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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聯想訴訟案,倫敦高等法院判決:FRAND權利金金額遠低於InterDigital公告的權利金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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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 君沉吟 發表於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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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針對聯想訴訟案,倫敦高等法院判決:FRAND權利金金額遠低於InterDigital公告的權利金費率
 
針對InterDigital控告聯想侵害3G、4G、5G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案相關訴訟,倫敦高等法院Mellor法官於3 月16日作出判決

倫敦高等法院Mellor法官判決重點


(1) 針對雙方於授權談判期間的表現:


Mellor法官認為:InterDigital持續主張超出公平、合理和非歧視(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FRAND)標準的過高權利金費率(supra-FRAND rates),因此InterDigital的行為並不像是一個自願的專利授權人。

相對地,法院認為聯想拒絕InterDigital所提議的超出FRAND權利金費率是合理的,且聯想雖然偶而會有談判拖延行為,但在大部分談判進程中,聯想仍表現得像是一個自願的被授權方;故聯想仍保有享受InterDigital所承諾FRAND權利金的資格。
 

(2) 針對聯想應支付的FRAND權利金金額:

Mellor法官認為:InterDigital所主張5G Extended Offer的3.37億美元權利金數額,與聯想所主張Lump Sum Offer的8000萬美元權利金數額,兩者均非FRAND範圍內金額。
 

Mellor法官判決:每台華為行動通訊裝置應支付的費率是0.175美元,並據此進一步計算得到:到2023年12月31日為止,聯想應支付3G、4G、5G標準專利的FRAND全球專利授權金為1.387億美元。
 

如此應付權利金總額 (1.387億美元) 顯然比較接近聯想主張金額 (8000萬美元),與InterDigital主張金額 (3.37億美元) 存在較大差額,比例上僅約為InterDigital主張金額的40%。

FRAND權利金決定機制:
類似可比授權合約 (Comparable Agreements) v. 由上而下(Top-Down)

如相關專家文章歸納報導,目前歐美法院判決曾採用兩種途徑來決定FRAND權利金:「類似可比授權合約」 和 「由上而下」。

(1) 類似可比授權合約 (Comparable Agreements)
在華為相關的德國專利侵權訴訟中,德國法院會評估專利權人所提議的權利金費率和其他授權條件是否符合FRAND標準。於此審理過程中,德國法院認為類似可比授權合約對專利權人「所提供授權條件的適當性」具有高度參考價值 -- 可提供權利金費率和授權範圍的可靠參考資訊。

類似可比授權合約係反映全球專利授權實務的行業慣例,因此若在類似背景條件下,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所達成的授權合約數量越多,越能推定專利權人提議的授權條件係符合FRAND標準;如此實施專利技術者拒絕基於類似條件的授權要約可能就是不合理。

依據FRAND的非歧視義務要求,標準必要專利所有權人向具有類似背景情況的被許可人需提供類似授權條件的專利權合約。然而,此義務並非要求專利所有權人一定要提供完全相同授權文字的授權合約才算滿足FRAND的非歧視原則。在提供專利授權合約條款草稿時,德國法院認可標準必要專利所有權人仍享有自由裁量權,只要不同條款間沒有「顯著不同」,且客觀上是「市場正常行為的結果」。

類似地,在英國與美國的多件專利訴訟案中,類似可比授權合約往往也是判斷合理專利權利金金額的基礎。

(2) 由上而下(Top-Down)
在英國Unwired Planet v.華為訴訟案與美國加州地院TCL v. 愛立信(現已被聯邦巡迴法院CAFC撤銷)訴訟案中,針對一個特定標準,法院係透過估計:
(a) 所有標準必要專利的加總權利金費率(aggregate royalty rate),以及
(b) 某位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所持有的專利組合所應分配收到該加總權利金費率的比例。

以美國加州地院TCL v. 愛立信案為例具體說明:
(1)法院先參考愛立信對爭議標準先前所做過的加總權利金估算,而計算得出相關標準的加總權利金費率。
(2)法院估算被認為對爭議標準必要的所有專利家族的總和,
(3)然後估算愛立信對特定標準的必要專利家族的數量,來計算愛立信在總費率中的份額。為了估算爭議標準的必要專利家族數量,法院依賴ETSI所收到的潛在必要專利和專利申請案的聲明、及訴訟雙方提交的證據。當得出「所有爭議標準的必要專利家族總數」和「愛立信所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家族總數」兩個數字後,美國加州地院假定所有標準必要專利均具有相等價值,因此根據數字比例原則計算出愛立信專利組合的FRAND權利金費率。
 
  有利因素 被質疑困難處
類似可比授權合約
(Comparable Agreements)
專利授權談判通常涉及密集的技術和商業討論,只有在雙方提出妥善解決了有關專利價值的所有相關論點後,雙方才能達成協議。因此,原則上,在自願交易中最終商定的條款可以作為專利商業價值的安全指標。 不必然能找到與訴訟案當事人有類似可比性的先前授權合約。

(a) 被授權公司運營條件很少完全相同的,包括:經營規模,產品銷售範圍。

(b) 支付授權金有多種態樣,包括:
一次性付款 (one time lump sum);
銷售額相關的權利金 (running roylaty),可為固定單位費用或授權產品銷售價格的百分比;
其他非金錢對價,例如技術援助、專利轉讓、專利交互授權…
由上而下
(Top-Down)
理論上,由上而下方法可以對 FRAND 率進行相當準確的估計。
1. 欠缺任何特定標準的所有標準必要專利的加總專利權利金費率的可靠數據。

