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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紋晶片案,敦泰控告信煒波瀾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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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Nick & May 發表於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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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指紋晶片案,敦泰控告信煒波瀾再起
 
歷經三年的「指紋晶片領域第一案」又起波瀾。近日,敦泰科技董事長胡正大博士在接受某媒體專訪時,再次強調敦泰科技仍將繼續與信煒將侵權官司打下去,並一再強調莫良華及其相關公司違反了競業限制協定、侵犯商業秘密及專利權屬。敦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台灣敦泰電子公司的子公司。
 
本案事件回顧
提告日期 敦泰科技提告 信煒公司提告 法院裁決 裁決日
2015年11月 敦泰科技(深圳)以莫良華、覃海及其他16名離職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敦泰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莫良華、深圳信煒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敦泰商業秘密為由。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敦泰科技於2015年起訴莫良華及信煒科技侵犯商業秘密案的一審判決公佈,因敦泰科技的諸項訴訟請求證據不足,理由亦不充分,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同時所有產生的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2017年12月7日
2016年10月 敦泰向其客戶及代理商發出信函。
 
信函提及敦泰公司對莫良華及信煒科技提起了專利權屬糾紛訴訟。在信函中,敦泰質疑信煒公司的財務狀況、資金能力、履行承諾的能力。
     
2017年2月   信煒科技狀告敦泰侵害名譽權,稱敦泰公司對客戶的發函內容不實,包括:所聲稱的信煒公司帳戶被凍結為虛假陳述,侵犯了信煒公司的名譽權,對信煒公司的商譽造成了損害。要求敦泰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及公開賠禮道歉。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敦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信煒科技名譽訴訟案二審判決結果出爐。判決要求:
1. 敦泰科技立即停止侵犯信煒科技名譽權行為;
2. 敦泰科技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賠償信煒科技1元人民幣;
3. 在15日內在權威媒體《國際電子商情》或者《電子工程專輯》的網站(編按:簡體中文版)首頁刊登回覆信煒公司名譽的賠禮道歉聲明。聲明應在上述網站首頁保留7天,聲明內容應經過法院核准。
2017年9月29日

 
本案評析
本案是台商在中國打官司的案例,值得大家學習。首先,發信函這件事須謹慎再謹慎,避免在信函中構成名譽損害之情事。涉及商業秘密必須蒐證夠齊全,理由夠充分,否則罪名不易成立。進入法律程序前後,企業需盡量避免犯程序上之錯誤,尤其,在中國打中國本土業者,台商更要有十足準備及備案。


法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針對公司重要的員工離職自立門戶或是投奔敵營,公司常常以訴訟手段來維護自身的權益。較著名的案件莫過於台積電對於其離職員工梁孟松先生所提出的營業秘密訴訟。本案與台積電的訴訟案件相似,莫良華在敦泰科技任職時為該公司發展指紋辨識晶片的重要人員,在離開敦泰科技後自立門戶創設信煒科技,信煒科技的主力產品也是指紋辨識晶片,直接與老東家敦泰科技產生競爭關係,此舉遭受到敦泰科技的以訴訟手段進行打擊也屬意料之事。
 
針對這種前東家控告離職員工的案件,常見的訴訟手段不外乎是以背信、違反競業限制協定、侵犯商業秘密及專利權爭議等方式進行。在此案中,敦泰科技選擇了以違反競業限制協定、侵犯商業秘密及專利權屬等多重訴訟方式進行打擊離職員工,顯見其在此案所企圖展現出的決心與氣勢。不過就侵犯商業秘密一案中敦泰科技敗訴,也讓敦泰科技打擊的決心與氣勢被大大的削弱了。歸咎敦泰科技敗訴的主因在於舉證不足,可見起訴事前證據準備工作的重要性。同時由於各種訴訟手段的舉證要件與內容並不相同,所以公司在平時即必須落實相關的管理與證據留存的工作,否則在臨訟時往往會面臨舉證的困難,最終導致敗訴。
 
因此,公司在日常運營的同時即應就上述各種不同的訴訟手段進行制度性與計畫性的證據保存措施,例如在競業限制協定上應要求員工簽屬相關的合約,合約內亦應清楚載明合法的權利與義務;在公司的商業秘密方面,相關的內部管理措施亦應被落實並記錄,例如秘密機密等級的判定區分、存取權限的管理、秘密狀態的維持等合理的保護措施等。唯有在事前多一分準備工作,才能增加事後訴訟的成功率。(1408字;圖1)
 
 
參考資料:
指紋晶片專利糾紛:信煒起訴敦泰案再起波瀾。EE Times Taiwan, 201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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