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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要求ITC禁售iPhone 可能波及台灣蘋果供應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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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May 發表於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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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高通要求ITC禁售iPhone 可能波及台灣蘋果供應鏈?
 
高通與蘋果之間的專利法律戰白熱化,同時戰力升級,高通(Qualcomm)要求在美禁售部分iPhone和iPad。據高通官網宣布,正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出337調查專利侵權投訴,指控蘋果公司非法進口和銷售的iPhone手機,侵犯了一項或多項高通專利權。高通公司要求ITC對蘋果的侵權進口進行調查,並要求發布有限排除令(LEO),禁止將這些iPhone和其他產品進口到美國,以阻止蘋果公司非法和不公平地使用高通或來自高通資公司的技術,有關技術涉及:通訊基頻處理晶片的授權使用問題。
 
同時,高通正在尋求對蘋果iPhone的LEO禁令,包括:銷售已經進口的侵權蘋果產品,並停止進口這些產品以便在美國分銷和使用:銷售、廣告、展示、倉儲庫存等。
 
Qualcomm執行副總兼總顧問Don Rosenberg表示:蘋果iPhone拒絕支付使用權利金之下,而繼續使用高通的通訊基頻技術,因此期望藉這些訴訟力求阻止蘋果侵犯行為。
 
本案高通提出六項系爭專利技術:US8,633,936,US8,698,558,US8,487,658,US8,838,949,US9,535,490和US9,608,675,可以在智慧型能手機中實現高性能,同時延長電池壽命。該六項主張的專利是屬於在移動設備中非必要實施的標準專利(non-essential),且以前高通從未使用過的專利武器。
 
同一天,高通也以該六項專利向美國加州南區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蘋果侵犯其專利權,要求賠償和禁令救濟。

蘋果主張高通的專利權耗盡、指控高通雙重收費
之前於2017年6月20日蘋果在San Diego聯邦法院提交的文件中提高了對高通的法律訴訟,提出越來越多的證據指控高通公司的“非法商業模式”,試圖在每個裝有晶片的無線設備上收取專利使用費。
 
蘋果這波攻擊瞄準高通要求客戶在採購晶片前簽定專利授權協議的做法,該協議允許高通向每支iPhone手機索取其出貨價格的1%,做為供應數據機晶片的代價。從美國最高法院最新判例Lexmark案,因此蘋果主張高通的專利權耗盡僅能從其智慧財產和產品「擇一」收取報酬,不應兩者兼得。
 
台灣蘋果供應鏈堤防被波及
由於,蘋果在美國銷售部分使用英特爾基頻晶片的iPhone和iPad機型,高通稱這些機型侵犯了六項高通專利。雖然,高通並未直接點名英特爾,但英特爾從iPhone 7開始就為蘋果供應iPhone的部分晶片。


蘋果iPhone的處理器分為:應用處理器(AP)和基頻晶片(baseband processor chip)兩大塊。其中,新機iPhone 8採用的AP是蘋果委由台積電以10奈米製程代工的A11,而舊機過去大都委由三星代工;基頻晶片採用兩大供應商:高通和英特爾,而英特爾的下游代工廠台積電。如今在高通和蘋果爆發專利訴訟戰爭後,可能會拉高英特爾的晶片比重,降低對高通的採購量,以致未來高通占iPhone的基頻晶片比重將由過去的65%,下修至35%。

其實,高通提出ITC337調查,主要目的是企圖圍堵蘋果新款手機 iPhone8進口美國,對蘋果新機發表造成壓力。而蘋果iPhone代工廠主要來自台灣及中國兩地,所以高通的興訟威力,將擴及所有的iPhone8供應鏈業者。一般來說,蘋果的新款手機照往例於9 月亮相、10 月上市,組裝廠大量出貨時間將從8 月開始備貨。
 
高通一手打蘋果,但間接受波及者,卻是英特爾還有下游代工廠台積電,還有,一旦進入ITC337調查,受影響者可能擴及台灣整個蘋果供應鏈業者,這一連串的影響仍值得觀察。(922字;圖1;表1)
 
表、高通與蘋果之專利訴訟事件
日期 訴訟糾紛
2017年1月20日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指控高通從事市場壟斷行為。
2017年1月20日
(3:17-cv-00108)
 
蘋果要求高通降低SEPs 授權金、索回10億回扣。
蘋果指控高通,主要包括:(一)針對高通所持有之3G/4G通訊標準相關專利提出非SEPs以及未侵權主張,或降低既有權利金比率條件至符合F/RAND原則水平,特別是權利金計算方面,應以包含專利發明之最小可計量單位(如基頻晶片)價格為計算基礎,而非整個蘋果產品之價格;(二)倘若蘋果承包商與高通子公司之晶片供銷情形,構成專利權耗盡,則蘋果理當無必要取得高通SEPs授權;(三)高通應履行BCPA條款,支付每季10億美元回扣給蘋果;(三)要求法院禁止高通未來再就SEPs授權訂立不合理限制條件。
2017年5月17日
(3:17-cv-01010)
高通於美國加州南區聯邦地區法院,狀告4家iPhone、iPad台灣組裝廠,包括:仁寶、鴻海(含:富智康)、和碩、緯創,向法院要求以下救濟:
1. 禁制令INJUNCTIVE RELIEF
2. 具體合約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
3. 確認之訴DECLARATORY RELIEF
4. 損害賠償 DAMAGES (指控蘋果指使製造商停止向高通支付專利授權費)
2017年7月7日 高通以六項非必要標準專利(non-essential)要求ITC禁售及禁進口iPhone。
高通於美國加州南區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賠償。
Source: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科技產業資訊室整理,2017/7
 
