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民國103年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更新簡介(上)
適逢,今年年底的律師國家考試開始於第二試中增加四選一「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的專業科目考科,由於智慧財產權法也是選考科目之一,因此,筆者希望本文章能夠提供給今年有興趣選考智慧財產權法科目的考生一些相關準備方向(即使上述有些更新法規的內容較為細瑣),同時也希望能夠提供一些有用之更新資訊予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執業之同道好友。以下且讓我們一起來回顧於最近這一年內所應特別注意與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的更新狀態。
本文大綱
一、專利權相關法規
- 增訂專利法邊境保護措施
- 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
- 修正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 修正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二、商標權相關法規
三、著作權相關法規
- 修正著作權法
- 文化創意產業業者相關之授權及使用規定
四、營業秘密相關法規
五、智慧財產法院與訴訟相關法規
- 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 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 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 修正企業海外專利權訴訟貸款要點
六、其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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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相關法規
1. 增訂專利法邊境保護措施
103年最為人熟知且重要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修訂之一,當屬專利法中所新增的第97-1條至第97-4條「邊境保護措施」規定,並已於103年3月24日施行,由於相關專業網站上已多有介紹(參考網站資訊:Read.aspx?PostID=9208),且大家對該些法條已經有一定的熟悉程度,在此就不再列出相關條文及詳細介紹。而就此一「邊境保護措施」規定亦有訂定或修正相關子法,業已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財政部關務署共同商議後,兩部會銜訂定發布之「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共12條,亦已與本法修正條文同日施行,且由財政部關務署所修正之「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亦已於103年4月7日公布生效。
此外,參考商標法及著作權法,其原先就有訂定與海關執行權利保護及查扣物品的相關規定與辦法,也一併列出提供同道於實務上執行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時的參考:(1) 關於商標法部分,請參考法條第72條至第78條的相關規定、及「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以及「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2) 關於著作權法部分,請參考法條第90-1條至第90-2條的相關規定、「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以及前述新修正之「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
2. 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
智慧財產局已於103年11月6日所公布施行之專利子法「專利法施行細則」,此次主要修正第13、16、46、83、90條,並增訂第26-1、26-2條。此次修正的重點包含:
(1) 釐清優惠期期間計算之始末點:專利法第22條第3項(發明專利)及第122條第3項(設計專利)所定「六個月優惠期」期間之計算,係以該項各款特定公開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算至該申請案申請文件齊備取得申請日之日為止(第13條第3項、第46條第3項)。
第13條「III.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六個月,自同條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至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請日止。」
第46條「III.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六個月,自同條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至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請日止。」
(2) 增訂「發明新型一案兩請」之相關配套規定:明定所謂「同日」,指屬相同創作之發明及新型專利之申請日相同;若主張優先權,其優先權日亦須相同。又若新型專利權有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之情事發生在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後、公告前時,發明專利應不予公告(新增第26-2條)。另外,一案兩請之聲明亦列為申請時應予敘明之事項及專利公報應刊載事項(第16條第2項第4款、第83條第16款)。
第16條「II.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應於申請時敘明之:[…]四、聲明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同一人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
第26-2條「I.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同日,指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分別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請日相同;若主張優先權,其優先權日亦須相同。
II.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申請人未分別聲明,包括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及新型專利申請案中皆未聲明,或其中一申請案未聲明之情形。
III.本法第三十二條之新型專利權,如於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後公告前,發生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之情形者,發明專利不予公告。」
第83條「專利專責機關公告專利時,應將下列事項刊載專利公報:[…]十六、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另申請發明專利之聲明。」
(3) 增訂申請人對主張「國內優先權先申請案」繳納書證費之處理方式:明訂申請人就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如依本法第52條第1項或第120條準用第52條第1項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時,專利專責機關之處置方式,以避免「重複專利」(Double Patenting)之情形發生(新增第26-1條)。
第26-1條「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如同時或先後亦就其先申請案依本法規定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撤回其後申請案之優先權主張或先申請案之領證申請;屆期未擇一撤回者,其先申請案不予公告,並通知申請人得申請退還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
3. 修正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智慧財產局於103年對專利子法「專利規費收費辦法」先後進行了二次修正:
(1) 第一次修正辦法中的第4、11條,並已於103年1月1日發布施行。其中,第4條係政府為鼓勵綠能技術之發展,凡發明專利申請案為綠能技術相關者,申請人得依「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申請加速審查。惟以此事由提出之專利加速審查申請,並無簡化專利專責機關檢索及審查程序,故亦須繳交相同之加速審查申請費4,000元。
第4條「發明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者,申請費每件新臺幣四千元:[…]三、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
