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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專利邊境保護措施條文

關鍵字:專利邊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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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表於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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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03年1月3日三讀通過李貴敏委員等26人所提「專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黃偉哲委員等16人所提「專利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次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增訂第97條之1至之4邊境保護條文4條,並修正第143條第2項規定之「銷燬」為「銷毀」。其施行日期,依立法院附帶決議,於三讀通過公布日起2個月內完成相關配套措施辦法,並施行新法。

為強化對專利權人之保護,李委員等參考國際立法例、我國商標法及著作權法,提案於專利法中增訂「申請查扣」,即專利權人得提供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向海關申請查扣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之進口物;被查扣人得提供反擔保以廢止查扣之相關規定,其重點如下:

一、查扣程序:申請人必須向海關以書面釋明侵害之事實,並提供擔保金;海關受理查扣後應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在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保護下,雙方得檢視其查扣物。

二、廢止查扣:申請查扣後,申請人如未於12日內提起侵權訴訟、訴訟經駁回確定未侵權、申請人主動撤回查扣或被查扣人提供反擔保時,海關應廢止查扣,該廢止查扣原因,如屬於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由時,申請人應負擔因查扣所產生的倉租、裝卸等費用。

三、損害賠償:申請人申請查扣,如未來經法院確定判決沒有侵權時,對於被查扣人因查扣所產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另外,對於擔保金或反擔保金,如雙方和解或他方同意時,得向海關申請返還。
增訂專利邊境保護措施條文,實務運作上涉及海關之具體執行程序,因此,相關實施內容授權經濟部會同財政部定之。智慧局已積極進行訂定「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之配套工作,期能於修正條文三讀通過並公布後,2個月內完成實施辦法之發布。

表一、美國、歐盟、中國大陸、日本及我國專利邊境保護措施比較-

 

美國

歐盟

中國大陸

日本

我國

法源

關稅法337條

有關保護智慧財產權之邊境措施規則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關稅法及關稅法施行令

專利法第97條之1至之4

保護

範圍

進口

進出口

進出口

進出口

進口

保護

方式

依申請保護

設ITC確認侵權並核發禁制令後,由海關進行查扣

依職權保護

權利人提出登記申請

海關認定有侵權嫌疑即可查扣

依申請保護、依職權保護(職權查扣必須先備案)

依申請保護、依職權保護

依申請保護

侵權

判斷

ITC認定侵權,執行範圍由海關決定

海關認定、查扣任何欲進入歐盟境內之侵權貨品或有侵權疑慮之貨品

  • 依申請保護,海關不進行調查,權利人應向法院起訴。
  • 依職權保護,由海關調查、認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是否侵權。

海關認定,設有專門委員意見徵詢制度及其他行政機關的協助

申請查扣後,應向法院提起訴訟

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download.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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