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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同意貶損性用語之商標:Tam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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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May 發表於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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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同意貶損性用語之商標:Tam案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17年6月19日對歷時8年的“THE SLANTS”商標申請案作出判決,認為美國專利商標局依據美國商標法第二條a款認定該商標申請具有貶損含義而作出的駁回決定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言論自由原則,因此,允許申請人將這一被認為具有貶損性含義的用語註冊為商標。
 
申請人主張:
“The Slants”是一個由亞裔音樂家組成的樂隊,以“THE SLANTS”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他們使用這個名稱是為了“糾正這個名詞本來含有種族污辱,使用它來改變該名詞原意並樹立亞洲人的驕傲”。
 
美國USPTO一審駁回之理由:
商標審查官根據美國商標法第二條a款駁回了該商標申請,理由是“THE SLANTS”這個詞有貶損亞裔美國人的意思。認為申請人是“在很明顯知道該詞語與種族污辱有連結的情況下選擇申請註冊商標”,不能予以註冊。
 
申請人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申訴。2013年4月,美國專利商標局商標評審和申訴委員會作出仍維持拒絕此商標註冊的決定。
 
上訴到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申請人主張:
商標評審和申訴委員會錯誤的認為“THE SLANTS”具有貶損含義,同時也提出了對美國商標法第二條a款限制言論自由的合憲性的挑戰。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
該院多次反覆,發布判決之後又自行撤銷判決,進行全院聯席審判作出新判決,都表明該議題在法院內部也存在不同爭議。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同意“THE SLANTS”商標申請案:
認為美國專利商標局依據美國商標法第二條a款認定該商標申請具有貶損含義而作出的駁回決定,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言論自由原則,因此允許申請人將這一被認為具有貶損性含義的用語註冊為商標。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
從判決結果來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商標是私有的並使用於其產品上,而不代表政府的言論。因此,政府必須對私人言論保持價值判斷的中立性,即使特定商標的內涵或有不被一部分社會公眾所接受或所喜愛之處,也不至於阻礙該商標的註冊。
 
本案評析:
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此判決,這種將商標的私人屬性和政府維護商標制度嚴肅性完全分離的做法,將商標審核標準以私人財產論斷,這與我們通常理解的商標申請不得違反社會道德、善良風俗的規定明顯不一致,更引發對後續如何遵循公序良俗條款來申請商標、審查商標,如何把握核准的尺度將產生疑問。
 
二、從這個判決的意義而言,它表明在美國申請註冊商標在“不得違反社會道德、善良風俗”條款的審查上,將較為寬鬆的先例作為依據,後續許多存在貶損性含義用語的商標駁回案件將因此出現轉機。換句話說,基於該判決,對主張貶損性含義的用語作為商標進行駁回或撤銷的難度將變大。同時,未來可能導致美國註冊商標中出現大量具有潛在的貶損性含義的商標。(955字;圖1)
 
 
相關檔案:
 法院判決書 Matal v. Tam - Supreme Court
 
 
參考資料:
The Slants Win Supreme Court Battle Over Band's Name In Trademark Dispute. NPR, 2017/6/19
Supreme Court upholds offensive trademarks as form of free speech. US Today, 201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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