2. 難以確定特定標準相關的所有必要專利家族總數,ETSI所收到的必要專利家族宣告總數不精確,某些專利家族申請案最後可能未被核准,未被標準採用…

3. 假設每件標準必要專利具有同等價值是不合理的,有些專利可能只和標準可選功能(optional),或性能較差的較早版本相關...。


Mellor法官、InterDigital、聯想三方的FRAND權利金計算差異

(1) InterDigital企圖去除相關權利金折扣,以還原出較高的折扣前權利金費率

Anthony Grewe先生是已退休的前InterDigital副總,作證指出下列專利授權金可能的優惠減免(discount)態樣:
 

i) 定額權利金折扣 (Fixed-fee discount):如果雙方簽署的是總額性 (Lump Sum, LS) 或定額權利金授權合約,則被許可人實質上應會獲得固定費用 (FF) 折扣。

ii) 貨幣時間價值折扣 (Time value of money discount):通常每年 10% 左右,部分取決於InterDigital的籌資募款成本。對於原本應是未來可收到的權利金收入,若是能提早收到,避免不確定性,則InterDigital會賦予額外的價值。

iii) 授權期間折扣(Term discount):如果被授權方同意簽署3年或更長時間的授權合約,則有資格享受授權期間折扣,折扣率從3年期的3% 逐漸增加到10年期的最高10%。

iv) 預付款折扣(Pre-payment discount):針對計量權利金 (Running Royalty, RR)授權合約,若先行預付部分權利金,可享有此優惠。

v) 批量折扣(Volume discounts):對於一次性LS授權協議,雙方通過銷售預測來計算未來的應付權利金數額,所達成的一次性付款最後金額計算中,一般會納入批量折扣。

vi) 區域銷售組合折扣(Regional Sales Mix Discount):若被授權方部分產品的製造和銷售係主要在於中國境內("僅限中國的產品"),則有資格享受50%的折扣。

vii) 續約折扣(Renewal Discount):若在前次專利授權合約到期前或到期日附近,被授權方願意續約,則可享有5~20% 間的續約折扣。不過此項折扣,InterDigital一般會有較大裁量權,例如:考量另一方的訴訟紀錄和談判歷史。

InterDigital企圖自總額性權利金 (Lump Sum, LS) 或計量權利金 (Running Royalty, RR)授權金費率中,去除上述這些優惠減免折扣,以還原出較高的折扣前權利金費率 (Pre-Discount Rate, PDR) 來作為FRAND權利金費率。
 

(2) 雙方及法官所採用的類似可比授權合約 (Comparable Agreements) 基礎歧異大

InterDigital的報告中曾分析27件先前專利授權合約,但於修訂版案情陳述(Statement of Case)則是主張其中20件先前專利授權合約是類似可比授權合約,應作為FRAND權利金計算基礎。

可預期InterDigital所選擇的先前授權合約,包含較多授權產品銷售數量較小,但換算單位權利金較高的授權合約,如此有助於InterDigital拉高FRAND權利金。
 

相對地,聯想則主張其中7件先前專利授權合約才是與聯想授權案有關的類似可比授權合約;聯想估計這7件授權合約(6家被授權公司)的權利金收入約佔 InterDigital 2020年總收入的78%,約佔InterDigital授權行動通訊裝置的98%,約佔2013年至 2021年第二季度全球手機總銷量的一半。

可預期,這些合約所換算出來的單位權利金較低,如此有助於聯想主張較低的FRAND權利金。
 

對於2012~2018年期間的FRAND權利金估算,Mellor法認為:InterDigital與LG於2017年所簽署的專利授權合約顯然是最好的類似可比授權合約。三星2014授權金費率太低,蘋果2016授權金費率是異常值,中興2019授權金費率不可靠。華為2016 年的授權金費率與LG 2017年的授權金費率一致;但華為2016年授權合約對應的銷售組合和銷售市長地理分佈差異大,故可比性低。


 
Mellor法官最後係主要採用InterDigital與LG於2017年所簽署的專利授權合約作為類似可比授權合約來做為FRAND權利金分析的起點,並考量2G-3G-4G產品銷售比例、銷售市場是已發展國家與新興國家…等因素後。

每台被授權設備權利金從LG的US$0.24,向下調整比例為0.728,得到聯想每台被授權設備權利金是US$0.175;Mellor法官進而得出聯想應該向InterDigital支付1.387億美元權利金。
 


 
結語
這是英國法院第二次針對標準必要專利(SEP)作出決定FRAND權利金數額的相關判決,因為其判定的US$ 0.175每台權利金數額遠低於InterDigital對外公告的權利金費率:3G標準US$ 0.4 美元、4G標準US$1和5G標準US$1.2。

Iam相關報導,知識產權界廣泛認為此英國法院判決對專利授權運營方而言是重大挫折;因為先前類似的FRAND權利金計算相關判例與審判甚少,難以預知法官會如何看待雙方提供的證據,導致法院最後作出的FRAND專利權利金費率有相當的不確定性而難以預測。(3421個字;圖13;表1)


參考資料:
InterDigital v. Lenovo Judgment, London High Court, 2023/03/16.
London High Court Issues UK's Second-Ever FRAND Determination, RPX Insight, 2023/03/20.
InterDigital's UK setback highlights patent litigation risks, Iam, 2023/03/23.
Patent Dispute Report: Q1 2023 in Review, Unified Patent, FRAND & SEP, 2023/04/04.
Comparable Agreements and the "Top-Down" Approach to FRAND Royalties Determination, Competition Policy International, 2020/07/21.
FRAND Determination in TCL v. Ericsson and Unwired Planet v. Huawei: Same Same But Different? 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Innovation & Competition Research Paper, 20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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