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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與三星互告事件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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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May & Philip C.F. Wen 發表於 201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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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5日,蘋果公司發動了侵權訴訟,指出三星電子所生產一系列的手持智慧型裝置涉嫌抄襲了蘋果公司的產品設計,其中Galaxy系列的手持式智慧型裝置更是在外型以及軟體介面上,涉嫌抄襲了許多蘋果獨特的產品技術。由於三星與蘋果的複雜利益關係,也讓人好奇三星的反應,是否會選擇與最大客戶徹底決裂成為競爭者,或是和解以便保有最大的客戶。蘋果向三星提出專利侵權、不公平競爭、商標侵權等非法行為,如下:

  1. Patent Infringement,
  2. Federal False Designation of Origin and Unfair Competition,
  3. Federal Trademark Infringement,
  4. State Unfair Competition,
  5. Common Law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nd
  6. Unjust Enrichment

三星也不示弱,2011年4月21日於三個國家的法院提出反擊,對蘋果公司也提出10項的侵權訴訟,有關3G傳輸最佳化與低功率資料傳輸技術。三星在韓國法院提出的五項專利侵權訴訟、在日本提出的兩項侵權訴訟以及在德國提出的三項侵權訴訟。根據訴訟文指出,三星對蘋果的智慧型移動裝置提出許多技術侵權的指控,例如iPhone以及iPad的無線數據傳輸的電力控制;高速封包存取(HSDPA)以及寬帶多碼分工(WCDMA)中,減少封包資料在傳輸過程中錯誤(miss)的機會;手機與電腦的無線數據通訊技術等。這些技術都廣泛的被iPad以及iPhone等行動數據裝置採用,且涉及許多數據裝置的核心價值。

表一、蘋果與三星訴訟戰進展--禁制令

判決日期 案件 勝敗 國家 產品

2011.08.24

Apple v. Samsung 禁制令

Apple 勝訴

荷蘭禁售

三星三款智慧型手機Galaxy S、Galaxy S II、Galaxy Ace

2011.12.02

Apple v. Samsung 禁制令

Apple 敗訴

美國可賣

三星智慧手機Galaxy S 4G、Infuse 4G與平板電腦 Tab 10.1

2011.12.08

Samsung v. Apple 禁制令

三星敗訴

法國可賣

蘋果iPhone 4S

2011.12.09

Apple v. Samsung 禁制令

Apple 敗訴

澳洲可賣

三星平板電腦Galaxy Tab 10.1

2011.12.22

Apple v. Samsung 禁制令 (初判)

Apple 敗訴

德國可賣

三星平板電腦Galaxy Tab 10.1N

2012.01.05

Samsung v. Apple 禁制令

三星敗訴

義大利可賣

蘋果iPhone 4S

2012.01.24

Apple v. Samsung 禁制令

Apple 敗訴

荷蘭可賣

三星平板電腦Galaxy Tab 10.1

2012.01.28

Samsung v. Apple 禁制令

三星敗訴

德國可賣

蘋果iPhone、iPad

2012.01.31

Apple v. Samsung 禁制令

Apple 勝訴

德國禁售

三星平板電腦 Galaxy Tab 10.1 及 Galaxy 8.9

2012.03.14

Samsung v. Apple 禁制令

三星敗訴

荷國可賣

蘋果iPhone 4S

2012.06.26

Apple v. Samsung 禁制令

Apple 勝訴

美國禁售

三星平板電腦 Galaxy Tab 10.1

2012.06.29

Apple v. Samsung 禁制令

Apple 勝訴

美國禁售

三星手機 Galaxy Nexus

2012.07.06

Apple v. Samsung 禁制令

三星上訴成功

美國暫時解禁

三星 Galaxy Nexus 智慧手機在美銷售禁令,暫時解除

2012.07.24

Apple v. Samsung 禁制令

Apple上訴失敗

德國可賣

三星平板電腦Galaxy Tab 10.1N

2012.07.24

Apple v. Samsung 禁制令

Apple上訴成功

德國禁售

歐盟27國禁售三星平板電腦Galaxy Tab 7.7

2012.08.24

Apple vs. Samsung 禁制令

Apple勝訴

南韓禁售

三星智慧手機 Galaxy SII、Galaxy Nexus,以及平板電腦 Galaxy Tab、Galaxy 10.1

三星勝訴

南韓禁售

蘋果 iPhone 4 和 iPad 2

2012.08.24

Apple vs. Samsung 禁制令

Apple勝訴

美國禁售

三星8款智慧手機(Galaxy S 4G、S2 AT&T、S2 Skyrocket、S2T-Mobile、S2 Epic 4G、S Showcase、Droid Charge和Prevail)

2012.09.21

Apple vs. Samsung 禁制令

Apple 敗訴

德國可賣

三星手機

2012.10.01

Apple v. Samsung 禁制令

三星上訴成功

美國可售

三星平板電腦 Galaxy Tab 10.1

2012.10.11

Apple v. Samsung 禁制令

Apple上訴失敗

美國可售

三星 Galaxy Nexus 智慧手機

2012.10.14

Samsung v. Apple 禁制令

三星敗訴

日本可賣

蘋果iPhone 4S

2012.10.17

Samsung v. Apple 禁制令

三星敗訴

澳洲可賣

蘋果iPhone 4S

2012.10.18

Apple v. Samsung 禁制令

Apple上訴失敗

英國可售

Samsung Galaxy tablet三款平板機 10.1、8.9 及7.7

2013.6.5

Samsung v. Apple 禁制令

三星勝訴

美國可售
(總統否決禁售)

AT&T版iPhone 4、iPhone 3GS、iPhone3、iPad 3G和iPad2 3G
(2013.8.3 歐巴馬總統否決ITC對Apple發出禁售令)

2013.8.9

Apple vs. Samsung 禁制令

Apple勝訴

美國禁售
(總統支持禁售)

三星舊款智慧手機/平板機

Source: 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科技產業資訊室整理,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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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蘋果訴狀中指出三星Galaxy S抄襲iPhone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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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敵亦友 關係曖昧
據市場調查,三星的Galaxy Tab堪稱是市面上最快大量上市的Android平板電腦,而三星的智慧型手機Galaxy S的銷售量在短時間內達到1000萬隻,由於目前Android手機廠仍是採用機海策略,若一隻手機能夠銷售到千萬隻,勢必會對iPhone造成莫大的威脅,推測也是訴訟的主因之一。外界指出,蘋果的用意除了警告三星的智慧型手機或平板機可能會影響到蘋果的市占率,另外以後對於蘋果向三星採購的談判籌碼,會有增加的效果。

由於蘋果的許多產品其關鍵的零件組都係由三星負責代工,換個角度,也只有三星有這個規模與解決方案,可以整體的幫蘋果的產品製造其關鍵零件組。根據三星的資料指出,蘋果在2010年向三星的採購總額,達到了57億美金,蘋果公司約佔三星公司2010年半導體業務營收的17%,成為三星最大的客戶,並且在三星數項產品上成為了最大的購買者,但也因如此,蘋果似乎過度依賴三星了。


蘋果規避"雞蛋放一個籃子"風險
或許蘋果早就意識到這個問題,在iPhone 5進入量產時,有耳語傳出蘋果會慢慢的脫離對三星的依賴,例如iPhone以及iPad的心臟,A5處理器,原本係由三星代工製造,後來傳出將委託台灣積體電路公司(TSMC)代為生產;而iPad/iPhone另一項重要零件—-螢幕,原由三星代為生產製造,採用了三星的先進視網膜顯示技術(Retina Display),但在iPhone 5後,也可能轉單委託日本東芝(Toshiba)公司代為生產製造,以便脫離對三星的過度依賴;甚至是,佔有三星記憶體出貨有極大比重的蘋果行動裝置,也傳出首次將iPhone/iPad的記憶體釋放給非三星的企業,其中控制IC將由台灣的力晶半導體代工,而華邦電也受惠於瑞薩(Renesas)以及爾必達(Elpida)的牽線與合作關係,將代工iPhone/iPad上的快閃記憶體(Flash Memory)。據日刊工業新聞(Business Line)報導,蘋果已選中夏普(Sharp)來開發新一代低溫多晶矽液晶顯示螢幕,供iPhone 6使用。


三星應戰採取多國訴訟並行的策略
三星旗下生產智慧型手機與平板電腦等,採用了作業系統為Google Android,而Android手機則是蘋果電腦最大的敵人,這讓蘋果電腦非常的矛盾,因為三星既是供應商但也是競爭對手。三星自己本身也許知道這個問題,遲早要和蘋果公司攤牌,所以在受到蘋果公司的第一波提告後,六天內迅速的開始反擊,這意味著三星不會在意失去蘋果這個大客戶,反而選擇攤牌與蘋果正面對抗,代表了三星的最終目的,仍舊是以發展自我品牌為主,三星並不在意失去蘋果的訂單。訴訟耗費有形及無形成本是很高的,一案跑三個國家的法院,成本至少乘三倍,看來三星真是拼了。

甚至,三星相信流失的訂單可以從自有品牌的產品來彌補,從這個角度想,其實應該擔心的該是蘋果公司。因為蘋果公司已經開始出現過度依賴三星的現象出現。例如其A5處理器,其中有許多核心關鍵技術即是由三星協助開發出來的,而這其中就包含了數項三星的專利,蘋果幾乎是被綁死的狀態,外界推測這也可能是蘋果一直延遲A5交由台積電代工的原因。


小結
目前,蘋果仍舊在慢慢的脫離對三星的過度依賴,所以蘋果興訟意在警告三星,仍未達到撕破臉的階段,但是,是否打草驚蛇了,反而給三星反擊的機會。從三星在短短6天內備妥反擊的戰書,戰場轉向美國以外的法院提告,由此可見,三星的態度很明顯,不會妥協,必要的話可以馬上斷絕和蘋果的供應鏈關係。真正重要的階段,應該是往後蘋果的動作。如果蘋果再度大規模的反擊回去的話,可能代表著三星和蘋果不再有合作的機會了。從台灣廠商的角度來看,這也許是個轉單的機會,因為三星不做的事情,台灣廠商都有能力做。(1322字;表2)

表一、專利訴訟案件基本資料:蘋果與三星電子互告

訴訟名稱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et al v. Apple, Inc.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et al v. Apple, Inc.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et al v. Apple, Inc. Apple Inc. v.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et al Apple Inc. v.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et al
提告日期 2011年6月28日 2011年6月29日 2011年6月29日 2011年7月05日 2012年2月08日
原告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Samsung Telecommunications America, LLC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Samsung Telecommunications America, LLC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Samsung Telecommunications America, LLC

Apple Inc. Apple Inc.
被告 Apple, Inc. Apple, Inc. Apple, Inc.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 Inc.
Samsung Telecommunications America, LLC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 Inc.
Samsung Telecommunications America, LLC
案號 337-TA-794 1:11-cv-00573   337-TA-796 5:12-cv-00630
訴訟法院 US ITC Delaware District Court 英國與義大利 US ITC California Northern District Court
系爭專利 US7,706,348
US7,486,644
US6,771,980
US6,879,843
US 7,450,114
US7,706,348
US7,486,644
US6,771,980
US6,879,843
US7,450,114
US7,706,348
US7,486,644
US6,771,980
US6,879,843
US7,450,114

US 7,479,949
US RE 41,922
US 7,863,533
US 7,789,697
US 7,912,501
US D558,757
US D618,678

US5,946,647
US6,847,959
US8,046,721
US8,074,172
US8,014,760
US5,666,502
US7,761,414
US8,086,604

三星反訴:(2012.4.18)
US7756087
US7551596
US7672470
US7577757
US7232058
US6292179
US6226449
US5579239

系爭產品 無線通訊裝置用於iPod Touch、iPad、iPhone 無線通訊裝置用於iPod Touch、iPad、iPhone 無線通訊裝置用於iPod Touch、iPad、iPhone Galaxy系列手機與平板機產品 Galaxy Nexus
訴狀下載    
(preliminary injunction)

 

訴訟名稱 Apple Inc. v.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et al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v. Apple Inc.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et al v. Apple, Inc. Apple Inc. v.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et al
提告日期 2011年4月15日 2011年4月21日 2011年4月27日 2011年6月22日
原告 Apple Inc.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Samsung Telecommunications America, LLC

Apple Inc.
被告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 Inc.

Samsung Telecommunications America, LLC

Apple Inc. Apple, Inc.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 Inc.
Samsung Telecommunications America, LLC
案號 4:2011cv01846   3:2011cv02079  
訴訟法院 California Northern District Court 南韓首爾、日本、德國等法院 California Northern District Court 南韓首爾
系爭專利 US7844915
US7853891
US7863533
USD602016
USD618677
USD627790
US6493002
US7469381
US7669134
US7812828
南韓首爾(5項專利侵權)、日本(2項專利侵權)、德國(3項專利侵權) US7,675,941
US7,362,867
US7,447,516
US7,200,792
US 7,386,001
US7,050,410
US6,928,604
US6,292,179
US7,009,626
US 7,069,055
 
系爭產品 三星的Galaxy S 4G、Epic 4G、Nexus S智慧型手機,和Galaxy Tab平板電腦 iPad and iPhone Apple iPhone 3G, iPhone 3GS, iPhone 4, iPad 2 3G, iPad 3G 三星Galaxy S手機
訴狀下載

download.gif (訴狀)

download.gif 蘋果取得禁售令(20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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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1cv01846]與[3:2011cv02079]併案審理

 

Source: 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科技產業資訊室整理,2011/06

[4:2011cv01846]與[3:2011cv02079]併案審理

2012.5.21審庭前雙方精簡(streamline)後,Apple's Claims and Defenses:

Apple 同意解除 (dimiss) 專利:

系爭專利 調整 權利項 (2012.7.23) 調整 權利項 (2012.7.29) 功能
US7,812,828 All claims   ellipse-fitting algorithms to interpret touches
US 6,493,002 Claims 4, 6, 7, 9, and 10   status bar
US 7,469,381 Claims 2, 3, 5, and 10 Claim 19 rubber-banding effect when over-scrolling
US 7,663,607 Claims 2, 3, 6, 7, and 10   touchscreen hardware
US 7,920,129 Claims 1, 5, 9, 10, 12, 14, and 16   touchscreen hardware
US 7,844,915 Claims 7 and 14-21 Claim 8 gestures
US 7,853,891 Claims 14-15, 17-21, 23, 39-40, 42-46, 48, 51-52, 55-56, 64-71, and 73-74   timed window
US 7,864,163 Claims 5, 8-9, 29, 33-34, 36, 38, and 52 Claim 50 tap to zoom and navigate
設計專利      
USD622,270      

Apple 繼續維持訴訟 Design Patents 專利

設計專利 調整 (2012.07.23) 調整 (2012.07.29)  
D504,889 V v iPad 2 body style
D593,087 V v iPhone body style
D618,677 V v iPhone body style
D604,305 V v iPhone GUI
D617,334 V   iPhone GUI
D627,790 V   iPhone GUI

Apple 繼續維持訴訟 trade dress 專利

商品外觀與包裝 繼續維持訴訟  
trade dress Registration Nos. 3,470,983 V iPhone
trade dress Registration Nos. 3,457,218 V iPhone
(unregistered) trade dress V iPhone 3G
(unregistered) trade dress V iPhone/iPhone 3G/iPhone 4
(unregistered) trade dress. V iPad and iPad 2

Apple 同意解除 (dimiss) trade dress 專利

商品外觀與包裝 解除  
trade dress Registration No. 3,475,327 x iPhone
unregistered trade dress x the original iPhone and the iPhone 4

