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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NFT 系列5 NFT與智財權法律間之調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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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iKnow) - 陳家駿 發表於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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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元宇宙NFT  系列5 NFT與智財權法律間之調適
 
隨著NFT持續在數位市場中仍存在影響力,美國著作權局(USCO: Copyright Office)和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以下稱兩局)聯手進行一項關於NFT與智財權相互作用的研究,於2024年3月聯合發布向國會提交一份《NFT和智財權》(Non-Fungible Token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24)報告(其中含業界回饋意見,以下稱告)。不過,當報告發布時,大眾的注意力已轉向生成式AI。因此,使得這項NFT與智財權的研究,被普遍忽視。

聯合研究報告
首先,針對NFT一詞的定義存在爭議和不確定性,報告指出,目前雖缺乏「單一、普遍接受的NFT定義」,但可將其定義為指:(i) 一種獨特的加密代幣,(ii) 其所有權記錄在區塊鏈(或其他類型的數位分散式帳本系統)中,(iii) 提供所有者一項或多項資產或權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因此,NFT購買者獲得的「權利」,不一定與NFT底層相關的智財權資產的權利一致。

兩局最終得出結論為:「目前沒有必要為因應NFT的使用問題,來修改智財權法律」。鑒於NFT技術仍在不斷演變,兩局認為制訂新法尚為時過早,尤其是因為NFT交易並未提出新的法律問題,而只是呈現新的事實情境。此外,關於使用NFT或區塊鏈技術,來改進註冊或記錄的建議,兩局也認為時機未成熟,但將繼續探索新興技術的潛在應用,以視需要來強化機構運作。

結合NFT與智財權管理使用的優勢包括:透過不可改變的記錄,像商標首次使用、專利申請提交或著作權註冊,來改善記錄保存系統;並透過智能合約對智財權轉讓提供廣泛的控制,有助於後續銷售的報酬收取。然而,NFT的某些特性也讓智財管理和執行更加困難:區塊鏈的不可改變性使錯誤的記錄無法更正;NFT市場通常不要求個人身份識別、資產或權利的驗證;區塊鏈依賴去中心化儲存系統;智能合約無法跨不同的區塊鏈或市場運作。儘管對NFT市場中消費者混淆和智財權執行存有憂慮,但兩局認為,透過教育和消費者保護及契約法中對智能合約的釐清,比修改智財權法律更能解決這些憂慮。以下介紹三個主要智財權領域中的要點。

著作權方面
在NFT鑄造、儲存、行銷或轉讓過程中,可能會就NFT底層代碼受著作權保護的資產創造新副本,並在推銷NFT時常因可能包含縮圖(thumbnail image)或錄音片段,因此無論NFT儲存在鏈上還是鏈下、中心化或去中心化的存儲,相關作品的展現都可能涉及著作權之複製、公開展示的問題;而當作品是數位音樂或唱片時,在市場展示可能涉及錄音和音樂的公開演出。其中一考量是鑄造是否會創造一項衍生作品。因而,未獲得授權的NFT賣家可能要面臨侵權責任,但法院尚未處理NFT市場業者是否因此也要承擔責任之議題。

NFT交易將對著作權的轉讓和授權帶來困難。通常,與NFT交易相關的著作權轉讓,需要一份書面協議,而法院尚未裁定智能合約是否能滿足此一要求。另一方面,授權可透過智能合約伴隨NFT,但這些協議可能對後續購買者不具約束力,且可能是可撤銷的
[1]。同時,目前尚不清楚「第一次銷售原則」[2](允許作品副本的所有者,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下出售或處分該副本),是否適用於NFT交易。基本上,該原則通常不適用於數位作品的散布,因為此’傳輸通常涉及製作新副本,但由於某些NFT僅指向一儲存位置,因此該原則可能適用於這些交易。

