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價值何時顯現?
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冷耀世 發表於 2017年9月25日
企業或個人取得了專利權之後,是否一定自己實施才能顯現其專利價值呢?
專利的實施可以有多種態樣,其中一種是專利權人將專利技術實施在自己的產品或製程中,另外亦可收取權利金將專利授權由他人實施,此外亦可與競爭同業或先進業者進行交互授權以減少權利金的支出,甚而藉此爭取訂單[註1]。
本文暫且不談專利權人自我實施的態樣。從時間軸而言,專利權人若取得專利之後的短時間內就有對外授權的機會,表示專利權人的布局正確而且是當下其他業者所需要的。這當然是很完美的一件事,但是這畢竟是少數。因為同業在實施前,必定會經過先前技術的檢索或進行迴避設計,通常在短時間就有對外授權的機會者多係因為侵權人外購之元件侵權,外加合約未經確實把關所造成。
但是如果專利權人若取得專利之後遲遲沒有授權的機會是否就表示該等專利毫無價值?以往產業的經驗,一項產品或技術當其變成標準化或規格化之後,表示市場有需求,產品的數量會大增;然而這是需要相當的時間及相關業者的佈局與規劃,如過去的光碟機產業,當產品與產品的組合或使用必須有相容性,已經標準化變成不得不的時候,長遠佈局的專利權人可以很容易的收取權利金;如當時的3C、6C、Panasonic及飛利浦,凡是製造或銷售光碟機的業者都得個別支付其權利金。而且既使是專利數量不多,只要是關鍵技術,二、三件專利組合就可收取可觀權利金。
筆者建議創造專利的價值除了取得排他權,不容許他人未經同意而實施之外,更重要的是,如何讓同業或相關業者「需要」實施專利權人的專利,這可能需要長遠的規劃及佈局,創造「需要」!如此專利權才更有價值。(830字;圖1)
[註1] 筆者曾於2007年以十分之一專利數量與電腦大廠HP進行交互授權,不但降低權利金的支出,同時取得HP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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