Apple 同意解除 (dimiss) Trademark 專利

Registered Trademark 解除 說明
3,889,685 x settings icon
3,889,642 x messaging icon

Apple 繼續維持訴訟專利 (Trademark)

Trademark 維持 說明
3,886,200 v yellow and green sunflower for photos
3,886,169 v yellow notepad for ─notes
3,886,197 v male silhouette on spiral notebook for ─contacts
3,886,196 v green and white phone handset for making phone calls
2,935,038 v eighth note and CD for iTunes music service
US Application 85/041,463 v white circle with 2/8 musical note for iTunes music service

Samsung's Claims and Defenses

Samsung 同意解除 (dimiss) 專利:

US7,200,792
US7,386,001
US7,079,871
US7,050,410
US7,069,055

Samsung 繼續維持專利 Docket 927 (5/7) 調整 Docket 1277 (7/23) 調整 (7/29) 調整
US6,928,604 Claims 17 and 18 all remaining claims dismiss  
US7,675,941 Claims 10, 11 and 15 Claims 10 and 15 Claims 10 and 15
US7,362,867 Claims 25 and 26 Claims 25 and 26  
US7,447,516 Claims 15, 16 and 17 Claims 15 and 16 Claims 15 and 16
US7,546,893 Claims 10 and 12 Claim 10 Claim 10
US7,577,460 Claim 1 Claim 1 Claim 1
US7,698,711 Claims 9 and 10 Claim 9 Claim 9
訴訟大事紀

2011

04-27三星又向美國北加州聯邦法院對蘋果公司提告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1年4月27日三星 又向美國北加州聯邦法院對蘋果公司提出侵權訴訟,要求下令蘋果公司停止繼續侵犯三星的專利技術,並且要求蘋果對於過去的侵權行為做出賠償,而這次的侵權訴訟的爭議技術也與在三國所提出的侵權訴訟系爭專利類似。 這十項三星專利這次鎖定手機核心通訊專利,僅有兩項為軟體方面的專利,這也意味著三星仍然鎖定著蘋果 iPhone/iPad 處理器 A5 係由三星所製造的優勢,故其核心通訊技術勢必包含了許多三星的專利。


06-17法官拒絕三星要求檢查蘋果尚未上市的產品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1年6月17日美國北加州聯邦法院法官Lucy H. Koh拒絕三星請求,認為三星要求檢查蘋果尚未曝光或發表上市的產品,顯然是有失公平 (與此次訴訟內容無直接關聯)。另一方面,從法院相關說明內容來看,蘋果若想要針對三星疑似侵權產品取得在美國境內禁售命令,在現行階段則仍無法獲得同意執行,畢竟會購買三星產品的使用者,並不見得一定會購買蘋果旗下產品。


06-21Apple新取得一項觸控專利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1年6月21日由美國專利局(USPTO)批准蘋果取得1項多點觸控與螢幕互動技術專利(US7,966,578),很有可能成為打擊競爭者的利器,尤其是針對三星的訴訟。


06-22蘋果於南韓首爾中央地區法院對三星提告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1年6月22日蘋果於南韓首爾中央地區法院對三星提出侵權控訴,指出三星Galaxy S 、Galaxy S2、Galaxy tab等產品有涉嫌抄襲iPhone 3G。蘋果還要求三星賠償1億韓元(約新台幣267萬元)。


06-28三星於美國ITC及Delaware法院控告蘋果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1年6月28日三星於美國ITC及Delaware法院控告蘋果,並且在美國ITC提出禁制令要求對蘋果涉嫌產品禁止進口。提出5項專利指控蘋果侵權,其中348專利戰力彪悍曾經打過 Sony Ericsson,最後和解收場。


06-29三星再度控告蘋果於英國與義大利兩地的法院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1年6月29日三星再度開火於英國與義大利兩地的法院,控告蘋果侵權,有關ipod、ipad、iPhone等產品。 三星透露,可能會於歐洲再提出其他的專利訟案。


06-30北加州法院同意兩案併案審理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1年6月30日三星以「簡化法律程序」為由,北加州法院同意[11-cv-01846]與[3:2011cv02079]兩案併案審理。


07-05蘋果再告三星,戰力層級提高至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1年7月5日蘋果再告三星,戰力層級提高至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同時提出7項重量級核心專利。要求美國ITC下令禁止三星Galaxy系列手機與平板機產品進口美國。


08-09德國杜塞道夫地方法院發出禁售令,禁止三星生產的Galaxy Tab 10.1平板電腦輸入荷蘭以外的歐盟會員國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1年8月9日 德國杜塞道夫(Dusseldorf)地方法院已發出臨時禁令,禁止三星生產的Galaxy Tab 10.1平板電腦輸入荷蘭以外的歐盟會員國,但全案仍可上訴。在澳洲市場,三星已同意在蘋果侵權官司未明之前,將暫停Galaxy系列產品輸入澳洲。

這次蘋果得以成功限制三星Galaxy平板電腦銷售的禁制令是根據蘋果在歐盟註冊的設計專利號000181607。從該設計專利之外觀來看,幾乎可能限制業界其他廠商製造進入平板機市場的機會,因為整體外觀設計頗不具識別性,卻也取得設計專利,將產生市場更多紛爭局面。[下載:download.gif 蘋果的設計專利號000181607]

三星的手機和平板電腦,收益占公司2011第二季營收達三成。分析師預估,2011年度三星平板電腦的銷量上看750萬台,而蘋果2011上半年就在全球售出1,400萬台iPad。


08-16三星抗告成功,德國法院解除三星電子平板電腦Galaxy 10.1在歐盟的禁售令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1年8月16日三星抗告成功,德國法院暫時部分解除三星電子平板電腦Galaxy 10.1在歐盟的禁售令,先前法院裁定該產品不得在歐盟多數國家販售,現在暫時禁止令的範圍縮小至德國與荷蘭。因為蘋果與三星在荷蘭有另一起侵權訴訟案,預計在8月25日舉行聽證會。


08-24荷蘭海牙地方法院發出禁售令,禁止三星電子的Galaxy S、Galaxy S II、Galaxy Ace等三款智慧型手機在荷蘭境內銷售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1年8月24日荷蘭海牙地方法院作出臨時判決(preliminary injunction ),禁止三星電子的Galaxy S、Galaxy S II、Galaxy Ace等三款智慧型手機在荷蘭境內進行銷售。不過,三星的其它智能手機及平板電腦“Galaxy TAB 10.1”等則未被列入禁售名單。荷蘭法院臨時判決文下載:download.gif

蘋果公司於今年(2011)6月向荷蘭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三星智慧型機和平板電腦共侵犯了蘋果的3項技術專利及1項設計專利,提出申請禁止銷售及進口相關產品。

蘋果提出本案系爭專利:EP 2059868; EP 2098948 ; EP 1964022 ;CDR 181607-0001(設計專利)。

系爭專利 專利家族
EP 2059868 US 2006-824769 (2006.09.06)
US 2007-883785 (2007.01.06)
US 2007-879253 (2007.01.07)
US 2007-879469 (2007.01.08)
US 2007-937993 (2007.06.29)
US 2007-947118 (2007.06.29)
US 2007-848210 (2007.08.30)
EP 2098948 US20090228901A1
EP 1964022
(EP 20080903)
US7657849
CDR 181607-0001  

根據知名專利觀察家Florian Mueller的Foss Patent網站報導,在荷蘭法院公聽會上,針對其中1項專利( EP1964022也是專利家族 US7657849 )有關螢幕滑動解鎖(swipe-to-unlock )技術,三星提出先前技術佐證,證明在2005年12月23日瑞典手機商Neonode 生產Neonode N1m 手機已使用該技術,只是未搭配手勢於觸控板上使用。結果使得荷蘭法院認為蘋果EP1964022專利技術是顯而易見(obvious),間接否定蘋果EP1964022專利。

三星提出EP1964022先前技術佐證資料

Neonode 生產Neonode Nim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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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pen Video Project
ACM CHI 1992 Issue 77 - Touchscreen Toggle De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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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tar R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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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法院將於9月9日宣判公聽會結果,如果蘋果EP1964022專利被荷蘭法院認為專利無效,將有機會影響宏達電、摩托羅拉在美國的訴訟,因為於蘋果也用這項專利在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控告他們。[後註:荷蘭法院於9月9日初判EP1964022專利無效]

從國際大廠訴訟戰學到的寶貴經驗:為何蘋果在歐洲選擇荷蘭法院提告;因為荷蘭是三星電子向歐洲出口產品的一個重要的分銷中心,打擊銷售管道網絡,迫使三星電子不得不重建其物流體系。


09-07蘋果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控告三星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蘋果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向三星電子提起專利訴訟,索賠1億日圓,2011年9月7日進入第一次聽證會階段。針對三星產品外觀設計,侵犯蘋果的iPhone與iPad。

根據市調單位Strategy Analytics統計數據顯示,三星Galaxy S手機在日本2011第一季的市場銷量遠超越過iPhone。


09-09德國Dusseldorf法院維持禁制令 禁止三星平板電腦Galaxy Tab 10.1在德國禁售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1年9月9日德國Dusseldorf法院維持8月9日發出的暫時禁制令,駁回了三星推翻禁令的申請,將禁止三星平板電腦Galaxy Tab 10.1在德國禁售。

審判長布克納霍夫曼(Johanna Brueckner-Hofmann)宣判時表示:

  • 也不會如蘋果要求禁止這款平板電腦在歐盟其他國家販賣,因為杜塞道夫法院不具備對三星發出歐盟27國之禁售令的管轄權 。
  • 認定蘋果的簡約設計,並非平板電腦唯一的技術解決方案。
  • 消費者普遍存在印象,Galaxy Tab 10.1的外觀和蘋果在歐洲保護的設計很相近。
  • 就外觀設計而言,三星的平板電腦沒有與蘋果保持足夠距離。法庭並未實際去比較三星的Galaxy平板電腦和蘋果iPad,而是從蘋果在西班牙智慧財產局註冊的歐盟設計專利而論。(下載:download.gif蘋果的設計專利號000181607]

市調機構Strategy Analytics的估計指出,德國禁售的判決可能使三星今年最多減少50萬部平板電腦。

另外,三星平板機可否如期在澳洲上市,已二度延後,目前至少要等到9月底之後。

三星10.1吋平板電腦禁售,供應鏈出貨則恐受影響,例如:面板及觸控面板供應商元太、洋華、介面,而內部連接器廠商宏致,IC通路商至上等。


09-12三星在法國法院對蘋果提告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1年9月12日三星在法國法院對蘋果提告,以三項專利指控iPhone及iPad侵權,有關 3G UMTS 技術。


09-16三星向澳洲聯邦法院對蘋果提起訴訟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9月16日三星向澳洲聯邦法院對蘋果提起訴訟,稱蘋果iPhone和iPad侵犯其7項專利,有關於無線通信標準專利。


10-04蘋果正式拒絕三星提議加速聽證程序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澳洲訴訟2011年10月4日蘋果正式拒絕三星提議。三星電子曾於9月30日向蘋果提議,三星承諾將協助加速聽證程序,換取蘋果同意三星Galaxy 10.1平板電腦立即在澳洲推出。但兩造已向澳洲聯邦法院明確表示,該項提議沒有繼續發展的可能性。

9月30日 三星已同意Galaxy 10.1平板電腦將拿掉2項被蘋果指控侵權的特性,使雙方在澳洲的侵權專利訟訴項目僅剩下一項有關觸控顯示技術的專利。

三星Galaxy受限於禁制令,已二度延後在澳洲上市,同時也影響Galaxy 10.1平板電腦的商業生命。這也是典型的以專利戰阻擾對手的競爭產品上市。澳洲法院判決結果將在近日內出爐。

根據瑞士信貸6月份發表的研究報告,蘋果在澳洲已賣出50萬台iPad。

華爾街日報指出,另一關鍵的官司將是10月在美國加州San Jose地方法院的初判結果,因為美國市場是三星最大地區。


10-13澳洲法官同意蘋果要求而裁定,暫時禁止三星Galaxy Tab 10.1平板機在澳洲銷售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1年10月13日澳洲法官同意蘋果要求而裁定,發出暫時禁止三星Galaxy Tab 10.1平板機在澳洲銷售。

三星侵犯蘋果的兩項專利(AU2007286532 與AU2005246219),有關於觸控螢幕及手勢輸入技術。

在三星與蘋果之間在澳洲的專利訴訟解決前,先禁止三星Galaxy平板機在澳洲銷售。這項裁決意味著三星這款Galaxy平板機產品壽命正走向死亡命運,因為Galaxy平板機已在德國、澳洲等國禁售,是否會漫延至其他國家,美國法院宣判將是下一個關鍵。


10-17三星電子在日本和澳洲控告蘋果iPhone 4S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1年10月17日三星電子分別在日本和澳洲控告蘋果最新iPhone 4S侵犯3項專利權( US7,675,941;US7,447,516;US7,486,644),有關FRAND 4G標準技術,三星要求法院對iPhone 4S發出禁售令。


11-16三星與蘋果手機戰 引來歐盟關切專利壟斷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1年11月16日歐盟消費電子產品反托拉斯部門主席Per Hellstroem在倫敦表示,歐盟將「初步調查」試圖瞭解蘋果和三星運用專利的實際內情。他說:「無人提出正式指控。當我們認為存在的爭議,可能牽涉競爭問題時,我們便有權向多方發出提供資料的要求。」


11-29三星抗告成功 Galaxy平板機有機會在澳洲上市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1年11月29日 澳洲聯邦法院駁回蘋果提出臨時非正審禁制令(interim interlocutory injunction),有關於在澳洲暫停出售三星平板機Galaxy Tab 10.1。但是,法院同意蘋果提議延遲至12月2日下午4時發布取消暫時禁制令。三星平板機Galaxy 急於耶誕節檔期上架搶市。

據彭博社12月2日報導,三星平板電腦在澳洲銷售禁令解除再延一週至12月9日。澳洲高等法院法官海登(Dyson Heydon)對三星Galaxy Tab 10.1銷售禁令解除延長,等待蘋果上訴請求結果後,法院才會下令解除禁令。

這是2011年11月25日舉辦聽證會後,法官群代表Foster推翻了10月14日法官Annabelle Bennett裁決對三星Galaxy Tab 10.1發出臨時禁制令。

這算是三星的一場勝利,暫時性為Galaxy平板機突圍成功。但是,三星仍侵犯了蘋果的兩項關鍵專利(AU2007286532 與AU2005246219),有關於觸控螢幕及手勢輸入技術。雖然,三星已進行迴避設計並推出修改版Galaxy Tab 10.1N。但是,蘋果立刻於11月28日向德國法院提交申請,希望對三星Galaxy Tab 10.1N發布臨時禁令。


12-02美國法院駁回蘋果要求三星智慧手機與平板電腦在美國禁售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蘋果告三星案[4:2011cv01846],提議要求初步禁售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2011年12月2日美國加州聖荷西美國地方法官Lucy Koh駁回蘋果要求三星智慧手機Galaxy S 4G、Infuse 4G與平板電腦 Tab 10.1在美國禁售。

蘋果主張三星侵犯了三項外觀設計專利: USD618677、USD593087、USD504889。其中,Galaxy Tab 10.1侵犯889專利,而Galaxy S 4G、Infuse 4G侵犯677及087專利。另外,三星還侵犯一項蘋果的發明專利US7469381,係於觸控面板上Scrolling使用的方法,侵權產品包括:Galaxy Tab 10.1、Galaxy S 4G、Infuse 4G及Droid Charge Phone。

