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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機操控價格反托拉斯上訴案 廣明維持原判賠償4.39 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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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May 發表於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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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光碟機操控價格反托拉斯上訴案 廣明維持原判賠償4.39 億美元

關於廣明公司被控光碟機操控價格反托拉斯訴訟上訴案(上訴案號:19-20799)與移交令(Turnover Order)上訴案(上訴案號:20-20235)之合併上訴判決,美國聯邦第五上訴巡迴法院於2020年6月5日裁決如下:
  • 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對「移交令」作出廢棄原移交令內容所載之財產移交時間點。也就是說,聯邦地方法院不同意廣明公司要求延期至5月1日財產移交。依據該判決書,早在4月22日(第二份移交令之日)廣明就必須將其財產移交給代理人Constable Rosen保管,以用來支付於先前賠償 4.39 億美元的反托拉斯判決。
  • 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對「光碟機限制價格反托拉斯訴訟案」作出維持原判之決定,也就是廣明公司維持提高三倍判罰美金438,650,000元。
廣達旗下子公司廣明於2020年6月7日發布重大訊息並說明案件處理過程,以及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一、由於廣明從未直接與惠普(HP)有任何直接交易,僅在2003到2009年間銷售廣明產品至索尼(新力)及菲力普公司的美國海外組裝廠,由其它被告直接銷售予惠普全球各地之分公司之情況有所不同。
 
由於本案件之事實與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 Optronics Corp具有高度的相同性,廣明引用第七巡迴上訴法院在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 Optronics Corp乙案所為之理由向第五上訴巡迴法院主張:「本公司在美國境外製造之產品並銷售至美國境外,爾後透過HP美國境外子公司採購至美國境外組裝,再由HP美國公司購買售給美國消費者」之情勢並不適用美國反托拉斯國內法。因此,這類的間接銷售模式不符合外國貿易反托拉斯改進法(Foreign Trade Antitrust Improvement Act;FTAIA)之例外要件。
 
然而,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合議庭判決書撰寫法官避重就輕,並未就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 Optronics Corp乙案可合適用之理由進行討論,僅以證據法之理由判定HP專家證人之證詞對於銷售產品之可信度足令陪審團作出判決。換句話說,廣明要求惠普將損害賠償之計算「基礎事實」作出說明;這些基礎事實多半由實體採購清單為證。由於惠普的一般證人於一審開庭過程中提供之證詞已有涉及陳述不實之慮。因此,廣明依照證據法之定要求專家證明就其計算之「基礎事實」一併作出說明。
 
廣明於上訴中主張,由於一審開庭過程中,惠普的專家證人並無揭露任何美國惠普或美國海外公司發給任何其它被告或廣明之訂單或訂單數字。進一步,廣明在交叉詰問時,惠普的專家證人也無揭露任何受收資料來源之對象為誰。廣明主張這種非經揭露基礎事實之情況導致專家證人可以在不揭露基礎事實的情況下將惠普的損害賠償灌水至1.76億美元。
 
傳統上美國上訴巡迴法院係為法律審;在忽略「基礎事實」並未被一般證人建立的情況下,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合議庭判決書允許專家證人可夾帶未經揭露的「基礎事實」進入損害賠償計算係在規避廣明對於本上訴案提出的法律主張:間接銷售模式不符合外國貿易反托拉斯改進法(Foreign Trade Antitrust Improvement Act;FTAIA)之例外要件。
 
而在這樣的情況下,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合議庭判決書卻僅以幾行篇幅認為惠普的專家證人所提之1.76億美元損害賠償仍可依照美國證據法作為「可採信之證據」(Admissible Evidence)。
 
二、廣明對第五上訴巡迴法院避重就輕之判決理由以及該判決與其它上訴巡迴法院見解之差異造成美國法令遵循之無從性深表不認同。
 
關於中華民國法院是否會承認該外國判決?
由於廣明是中華民國登記與註冊之公司,惠普仍需取得美國法院終判確定之文件並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法令規定與中華民國法院判決確定後方能執行。
 
然而,廣明認為惠普的一般證人於一審開庭過程中提供之證詞已有陳述不實之慮,加上法院對於本公司主張中華民國法律適用之國際禮讓於不顧,故本案是否有違我國依民事訴訟法判決互惠承認之事仍有「是否許可執行」之疑慮。因此,廣明仍將依美國法律訴訟程序進行救濟,若仍無法得到公平之審判,廣明亦將透過中華民國之司法程序來捍衛公司及股東的權益。
 
本案裁決在台灣執行之可能性,也就是惠普「是否許可執行」論點,美國法院判決認為本案涉及HP海外子公司的採購利益損失有關,因此已經拒絕了廣達的論點。
再根據曾任多年台灣法官的熊誦梅表示,一般來說,台灣法院不會重審,除非台灣法院拒絕接受美國法院判決,但這機率蠻低的。

 
廣明後續動作
本公司將依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內部法之與規範(Rules and Internal Operating Procedur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ppeals for the Fifth Circuit)第四十條提交「複審請願書」(Petition for Rehearing)。同時,也將向第五上訴巡迴法院提交「聯席更審」(Rehearing En Banc)。
 
針對上訴本案到美國最高法院之程序,廣明公司亦會與委任律師進行討論。(1418字;圖1)


後續追蹤報導 
2020.6.18 --
雙方共同宣布達成和解,雙方之間所有既存的法律訴訟與判決執行都終止,不過和解金額、內容均保密未揭露,廣明僅表示,和解結果對業務沒有重大影響,財務狀況應足以支應及維持公司正常運作。就在法院特別明令廣明需交出在台灣與大陸的資產,原訂於6月19日再度開庭審理資產移交令之前夕,雙方達成和解後都將會撤案。外界判斷,以廣明帳面現金近50億元來說,和解金額應該低於此。 


參考資料:
廣明公司當日重大訊息及記者會新聞稿,2020/6/7。
光碟機操控價格反托拉斯訴訟乙案,廣明光電等被告遭提高三倍判賠4.39億美元。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2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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