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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強迫使用人臉識別,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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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May 發表於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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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最高人民法院:強迫使用人臉識別,構成侵權
 
7月28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規定》)。《規定》從侵權責任、合同規則以及訴訟程序等方面規定了16個條文,自今年(2021)8月1日起施行。
 
原則上就是:處理人臉信息,必須先徵得單獨同意,若強迫使用人臉識別,將構成侵權。例如:
 
針對商家採用一次概括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不合理手段處理自然人人臉信息的,《規定》第2條和第4條明確,處理自然人的人臉信息,必須徵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對於違反單獨同意,或者強迫、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構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針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証方式的,《規定》第10條明確,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証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針對信息處理者通過採用格式條款與自然人訂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無期限限制、不可撤銷、可任意轉授權等處理人臉信息的權利的,《規定》第11條規定,自然人依據民法典第497條請求確認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加強對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保護,根據《規定》,信息處理者處理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必須徵得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同時,明確將“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為責任認定特殊考量因素,對於違法處理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在責任承擔時依法予以從重從嚴量刑。
 
為維護公共利益使用人臉識別的情形免責
 
在國境邊防、公共交通、城市治安、疫情防控等諸多領域,人臉識別技術發揮著巨大作用。《規定》注重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民法典第1036條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規定了使用人臉識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而處理人臉信息的﹔為維護公共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人臉信息的﹔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處理人臉信息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795字;圖1)
 
 
參考資料:
強迫使用人臉識別,構成侵權。人民網,2021/7/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資訊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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