法官在判決書表示:「無法明確看出三星的被控產品,造成蘋果無可挽回的傷害或失衡的情事」,所以,法院駁回蘋果要求三星產品在美國禁售。

美國法院拒絕對三星的初步禁令,顯示了蘋果的外觀設計專利的戰略價值低。同時,根據專利博客網Foss Patents也認為,蘋果高估了外觀設計專利的攻擊力。事實上,外觀設計專利的有效範圍是狹宰的,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是不清楚的。所以,蘋果採取「外觀設計專利 」的訴訟戰略是難以展現戰鬥力,造成這次挫敗的主因。

三星提出智慧型手機外觀設計之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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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提出平板機外觀設計之前案

事實上,在美國要取得禁令(injunction)是不容易的,並贏得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更是難上加難。蘋果本身應該也清楚這狀況,畢竟初步禁令僅是臨時性。

另外還有一個因素,根據法庭文件顯示,蘋果曾向諾基亞和IBM提供Apple操作系統iOS軟體的專利授權(US7469381),並在2010年11月的和解談判中試圖向三星電子提供該專利授權。法庭認為,蘋果此前向其他公司提供過這一專利的授權,這意味著可以以合理的專利費來補償蘋果的損失。

該專利US7469381,與iOS系統中的“滾動”(list-scrolling)功能有關,當使用者滾動網頁至邊界之後,iOS會顯示背景圖案。在去年(2010)夏季曾向諾基亞提供這一專利的授權,滾動是iOS中最具特色的功能之一。

蘋果在最新的專利訴訟中再次提到了這一專利,不過法庭以曾經行使專利授權行為為由,否決了蘋果的請求,沒有對三星電子的產品發出初步禁令。

蘋果高估了外觀設計專利的戰略價值,給了三星一次反轉機會。我們認為三星和蘋果之間的司法不確定性風險正在消除。換句話說,目前形勢變得對三星有利。

看來也證實了三星設 2 億美元與蘋果打專利持久戰。日前,三星執行長崔志成接受《韓國時報》採訪時表示,三星將於 2012 年加大應對 Apple 法律訴訟的力度,特別設置 2 億美元的專用基金。

美國法院判決文下載:
download.gifOrder-Denying-Apple-PreliminaryInjunction Against-Samsung 

 

法院不慎洩密:蘋果授權觸控技術給Nokia與IBM

Nokia 與 Apple 專利大和解時,達成部分專利交叉授權協議,外界一直無法得知蘋果授權哪些專利給Nokia。

終於,在2011年12月2日美國法官魯西·科爾(Lucy Koh)當天的裁決書中,不慎意外披露了有關的細節。這是在 蘋果告三星案[4:2011cv01846], 蘋果提出對三星禁制令時,美國法院駁回蘋果的判決書,其中不慎洩漏,蘋果將一項觸控設備的關鍵專利授權給了諾基亞和IBM,專利涉及在觸控設備上滑動文檔與圖片。

因為,蘋果內部報告評估三星手機及平板機對蘋果的衝擊,認為現有蘋果客戶不會移轉到三星產品,反而三星智慧型手機對Android市場產生侵蝕作用。

對於禁售令反駁,三星提出的一個理由是全球觸控式智慧手機需求巨大,蘋果一家難以滿足市場需求,但是蘋果提出證明已將觸控技術授權給諾基亞和IBM。


12-08法國法院駁回三星要求對蘋果iPhone 4S提出禁售令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1年12月8日法國法院駁回三星要求對蘋果iPhone 4S提出禁售令。被駁回的主要理由,蘋果iPhone 4S使用的3G晶片是博通的技術專利,有三星專利權耗盡及蘋果有效使用而構成不侵權事實。


12-09三星平板電腦禁售解除 成功登陸澳洲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1年12月9日澳洲高等法院宣布駁回蘋果對三星的禁售令上訴,三星Galaxy 10.1平板電腦逆轉成功,三星電子即刻宣布準備在澳洲全面舖貨,全力衝刺耶誕節熱賣檔期。

判決結果出爐後三星即刻表示,耶誕節前Galaxy 10.1就能在澳洲上市,其中三星16GB的Wi-Fi版定價579澳元(約590美元)與蘋果iPad的16GB Wi-Fi版售價一樣,兩者較勁意味濃厚。

蘋果已連敗兩個主戰場--美國及澳洲,看來「 現實扭曲力場 」的力量隨著賈伯斯的逝世而失效。三星的律師團果然厲害。


12-16三星再度在德國 Mannheim 法院以四項專利攻擊蘋果 iPhone 4S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1 年 12 月 16 日三星再告蘋果在德國 Mannheim 區域法院,針對 iPhone 4S 提出兩件新控訴案,分別各以兩件專利,共計 4 項專利。其中兩項是 FRAND 原則使用的專利 EP1720373( 曾經用於法國及義大利 ) 與 EP1679803 ,只是,歐盟正在進行初步調查標準基本 (standards-essential patents) 專利可能構成濫用的不公平競爭問題,令人不解的是為何三星還要拿這兩項專利當武器?另外兩件專利 DE10040386 與 EP1215867 ,有關於語音輸入方法技術,應該是針對 iPhone Siri 語音輸入功能。

系爭專利

專利標題

對等專利

EP1720373 曾經用於法國及義大利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reporting inter-frequency measurement using RACH message in a communication system

US2006/0252377
EP1838126B1
DE602006009066

EP1679803

method for configuring gain factors for uplink service in radio telecommunication system

US7,668,563

DE10040386

speech output device for data displayed on mobile telephone converts data from display into speech data for output via loudspeaker

US6937700
CN1285700A
JP2001086203A2
GB0020245A0

EP1215867

emoticon input method for mobile terminal

US7835729
DE60135898

2011 年 12 月 16 日這天真是忙碌的一天,德國 Mannheim 區域法院也進行兩件聽證會開庭,有關三星告蘋果的 3G 通信專利 (EP1188269 ;對等專利 US7,706,348) 使用通訊基頻晶片而衍生專利耗盡問題,蘋果使用高通 3G 晶片是受益於高通與三星簽定合約。但是,三星宣稱蘋果一直不透露其 3G 晶片供應商是誰,在資訊不透明之下,而與高通簽署了 3G 授權合約,反而使蘋果間接也受到合法智財保護。 ( 學習到經驗:不要隨意公開自己的供應商,同時要約束自己的供應商守口如瓶 )

另一件聽證會是蘋果告三星有關滑動解鎖的專利 EP1964022 ,進行專利侵權權利項的討論。法官對於影像滑動之移動 (move) 定義,應該是從 A 點到 B 點之間移動,而不是指開始點到結束點。


12-20三星改版Galaxy Tab 10.1N德國法院初判無侵權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1 年 12 月 20 日蘋果告三星案,德國Dusseldorf地方法院法官初判結果,對於三星改版新平板機 Galaxy Tab 10.1N的外觀重新設計後,規避原來侵權產品 Galaxy Tab 10.1,認為新版已無侵權疑慮。而最終判決將在聽證會後,預定將會在 2012年2 月 9日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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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Galaxy Tab 10.1  右: Galaxy Tab 10.1N


2012

01-06義大利法院駁回三星要求對蘋果iPhone 4S提出禁售令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 年 1 月 6 日義大利法院駁回三星要求對蘋果iPhone 4S提出禁售令。被駁回的主要理由,蘋果iPhone 4S使用的3G晶片是博通的技術專利,有三星專利權耗盡及蘋果有效使用而構成不侵權事實。目前,三星對iPhone 4S禁售令被駁回,在歐洲已有三個國家:荷蘭、法國及義大利。


01-17蘋果在德國再告三星侵權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 年 1 月17日在德國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蘋果再告三星生產的智慧手機 及平板電腦 涉嫌侵犯蘋果的設計專利為由,再次申請臨時禁售令,其範圍為整個歐洲地區。禁售對象包括三星電子的GALAXY S Plus和GALAXY S2等10款智慧手機及五款平板電腦 。

不解為何蘋果再以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為策略?2011年8月,蘋果贏得德國法院頒布的Galaxy Tab 10.1禁售令,但是三星已於11月推出改版的Galaxy Tab 10.1N突破此一禁令。


01-24荷蘭法院駁回 蘋果要求禁售三星平板機Galaxy Tab 10.1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 年 1 月24日荷蘭法院駁回蘋果公司要求禁售三星電子Galaxy Tab 10.1平板電腦的上訴。

蘋果公司去年(2011)八月,曾向荷蘭法院提出申請,要求禁售三星電子Galaxy Tab平板電腦,而2011年10月時被駁回。當時該法院也駁回三星要求禁售蘋果iPhone, iPad侵害其第三代移動通信技術專利。


01-28德國駁回三星要求禁售蘋果iPhone、iPad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 年 1 月28日德國Mannheim地區法院駁回三星電子求禁售蘋果iPhone、iPad。三星電子表示這項裁決僅涉及多項專利中的其中1項。

德國法院當天做出的判決,涉及三星向蘋果發起的三項移動技術專利訴訟當中的一項,德國法院2011 年 12 月 20 日對其中的另外一項專利訴訟做出了駁回判決,並將在2012年3月2日對第三項專利的訴訟做出判決。


01-31三星兩款平板電腦Galaxy 10.1 及 Galaxy 8.9在德國禁售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蘋果勝訴,2012 年 1 月31日德國杜塞爾多夫法院宣判三星 Galaxy 10.1 及 Galaxy 8.9 這兩款平板電腦,禁止在德國銷售,理由是與蘋果的iPad外觀設計相似度太高。但是,去年(2011)11月在德國上市的新款Galaxy 10.1N 平板電腦,則不受到這項判決所影響。


01-31歐盟調查三星電子移動裝置反壟斷競爭,可能影響3G標準專利訴訟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 年 1 月 31 日歐盟網站公告,歐盟執行委員 (European Commission) 已經開始主動正式調查韓國三星電子公司是否違反歐盟反壟斷有關規定,針對三星電子移動終端市場的 3G 無線通信系統之 ” 基本專利 (Essential Patents) ”是否濫用專利權,而違反三星曾在 1998 年在歐洲電信標準研究院 (ETSI) 簽署的承諾。

這項調查是由歐盟主動介入,並不是回應其它競爭者的要求,目標是調查去年 (2011) 三星在歐盟多個國家控告競爭對手侵害其 3G 無線通信專利的訴訟動作,是否構成「濫用專利權企圖主導市場」的行為。去年三星針對蘋果等在歐盟地區從事移動終端裝置銷售行為提起侵犯專利侵權訴訟。

目前為止,雖然三星電子以3G標準專利尚未打贏過蘋果 (因蘋果使用高通 3G 晶片取得高通與三星簽定合約權利耗盡理由),然而,接下來應該小心的是摩托羅拉,因為Moto以3G標準專利克服 FRAND 防線,打贏蘋果在德國曼海姆 (Mannheim) 地區法院取得初步禁售令,禁售 iPhone, iPhone 3G, iPhone 3GS, iPhone 4, iPad 3G, iPad2 3G等產品 。歐盟這項反壟斷大刀,不僅揮向三星電子也可能打向摩托羅拉。


02-08蘋果再告三星Galaxy Nexus,重新在美國法院要求禁售令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2月8日,蘋果再次向北加州聯邦法院控告三星侵犯其八項專利及18種電子消費產品侵權。其中,還請求法院對侵權產品Samsung Galaxy Nexus下達初步禁售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本次蘋果是利用去年(2011)12月剛獲得的兩項新專利(US8,074,172和US8,086,604),還有之前運用過的兩項專利 (US5,946,647和US8,046,721)。蘋果本次捲土重來,改變策略以蘋果最強的功能專利來打三星,而並非設計專利。並且,充分事前準備資料,分別取得專家證詞支持其專利的有效性。如下:

US5,946,647

system and method for performing an action on a structure in computer-generated data (也就是 data tapping 功能 )

曾運用於打擊 HTC 、 Motorola

非結構化文件"電話號碼、地址、email" 進行格式分析,自動連結 "撥電話, 地圖, email 程式" 作為候選程式,供使用者選擇後啟動。

US8,046,721
(US7,657,849 = EP1964022)

unlocking a device by performing gestures on an unlock image (也就是 slide-to-unlock 功能 ) 曾用於打擊 HTC 、 三星

滑動解鎖專利

US8,074,172

method, system, and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providing word recommendations

用於 Siri 技術 關於拼寫和自動校正功能

US8,086,604

universal interface for retrieval of information in a computer system

用於 Siri 語音搜尋技術

另外,本案還有四項專利在蘋果的訴狀,但未列入preliminary injunction,且從未運用於專利戰:

US6,847,959

universal interface for retrieval of information in a computer system

Siri-style search

US8,014,760

missed telephone call management for a portable multifunction device

立即回電並帶出已建聯絡人資料

US5,666,502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using historical lists with field classes

輸入網址URL瀏覽時,自動帶出已用過的網址

US7,761,414

asynchronous data synchronization amongst devices

多工同步功能使用資料

一般而言,提出初步禁售令的目的,尋求快速進入判決程序(fast track),達成取得禁售令。所以,以明確或已確認的事證為議題,而擱置過於複雜不明確的爭議議題。這也是蘋果選定647、721專利為主角的主因。

蘋果針對Samsung Galaxy Nexus要求禁售令,主要為拖住Android 進入4G市場的擴展速度。

GALAXY Nexus是由三星與Google於2011年共同研發,全球首款搭載 Android 4.0 (Ice Cream Sandwich) 作業系統的行動裝置,結合智慧型手機與平板使用者介面,新增人機介面採用3D頁面轉換效果、人臉辨識螢幕解鎖,企圖避開蘋果滑動解鎖,但這項功能被蘋果擴大解釋為侵權 。

本案預計在2012年5月2日舉行公聽會,7月30日進行初步禁售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裁決。在美國法院取得禁售令也須費時約6個月,雖然比專利訴訟程序需2~3年完成審判較快些,但是,相較於歐洲法院而言,取得初步禁售令僅需2~3個月之速度 (不過,最近受到智慧型手機大廠提出訴訟案件增加影響,而稍有延緩)。有此可見,日後專利爭的戰場,可能移往歐洲,然後再由歐洲打回美國。

早在2011年4月蘋果控告三星案[4:2011cv01846],同樣在北加州聖荷西聯邦法院,要求禁止三星在美國銷售4款產品Galaxy S 4G、Infuse 4G、Droid Charge和Galaxy Tab 10.1,但已於去年(2011)12月被法官Lucy Koh駁回蘋果要求初步禁售令。

download.gif下載: preliminary injunction


03-02德國Mannheim地方法院駁回蘋果的滑動解鎖技術,還有三星電子的無線網路專利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3月2日德國Mannheim地方法院宣布,分別駁回蘋果和三星電子彼此的專利侵權訴訟。

蘋果先前告三星侵犯其滑動解鎖技術專利;且三星也控訴蘋果侵害其3G/UMTS無線網路專利。2012年3月2日德國Mannheim地方法院判決,兩者起訴均予以駁回。

審判長 Andreas Voss 指出,蘋果的滑動解鎖功能,係在螢幕以手指劃出直線,但三星的功能可自行設定滑動路徑,使用方法上大不相同。但是,這個權利範圍解釋是較廣義的。所以,法院認為三星未侵權而駁回蘋果。這個宣判與蘋果告摩托羅拉在德國Munich I法院對於相同滑動解鎖專利的看法卻不一致。蘋果已表示將向德國 Karlsruhe 高等法院進一步提出上訴。接下來,要看上訴法院如何裁示了?

