發的階段,以他的高度,Altman當初想在非營利性的公司之外,想另起爐灶轉型為營利性公司時,這個時刻應是一個非常敏感而特殊的發展,以Musk這個縱橫業界身經百戰的商業巨頭,不可能嗅不出其中微妙變化,因而當時是否也是在他明式或默示下,Open AI才得以正式邁入,所謂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雙頭馬車」平行發展的時代。因此,Musk本身對於這項重要的公司結構轉型,是否也曾首肯,隨著日後證據開示可知其端倪。

因為在雙軌制並行之下,業務的分配、發展和規劃究竟應如何進行,是一個值得觀察的重點,這部分當然要看公司章程組織以及所有董事會相關的記錄,結合所有的事證來觀察,但既然營利性的觸角已伸出去,則此二者在本質上完全互相衝突的情況下,公司究竟應如何運作,也是一個啟人疑竇的問題!究竟哪些業務要擺在非營利性的公益機構內?哪些項目應在商業公司中推動,二者如何拿捏!難以想像當初Musk身為團隊中的重要靈魂人物,尤其是他本即高舉世界公益造福人類的大旗,究竟他當初是怎麼看待這二個性質上二律悖反的操作?當初如果Musk未獨排眾議堅決反對,那麼隔了一段時間後再來抨擊,除非有其他證明,否則法律上其是否也另構成「禁反言」,值得觀察。

AGI供全人類使用 -- 潘朵拉的盒子打開後怎麼關?
由Musk的起訴可看出其中一個關鍵之訴求,就是要法院將GPT的技術,從Open AI和微軟「私天下的禁臠」中解放,讓它不再是私人企業的印鈔工具,而開放給全人類使用!顯然他是想透過訴訟,要求法院將GPT的科技,按照當年協議用於全人類之共同利益,以實施真正開放的宗旨。但是,GPT商業化一晃已經一年多,究竟如何將這個已經打開的潘朵拉盒子,再關上重新塑造成供全世界自由使用的產物,這對已形成相當時日之經濟和法律秩序,帶來極大的挑戰!因此本案將會很棘手,考驗法院如何發揮智慧來審判,這當然也要視所有相關事證和科學理論,按法律規範和案例法來處理。

還有就是,GPT技術既然在當初的規劃下,將AGI技術和pre-AGI的技術,做了二分法的區別,也就是說,AGI之前的技術可以授權給微軟使用,但一旦達到AGI時就不是授權範圍內之標的,微軟無權使用。但問題在於,究竟何謂已達到AGI,即使站在客觀之技術本身而言,也是一個模稜兩可的概念,以致各說各話難以認定。當初既然將它交由董事會來決定,即由董事會全權定奪,只要Altman轄下的董事會不買單,持續認為還未達到AGI的程度,那麼就一直可以授權給微軟使用,那麼Musk法律上,可否仍從衡平與誠信角度切入,透過司法訴訟來宣告AGI之性質,這中間仍應有其未定之解釋空間。

營利與非營利組織如何涇渭分明
母公司係非營利組織,成立多家營利與非營利性質的子公司後,彼此間交互持股之關係複雜糾葛,本不足為外人道!本案OpenAI轄下的八間企業,究竟其如何運作?營利與非營利間是否按性質劃分,採取措施降低風險?是否明確定義各組織結構和其隸屬關係?是否確定各自業務範疇,執行符合各自目標的營運活動?是否建立明確的業務區隔,以避免利益衝突?是否保持財務獨立透明,避免資源套取或資金混淆?是否建立獨立的治理機構,確保獨立運營?是否保持透明溝通,讓利害相關者了解組織運作?是否建立法律與會計專業查核,確保組織結構之合規運營?以上種種,或許在爾後進行的證據開示中,將被抽絲剝繭地揭開面紗。針對以上,Musk特別挑戰OpenAI旗下稅務不當減免操作之弊端。

非營利組織稅務減免操作之潛在漏洞
如同Musk在起訴狀所提的,OpenAI的企業模式可能對矽谷產生重大影響,其將代表技術新創企業的一項典範轉移。但重點是應反思:一家非營利性新創公司,其明確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開發AGI技術,籌集數千萬美元的資金,而就在即將實現該公司設立的里程碑之前,其竟然成為全球最大商業公司之封閉式營利的合作夥伴,從而使OpenAI和微軟個人致富。

如果這種商業模式可行,它將從根本上徹底重新定義風險資本主義(venture capitalism),在加州和其他地方的投資實施方式。亦即,與其從一開始成為一個營利性實體,「聰明」的投資者倒不如先成立非營利組織,利用稅前捐款來資助研發,然後一旦技術得到開發和驗證,就將由此產生的智財權資產,轉而投入一個新的營利性企業中,從而使自己及其利益最大化的企業合作夥伴獲利。Musk認為,這不應該是加州或美國任何地方應出現的運作方式,此種游走於營利與非營利間牆頭模式操作,所引發潛在稅法之漏洞甚值關切。