 
參考資料:
Qualcomm Files Patent Infringement Complaints Against Apple with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and Federal Court. Qualcomm Press Released, 20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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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大事紀

2017

07-18台灣蘋果四家供應商聯手反訴高通、列出36條不當行為

原告: Apple v. Qualcomm

晶片大廠高通(Qualcomm)與蘋果(Apple)與之間的官司延燒至蘋果四家供應商,包括:鴻海 (含富智康)、仁寶、和碩、緯創。終於,一個月後,該四家蘋果供應商聯手重磅反擊,於2017年7月18日在美國南加州聯邦法院提出答辯及反訴,聲稱並未違反高通的授權合約外,同時指控高通違反標準必要專利FRAND授權、高通收取的專利授權金過高,違反反壟斷法等行為,共計羅列出36條大罪狀,如下: 

  1. Actions Justified or Privileged
  2. Antitrust Violations
  3. Breach by Qualcomm
  4. Cartwright Act Violations
  5. Copyright Misuse
  6. Economic Loss Doctrine
  7. Estoppel
  8. Estoppel Due to FRAND Commitment
  9. Excuse
  10. Expiration of Patents
  11. Failure to Mitigate
  12. Failure to State a Claim
  13. Illegality
  14. Laches / Waiver
  15. Lack of Causation
  16. Lack of Injury
  17. License or Consent
  18. Licensed by Apple
  19. No Injunctive Relief
  20. Not Entitled to Declaratory Judgment
  21. Offset
  22. Patent Exhaustion
  23. Patent Misuse
  24. Preemption by Federal Copyright Law
  25. Ratification, Agreement, Acquiescence or Consent
  26. Reformation
  27. Res Judicata or Collateral Estoppel
  28. Rescission
  29. Reservation of Rights
  30. Satisfaction of Duties
  31. Statute of Limitations
  32. Unclean Hands
  33. Unconscionability
  34. Unenforceability
  35. Unenforceable Liquidated Damages / Penalty
  36. Unjust Enrichment.
高通公司堪稱是全球技術授權模式最成功的廠商之一,根據反訴的文件指出,每年營收之六成來自授權金收入。除了銷售晶片外,客戶無論是否購買高通基頻晶片都要依整機出廠價格收取高達5%授權費用。


07-18高通到德國法院控告蘋果

原告: Apple v. Qualcomm

同時在2017年7月18日,根據FOSS Patents部落客報導,高通持續擴大全球戰場到德國的曼海姆和慕尼黑兩地法院控告蘋果侵害電池效率(energy-efficiency)技術專利有兩件等同於美國專利家族:US8698558、US9608675。高通法務長表示,這些專利都是「重要的技術」。
 
三方皆聘請國際一流律師事務所打官司
高通:Quinn Emanuel 代表美國、德國等法院
蘋果:Freshfields代表美國、德國等法院
台灣四家廠商聯合:Gibson, Dunn & Crutcher代表美國等法院
 
高通的專利戰之訴求戰略:
一、高通認為德國法律制度對專利持有人的利益是有利的。所以,高通在德國主要訴求對所有iPhone的銷售尋求銷售禁令,但據知,蘋果公司在德國還沒有銷售基於Qualcomm的iPhone(只有使用英特爾晶片的行動裝置)。
二、高通在美國ITC的訴求,僅限於沒有使用Qualcomm晶片的iPhone來主張專利侵權及禁售令。
 
美國與德國打訴訟之速度
一、在時間表方面,慕尼黑法院(根據案件分配給哪一個法官)和曼海姆往往比ITC要快,而且沒有類似於美國ITC的公共利益考慮或美國總統否決權。所以,德國法院已經非常迅速地受理此案,約一年後會做出決定。
 
二、德國曼海姆和慕尼黑專利侵權專家評委們非常了解智能手機技術。同時,德國法院也是一流的案件管理者。由於,德國法律沒有陪審團制度,甚至由專家證詞通常就可以在1.5小時內審理來做出審判(各方通常只提交專家報告,即使他們將專家帶到法庭,他們沒有太多的發言時間,如果有的話)。法官們通常會走向法庭,對結果決定性問題非常明確,並提出非常有針對性的問題。

 
參考資料:
Qualcomm now suing Apple in Munich and Mannheim over energy-efficiency patents. Foss Patents, 2017/7/19