另外一案宣判,是三星的3G/UMTS標準專利,有關數學運算方法。但3G/UMTS的規格不要求手機執行計算:它只是使用的結果。所以,法院認為蘋果未侵權。目前,歐盟監管機構正設法控制專利濫用,歐盟委員會近期正式展開調查,審視三星是否利用標準專利攻擊對手。

據Foss Patent網站統計,蘋果與三星互告案件在德國Mannheim地方法院,共計14案,目前僅完成4 項案件。


03-06三星在南韓告蘋果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3月6日三星電子在南韓首爾法院再度對蘋果公司提出訴訟,控告蘋果iPhone 4S和iPad 2侵犯3項專利,涉及顯示資料方式、使用者介面、簡訊等技術。


03-09蘋果增聘73名韓裔律師群 專司讀韓文證據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3月9日蘋果公司向美國聖荷西(San Jose)加州北部法院要求三星電子提交證據,但三星沒有如實提交,對蘋果準備官司造成了不利的影響。蘋果希望法院禁止三星以沒有提交的證據為依據進行辯論。

蘋果主張,法院要求三星提交生產Galaxy智慧型手機和Galaxy Tab源代碼(source code)作為證據,但三星只提交了部分版本的源代碼。

據FOSS Patents報導指出,為了因應三星提出的專利訴訟並研究韓語文件,負責蘋果對三星電子訴訟案的美國兩家律師事務所Morrison & Foerster和 Wilmer Hale,最近聘用了73名韓裔美國律師及20名文件審閱員,以解決大量的韓文文件。


03-14荷蘭法院採用專利耗盡,判定蘋果iPhone 4S未侵犯三星3G專利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3月14日荷蘭海牙法院根據專利耗盡(patent exhaustion)原則,判定蘋果iPhone 4S並未侵犯三星3G專利,而且無需支付權利金,該判定對蘋果而言是項重大勝利,具參考性指標,可能影響其他法院相類似的審判。

蘋果iPhone 4S採用Qualcomm的3G基頻晶片,受益於Qualcomm已取得三星3G標準專利授權且含高通下游客戶,因此根據專利耗盡原則,Qualcomm的任何客戶都無需再付專利授權金。

不過,Qualcomm與三星達成授權協議是在2009年,先前採用英飛凌基頻晶片(現已被英特爾併購)的其他iPhone產品是否亦能適用這個情況,目前還不清楚。荷蘭法院將會給蘋果機會,對此提供證明文件說明。


04-17美國法官要求雙方CEO庭審前進行和解談判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4月17日美國加州北區地區法院本案主審法官Lucy Koh表示,針對本案[ 4:2011cv01846 ] 兩家公司已同意進行談判,並設定在90天內達成和解協議,已指定由助理法官史畢洛(Joseph Spero)主持協調會。

蘋果公司同意執行長庫克(Tim Cook)及公司首席法律顧問,三星電子也由執行長崔志成和首席法律顧問,代表公司參加和解談判。

蘋果指控三星的產品完全抄襲其iPhone與iPad的設計與觸控技術,三星則反咬蘋果侵害其無線通訊的專利,雙方對於智慧型手機及平板機進行市場爭奪戰。

預計,將在5月21日、22日進行雙方和解討論,同時也同意法官要求減少專利侵權訴訟數量,雙方將先撤回部分侵權專利。蘋果方面則是直接減少系爭專利數量約50%左右,而三星將12件中的5件專利提告撤回。

進入庭審前,主審法官有義務為兩造進行和解協調,但是,無法強迫雙方一定要同意參加協調會。一般而言,雙方也會配合法官的要求。但是,法院要求先減少彼此專利訴訟案件數量,重點還是在於雙方對於和解的意願,若是雙方意願不高,未來還是可能再進行另一波專利攻防。

和解協調會未必成功。前不久,Oracle與Google互控案之和解協調會破裂後,2012年4月16日雙方進入首次庭審進行事實證據審理階段。


04-18三星反訴蘋果侵犯其8項專利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4月18日針對 [5:12-cv-00630] 案,三星提出反訴,指控蘋果侵犯8項專利。其中,有兩項涉及三星所主張的通訊標準專利FRAND。在這8項專利技術中,其中五項專利由三星自主申請獲得,而另外的三項專利則由三星在去年(2011)9月間從日立和其他公司購買取得。

三星提出專利 系爭產品
7,756,087 iPhone 4, iPhone 4S, iPad 2, 及 New iPad ( ESTI 規格必須 )
7,551,596 iPhone 4, iPhone 4S, iPad 2, 及 New iPad (ESTI 規格必須 )
7,672,470 iPhones 全機種 , iPad 全機種 , 及 iPod touch 全機種
7,577,757 iPhone 全機種 , iPad 全機種 , 及 iPod 、 Apple 電腦全機種、 Apple TV, iCloud, 及 iTunes
7,232,058 iPad 全機種
6,292,179 iPhone 全機種 , iPad 全機種 , 及 iPod touch 全機種
6,226,449 iPhone 全機種 , iPad 全機種 , iPod touch 全機種及 Apple 電腦
5,579,239 iPhone 全機種 and 相機及 3G iPad 全機種

此刻,歐盟正在對三星及摩托羅拉已展開的反壟斷調查,就是針對是否濫用專利或不遵守“公平合理和非歧視承諾(FRAND)”而展開。

正當,美國加州北區地區法院本案主審法官Lucy Koh進行90天兩家公司庭審前談判之際,三星卻一再提出新訴訟專利。由此顯示出,三星對於訴訟和解籌碼深感不足,也就是仍處於劣勢。還有,談判歸談判,打戰準備仍要繼續。

蘋果公司執行長Tim Cook在2012年4月24日財報說明會上,對於頻頻在全球開打的專利訴訟,表達出:「我向來討厭打官司,而且會繼續討厭下去。」,釋出止戰和解的意向。看來,訴訟戰高峰期已過,逐漸走向和解態勢,也是各家廠商驗收戰果,坐下來談的時候。


05-04三星未提交迴避設計的程式原始碼,蘋果在美取得有利判決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5月4日蘋果控告三星電子專利侵權案[4:2011cv01846],美國法官Paul Grewal宣判,三星因違反法院命令,未提交迴避設計的程式原始碼對蘋果,因此受到法院制裁禁止三星再提出相關事證來支持其「迴避設計」來避免侵權。

這次法官判決對蘋果有利,也逆轉2011年12月2日聖荷西特區法院承審法官Lucy Koh駁回蘋果告訴。

法官Grewal表示,本案重點在於三星自稱「迴避設計」的程式原始碼,為避開蘋果3項專利(US7469381、US7853891、US7864163)所編寫設計。然而,三星卻未依規定提出上述原始碼供蘋果進行分析,因此遭法院制裁。


檔案下載:download.gif (Order_Docket #795)


05-18蘋果在美上訴成功,提出Galaxy Tab 10.1禁售令要求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5月18日蘋果在美國CAFC上訴成功,立即提出平板機Galaxy Tab 10.1禁售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要求不需聽證會來取得禁售令。

蘋果控告三星專利侵權案[4:2011cv01846],蘋果主張三星侵犯了三項外觀設計專利,2011年12月2日美國法官Lucy Koh不認同蘋果主張受到無可回復的傷害,而駁回禁售令要求,蘋果上訴至CAFC後,認定蘋果的設計專利USD504889有效。

現在,法官要求雙方進行和解會談(5月21或22日),由此看來,蘋果想及早取得禁售令的想法,可能會不如願。但是,若雙方和解會談失敗的話,蘋果要求Galaxy Tab 10.1禁售令可能會很快發出。不過,德國Dusseldorf地方法院也曾發出三星Galaxy Tab 10.1禁售令,而且三星在迴避設計後,改以Galaxy Tab 10.1N通過審查。

根據市場研究機構IHS iSuppli,預估2012年平板機市場蘋果iPad市佔率仍有60%以上,為何蘋果能夠於2012年維持其地位呢?最主要原因在於蘋果能夠提供完整的硬體、軟體與內容服務的生態體系,也就是說蘋果的產品、應用、影視、書籍和音樂的生態體系,這些花費蘋果多年時間進行整合。再加上,蘋果又以專利訴訟戰略纏訟拖延競爭對手三星、摩托及HTC進入多媒體整合世代的腳步。由上述看來,蘋果以高成本的專利戰策略是成功了。

接下來,蘋果與三星或是蘋果與HTC的和解調停會談,球仍在蘋果手上,由蘋果決定成功的機率。


05-21蘋果與三星進行和解談判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5月21日雙方應法官要求被動舉行庭審前和解會議,由蘋果執行長庫克(Tim Cook)和三星執行長崔志成21日赴舊金山會面9小時,22日再度會談7小時。

從舊金山聯邦法院23日的簡要報告證實,庫克與崔志成在地方法官Joseph Spero居中調停下多次磋商,但沒有出現共識跡象。

倘若和解會談失敗,第一場進入庭審時間預定在7月30日。


05-22三星在澳洲提出蘋果4項專利無效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5月22日三星向澳洲專利局提出蘋果4項專利無效,針對先前三星與蘋果在澳洲對於Galaxy Tab 10.1的專利訴訟。三星表示,這些專利是"重複性專利",不應該再被授予專利權,而要求澳洲專利局對蘋果在澳洲所取得四項專利再作審查。三星不希望這些具威脅性蘋果專利持續被套牢住,意在爭取專利訴訟的戰爭獲得有利位置。

目前法官 Annabelle Bennett 已經接受三星所提出訴求,預計在澳洲當地時間6月25日舉行聽證會。

  • AU2006330724 - Unlocking a device by performing gestures on an unlock image (Granted April 1, 2010) 滑動解鎖
  • AU2007283771 -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 for photo management (Granted May 20, 2010) 照片管理
  • AU2008201540 - List scrolling and document translation, scaling, and rotation on a touch-screen display (Granted February 11, 2010) 觸屏上滾動文件翻譯、縮放與旋轉
  • AU2009200366 - List scrolling and document translation, scaling, and rotation on a touch screen display (Granted July 23, 2009) 觸屏上滾動文件翻譯、縮放與旋轉


06-04北加州法院駁回蘋果提出Galaxy Tab 10.1禁售令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6月4日主審法官Lucy H. Koh駁回Apple 提出禁止三星在美銷售 Galaxy Tab 10.1 平板電腦,係因該案件還在上訴法院,也就是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管轄,還未送回聯邦法院,Apple必須遵循司法程序,等待送回北加州法院後,才可以提出禁售令。


06-07蘋果提出禁售令增加Galaxy S III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6月7日Apple要求加州聯邦法院禁售三星最新的 Galaxy S III 智慧型手機和其他產品。Apple指出,三星已於 5 月 29 日在英國開賣的 Galaxy S III 剽竊 Apple 至少 2 項設計型專利構成侵權。

三星最新款的智慧型手機Galaxy S III,以語音控制和眼球監控螢幕休眠等功能為最大特色,預計 6 月 21 日在美國銷售,預購已達900萬支。


06-20荷法院判蘋果 3G 技術侵權並付三星賠償金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 年 6 月 20 日荷蘭海牙法院判定,蘋果 iPhone 手機及 iPad 平板電腦侵害了三星 3G 專利權 EP1188269 ,並須根據涉及侵權產品在荷蘭的銷售情況,支付三星損害賠償金。這些產品包括 iPhone 3G 、 3GS 、 4 、 4S 及 iPad 1 與 2 。

雙方侵權訴訟,源於蘋果指控三星的 Andrdoid 手機及平板產品嚴重抄襲 iPhone 及 iPad 設計,而三星也反告蘋果侵害其 3G 基頻晶片專利權。本案則源於三星 2011 年 6 月 30 日控告蘋果產品侵犯其 4 項 3G 專利,並要求禁售。荷蘭海牙地方法院曾於 2012 年 3 月 14 日否決三星的禁售要求,係根據蘋果使用高通 3G 晶片是受益於高通與三星簽定合約,而享有專利耗盡原則,判定蘋果 iPhone 4S 並未侵犯三星 3G 專利。

但是,當時三星宣稱蘋果一直不透露 iPhone 3G 晶片供應商是誰,在資訊不透明之下,而與高通簽署了 3G 授權合約。上法庭後,就要一切坦白。

現在,在三星提出與高通簽署的 3G 授權合約後,法院下令,蘋果須支付三星的賠償金額,侵權期間將自 2010 年 8 月 4 日起算 ( 該日期是蘋果可能知道侵犯三星專利的啟始日 ) ,依據侵權產品在荷蘭銷售所得營收及獲利,預計在 2 個月內 (8 月 20 日前 ) 計算出來。


06-26蘋果逆轉取得禁售令,三星Galaxy Tab 10.1在美禁售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6月26日關於蘋果告三星案[4:2011cv01846],加州聖荷西聯邦地方法院法官高蘭惠(Lucy Koh)更審同意蘋果公司的請求,禁止南韓三星電子在美國銷售GALAXY Tab 10.1平板電腦。同時,法官批准260萬美金擔保金(Bond),Apple只要繳納260萬美元,禁售命令立即生效。

同一天,發出禁售令後5小時,三星立即向美國聯邦上訴法院上訴。其他,相關審判預計將於7月30日舉行。

進行禁售令辯論時,蘋果以三項設計專利USD618,677、USD593,087 及USD504,889,以及一項發明專利US7,469,381(觸控面板上Scrolling使用的方法),指控三星侵權。

最後,Apple以一項設計專利(USD504889)取得禁售令,這結果對Apple而言,是一大勝利,也是三星平板機Galaxy Tab在全球第三個法院被發出禁售令;首次在德國,後也在澳洲被禁售,隔日即被撤回。

之前,Apple在美提出三星平板機Galaxy Tab 10.1禁售令案,初判被法官駁回後, Apple不服隨後上訴到美國聯邦上訴法院(CAFC),CAFC同意發回地院重審, 2012年6月26日經地院法官同意蘋果聲請,發出GALAXY Tab 10.1禁售令。

法官在判決書指出:(1) 蘋果提出強而有力的証明三星侵權產品侵犯iPad正面、背面和側面的相關設計專利。(2)考慮公眾利益,仍要基於專利權合法使用之下,市場競爭時三星無權以不公平競爭的手段,讓侵權產品充斥市場。

據Displaysearch市調報告,全球平板電腦仍以蘋果iPad系列產品佔70%市場,雖然三星直起即追也僅佔7%左右。但是,三星產品太多了,該判決對三星的影響程度不高。而是,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據以往審判案例,在美國法院要取得禁售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是不容易的,尤其以設計專利做為仿冒的理論而取得禁令,更是極少見。這次宣判對智慧型手機的爭端,對三星或Android陣營不見得有直接影響,但是,日後可能影響到以設計專利相關的案件增多。

檔案下載: download.gif (ORDER GRANTING PRELIMINARY
INJUNCTION)


06-29蘋果以Siri專利取得禁售令,三星 Galaxy Nexus 在美禁售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蘋果告三星案[5:12-cv-00630 ],2012年6月29日美國加州聖荷西法官高蘭惠(Lucy Koh)同意蘋果要求發布禁制令,禁止三星Galaxy Nexus手機在美國市場的銷售。同時,法官批准960萬美金擔保金(Bond),Apple要繳納9600萬美元(正確金額是$95,637,141.60),禁售命令立即生效。而此擔保金是為了當判決錯誤時,可對三星的損失做出賠償。

Galaxy Nexus是Google 與三星合作的自有品牌 Android 4.0 手機。

在美國取得禁令救濟(injunctive relief),只有當金錢賠償不足以彌補權利人的損失之下,法官才會原則同意發出禁售令。這是在蘋果公司的議案在針對“SIRI專利(US8,086,604)”的統一搜尋(unified search)專利進行測試後,獲得同意通過。這對於Google以搜尋為技術核心的公司而言,敗在搜索專利是有些尷尬。

另外,Apple還提出三項專利有關slide-to-unlock、 data tapping 及 autocorrect,但這些並未說服法官,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失( irreparable harm )。