(2) 第二次係修正辦法中的第2、5、6、11條,並已於103年11月6日發布施行,由於內容較為細瑣,故在此不將條文一一列出。此次修正的重點包括:(i) 依「一案兩請」為由提起舉發,採全案一萬元收費(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但針對提起舉發所應列之事由及繳費規定,筆者本人有些不同的見解,將另行為文加以討論;(ii) 增訂申請分割案,申請書中某些項目同時附有英譯者,得減免申請費(第2條第3項);(iii) 增訂以電子方式申請改請及分割案,適用申請減免之範圍(第2條第4項、第5條第2項、第6條第2項);(iv) 增訂申請衍生設計及改請為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之收費依據,並刪除過渡期間配套規定(第6條)。
4. 修正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由於參加「國家發明創作獎」常常為企業或是個人用以證明其研發實力的指標之一,故許多企業或個人皆踴躍報名參加,而其中,是否已有取得專利權或是所獲取專利之數目亦為本獎項重要參考指標之一,因此,筆者亦將本辦法之修正資訊歸類於專利權相關法規之類別下。
由經濟部所修正發布之「發明創作獎助辦法」已於103年1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第3、5~7、21、22條,並刪除第9條,由於變更條文較多且較細瑣,在此亦不予一一列出。本次修正之重點包括:(1) 調整國家發明創作獎舉辦週期:由現行每年舉辦一次調整為每二年一次(第3條);(2) 訂定國家發明創作獎獎助之概括性原則:僅訂定獎助之概括性原則,確切之獎項數及獎金額度則於評選前於甄選要點訂之(第5條);(3) 刪除國家發明創作獎之貢獻奬:刪除貢獻奬,並ㄧ併刪除貢獻奬相關內容(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4) 增訂國家發明創作獎獎項數及獎金額度於甄選要點訂之:增訂「獎項數、獎金額度」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第21條)。
5. 訂定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意象暨桐花布料設計專利權及著作權授權利用原則
由客家委員會於103年3月20日所訂定生效之「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意象暨桐花布料設計專利權及著作權授權利用原則」共5點,本來筆者並不會特別注意到該項原則之訂定及發布,但由於筆者於實務上確實曾遇到有業者有此利用需求、並要求釐清是否會有侵權之虞的情形發生,故在此特別將該項原則及相關內容提出來分享並稍作介紹。
因此,若是文化創意產業業者(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有相關客家文化意象暨桐花布料之利用需求時,建議可依照網站上所附之相關文件、及參考此項新訂定之授權利用原則來取得授權利用,以避免實際使用時所產生是否侵害專利權或著作權之疑義。
二、商標權相關法規
103年對於商標權來說應該是沒有什麼特別的法規更新,但歸功於先前上映的知名電影「賽德克•巴萊」之賜,電影公司將其電影名稱提出商標權申請註冊而引起賽德克族人強烈抗議的新聞事件,最後由商標權人依照智慧財產局的建議拋棄商標權後而使得整件事情落幕,相關規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因此熱門了起來,但此一96年12月所公布施行之條例並非專門提供商標權之保護,而係提供一「智慧創作專用權」之保護,並於保護條例第3條定義,所稱之智慧創作係「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由於該條例僅有23條,而其詳細實施辦法先前一直尚未完整訂定出來,故實務從業人員亦無法依該保護條例為原住民族取得其傳統智慧之智慧創作專用權的保護。立法院甫於近日通過修正案,將「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2條之主管機關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且有幸於104年1月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已訂定發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共38條,並預計於104年3月1日起施行,因此,筆者便順道將本實施辦法列於商標權相關法規內以便讀者參考,希望日後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得以受到智慧創作專用權的保護。另外,其他相關資訊亦可參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試辦計畫」(網址:https://zh-tw.facebook.com/pitceteam)。
第1條「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三、著作權相關法規
1. 修正著作權法
已於103年1月22日所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此次修正包括第53、65、80-2、87、87-1條,主要分成三個部分:
(1) 首先,修正第53條、第80-2條及第87-1條等規定,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有大幅度擴張的保護,落實身心障礙者接觸資訊之權益保障。
(2) 再者,釐清第44條至第63條等合理使用條文中,如有「合理範圍」文字者,始須再依第65條第2項所定4項判斷基準予以審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其他條文只要符合各該條規定之要件即可主張合理使用。此條文本來即為著作權法中重點中的重點,因此,此次對本條文進行修正,於實務上判斷是否為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以及需判斷是否侵害著作權時頗為重要!
第65條「II.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3) 將第87條第1項第4款條文之「重製物」修正為「國外合法重製物」,明確該款係規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意旨,以釐清爭議。
第87條「I.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2. 文化創意產業業者相關之授權及使用規定
由於先前實務上曾經發生過的一些真實案例,例如有人因為使用「元世祖-忽必烈像」、「清明上河圖」或是「富春山居圖」等而產生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爭議,故筆者對於此次國立故宮博物院所訂定之授權利用辦法、及國立歷史博物館所訂定之使用收費規定等有所注意,也在此分享出來給大家於著作使用時之參考依據。
(1) 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03年6月3日所訂定施行之「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共13條,其中,第1條即明定係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規定而訂定。
第1條「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管理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授權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2) 國立歷史博物館於103年4月5日所修正共11點、並又於103年12月5日再度修正公布之「國立歷史博物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及其圖像使用收費規定」。其中,第1點亦明定係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規定而訂定。
一、「國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全民藝術文化教育及數位成果創意加值應用,就利用本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或其圖像,單獨或與本館進行品牌合作開發衍生性產品相關事宜,並為落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規定。」
因此,文化創意產業業者若有相關著作使用之需求,雖然是已為年代久遠、並非有著作權議題的著作之使用時,仍需要詳加考慮該些著作於使用時是否仍然會與這些相關法令產生關聯,若有必須取得授權之情況,則仍須取得授權後方得加以利用,才能避免違法情形之發生。
另外,若文化創意產業業者有使用客家文化意象暨桐花布料之需求,如前所述由客家委員會於103年3月20日所訂定發布之「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意象暨桐花布料設計專利權及著作權授權利用原則」共5點,亦與客家文化意象暨桐花布料之著作權授權利用相關,亦請一併加以參酌。(5460字)
作者:陳志清律師 (Ching Chen)
律師國家考試及格、專利師國家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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