OpenAI的商業模式如果奏效,那麼每一位投資者透過向非營利組織捐款,其「投資」的每一美元,投資者將獲得從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約50美分所得稅減免的回報,因此他們每投資1美元的淨成本只有50美分。然而,借助於OpenAI的新商業模式,他們獲得的和以傳統方式,投資營利性公司者相同之「以營利為目的」(for profit)的增值,因此不會立即獲得由政府和最終公眾資助的稅收減免。如果本案法院認可OpenAI的行為,那麼任何想要在矽谷保持競爭力的新創公司,都可遵循此種遊戲規則,這將成為新創企業的標準作業程序,從而對合法的非營利組織、政府稅收和最終是加州及其他地區的人民造成損害。

結語
許多人質疑,Musk自己本來就是汲汲營營、牟取私利的企業界鉅子(身價已超過 2000 億美元),怎麼可能突然轉性發揮佛心變成利他主義,高調宣示「將科技興亡為己任,置個人荷包於度外」的偉大胸襟?從Musk提告中要求Open AI將所有取得的利益 -- 經濟利益和收入,全數歸給Musk作為賠償,可見他只是項莊舞劍打著公益旗幟,其實真正目的不過是,因為不甘於當初黯然退出,想透過訴訟向Open AI和微軟分一杯羹!或者,透過本案充分達到絕佳之廣告宣傳效果。

畢竟,Musk眼看當初自己一手投資打理的公司,其營利部門最近估值已高達近800億美元(而微軟的市值至2024年2月底更已高達3兆美元),現豈能善罷甘休?才上演這齣為了錢的王子復仇記!另一個陰謀論則是,Musk一方面才呼籲企業應暫停大型AI實驗,但另一方面旋又心口不一的開辦自己的X.AI公司(前身為 Twitter),在社群媒體平台X內推出AI機器人Grok,所以本案訴訟係因怕X.AI無法與如日中天的OpenAI競爭才提起。不過,在美國打官司經常只是策略上的運用,二造可能就和解。

然而,本案重點並不是在金錢賠償,Musk是否如此居心也不重要,從關心科技者的角度而言,本案核心重點應在於:究竟是否可能將已邁入市場漸趨成熟的GPT系列商品,從已經被納入囊中之物的私經濟財中釋放出來,歸全人類享有。目前一般觀察,這在法律上似乎甚為困難,縱然當事人曾經承諾要依全世界的福祉來開發AGI,但後來隨著公司結構的轉型,再加上在司法上有何法理,憑藉所謂「歸天下人所有」的概念,可迫使個人私有財產充公,將已成型之法律上的財產權,釋放出來供全民共享。

OpenAI的ChatGPT於2022年底公開發布以來,它的成功引發一場前所未有的AI競賽。Musk和OpenAI之間的這場高風險法律鬥爭,可能會對AI的未來產生深遠的影響。這起訴訟的結果,可能極大地影響AI未來發展的方向,以及產業內主要參與者之間的權力平衡。本案後續如何發展,亟有待觀察!(6816字;圖1)

作者資訊:
陳家駿律師  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理事長  
 
註解:
[1] 依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第12(b)(6)條,被告在程序可提出駁回原告之訴的動議(moves to dismiss complaint’s claims),如該起訴表面上看即缺乏法律依據,被告就可主張其自始無法陳述一項請求(fails to state a claim),聲請此動議在前階段早早擊敗原告。
[2] 公司高層與公司董事一樣,在所承擔的監督職責負有類似的監督職責。參In re Caremark International Inc. Derivative Litigation, 698 A.2d 959 (Del. Ch. 1996), In re McDonald’s Corporation Stockholder Derivative Litigation, , C.A. No. 2021-0324-JTL(Del. Ch.) (Jan. 25, 2023) 以及最高法院Tibble v. Edison, 575 U.S. 523案
[3] 美國案例法如Cohen v. Cowles Media Co., 501 U.S. 663 (1991), Drennan v. Star Paving Co., 51 Cal. 2d 409 (1958)。而我國公司法早於民國90年修正時,亦將fiduciary duty引進,明定於第2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Elon Musk v. Altman, OpenAI, et al, CGC-24-612746
OpenAI says Musk only ever contributed $45M, wanted to merge with Tesla or take control. Tech Crunch, 2024/03/06.
Musk's OpenAI lawsuit is 'good advertisement for the benefit of Elon Musk' but may have little legal merit. CNBC, 2024/03/05.
Elon Musk's legal case against OpenAI is hilariously bad. The Verge, 2024/03/02.
Musk v. Altman: Tech Giants Clash in AI Legal Showdown. Trellis.Law Blog, 2024/03/04.
Breach of Fiduciary Duty. Romano Law
Stephen Hawking warn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ould end mankind. BBC, 2014/12/02.
U.S. Supreme Court Rules On Fiduciary Responsibilities. PENCHECKS, 2022/03/07.
馬斯克起訴Open AI:只為了錢而非人類大業。中美法律評論(BENDI NEWS),2024/03/05
我國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化之研究,中華組織發展協會,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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