此次,Apple以Siri專利(US8,086,604)取得Galaxy Nexus禁售令,接下來也應該會對三星的Galaxy S III開刀。

對於此判決,三星於6月30日向CAFC提出上訴(notice of appeal ),要求CAFC暫緩執行禁售令。


07-06三星 Galaxy Nexus 手機在美禁售令暫時解除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 年 7 月 6 日蘋果告三星案 [5:12-cv-00630 ] ,美國華盛頓上訴法院 6 日裁決,暫時解除三星 Galaxy Nexus 智慧手機在美銷售禁令,但維持三星平板電腦 Galaxy Tab 10.1 的禁售令。

本案緣於 2012 年 6 月 29 日美國加州聖荷西法官高蘭惠( Lucy Koh )同意蘋果要求發布禁制令,禁止三星 Galaxy Nexus 手機在美國市場的銷售。三星立即向法院申請暫緩執行禁令,但遭高蘭惠法官駁回,三星不服,再向華盛頓上訴法院上訴,要求立即暫時中止售禁令 (Immediate, Temporary Stay) ,這僅是短暫中止命令,有效執行期間至 7 月 12 日,也就是等待蘋果在 7 月 12 日以前回應。三星爭取到這 6 天短暫中止令,換取時間進行軟體程式修改的機會。同時, Google 宣布 Galaxy Nexus 從 Google Play 網路商店下架,將修改語音搜尋軟體,以避開侵權疑慮進而能撤銷禁售令。

本案法院預計在 7 月 30 日進行庭審 (Trial) 。

[後註]2012 年7月20日 上訴法院法官訂定8月20日舉辦聽證會,決定三星上訴解除禁售Galaxy Nexus智慧手機是否解除。在此日期之前,Galaxy Nexus仍然可以在美國境內銷售。


07-09英國高院判決三星平板機未侵犯蘋果設計專利權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7月9日英國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 法官Birss QC判決﹐三星電子旗下三款Galaxy觸控式平板產品並未侵犯蘋果公司的設計專利權。

法院認為﹐三星電子的Galaxy Tab 10.1、Galaxy Tab 8.9以及Galaxy Tab 7.7與蘋果公司的平板電腦設計並不相同,在"功能上的欠缺以及時尚度上的差異",因此判定對蘋果公司的專利權不構成侵犯。

換句話來說,就是Galaxy Tab不如iPad那麼“酷又時尚”,因此達不到侵犯專利的標準。而且,英國法院在做出裁定後向蘋果發出了命令:必須在英國蘋果官網以及當地媒體刊登承認Galaxy Tab 10.1並未抄襲iPad——公告時長至少6個月,在將此事告知天下的同時,也可以減少對於三星的負面影響。

在判決書中列舉了與蘋果產品有相似特徵、且早先於蘋果的設計專利申請。

如此看來,英國對於設計專利及軟體專利的看法很一致,認為它們顯而易見性、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不足。英國法院的判決將對歐盟國家的法院,尤其是荷蘭、德國的法院具有相當高程度的參考指標。這也顯示出,美國與歐盟國家的法院對此看法不同,判決也是兩極。


07-23三星與蘋果在澳洲聯邦法院進行庭審攻防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7月23日三星與蘋果在澳洲聯邦法院法官班奈特(Annabelle Bennett)展開激烈的庭審攻防,聽證會將持續到10月中旬。蘋果指控三星電子剽竊其平板電腦與手機的外觀設計,而三星反告蘋果侵犯其3G無線傳輸相關技術。

本案件:Apple Inc. v. Samsung Electronics Co. (005930) NSD1243/2011. 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 (Sydney).


07-23庭審前蘋果提出25.25億美元賠償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針對蘋果告三星案[11-cv-01846],北加州聯邦法院訂於7月30日進入庭審聽證會審理蘋果與三星之間的侵權糾紛。在此之前,2012年7月23日蘋果向三星要求總計25.25億美元的專利侵權賠償金。

利益受損 專利權利金 非正當獲利造成之損失 共計求償
5億
2500萬
20億
25.25億美元

Apple認為Samsung對於設計專利侵權,造成Apple在產品銷售損失;智慧型手機7.5%,平板機10.5% 。據蘋果向法院遞交的文件指出,三星透過之「不當獲利」侵權造成Apple損失金額則難以估計,約有20億美元。至於,Apple提出合理權利金損失2500萬,計算如下:

Apple提出系爭專利 每支行動裝置
’381 patent ("overscroll bounce" or "rubber-banding")
$2.02
’915 patent ("scrolling API")
$3.10
’163 patent ("tap to zoom and navigate" )
$2.02
Apple’s design patents or trade dress rights
$24

據蘋果專家證人提出消費者調查,結果顯示三星消費者願意多花$90~$100美金以換取蘋果的iPhone或iPad的設計專利特有功能。蘋果要求三星為侵犯蘋果設計專利或產品外觀設計,每支付24美元的權利金,顯現Apple對設計專利之重視度。相較之下,蘋果對於技術軟體相關專利的索賠較少。

Samsung主張Apple產品非自行製造,庫存銷售問題低(temporary backlogs),不致產生損失,但三星又無法證明蘋果的供應鏈約束是相對短暫的證據。

本案Samsung反訴Apple侵權專利,提出通訊標準專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 (SEPs)有2項,非SEPs有3項專利。之前,Samsung曾於荷蘭海牙法院提出每支手機售價之2.4%作為標準專利之權利金。

但是,Apple主張任何FRAND規範之標準專利之行政救濟,不應該超過每支手機售價之$0.0049美金。同時,Samsung只能以通訊標準專利其中基頻晶片(broadband chip)收取權利授權金,而每個基頻成本約10美金。[後註:Samsung在本案後來提出4.2億美金授權金賠償]

據了解,一週前蘋果執行長庫克曾與三星副董事長崔志成接受法官調庭談判,不過,由於雙方未能在專利價值上達成協議,導致這次談判再度破裂。

檔案下載: :download.gif (#1299 Apple's Trial Brief)


07-24德國法院駁回Apple上訴,三星平板機Galaxy Tab 10.1N 解禁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7月24日德國Dusseldorf上訴法院駁回蘋果上訴,要求禁售三星平板電腦Galaxy Tab 10.1N,法院裁決蘋果敗陣。三星Galaxy Tab 10.1平板電腦在德國已遭禁售,10.1N是這款的改良版。

德國Dusseldorf地方法院2012年2月不同意禁售Galaxy 10.1N,上訴法院法官支持地方法院原判。不過,蘋果另外要求歐盟27國禁售三星Galaxy Tab 7.7平板電腦一案,法院則裁決通過禁售。


07-30蘋果 vs三星訴訟案庭審正式開庭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7月30日蘋果與三星電子的智慧型手機世紀大戰進入開庭審理階段,由主審法官高蘭惠(Lucy Koh)在美國加州聖荷西的聯邦地區法院進行,預計至少持續4周。

日期 主要事件
2012 年 7 月 30 日 陪審團成員遴選出 9 名成員,其中 7 人為男性,兩人為女性
2012年7月30日蘋果與三星電子的智慧型手機世紀大戰進入開庭審理階段,由主審法官高蘭惠(Lucy Koh)在美國加州聖荷西的聯邦地區法院第一天進行陪審團遴選。陪審團成員遴選也是雙方很重要攻防重點,由主審法官及雙方代理律師共同決定選出。因為,矽谷是科技搖籃,難以找到對蘋果或Google三星無任何偏好或偏惡的市民為陪審員,選出10名成員,但後有一名因故退出,最後陪審團目前共有9名成員(7男2女),成員包括機械工程師、無業電玩程式師、單車零售店經理、AT&T經理、一般勞工等。

據聞,接近80名律師已經申請出席旁聽,大部分是蘋果或三星代表,也有一部分是第三方代表,包括兩造的有關合約公司以及新聞媒體。

2012 年 7 月 31 日 美國訴訟庭審程序啟動,雙方都使用大量手機模型、內部文件證據、新報告來佐證自己的論點。
•  因訴訟而使三星被迫釋放許多機密文件,揭露出三星內部員工討論自家產品與蘋果產品的相似度。

•  蘋果舉證提出三星產品與蘋果之間的相似性,從百思買 (Bestbuy) 網站透露,三星的平板電腦被退貨的許多原因在於,消費者誤以為自己是買了蘋果 iPad 。

•  三星指出,蘋果在早期深受 Sony 「 extrudo 」設計風格的影響,以致蘋果在設計 iPhone 時,高層曾下令設計師要參考 Sony 。三星試圖聯絡當時的蘋果日籍設計師 Shin Nishibori ,希望他能出席聽證會,但未獲他同意。

•  Apple工業設計師 Christopher Stringer 出庭作證,透露 Apple 的產品設計團隊有 15 至 16 人,他們的團隊如何設計產品的過程,並在庭上展示更多 iPhone 及 iPad 的原型機。

2012 年 8 月 1 日 法官Lucy Koh禁止三星展示一款2006年智慧手機設計圖片作為證據。
三星表示在蘋果2007年推出iPhone之前,2006年三星內部已經設計一款手機圖片,以簡潔且圓角矩形外形的下一代手機。但是,三星未能在提交證詞的期限內揭露該資料,而遭到法官以不當行為而禁止該資料在法院發送。

http://dockets.justia.com/docket/california/candce/5:2011cv01846/239768/


07-31蘋果再提上訴,要求三星 Galaxy Nexus禁售令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7月31日蘋果告三星案 [5:12-cv-00630 ] ,蘋果提出新證據繼續在美國華盛頓上訴法院上訴,要求對三星 Galaxy Nexus 智慧手機在美銷售禁令。蘋果提出2004至2012年間蘋果與三星智慧型手機在全美及全球的銷售數量統計,以顯示證明蘋果受到三星侵權而影響市場成長。

[後紀] 2012年8月20日雙方向華盛頓特區上訴法庭陳述理由。蘋果代理律師Mark Perry在法庭上表示,Galaxy Nexus是三星抄襲iPhone搶奪市場的典型例證。三星代理律師John Quinn則反駁說,Galaxy Nexus與iPhone的目標用戶重疊很少,因此並未對蘋果營收造成影響。
正式的審理工作要到2014年3月才會開始。此案的焦點是涉及一體化搜索功能的專利,可被用來尋找設備上的數據,如聯繫人和電子郵件,以及搜索互聯網上的信息。蘋果認為,本案的焦點是通用搜索功能也是Siri的核心功能,而三星Galaxy Nexus目前也有類似功能。


08-10三星拒絕蘋果曾提專利授權方案每台收$30美金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8月10日蘋果公司的專利授權與策略主管 Boris Teksler出席作證,針對蘋果告三星案[11-cv-01846],在北加州聯邦法院庭審聽證會簡報說明,蘋果曾在雙方啟動訴訟戰前半年,也就是 2010 年 10 月 5 日主動向 Samsung 提出相關專利授權方案,每台智慧型手機收 30 美元,平板電腦收 40 美元。

Teksler 表示,由於 Samsung 是蘋果的策略性供應商,所以蘋果已備妥相關設備提供專利授權。若Samsung 願以自家專利組合與蘋果進行交叉授權的話,蘋果更可再提供 20% 的折扣。蘋果還希望這項授權提議不僅針對 Samsung 的Android 產品,還包括了其非 Android 的 Symbian 與 Bada 等平台的產品。可是,Samsung 選擇擁抱並模仿蘋果 iPhone與iPad。


08-15法官要求雙方展開第三度協商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8月15日主審法官Lucy Koh要求雙方的執行長,在8月21日陪審團開始進行商議前,再次展開本案第三度協商,法官表示:「我將再次要求雙方的執行長透過電話展開談判。我認為訴訟兩造都有風險。」。還表示:「倘若你想要主張擁有這些裝置的智財權,現在已傳達該訊息了,是握手言和的時候了。」


08-16庭審進入損害賠償估算階段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8月16日,蘋果與三星的專利訴訟案[11-cv-01846],庭審進入損害賠償估算階段,對於蘋果提出三星從涉嫌侵權品獲利24億美元的說法,三星堅決反駁稱實際收入僅有5.187億美元。

三星請來企業資產精算師Michael Wagner出庭作證,他認為蘋果漏估了三星很重要的一部分財務數據,也就是沒有估出產品銷售、營銷、研發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這些成本會蠶食三星的潛在利潤,是計算三星財務狀況的重要數據。還有,他認為蘋果還錯誤估算了自己損失的利潤,在蘋果所稱的滯銷期間的移動設備銷量,認為三星從這些設備獲得的利潤為5.187億美元,遠遠低於蘋果在此案剛開庭時所宣稱的22.4億美元。

蘋果的資產精算專家證人Terry Musika認為,再加上蘋果可能從三星所售手機獲得的授權費,蘋果的損失應該在25億美元以上。

在法庭的交叉訊問時,三星財務與運營副總裁Timothy Sheppard應蘋果方面的要求出庭,解釋了三星計算財務數據的方法。但蘋果代理律師指出,在此案的證據搜集階段,三星竟然提供了9個不同版本的公司財務數據。

Samsung抄襲Apple外觀設計,如果輸了該怎麼辦?蘋果要求三星電子賠償25億美元的損失,其實這個金額對一季可賺59億美元的三星來說不算什麼,真正的大問題是:假如判決結果三星敗訴的話,是否仍可繼續將它的產品設計得像蘋果。而目前市面上,和蘋果相類似的手機外觀,又何止三星一家呢?


