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專利法逐條釋義」(103年9月版)
專利法於102年1月1日全盤修正施行,涉及多項制度變革,為了進一步確保專利權人之權益並平衡公益,又於102年6月修正包括一案兩請改採權利接續制等,另於103年1月又增訂邊境保護措施條文。為因應專利法修正,本局同仁參考修法說明、審查基準、實務爭訟見解及國外立法例分工負責修正本釋義,供各界參考。惟因篇幅較多,雖經多次校正,恐仍有疏漏、誤植或須校正之處,尚祈不吝指正。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越來越明顯,國內企業面臨的挑戰也越來越大,實施企業專利戰略,加強專利保護已是大勢所趨。為加強各界對於專利法的理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曾於92年初次撰寫專利法逐條釋義(下稱本釋義),以供各界參考,嗣後因應93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專利法,94年修正再版。
由於專利法於100年11月29日全盤修正,涉及多項制度變革,其中主要包括:
- 簡化申請程序:免除申請權證明文件等。
- 審查面國際化:放寬修正、分割限制等。
- 擴大設計保護:部分設計、圖像設計、成組設計、衍生設計納入專利保護範圍。
- 強化侵權救濟:得以合理權利金作為損害賠償計算方式等。
- 完善強制授權:強制授權事由、程序、補償金核定等。
- 健全舉發制度:逐項舉發、合併審查、合併審定。
為了進一步確保專利權人之權益並平衡公益,專利法又於102年5月修正包括一案兩請改採權利接續制、導入懲罰性損害賠償、明確規定新型專利權人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者,不得進行警告等;另於103年1月又增訂邊境保護措施條文。
茲為因應專利法全盤修正,本釋義有再度修正之必要。由於專利法自83年以來,已作8次修正,為求精簡及明確,本釋義中對歷次修法之簡稱如下:
一、83年1月21日修正施行,簡稱「83年修正」。
二、86年5月7日配合加入WTO修正條文,於91年1月1日施行,簡稱「86年修正」。
三、90年10月24日修正施行(發明除罪化),簡稱「90年修正」。
四、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第11條(授權明定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自公布日施行,新型及設計除罪化於92年3月31日施行,其餘於93年7月1日施行,簡稱「92年修正」。
五、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於99年9月20日施行,簡稱「99年修正」。
六、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於102年1月1日施行,簡稱「100年修正」。
七、102年6月11日修正施行,簡稱「102年修正」。
八、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於103年3月24日施行,簡稱「103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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