報告也指出,儘管NFT是新的,但由NFT引發的著作權問題並不新。論者認為,NFT在著作權生態系統中主要作用包括:NFT可「作為記錄工具,幫助記錄創作作者身份、來源和所有權」;其次,NFT可「加強USCO對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註冊及與著作權相關文件註冊和記錄」;再者,NFT還可能為美國創作者提供從其作品的下游轉售中獲得報酬的機會,因目前美國法尚無(歐盟和澳洲等國已有)此得以促進後續「轉售權利金」
[3](resale royalties)的收取。最後,「NFT和智能合約可用作實現數位著作權管理(DRM: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作為控制存取和使用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數位工具」。然而,區塊鏈技術的不變性,使得NFT易於永久保留不準確的資訊記錄,以及執行收取費用的困難,仍是問題。以上這些取決於NFT背後的代碼以及銷售NFT的平台的規則,而不是憑藉任何法定權利。

由於區塊鏈的去中心化存儲和不可改變性,刪除侵權內容變得更複雜,因為即使內容被移除,區塊鏈仍會保留內容記錄。與網路上的其他內容類似,移除特定侵權副本並不一定意味著會從所有位置移除。儘管存在這些限制,USCO認為現行法對NFT相關侵權行為的著作權執法是足夠的,因為《數位千禧年版權法》(DMCA)提供「通知與下架」(notice-and-takedown),著作權人利用該系統要求NFT移除侵權資產相關的NFT,已取得一定程度的成就。然而,由於NFT的匿名化不要求實名制,和去中心化儲存使得識別侵權者變得困難,甚至因侵權者可能在美國境外,也帶來管轄權方面的挑戰,使得找到合適的司法管轄並移除侵權內容備受挑戰。但報告指出,這些由去中心化或匿名化引起的問題並非NFT獨有,其他網路也面臨類似挑戰。

商標方面
NFT和區塊鏈為商標權人提供建立品牌、接觸新消費者、記錄產品來源及管理商標權的新機會。然而這也帶來挑戰,例如儲存在區塊鏈上的記錄不可變,可能使刪除不準確或詐欺記錄變得複雜。報告建議就有關標識、分類、使用樣本和「混淆誤認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分析提供指導。此外,USPTO已於2023年成功向尼斯專家委員會(Nice Committee of Experts)提建議,推動在尼斯分類系統中,制定更統一的NFT相關商品和服務分類政策。

除了對NFT相關商品和服務業者提供訓練和指導外,USPTO還發現NFT對商標管理有助益,如強化來源記錄保存和品牌識別。然而,在NFT平台上的商標侵權問題普遍存在,且由於平台去中心化和匿名性,商標執法變得複雜,但因缺乏司法先例,許多問題仍不確定:實體商品與其NFT相關商品的數位版是否具足夠相似性?品牌所有者是否需擴大其智財權組合範圍,以涵蓋NFT相關數位資產?目前尚不清楚USPTO審查員,將如何使用「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來確定其是否與現有商標具足夠相似性,從而區分NFT和現實世界的資產。雖然一些NFT平台已制定協議來幫助商標權人行使權利,但沒有中央機構要求所有平台遵循,也缺乏跨平台機制來解決商標爭議的機制。

如本書前述,美國法院於Hermès International v. RothschildNike, Inc. v. StockX二個案件中,處理混淆誤認可能性問題,這些案件可能會提供一些釐清。在Hermès案件中法院依陪審團裁決,永久禁止被告使用「MetaBirkin」標示其NFT,因被告意圖讓消費者誤以為該NFT,與愛馬仕擁有的「Birkin」商標相關聯。Nike案則涉及未經授權使用Nike商標的數位運動鞋NFT構成侵權,目前仍在審理中。然而,對「混淆可能性」的分析仍缺乏明確的司法先例。

但USPTO在報告中的結論是,目前尚無需對商標法進行修改,因NFT仍在發展,且尚有未決之法院案件可能會提供更多見解。惟USPTO將繼續擴大訓鍊和指導,以釐清NFT技術所造成的混淆。

