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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終判:壓力校驗器專利訴訟 北京康斯特敗訴付169.2萬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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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林長榮 發表於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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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年4月24日的(2017)京民終44、45、46、47、48號民事判決,關於北京康斯特儀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康斯特,網址https://www.constgroup.com/)與北京斯貝克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斯貝克,網址http://www.cspmk.com/)侵害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共五案,針對原審民事判決,經上訴後,該高級法院作出以下終審判決:
 
ㄧ、駁回被告斯貝克上訴,維持原判,裁決:斯貝克立即停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涉案侵權產品的行為,並賠償康斯特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1,691,190元。
二、由敗訴方---斯貝克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
 
本案系爭專利有4件,分別是實用新型專利ZL200820123141.2、外觀設計專利ZL200830133107.9、ZL200830132906.4、ZL200830132905.X,涉及技術係壓力校驗器的結構與設計。
 
係根據上述民事判決書,提出個人的心得淺見,並不代表除個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任何意見。上述判決,主要討論議題:
一、賠償金額確定:
根據專利法第65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相關因素,確定給予ㄧ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在本案ㄧ審期間,康斯特明確主張法定賠償斯貝克未積極舉證及證明其銷售及獲利情況,係屬於對其權利的懈怠。雖然在上訴期間,斯貝克提交了審計報告,但斯貝克在ㄧ審期間有能力但未提供的證據,因此不屬於二審新發現的證據,故該賠償數額並無不當。
 
二、涉案侵權產品是否為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
首先,根據專利法第11條,若為有效專利權,依法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其次,根據專利法第62條,在中國,若實施的技術/設計屬於現有技術/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惟在本案中,斯貝克所提交的現有設計/技術與涉案侵權產品相比有明顯區別且無法證明該區別為慣常設計或簡單改進,或者無法進行全面對比。故涉案侵權產品不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
 
三、涉案侵權產品是否與涉案專利為等同的技術方案或者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1.根據專利法第59條第1款,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在本案中,雖然兩者的技術方案有不同技術特徵,但由於該技術特徵已構成等同特徵,且無其他區別,因此構成等同的技術方案。
 
2.根據專利法第59條第2款,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及14條,兩者雖有區別,但通過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其不足以對普通消費者產生視覺上的顯著影響,且斯貝克在ㄧ審過程中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壓力校驗儀類產品設計空間僅限於兩者間的細微差別處。故兩者屬於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四、以技術方案/外觀設計已被授予專利權為由抗辯是否不侵犯涉案專利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被訴侵權人以其技術方案/外觀設計被授予專利權為由抗辯不侵犯涉案專利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結語
一、康斯特主張法定賠償:雖然法定賠償有範圍限制,由於本案共有五件專利權糾紛,故整體也超過一百萬元的賠償數額。 
二、現有設計/技術的抗辯:在本案中,若有較充分現有設計/技術的證據,應盡早提出,避免造成權利怠惰。 
三、設計特徵與設計空間:授權外觀設計區別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徵通常對其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設計空間較大(或較小),人民法院可以認定ㄧ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或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間的較小區別。故在這類專利侵權訴訟中,需留意設計特徵與設計空間的影響。 
四、以技術方案/外觀設計已被授予專利權為由的抗辯:自2016年4月1日起,被訴侵權人若以具有專利權為抗辯理由,應無法排除可能的侵權行為。 
五、盡早提賠償數額的證據:在本案中,應盡早提出已知且有利於本身賠償數額的證據,應可避免承擔不利的後果。(1270字;圖1)
 
 
判決文連結:
北京貝克斯……………………………………...(2017-京民終44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年4月24日
北京貝克斯……………………………………...(2017-京民終45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年4月24日
北京貝克斯……………………………………...(2017-京民終46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年4月24日
北京貝克斯……………………………………...(2017-京民終47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年4月24日
北京貝克斯……………………………………...(2017-京民終48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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