08-18三星設計師否認圖標抄襲蘋果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8月18日一位三星的資深使用者介面設計師(Jeeyeun Wang)出庭作證,揭露三星約有300名的設計師,工作是協助設計手機的圖標和螢幕顯示器,在三星 Galaxy 智慧手機研發關鍵時刻,每天只睡兩小時連續三個月時間進行研發。[後註:三星這段證詞被Apple抓到並解讀為:蘋果律師Harold McElhinny在結辯中對陪審團說,三星在產品設計上抄了捷徑。McElhinny說:「在那關鍵的3個月,三星得以抄襲並採用蘋果4年努力工作和創意的投資成果,而無須承擔任何風險。」

三星的律師Quinn詢問那份證據文件---直接將三星和蘋果圖標拿來比較的文件時,Wang指出這份是2011年才製作的,是訴訟案發生後為案件所準備。Wang表示,文件中的圖標靈感是來自於另一個三星團隊用於新OLED顯示器的特寫圖片。她表示,製作這份文件的軟體驗證團隊是一個獨立的小組,位在韓國龜尾(Gumi),而她所屬的使用者介面團隊總部則設在首爾。

Samsung Electronics律師2012年8月21日在法院表示,Apple及三星執行長已電話溝通,但雙方第三次和解依舊仍無解。


08-18專家證人出席費比一比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Apple不僅讓自家高層主管出庭作證,更為突顯 Samsung 抄襲蘋果產品設計的印象,聘請重量級外部專家來作證,請出了產品設計師 Peter Bressler 、圖形設計師 Susan Kare 與市場行銷專家 Russel Winer 三位,從不同領域來分析Samsung抄襲蘋果的產品。

在法庭上,Samsung 律師就當面分別詰問這三位專家,收取Apple的專家證人出席費價碼,分別是 Peter Bressler 獲7.5萬美元、 Susan Kare 獲8萬美元,以及 Russel Winer的5萬美元。


08-18訴訟中Apple披露的營業秘密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在蘋果與三星的專利訴訟案[11-cv-01846]進行庭審時,也披露Apple公司鮮為人知的產品創新過程和行銷活動,從流產的蘋果汽車研發計劃到iPhone營銷成本,以下法律訴訟中披露些許秘密:

1、iPhone研發嚴禁從外部挖人

據美國科技博客 Gizmodo披露,當蘋果已故創始人Steve Jobs在2004年指示iOS操作平台設計主管Scott Forstall開發iPhone計畫(代號Project Purple)時,"嚴格的限制”只允許他使用蘋果內部的員工,絕不能從外部挖人。這個團隊規模擴大至1000人左右,且彼此之間不可談論計畫內容,全部直接匯報工作給Scott Forstall,該辦公大樓還安裝嚴格門禁系統,以確保研發之安全性。

2、曾考慮開發蘋果汽車

在iPhone之前,蘋果還考慮過開發汽車,原因是“iPod的成功讓蘋果相信它不僅僅是一家電腦公司。”

3、蘋果以"焦點研究"取代市場調查

蘋果負責全球營銷的高級副總裁Phil Schiller表示,在第一代iPhone於2007年上市後,蘋果尋求激發消費者對這款產品的渴望。迄今蘋果共為iPhone投入了6.47億美元推廣費,而2010年上市的iPad的推廣費用也達到4.57億美元。雖然,蘋果從不進行任何市場調查做為新產品開發的依據,但蘋果在新品開發中確實十分看重“焦點小組”的研究結果。

2012年8月21日庭審進入終結陳詞階段,而陪審團商議判決階段將從8月22日開始。


08-24美國北加州地區法院陪審團裁決 三星侵犯蘋果專利判賠10.5億美元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這場被稱為「世紀專利審判」,9人陪審團僅經過3天的內部審議後而迅速作出了這一有利蘋果的裁決。

2012年8月24日美國北加州聖荷西地區法院陪審團作出裁決,在蘋果和三星專利侵權訴訟[11-cv-01846]案,三星生產的23款手機及平板機都侵犯了蘋果的三項應用專利及三項外觀設計專利,同時算定三星應向蘋果賠償10.5億美元,並且認定三星惡意侵權(Willful)成立。陪審團同時認定,蘋果並未侵犯三星提出的5項專利(專利516、941、711、893、460)。

陪審團認為三星侵犯蘋果的 6 項智慧手機與平板電腦專利,其中包括 iPhone 正面外觀、螢幕圖標按鈕設計,以及行動裝置能否辨識螢幕單指或多點觸控。

'381專利:bounce-back
'915專利:pinch-to-zoom
'163專利:tap-to-zoom

陪審團認定是否惡意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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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認定"Trade Dress"是否惡意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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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侵權產品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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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049,393,540.00

三星公司23款行動裝置均侵犯了蘋果公司的專利,大都是舊款設備。但是,蘋果是否趁勝追擊再提新訴案,也是很有可能。

在Apple提出三星違反Anti-trust 不公平競爭,因Apple無法提出證明三星不遵守UMTS無線通信規範,而認定三星未違反Anti-trust 不公平競爭。

而Apple提出證據說明使用Intel晶片而有專利耗盡,因此認定不侵犯三星的專利'516 及 '941。

至於,陪審團對於賠償金額是根據蘋果提出的金額決定的。賠償金額的計算分三大部分:(1) 針對Samsung侵害Apple的三項軟體專利產品;(2) 針對侵害Apple外觀設計專利的Samsung產品;(3) 針對被判侵害商品外觀(trade dress)的產品的賠償額更高。

本網站推論,陪審團對於賠償金額的計算認定,是將Samsung各項營收金額除以35再乘以14(公式:各項金額 / 35 x 14) 即可計算出大部分項目賠償金。design patent與utility patent各取得14% of revenue賠償金,trade dress部分取得3-8% of revenue的賠償金。

三星聲稱將提出評決後聲請(post-verdict motion),以推翻這次判決,或是提請上訴法院(CAFC)審理。

至於,接下來焦點攻防是蘋果要求對三星的侵權產品發出禁售令部分,法官要蘋果於8月27日前提出一份禁售名單,預計將於9月20日開庭審理三星侵權產品的禁售令問題,以及對於三星的故意侵權是否加重處罰之議題。

本案陪審團的裁示,對智慧型手機及平板機市場的影響:
(1). 業者新款手機外觀設計必須明顯區隔與iPhone之不同,這將延遲業者新品上市時間表。
(2). 因Android業者關注智財專利地雷反而拘限創意與創新,短期間內難造就更好的產品,同時Android市佔率將趨緩。至少未來一年,將是Apple iPhone與iPad一枝獨秀的天下。
(3). 未來,Android業者必須向Apple繳納使用權利金,Android系統不再免費。據Apple曾提出每台手機收$30元美金,平板機收$40元美金。如此,也將提高產品的售價。
(4). Apple全面出擊與同業競爭,無形之中也幫微軟清理戰場,微軟將是最大贏家。Android業者受到專利地雷過多影響,也將尋求新的保護傘,轉投微軟Windows陣營。
(5). 從本訴訟案再次證明,外觀設計專利對於企業可造成巨大的衝擊、有時甚至會超越技術專利。

檔案下載:download.gif Amend Verdict Form (2012.8.24)
檔案下載:download.gif
Jury Instructions end Verdict Form (2012.8.21)

[後記]
(1). 本案陪審團9人應該是史上最累,判定前須先讀109頁84項審判手冊說明。
(2). 本案陪審團主席Velvin Hogan先生於8月25日接受彭博社專訪時表示,促使陪審團判定三星侵權的關鍵在於,2010年谷歌與三星往來的電子郵件,曾經載明Google要求三星突顯與蘋果產品之間的差異。 Google要求P3在設計上須和iPad做出區隔。
(3). 南韓三星電子24日在美國的專利官司慘敗,在判決後的第一個交易日(27日),三星股價開盤就一路下跌,終場暴跌七.四五%,創下近四年來單日最大跌幅,市值更在一天內蒸發掉120億美元(約台幣3600億元)。蘋果公司股價則再創新高,盤中上漲1.8%,來到每股675美元。可能因這件官司漁翁得利的諾基亞股價更大漲11%。


08-24南韓法院宣判三星和蘋果相互侵權 ,並禁售iPhone 4和Galaxy S2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據朝鮮日報報導,南韓首爾中央地方法院2012年8月24日對三星電子和蘋果的專利訴訟互控案做出判決結果,蘋果侵犯了三星兩項標準通信技術專利,而三星也侵犯了蘋果一項用戶使用界面(User Interface)專利,並對iPhone4和Galaxy S2等下達了禁售令。同時,判定賠償金為蘋果要賠償三星4000萬韓元(3.5萬美金),三星要賠償蘋果2500萬韓元(2.2萬美金),遠低於兩造先前各自籌募的準備金 1 億韓元。

兩造禁售的產品,包括蘋果 iPhone 4 和 iPad 2;三星方面則是智慧手機 Galaxy SII、Galaxy Nexus,以及平板電腦 Galaxy Tab、Galaxy 10.1。

法官認定蘋果侵犯三星提出的5項專利之其中2項,分別是在傳送數據時既能減少用電量又能保持通話質量的技術,和為改善傳送錯誤將傳送數据進行組合的技術。

法院同時認定三星侵犯蘋果主張的10項專利之1項專利,就是「彈回畫面」(bounce-back) 設計專利,用戶捲動照片、網頁或文件邊緣時,螢幕畫面會自動彈回。法院同時裁決,消費者「不可能」搞混三星和蘋果智慧手機差異,而認為外觀設計及圖標設計,三星並不侵犯蘋果專利。


08-27Apple提出8款手機初步禁售令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8月27日Apple如期提交侵權手機禁售名單給法院,要求在加州聖荷西法官高蘭惠在主持為期4週審判永久禁售令(permanent injunction)期間,先執行初步禁售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禁止三星在美販賣侵權手機 Galaxy S 4G、S2 AT&T、S2 Skyrocket、S2T-Mobile、S2 Epic 4G、S Showcase、Droid Charge和Prev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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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即三星提出評決後聲請(post-verdict motion),要求中止(Stay)執行初步禁售令,並提出100%擔保金10.5億美金。

對於三星平板電腦Galaxy Tab 10.1,曾於2012年6月26日被下達在美禁售令。而本案陪審團於8月26日判定這款平板電腦並未侵犯蘋果的設計專利,三星也提交解除禁令申請。不過陪審團認為Galaxy Tab 10.1侵犯蘋果3項軟體專利。

目前,法官高蘭惠尚未判決三星要求Galaxy Tab 10.1解禁的案件,將列入9月20日蘋果提出8款三星侵權產品禁售一併審理。


08-31Apple趁勝追擊,追訴三星Galaxy S III侵權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8月31日Apple控告Samsung Electronics案 [5:12-cv-00630],Apple向美國法院遞交了修增的訴訟文件(Amend Complaint)﹐再新增四項系爭專利為8項專利,同時,系爭產品增列了三星新的旗艦智慧型手機Galaxy S III、Galaxy Nexus及平板機Galaxy Note 10.1, Galaxy Tab 7.0 Plus及Galaxy Tab 8.9等21種產品。

本案8項系爭專利
‧ US5,946,647 -System and method for performing an action on a structure in computer-generated data
‧ US6,847,959 - Universal interface for retrieval of information in a computer system
‧ US8,046,721 - Unlocking a device by performing gestures on an unlock image
‧ US8,074,172 - Method, system, and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providing word recommendations
‧ US8,014,760 - Missed telephone call management for a portable multifunction device
‧ US5,666,502 -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using historical lists with field classes
‧ US7,761,414 - Asynchronous data synchronization amongst devices
‧ US8,086,604 - Universal interface for retrieval of information in a computer system

事實上,這一訴訟案[5:12-cv-00630]與[11-cv-01846]很相似。也就是2012年8月24日美國北加州聖荷西地區法院陪審團作出裁決[11-cv-01846]案(結果Apple取得勝訴),Apple訴求內容很相近。

針對本案三星也於2012年4月18日提出反訴策略,共提出8項專利:US7756087;US7551596;US7672470;US7577757;US7232058;US6292179;US6226449;US5579239。


08-31日本法院裁決Samsung不侵權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8月31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針對Apple公司起訴Samsung Electronics侵權案,作出Samsung不侵權的裁決,並要求Apple須支付Samsung的相關訴訟費。

東京地裁判定,三星的Galaxy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並未侵犯蘋果iPhone和iPad的專利(JP4204977),涉及一種數據同步化功能( synchronizing music and video data in devices to servers)。


The Japan case is Apple Inc. v. Samsung Electronics Japan. Case No. Heisei 23 (WA)27941. Tokyo District Court.


09-14美國ITC初步裁定蘋果未侵犯三星4項無線專利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9月14日Samsung控告Apple案[337-TA-794],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ALJ法官James Gildea作出初判(ID),裁定Apple未侵犯Samsung所擁有的4項無線技術的專利權。同時,認定該專利皆不具美國產業市場,也就是無法要求禁售令。

Samsung一定會要求ITC進行複審,但是必須面臨兩大障礙:(1)面對Apple積極抗告以專利無效、不侵權及專利耗盡;(2) 三星還須推翻判決,設法取得具美國產業市場要件。

在配合ITC要求限縮(Streamlines)之下,Samsung由原先5項專利縮減至4項:

系爭專利 權利項 專利侵權 具美國產業市場
7,706,348 claims 75-76 and 82-84 X X
7,486,644 claims 9-16 X X
6,771,980 claims 5, 9-10 and 13 X X
7,450,114 claims 1-5 X X

7,706,348:apparatus and method for encoding/decoding transport format combination indicator in CDMA mobile communication system (UMTS-essential patent)

7,486,644: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transmitting and receiving data with high reliability in a mobile communication system supporting packet data transmission (UMTS-essential patent)

6,771,980:method for dialing in a smart phone

7,450,114:user interface systems and methods for manipulating and viewing digital documents

[後紀]美國ITC將複審Samsung v. Apple案[337-TA-794]
2012年11月19日美國ITC宣布,將複審ALJ法官先前作出初判(ID) Apple未侵犯Samsung所擁有的4項無線技術的專利權。


09-21德國法院判決Samsung不侵犯Apple觸控專利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9月21日德國Mannheim法院裁定Samsung Electronics公司未侵犯Apple公司的一項專利EP2098948 (touch event model),而避免多款Samsung智慧手機遭禁售厄運。

本案法官Andreas Voss認為,Samsung使用的軟件不同於Apple產品觸控屏上多點觸控相關的專利功能,因而裁定不侵權。

相同這一天2012年9月21日另一案,德國Mannheim法院也裁定Motorola Mobility公司未侵犯Apple公司的一項專利(EP2098948)。

本案起始於2012年4月,Apple先對Samsung提告,德國法院嚴格執行"loser pays",也就是敗訴的一方要支付所有的訴訟費用。

Apple專利948曾經也在英國法院告過HTC,審判結果也是HTC不侵權且專利948無效。由此可知,歐美兩大專利法院對於軟體專利之判定,截然不同。如此,也將使歐洲成為智慧型手機戰爭第二戰場,並且越戰越混亂,同時提升產業進入門檻。


09-21Samsung要求法院重審 因為陪審團主席 Velvin Hogan不當行為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9月21日Samsung律師團提案對於8月24日宣判[11-cv-01846]案,要求法院重審。因為陪審團主席 Velvin Hogan未告知自己曾涉入官司及聲請破產。三星並要求法官撤銷判決。

Samsung指出Hogan在參與陪審團甄選時被問及是否曾涉入官司訴訟,但他並未告知法官曾於1993年聲請破產,並與前雇主希捷科技(SeagateTechnology)有訴訟發生,而三星與希捷科技存在相當密切的合作關係。


10-01Samsung Galaxy Tab 10.1在美解除臨時禁售令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10月1日Apple告Samsung案[11-cv-01846],美國北加州法院法官高蘭惠(Lucy Koh)宣佈,解除專利權糾紛中對三星Galaxy Tab 10.1平板電腦的臨時禁售令,也就是說Samsung Galaxy Tab 10.1將可以在美國銷售。

對於三星平板電腦Galaxy Tab 10.1,因外觀設計侵權疑慮而曾於2012年6月26日被下達在美國臨時禁售令。而本案陪審團於8月26日判定這款平板電腦並未侵犯蘋果的外觀設計專利,三星也提交解除禁令申請卻未獲准,是因當時Samsung已提CAFC上訴,案件管轄權不在地院法官手上。

不過,本案陪審團於8月26日判定Galaxy Tab 10.1仍侵犯蘋果3項軟體專利,待12月6日舉辦聽證會後,很可能Samsung Galaxy Tab 10.1將再列入禁售名單。


10-01Samsung再追加指控Apple iPhone 5侵犯其8項專利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10月1日Samsung針對反訴案 [5:12-cv-00630] 再追加指控Apple 新上市手機 iPhone 5侵犯其8項專利。


10-14澳洲及日本法院皆駁回Samsung提出臨時禁售令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據FOSS Patents網站報導,Samsung持續在全球打擊Apple,2012年10月14日日本法院駁回Samsung提出臨時禁售令,提出2項專利基於該技術顯而易見性理由而駁回。接著,10月17日澳洲法院也駁回了Samsung提出三項系爭專利之美國對等專利(US7,675,941、US7,447,516、US7,486, 644),都是涉及FRAND必要標準專利。

南韓法院除外,雖然訴訟開打至目前為止,Samsung對Apple還沒阻擊成功一次。但是,以Samsung坐擁大量專利與每季70億美元營收,有充沛專利子彈+銀彈,何懼Apple?長期專利戰對中小型新創、新興或缺乏專利子彈公司,才是殘酷考驗。


10-15美國CAFC駁回Apple對Samsung Galaxy Nexus手機提出的審前禁售令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蘋果告三星案 [5:12-cv-00630] ,2012年10月11日美國聯邦上訴法院(CAFC)駁回Apple針對Samsung Galaxy Nexus手機提出的審前禁售令,並退回原地區法院法官Lucy Koh重新審議。

