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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公開審理 無人機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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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May 發表於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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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廣東高院公開審理 無人機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廣東高院」)於2016年7月6日發佈消息,該院公開開庭審理大疆創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疆公司」)與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道通科技公司」)、道通智能航空技術有限公司(下稱「道通智能公司」)侵害無人機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上訴案。
 
本案雙方當事人都是無人機飛行器廠商。雙方在庭審,不僅提交了多組二審新證據,還申請了專家輔助人出庭陳述。
 
原告大疆公司是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聲稱所擁有
專利號:ZL201230425431.4被告道通科技公司和道通智能公司共同製造、授權銷售的X-STAR無人機產品與其專利外觀近似,侵犯其專利權,請求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合理訴訟開支15萬元。
 
兩被告以被訴侵權產品相對於專利存在明顯區別,二者整體視覺效果具有實質性差異為由,答辯認為被訴侵權外觀設計與專利不近似,不構成侵權。同時,也否認在中國境內授權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道通智能公司還否認製造了被訴侵權產品。

道通科技與道通智能提交了3份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及《旋翼飛天錄》的視屏畫面截圖,試圖證明在旋翼無人飛行器的設計中存在以下慣常設計:均包括位於中央部的機身和四個從機身延伸出的支撐臂,支撐臂彼此成90度夾角;在每個支撐臂末端安裝有一個二葉旋轉翼;與機身下部相連的兩個支架,支架位於相鄰兩支撐臂之間,每個支架包括兩縱桿和一連接在兩縱桿之間的橫桿;在中央的機身下部具有一長方體狀的電池盒。對此,大疆科技不予認可,並認為其專利設計要點不同於慣常設計,而被控侵權產品使用了涉案專利的設計要點,落入了原告的專利權保護範圍,構成專利侵權。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結果 不侵權而駁回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訴侵權外觀設計與本案系爭專利不近似,不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道通科技公司在中國境內授權銷售、道通智能公司在中國製造和授權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大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理由包括:按照整體視覺效果判斷原則,應認定被訴侵權外觀設計與專利近似;涉案網站授權銷售的對象系全球消費者,應認定存在授權銷售行為。
 
廣東高院二審庭審
在廣東高院二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三大爭議焦點進行了充分辯論:
  1. 被訴侵權外觀設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
  2. 道通智能公司是否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即是否製造、授權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
  3. 若侵權成立,應如何確定侵權責任。其中重點問題包括如何確定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本案專利的設計要點是什麼,專利區別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徵是什麼?被訴侵權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與專利是否有實質性差異等內容。
 
  該案將擇期宣判。(715字;圖1)

本文摘自參考資料:
廣東高院公開審理無人機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新浪新聞中心 20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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