專利方面
USPTO的結論是,現行專利法不需修正,因其已能適用於NFT相關發明。但報告表明,針對NFT相關發明,是否符合專利申請之標的適格性、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以及發明人身分要件(inventorship)等要求,仍需進一步指導,但USPTO認為,現有的法律框架可能足以分析NFT相關發明申請專利保護的法定門檻。而針對NFT相關發明就第101條適格標的,現行的適格指導已足以適用,因這些發明涉及實際應用而非抽象概念,或改進與NFT相關的技術,提供「技術問題的技術解決方案」。至於對NFT是否符合身分適格質疑,在Thaler v. Vidal案之後,AI的角色也被提出討論,該報告回顧聯邦巡迴法院的裁決和第100(f) 條中發明人身分要件。因此,AI生成的NFT可能會面臨更大的障礙。

儘管存在上述疑慮,NFT和智能合約NFT特性可能加強專利組合管理,透過例如將相關條款或協議附到專利發明上、創造一不可變得以驗證的授權和轉讓記錄、提供專利申請提交時間戳、協助追蹤和控制專利授權金的分配、或將專利所有權分割成部分所有權(fractionalizing patent ownership),使專利資訊、授權、轉讓和商業化更透明直接,增加在市場上的流動性等,NFT仍可能為專利權人帶來實質好處。簡而言之,USPTO似乎並不認為NFT相關問題,目前嚴重到需要修改專利法的程度。

小結
總之,兩局認為,NFT和區塊鏈技術在智財權領域具有巨大潛力,惟目前尚無迫切需要針對NFT和區塊鏈修改現行智財權法,但對於智能合約法律地位的擔憂或消費者購買NFT所享有權利的困惑,此應可透過其他方式更好地解決。然而,不斷持續發展的技術影響NFT和智財權間相互作用的可預測性,因缺乏法律先例更造成不確定性,故應繼續關注不斷演變的技術和法律環境的應用發展,以便有效管理智財組合(IP portfolios),並避免侵權責任。(3721字;圖1)


參考資料
NFTs-and-Intellectual-Property. USPTO. 2024/03.
Don't Forget About NFTs! USPTO and USCO Issue Joint Study on the Interplay Between NFT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Baker Donelson. 2024/06/26.
The IP of NFTs – USPTO and U.S. Copyright Office Publish Joint Study Results. Womble Bond Dickinson. 2024/03/14.
The USPTO and USCO Delivered a Report to Congress on IP Issues with NFTs – Maintains Existing IP Regime. The National Law Review. 2024/03/13.
UNITED STATES: USPTO and USCO Issue Joint Report on the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of NFTs. INTA. 2024/08/21.
EU Directive 2001/84/EC on the resale right for the benefit of the author of an original work of art.
 
作者資訊:
陳家駿律師  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理事長
 
[1] 但此可透過預先建置之例如以太坊智能合約系統設計從技術上綁定拘束後繼買家遵守
[2] 第一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係在使著作財產權人所有之散布權、與重製物所有人之所有權間之權益獲得平衡,一旦著作財產權人將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之所有權轉讓與他人,不論有償或無償,該著作財產權人受保護之權利即已耗盡,嗣後該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主張散布權限即後手可自由交易,學理上亦稱權利耗盡原則Exhaustion Doctrine
[3] NFT數位創作,標榜作品不論轉換過幾手,每賣一次原作者都可再取得一次轉售權利金(NFT resale right),以保障元宇宙中原作者的創作權益,此智財授權金機制(IP royalty)性質係利潤分享(resale of profit sharing right or resale royalty),可賦與NFT創作者延伸權利並打破現有限制。這種創設是元宇宙中透過智能合約獨特的預先設定,拘束其參與者於NFT交易時,皆需接受此機制之規範。但此種概念並非嶄新,為原創藝術作品作者的利益,歐盟20019月發布第2001/84/EC號版權法相關轉售權追及指令Resale Rights Directive,成員國應提供藝術家關於原創藝術品作者利益之轉售權,在首次轉讓作品後之任何轉售,有權收取藝術作品轉銷售價格之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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