Galaxy Nexus是Google與Samsung共同合作的手機,也是Google繼與HTC合作Google Nexus One之後,第二代機種的手機。

本案在2012年6月29日Apple先以Siri專利侵權為由(US 8,086,604 一種類似Siri-style unified search),取得法官同意發出審前初步禁售令,在美禁售三星 Galaxy Nexus。三星不服,7 月 6 日再上訴;同時, Google修改語音搜尋軟體,以避開侵權疑慮進而能撤銷禁售令。7月31日Apple再提出新證據繼續上訴,三星也上訴反駁。最終,10月11日美國聯邦上訴法院(CAFC)駁回Apple要求Samsung Galaxy Nexus手機的審前禁售令。

本案件逆轉的主要依據是,上訴法院認為地院法官Lucy Koh濫用自由裁量權 (abuse of discretion),因為Apple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消費者購買Galaxy Nexus手機是受到系爭專利604的驅動。

在美國取得審前初步禁售令的門檻及困難度是很高的。法院的這次裁決表明,今後的專利訴訟要求審前禁售令,將會被更加慎重地考慮,專利權人將很難利用審前禁售令,打壓排除對手的產品上市。

雖然,CAFC法院對於系爭專利604有不同於法官Koh的看法,但本案將於12月6日進行庭審聽證會,Apple將還有機會爭取永久禁售令。


10-22英國上訴法院宣判Apple敗訴 維持原判Samsung不侵權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10月18日Apple v. Samsung Electronics案[HC 11 C03050],有關控告 Samsung Galaxy tablet三款平板機 10.1、8.9 及7.7 侵犯Apple設計專利(Community Design No. 000181607-0001),英國上訴法院宣判並維持原判,認定Samsung不侵權。

此次是因Apple不服2012年7月9日英國高等法院法官Birss QC判決,而提出上訴。2012年10月18日英國法官維持原判,一致認為三星Galaxy平板電腦外觀「 "not as cool" 沒酷炫」到會與iPad產生混淆。依據判決結果,法官向Apple發出了命令:必須在英國Apple官網以及當地媒體刊登承認Galaxy Tab 10.1並未抄襲iPad,理由是三星Galaxy Tab「 "not as cool" 沒酷炫」,還要公告至少6個月,以減少對於三星的負面影響。(真不知道 法官評定"not as cool",對Samsung而言算是負面還是......)

針對相同的Apple設計專利(Community Design No. 000181607-0001),卻產生不同判決結果;英國法院判決不侵權,而德國杜塞爾多夫法院宣判Samsung Galaxy 10.1 及 Galaxy 8.9 這兩款平板電腦侵權,並發出臨時禁售令。雖然,德國法院是發出臨時禁售令,並非判決;歐洲司法體系對於臨時禁售令的門檻,相較於美國是較寬鬆,但是臨時禁售令的殺傷力,對企業而言卻是極大,因為禁售就等同於該產品的生命結束。但是,已顯示出美國及歐盟各國的訴訟判決發生相互矛盾。如此,將失去法律公平一致性原則,連各國法官都有不同見解,可見得外觀設計或是軟體專利本身,就是一項待釐清的議題。


10-22美法官命令蘋果公佈iPhone利潤率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據新浪科技訊2012年10月19日報導Apple vs. Samsung案[11-cv-01846],美國法官Lucy Koh命令蘋果Apple公開iPhone銷售額、利潤和利潤率。Apple每個季公佈各種品的銷量,但卻從未披露每部iPhone的利潤率。

Apple堅稱,披露這類資料可能會令競爭對手受益,但法官顯然並不認同這一觀點。Apple仍有可能避免公佈這些數據,這一問題將提交給美國上訴法院裁定。

一般而言,訴訟過程往往成為揭露企業內部重要營業機密之正常管道之一。


10-23Samsung反對將手機標準專利審理推遲到歐盟做出相關決議之後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據Foss Patents網站報導,2012年10月19日德國曼海姆法院進行Samsung v. Apple專利訴訟審理時,Samsung的律師多次表示,反對Apple主張的將有關通訊標準基本專利技術的審理推遲到歐盟執行委員會做出相關決議之後。因為,Samsung認為歐盟針對智慧型手機標準專利的反壟斷調查會持續數年時間,短時間難有定論。

在9月時,歐盟執行委副委員長曾公開說過,現在正是企業進行協商,以結束專利戰爭的好時機。目前,歐盟執行委在對“FRAND”原則性方面比較消極,這可能須給制定標準的機構成員更多的時間去溝通協商有關問題,才能達成進一步結論。


10-24美國USPTO初步認定Apple專利381無效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 年10 月15日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初步否決Apple 的一項重要觸控專利US7,469,381 (bounce back或稱rubber banding橡皮筋效果專利) 之有效性。USPTO初步認定專利381所有20項權利項皆被否決而無效。不過,上述決定並非最終結果,蘋果可以先向USPTO申訴,然後再訴諸巡迴法院CAFC。

2012 年10 月15日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初步否決Apple 的一項重要觸控專利US7,469,381 (bounce back或稱rubber banding橡皮筋效果專利) 之有效性。USPTO初步認定專利381所有20項權利項皆被否決而無效。不過,上述決定並非最終結果,蘋果可以先向USPTO申訴,然後再訴諸巡迴法院CAFC。

根據USPTO資料,這次再審該專利381被判無效的原因,主要是引用兩件先前技術資料”Lira”及”Ording”而認為可預知性缺乏新穎性。以下摘自USPTO審查官的說明文件p.23-85:
Rejection A: Claims 1-6, 8-12, 16, 19, and 20 as being anticipated by Lira
Rejection B: Claims 7 and 13-15 as being obvious over Lira
Rejection D: Claims 1-5, 7-13, and 15-20 as being anticipated by Ording

Apple該項專利381曾運用於對付Samsung Electronics,並贏得10.5億美元專利侵權的判決。同時,也正控告HTC,初判即將於11月27日出爐。而這次USPTO初步認定,將有助於Android陣營在全球的專利訴訟。

Samsung律師團已於11月22日提交文件,要求北加州法院法官Lucy Koh對於Samsung發出永久性禁售和增加損害賠償的議題,應該重新考量。
檔案下載:download.gif ( Samsung律師團11月22日提案)


10-25荷蘭法院Samsung未侵犯Apple之專利EP2098948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10月24日Apple v. Samsung案,荷蘭海牙法院宣判Samsung未侵犯Apple的1項專利EP2098948 (touch event model);這項專利曾打過Samsung、Motorola、HTC,不論在德國、荷蘭及英國皆沒成功,甚至,英國法院判EP948為無效,但是,Apple不服已上訴中。


10-25美國ITC初判Samsung侵犯Apple之4項專利,其中一項外觀設計專利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10月24日Apple v. Samsung案[337-TA-796],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 ALJ法官Thomas Pender初步裁定,Samsung侵犯Apple的4項專利。在美國,Apple繼今年(2012)8月24日勝訴後,對Samsung再度取得勝利。

在從ITC初判通知書來看,本案系爭專利從7項專利經精簡(streamline)後,最後以6項專利20個claims進入庭審初判,結果其中4項專利侵權成立。Samsung侵犯Apple之4項專利,包括1項有關iPhone設計專利USD618,678,以及1項Apple與賈伯斯共同發明的觸控螢幕技術相關專利US7,479,949等;而另外1項iPhone外觀設計專利USD558,757及發明專利US7,789,697為不侵權。

Apple v. Samsung案[337-TA-796] 初步裁定:

系爭專利 權利項 專利無效 專利侵權 具美國產業市場
USD618,678 claim x v v
US7,479,949 claim 1,4-6,10-20 x v v
USRE41,922 claim 29,30,33-35 x v v
US7,912,501 claim 1-4,8 x v v
USD558,757 claim x x v
US7,789,697 claim 13,14 x x X

USD618,678 :ornamental design of an electronic device
US7,479,949 :touch screen device, method, and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determining commands by applying heuristics
USRE41,922: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providing translucent imagescomputer display
US7,912,501 :audio I/O headset plug and plug detection circuitry
USD558,757:Electronic device
US7,789,697:Plug detection mechanisms

對於此初判,Samsung應該會提出複審要求。最近,美國ITC對於智慧型手機戰爭,陸續出現ITC委員會推翻法官對於初判的裁定;而且Samsung在審前已經進行可能的迴避設計,避免禁制令發出,面臨海關檔關產品進入美國之風險。


11-07Apple加告Samsung Galaxy Note 10.1 及 Android 4.1 侵犯專利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 年 11 月 6 日 Apple 告 Samsung 案 [3:2011cv02079] 由本案主審法官 Grewal 在北加州法院開庭審理, Apple 再加碼指控 Samsung 的 Galaxy Note 10.1 侵犯專利,並將 Android 4.1 操作系統 Jelly Bean 列入控告產品名單。 這是繼 10 月 1 日 Samsung 指控蘋果 iPhone 5 侵權加入同一訴訟案後, Apple 立即提出的反擊。


11-16美國法官同意Apple與Samsung追加新款產品納入侵權名單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11月15日美國北加州法官Paul Grewal同意,Samsung要求追加iPhone5而Apple也要求Galaxy Note、Galaxy S III以及Android Jelly Bean操作系統列入訴訟名單。


11-19三星要求Apple提交Apple與HTC和解合約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11月16日Samsung要求美國北加州法官同意,強制Apple公司交出與宏達電(HTC)和解的協議文件,堅稱該文件和Apple要求法院禁售Samsung智慧手機有高度相關性。Samsung認為該協議達成交互授權涵蓋了部分Apple和Samsung雙方目前也有爭議的專利,應該是指專利381、647及915這三項專利。
 7469381:List scrolling and document translation, scaling, and rotation on a touch-screen display
 7844915: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s for scrolling operations
 5946647:System and method for performing an action on a structure in computer-generated data

Apple正要爭取對Samsung的禁制令,怎可能再授權同樣的專利給HTC,若真是如此,Apple將因能透過授權協議解決爭端,而無法取得法院禁制令。

加州聖荷西聯邦法院法官高蘭惠(Lucy H. Koh)預定12月6日開庭審理,考慮Apple要求的永久在美禁售8款三星智慧手機,以及Galaxy Note、Galaxy S III及Galaxy Tab 10.1平板電腦;還將考慮Samsung提出的「陪審團行為不當」指控,Samsung力圖藉此推翻8月的陪審團判決。


11-23美法官同意三星律師可以看Apple與HTC和解合約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年11月21日北加州法官 Paul Grewal 召開臨時聽證會,同意僅讓三星代表律師(Attorneys-Eyes-Only)能看蘋果與宏達電之間的專利授權協議細節,且設定期限在2012年11月29日。

先前,Apple曾向法院回應,願意提供該協議內容,但強調僅限提供給律師,而且基於競爭價值(competitive value)而有關財經條款(financial terms)內容將刪除掉。然而 Grewal 接受Samsung的主張,因涉及的機密金額顯然與蘋果三星間的訴訟有高度相關性,對Apple正要爭取對Samsung的禁制令有很重要決定性。

HTC對於法院要求之回應是:該和解協議的潛在價值是超越合約揭露的風險 (HTC’s only response is that the potential probative value of the terms is outweighed by the risk to HTC from disclosure of the terms)。

同時,Samsung請來三位專家的證詞,針對系爭專利915重新建構侵權理論、提出新的看法"Apple要求無法彌補的傷害"、提出新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


12-19Apple兩指縮放專利915初裁無效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 年 12 月 19 日Samsung律師提交給美國加州北部地區法官,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暫時裁定Apple所擁有專利US7,844,915之21項專利項全部無效。此舉有助於推動三星的重審申請,至少也可以幫助其降低賠償額。

兩指縮放螢幕專利 US7,844,915(pinch-to-zoon)就是所謂“捏拉縮放”,也是Apple拿來告Samsung侵權成立;另有一個專利 7469381 橡皮筋效果專利,也初裁無效。該兩項專利都與Samsung訴訟有關。


12-19美國法官駁回 Apple 要求禁售令, Samsuntg 也主動撤銷歐洲禁售令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 年 12 月 17 日美國北加州法官高蘭惠 (Lucy Koh) 駁回 Apple 要求在美全面禁售 Samsung 的 26 款手機。針對2012年8月24日法院陪審團判定侵權之三項發明專利 US7,469,381 、 US7,844,915 、 US7,864,163 、及三項設計專利 USD604,305 、 USD593,087 、 USD618,677 。

法官認為,目前僅剩 3 款仍在美銷售而且 Samsung 已修改設計「避開」 Apple 專利;同時,針對禁售令 (Permanent Injunction) 符合要件之一, Apple 必須證明 Samsuntg 侵權行為造成 『 無法恢復的損失 』之因果關係 ( causal nexus) ,而 Apple 已與 Nokia (381 專利 ) 、 IBM (915 、 163 專利 ) 及 HTC (381 、 915 、 163 專利 ) 達成專利授權和解是一種可藉由金錢獲得補償的解決方式,因而 駁回 Apple 提出的禁售令 (Permanent Injunction) 請求。

同時,法官也駁回 Samsung 以陪審團主席霍根 (Velvin Hogan) 不當行為而請求開庭重審。霍根在 1993 年任職希捷 (Seagate) 時曾被該公司控告,而後來三星成為希捷股東,因此指控霍根的裁決牽涉私人恩怨,並要求法院開庭重審此案。法官表示,三星律師在開庭前就掌握霍根的破產檔案,內文記載霍根與希捷的官司,因此三星律師早該在開庭前進行調查,而非事後要求重審。

隔天 12 月 18 日,就在美國法院駁回 Apple 要求對 Samsung 禁售令請求之後, Samsung 意外宣布將自歐洲 5 國 ( 德英法義荷 ) 撤銷對蘋果禁售令,主要是標準必要專利(SEP)。據華爾街日報指出,一位三星高級主管表示,此舉是 Samsung 單方面且自願的決定,主要是為保護消費者選擇的權利。不過這也不代表 Samsung 會撤消在歐洲的侵權訴訟。這戲劇性進展,是否透露出雙方可能進行和解的跡象?仍待觀察。

而事實上,歐盟對標準必要專利(SEP)未遵守FRAND條款規定正進行反壟斷調查,對於擁有專利權人藉由SEP專利阻礙市場公平競爭,不進行公平且無歧視的授權,甚至申請禁售令的惡意行為,將受到反壟斷調查。這也是促成今日Samsung趕緊先撤回禁售令的主因,是否願意和解的決定權還是在Apple這一方。


2013

01-02美國ITC法官建議三星繳納88%保證金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2 年 12 月 28 日Apple v. Samsung案[337-TA-796],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ALJ法官Thomas B. Pender提出ID/RD建議,其中包括可能禁止三星侵犯蘋果專利的產品銷往美國等。此外,Pender更建議在複審本案期間,三星若要系爭產品繼續輸美需繳納保證金(Bond),金額相當於侵權手機在美銷售的88%。

本案係ALJ法官針對在10月24日初步裁定Samsung侵犯Apple的4項專利,進行ID/RD建議給 ITC的6人委員做出最後裁定(Final ID)後,三星恐將面臨美國禁售令的威脅,且在60天的總統複審期,三星需繳納侵權手機在美銷售的88%的保證金。本案最後結果將於2013年2月19日公佈。

Apple v. Samsung案[337-TA-796] 初步裁定,Samsung侵權成立,侵犯Apple的3項發明專利及1項設計專利:

