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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意涵商標 能否註冊引發論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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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森堙、專利佈局情報分析團隊 發表於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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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法規定,申請註冊之商標若含有對個人、制度、信仰、國家象徵等產生詆毀輕蔑或損其名譽效果的文字或圖形,則不得註冊為商標。但前述條文在美國最高法院於2017年6月19日所做出的Matal v. Tam案判決中,被宣告違憲。

前述訴訟案件源自美國亞裔舞曲搖滾樂團「丹鳳眼」(THE SLANTS)的主唱Simon Tam,在2011年申請將其團名註冊為商標,但美國專利商標局以「slants」為帶有歧視意味的用語為由,在2013年核駁其申請。

Tam表示,其選擇將「slants」這個對亞裔的「綽號」申請為商標,目的是要取得這個對亞裔之刻板印象的所有權並導正其意義。
Tam就前述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核駁審定提起上訴,而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定,美國商標法限制詆毀輕蔑之商標申請不得註冊的條文,違反美國聯邦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美國專利商標局就前述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結果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美國最高法院維持原審結果,認定商標為私人言論而非政府言論,所以應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在前述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做出後,已有7件與「黑鬼」(Nigger)這個用語有關的商標申請案被提出,而前述用語被認為是帶有歧視黑人的意味。亦有商標申請案是尋求將德國納粹所用的十字標誌註冊為商標。目前這些商標申請案都還在審查程序中。

美國司法部在其向美國最高法院所提出的書狀中主張,如果法院宣告美國商標法限制詆毀輕蔑之商標申請不得註冊的條文違憲,將迫使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最令人嫌惡的種族歧視字眼、標榜白人優越的標語等都註冊為商標。而從前述的商標申請案看來,此一現象正在發生。

不過有律師指出,種族仇恨團體應該不會基於美國最高法院前述判決結果,透過申請商標來宣揚其理念,因為申請商標應該不會是他們優先會執行的策略。
以美國維吉尼亞州為主要營業區域的商業顧問Steven Maynard,其成立一家名為Snowflake Enterprises, LLC的公司,並申請將帶有歧視黑人意味的用語「NIGGA」註冊為商標,用於服飾、烈酒與啤酒等產品。Maynard表示其並非種族主義者,但是認為如果讓市場上充滿這些用語,將會讓這些用語的歧視性意涵逐漸被褪去,因為此舉會引發討論並「將仇恨轉變成希望」。

舊金山的創業家Mike Lin,其父母為台灣人,亦申請將一個對華人帶有歧視意味的用語「CHINK」註冊為商標。Lin表示,其小時候被人使用該用語稱呼過,現在希望能夠導正該用語的意涵。Lin成立一家名為47/72 Inc.的公司,未來將販售印有「CHINK」的T恤,並透過商標申請的動作為其公司爭取媒體露出機會。

亞裔美國人權益促進會(Asian Americans Advancing Justice,AAJC)主席John Yang表示,雖然其認為丹鳳眼樂團透過申請商標來導正歧視字眼之意義的舉動,是出於純正的動機,但是無法確知之後提出類似商標申請案的人,其動機是否僅是為了商業目的,或甚至是為了達到宣傳種族主義主張的目的。

(作者是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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