09-07高通臨時禁制令被駁回,同意台商可停付權利金

原告: 高通 v. 台灣蘋果四家供應商

美國南加州聯邦法院於9月7日駁回高通(Qualcomm)所提的臨時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請求,允許為蘋果(Apple)代工生產iPhone的四家台灣製造商 (仁寶、鴻海、和碩、緯創) 在蘋果和高通訴訟期間繼續停付權利金。
 
法理上,美國法院同意發布臨時禁制令的基本要件之一是 “無可彌補的損害(irreparable harm )”;若無法滿足該要件,則法院必然駁回臨時禁制令的請求。但令人意外的,高通此次提出臨時禁制令請求所主張的理由是:若法院沒有發布臨時禁制令時,將導致高通短收高額的權利金收入。權利金損失係屬於金錢損失(monetary harm)性質,在諸多先前判例中,多認為金錢損失不是 “無可彌補的損害”。
 
在法庭中,高通難以解釋:這四家公司都是資產雄厚的製造商,若高通稍後在訴訟中勝訴時,為何高通不能透過要求法院命令這四家公司支付延遲給付的權利金,如此充分地彌補高通所遭受到的權利金延遲給付損害?


10-16高通要求中國禁產禁售iPhone

原告: 高通 v. 蘋果

高通公司 (Qualcomm)與蘋果公司(Apple)之間基頻晶片之授權金議題再度延燒至中國。高通2017.10.14聲稱已於2017年9月29日在中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告蘋果因侵犯其專利權及積欠權利金尋求禁令救濟而要求iPhone禁止在中國範圍內製造及銷售。
 
高通主張三項非標準專利(non-SEPs)受到侵害,涵蓋:電源管理、Force Touch 觸碰螢幕技術。就在蘋果剛剛發布iPhone 8、iPhone 8 Plus 和 iPhone X 新機,同時啟動FaceID新技術之際,市場上認為,高通連續以專利侵權及禁制令為手段,目的就是迫使蘋果回到談判桌。
 
蘋果認為,在與高通進行多年的談判中,這些專利從未被討論過,並主張這些專利無效。而且,蘋果指控高通濫用其手機晶片優勢的地位,收取過高的權利金,促使蘋果不願意支付這些費用。
 
日前,已在美國及德國等地提告。而美國南加州聯邦法院於9月7日駁回高通所提的臨時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請求,裁決允許為蘋果代工生產iPhone的四家台灣製造商 (仁寶、鴻海、和碩、緯創) 在蘋果和高通訴訟期間,可以繼續停付權利金。
 
同時,美國法院認為臨時禁制令核發的基本要件之一是 “無可彌補的損害(irreparable harm )”;若無法滿足該要件,則法院必然駁回臨時禁制令的請求。美國法院認為:權利金損失係屬於金錢損失(monetary harm)性質,在諸多先前判例中,多認為金錢損失不是 “無可彌補的損害”。也就是說,在專利侵權訴訟期間,停付權利金是無可彌補的損害嗎?祭出臨時禁制令容易取得法院的核發嗎?答案是:法院不同意核發臨時禁制令。
 
核發臨時禁制令,過去在中國法院根據美國公司的要求採取行動的先例很少或根本就沒有。中國監管機構也擔心停產 iPhone 將導致蘋果供應商如鴻海精密大幅裁員。據知,鴻海是蘋果的重要代工廠商,在中國生產基地有120萬大軍幫忙生產蘋果的產品,若中國法院同意核發禁制令,恐將影響中國當地員工之生計及造成社會問題,所以,中國恐難發臨時禁制令。


2018

10-01發現Apple侵犯了1項Qualcomm專利,但美國ITC不會禁止iPhone進口

原告: Qualcomm v. Apple

高通公司(Qualcomm)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要求337調查蘋果(Apple)涉嫌侵犯專利案, ITC於2018年9月28日已經做出了初步決定,發現Apple侵犯了六項專利中的一項('490專利的Claim31,涉及一種與電源管理技術相關)。然而,重要的是,ITC裁定基於公眾利益不會同意發出實施進口禁令。
 
本案系爭專利已從六件減至三件,從節能技術到處理器設計。總而言之,Apple因其iPhone手機中使用英特爾調製解調器的複雜混合而被指控侵犯了多項高通專利,但是高通並未控告英特爾。
 
美國ITC已發布初步裁決,發現Apple侵犯了US9,535,490專利的Claim31。該權利要求包括,其中調製解調器處理器還被配置為在將調製解調器處理器,傳輸到應用處理器數據之後,並且在互連總線從有效功率狀態轉換到低功率狀態之前從應用處理器提取數據。
 
值得注意的是,這是初步決定並非最終決定。然而就目前而言,蘋果雖侵權一項專利,但ITC基於公眾利益下而不同意發出進口禁令,這實際上就是蘋果公司的勝利。
 
在這種情況下,蘋果公司已經開始逐步淘汰高通調製解調器,根據最新的iPhone XS型號已完全採用英特爾的調製解調器。對於高通公司來說,因為蘋果公司將進口越來越多的潛在侵權手機,這個問題將變得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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