系爭專利 權利項 專利無效 專利侵權 具美國產業市場
USD618,678 claim x v v
US7,479,949 claim 1,4-6,10-20 x v v
USRE41,922 claim 29,30,33-35 x v v
US7,912,501 claim 1-4,8 x v v
USD558,757 claim x x v
US7,789,697 claim 13,14 x x X

USD618,678 :ornamental design of an electronic device
US7,479,949 :touch screen device, method, and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determining commands by applying heuristics
USRE41,922: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providing translucent imagescomputer display
US7,912,501 :audio I/O headset plug and plug detection circuitry
USD558,757:Electronic device
US7,789,697:Plug detection mechanisms

其中 949專利是Apple與賈伯斯共同發明的觸控螢幕技術專利,2012年12月經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重審後,初步判定無效。


01-24美國ITC決定全面複審 Apple v. Samsung案[337-TA-796]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3 年1 月23日Apple v. Samsung案[337-TA-796],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決定全面複審,基於ALJ法官Pender的初步裁決結果之其中 2 項專利(922專利及501專利)侵權部分,關於智慧手機接續耳機使用,及讓手機在螢幕上顯示第 2 層重疊的半透明影像。


01-31美法官駁回Samsung要求重審,也駁回Apple要求提高侵權賠償金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Apple vs. Samsung案[11-cv-01846]在2013年1月29日美國法官Lucy Koh駁回Apple要求提高對Samsung因侵權案被判罰的賠償金。

本案在2012年8月陪審團裁定Samsung侵犯蘋果6項專利權,因此判賠10.5億美元。但是,法官在最新的判決中,駁回蘋果的要求,同時,法官同時也拒絕蘋果與三星兩家公司雙雙要求重審的請求。

本案2013年1月29日美國法官做出以下裁決:

1. 同意Apple提議:Samsung專利941之Claim 10.15專利無效。

2. 否決Apple提議: iPad/iPad 2 之未註冊trade dress 專利受到保護/侵權/產品稀釋。

3. 否決Apple提議:Galaxy Tab10.1侵犯其D'889專利。

4. 否決Apple提議:對Samsung所有的侵權行為或稀釋Apple手機和平板電腦是惡意侵權。

5. 否決Apple提議: '893,'711,'460和'516專利是無效。

6. 否決Apple提議:Samsung違反ETSI IPR條款及違反Anti-Trust。


03-04Apple v. Samsung法官將重審10.5億美金之其中4.5億美金賠償金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Apple v. Samsung案[4:2011cv01846]北加州主審法官Lucy Koh 於2013年3月1日發出命令有關部分賠償金移出(Order Striking),認為當時(2012年8月24日)陪審團做出評定10.5億美金賠償,其中14種手機的賠償金計算基礎不當而決定擇日重審,待雙方上訴後再開第二次陪審團審理。因暫將該不當部分4.5億移出,所以,法官僅確認:
1. Apple可獲得原10.5億美金賠償金之其中5.989億美金($598,908,892)。
2. 還有,新陪審團須就其中14種手機的賠償金予以適當重新核算。
3. 審前利息核算基礎以52週國庫券利率計算。
4. 補充性賠償(判決和終審判決之期間)將根據實際銷售量計算。

法官這次裁定暫將該14種手機不當部分4.5億移出之理由,因發現:
1. 當時陪審團評定賠償金,是採用Apple的會計專家證人Musika的市占率(Market share)計算方式,也就是採用市調公司IDC分析手機的市占率(Market share)報告資料,而IDC報告除手機外,尚含平板機,這些Samsung不在侵權範圍。
2. 通知侵權日期(Notice Date)之核算太長,造成賠償金核算有出入。

從本次判決文發現,當時陪審團以Samsung侵權手機的獲利之40%,50%甚至有些以100%來評定賠償金,如下表,似乎高出一般所謂20%或是12%之賠償金計算比率。


檔案下載: Apple v. Samsung (ORDER RE: DAMAGES 2013.3.1)


03-04日本法院判定Samsung敗訴,不允許濫用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3年2月28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在針對Samsung v. Apple案,三星以系爭專利US7,447,516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data transmission in a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 system supporting enhanced uplink service關於封包通訊技術,屬於3G declared-essential patent)之日本對等專利,控告Apple iPhone4等四項產品侵害Samsung專利權,判決中認定其中兩項產品沒有侵害三星專利權,而iPhone與iPad2 Wifi+3G這兩項產品則被認定侵權。不過,因Samsung曾宣告遵守FRAND條款,因此日本法院認為「Samsung未盡到與Apple誠實交涉專利授權的義務,因此不允許濫用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因而判定Samsung敗訴。

日本法院對FRAND條款視同具法律效用,認為應該以公平合理且無歧視的授權給需要該專利之任何人,以致於與美國法院宣判有時候會有些出入。有趣的是,本案幾乎相同的訴訟在美國是判定Apple勝訴,在韓國則是Samsung勝訴。

目前,Apple與Samsung專利訴訟案,仍有10多件在日本進行。


03-11Nokia公開支持Apple要求禁售Samsung侵權產品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對於Apple v. Samsung [4:2011cv01846]案,2013年3月5日Nokia以第三方身份,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提交一份文件(amicus brief,非當事人意見陳述),支持 Apple 禁售 Samsung 侵權產品的訴求。Nokia 是唯一一家公開表態支援 Apple 請求的第三方公司。

雖然,該文件目前並未對外公開,但一項附帶動議而推測出 Nokia 的立場。

Nokia 質疑2012年12月北加州主審法官Lucy Koh做出的判決,即『專利持有人必須首先証明專利與產品需求之間存在“因果關係”(causal nexus)』,才能請求侵權產品之永久禁售令。Nokia認為,這可能會開“一個危險的先例”,專利持有人要求禁售侵權產品的權利就會受到削弱。同時,也將導致一個強制性的授權制度,其中對專利持有人之競爭公司給予強制授權專利技術,這可能反過來傷害激勵創新之精神。

Nokia之所以對此案感興趣,因為自己也是借助尋求禁售令,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專利持有者,在美國捲入了多起專利訴訟案。

Apple上訴請求,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庭已將提交一個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小組,之後法院合議庭將對此案舉行聽証。


03-11英國法院Samsung三項3G專利無效

原告: Samsung v. Apple

Samsung v. Apple案2013年3月7日英國法官Floyd,基於先前技術(Prior art)及顯而易見性(obviousness),而認定Samsung三項3G專利無效,這項執行範圍僅限於英國境內而非歐洲。

Samsung該三項3G專利:
EP1714404 "apparatus and method for allocating OVSF codes and I/Q channels for reducing peak-to-average power ratio in transmitting data via enhanced uplink dedicated channels in WDCMA systems"
EP1005726 "turbo encoding/decoding device and method for processing frame data according to QoS"
EP1357675 "apparatus and method for channel coding and multiplexing in a CDMA communication system"

由於,受到SEP專利引發不公平競爭議題,Samsung於2012年12月撤回在歐洲對Apple的禁售令救濟,但是,仍尋求損害賠償,要求每部手機支付2.4%。還有,Samsung的非SEP專利,也就是Voice語音功能也因盲人使用而不能請求禁售令。

英國退休法官Sir Robin Jacob,退休之前也對Samsung作出有利判決,處罰Apple刊登道歉告示;目前,已受聘為Samsung之專家證人,將受委託出庭美國ITC作證。


03-14美國ITC徵詢專家意見 禁制令對Apple iPhone消費者之不利影響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3年3月13日針對Samsung v. Apple案[337-TA-794],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發出通知書,對於系爭專利348之claim 75,76,82-84如果侵權進行救濟,發出進口禁制令時,可能對消費者和美國經濟利益產生不利影響等議題,ITC要求雙方徵詢專家意見之後,4月10日前再提交ITC討論。

依據ITC337條款所規定的公共利益包括「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國經濟的競爭情況」,「美國類似產品及競爭產品的製造」及「美國消費者」四項。

ITC初判Apple不侵權Samsung之4項專利,ITC正在複審本案,可能其中一項專利US7,706,348有關手機傳輸數據方式,若侵權成立,將影響公眾利益,而要求徵求各界評估禁令對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市場造成多大影響的意見。根據市調公司Strategy Analytics統計,美國智慧型手機市場,Apple市占率45%而三星也有27%。

[後紀] 本案ITC最終判決四度延期到2013年5月31日。


04-03Apple 滑動解鎖專利 德裁定無效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3年4月5日德國聯邦專利法院(Bundespatentgericht, Germany's Federal Patent Court)裁定,Apple滑動解鎖功能的專利權利項全部無效(all claims of EP1964022),這項裁決仍可上訴。

系爭專利US8,046,721 (US7,657,849 = EP1964022) ,曾用於打擊 HTC 、三星,目前已於英國、德國、澳洲、日本、荷蘭等國被裁定無效。

德國聯邦專利法院裁定認為,雖然水平滑動手勢讓手機用戶更容易解鎖,但本身不是一項技術創新,因而不符合歐洲專利法的要件。

至於,美國專利局方面,對於Apple滑動解鎖功能的專利,因為這些專利(US8,046,721與US7,657,849)是在美國新專利法AIA生效之前的舊案專利,要撤銷那些專利, 要依據舊專利法找前案, 不適用AIA新法。所以,以美國之前是先發明主義 + 原 102(b) 排除申請日前一年內的前案 之舊法規範之。

從瑞典手機Nenode N1m 手機的公開銷售證據來看,銷售日期 (2005 Q1) 約略比iPhone早1年銷售。而美國舊法是先發明主義, 因此需要和Apple滑動解鎖專利的發明日(取決於 Apple 內部文件所記載之發明完成日, 該日期肯定早於 USP# 7657849專利申請日 2005年12月23日) 作比較,故雖然Nenode N1m 手機的公開銷售證據已被USPTO列入參考,但不必然是適格的先前技術(prior art)。



04-11Apple之Rubber-banding專利 美國USPTO駁掉僅剩3小附屬項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3年4月2日北加州法院法官Koh拿到一件Samsung在USPTO審決US7,469,381再審案Final OA,審定381專利因欠缺新穎性核駁大多數claim項次, 只剩下3個較小附屬項(Claim 14, 17 and 18)。其中,Claim 19也是訴訟爭議項也遭駁掉為無效。

Apple之US7,469,381 rubber-banding (or "overscroll bounce") 螢幕文件捲動過度後回彈切齊螢幕邊緣,該專利曾告HTC、Samsung、Motorola Mobility,在德國告贏Motorola且拿到禁售令,而且還在美國告贏Samsung。2012年8月美國法院Apple v. Samsung專利世紀大審之中,381專利也是Samsung被判侵權的專利之一,還因此判罰賠償金10.5億美金之其中一項。由此看來,那場專利大戰好戲還在後頭。


06-07Apple侵犯Samsung 3G標準專利,美國ITC禁售舊款iPhone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3年6月5日針對Samsung v. Apple案[337-TA-794],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推翻ALJ法官初判而作出終判(FD)認定Apple侵犯Samsung一項專利US7706348,有關3G移動通信技術的標準專利,同時ITC對Apple發出限制性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及禁制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禁止侵權產品進口及販售,這些禁售產品包括:AT&T版iPhone 4、iPhone 3GS、iPhone3、iPad 3G和iPad 2 3G在美國的進口和銷售。

同時,另外還有Samsung三項專利(644、980、114),ITC也裁定Apple不侵權。在總統審閱批准禁令60天期間,ITC也判定0%擔保金(bond) 讓禁售產品仍然可以進口及銷售。

ITC委員會6人最高成員,其中Pinkert基於公眾利益而反對發出禁售令。

2013年6月5日ITC終判(FD):

系爭專利

權利項

專利有效性

專利侵權

產業市場 (tech prong)

產業市場 (economic prong)

7,706,348

claims 75-76 and 82-84

V

v

v

v

7,486,644

claims 9-16

V

X

X

v

6,771,980

claims 5, 9-10 and 13

V

X

X

v

7,450,114

claims 1-5

X

X

X

v

2012年9月14日ALJ 法官James Gildea 初步判決 (ID) :

系爭專利

權利項

專利有效性

專利侵權

產業市場 (tech prong)

產業市場 (economic prong)

7,706,348

claims 75-76 and 82-84

V

X

X

v

7,486,644

claims 9-16

V

X

X

v

6,771,980

claims 5, 9-10 and 13

V

X

X

v

7,450,114

claims 1-5

X

X

X

v

該 ITC 的最後裁決推翻了 ALJ 法官 James Gildea 在 2012 年 9 月 14 日 的初步判決 (ID) : Apple 並未侵犯三星的專利權。在 Samsung 上訴要求複審 (Review) , ITC 同意全面複審之後,重新進行專利 348 之 claim construction 並作出最後裁決 (FD) ,蘋果公司侵犯了三星一項專利。

本案詳細判決內容,待ITC8月公開正式版本後,方能全面了解。

以智慧型手機的產品生命週期 9 至12 個月而言,產品推陳出新速度飛快,即使是輸了官司,其實質影響有限。三星雖稱霸全球智慧手機市場,但美國市場仍由蘋果主宰。 Apple 應該會上訴, Apple 與 Samsung 之間專利大戰越演越烈,目前還沒有和解跡象。


06-20Apple之Rubber-banding專利'381 Claim19 美國USPTO裁定有效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3年6月13日Apple遞交北加州法院法官Koh一份USPTO審決US7,469,381再審案(Ex Parte Reexam)最終結果,審定381專利核駁大多數claim項1-13,15-16,20, 剩下4個權利項(Claim 14, 17,18,19)。其中,Claim 19是Apple與Samsung訴訟戰重要爭點。

Apple之US7,469,381 rubber-banding (or "overscroll bounce") 螢幕文件捲動過度後回彈切齊螢幕邊緣,該專利曾告HTC、Samsung、Motorola Mobility,在德國告贏Motorola且拿到禁售令,而且還在2012年8月美國法院Apple v. Samsung專利世紀大審之中,381專利也是Samsung被判侵權的專利之一,還因此判罰賠償金10.5億美金之其中一項。

之前,2013年4月2日USPTO曾經初步審決381專利,因欠缺新穎性核駁大多數claim項次, 只剩下3個較小附屬項(Claim 14, 17 and 18)。現在,USPTO最終審決(Final)保留381專利Claim 19是有效,這對於法院正進行Apple v. Samsung專利戰有指標性影響,特別有利於Apple,尤其對於今年(2013)11月Apple v. Samsung損害賠償金重審有一定影響性。


06-28美法官駁回Apple加告三星Galaxy S4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3年6月26日蘋果與三星之間的專利戰火又有最新發展,蘋果要求將三星最新旗艦Galaxy S4納入侵權產品之列,美國法官拒絕。

加州聖荷西聯邦助理法官Paul S. Grewal以增添侵權產品名單「會對法院造成沈重負擔」為理由而裁定,Apple不得將Galaxy S4納入三星電子專利權訴訟案。

這項裁定,屬於蘋果與三星電子於聖荷西法院所提的第2起侵權訴訟[3:2011cv02079]。這起官司涵蓋兩公司較新產品iPhone 5及Galaxy S3所採用的技術。


06-28日本法院裁定 Samsung 侵犯 Apple 回彈效果專利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2013年6月21日東京法院裁定 Samsung 的部分手持裝置確實侵犯了 Apple捲動技術專利--回彈效果(bounce-back)。現在法官正在計算 Apple 方的經濟損失,至於其會否對 Samsung 發出禁售令目前還不得而知。


07-12Samsung要求重審bounceback專利賠償金額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Apple vs. Samsung第一案[ 4:2011cv01846 ],2013年7月8日Samsung 向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重新審理Apple的一項“滾屏回彈”(bounceback)專利US7,469,381,因為該項專利與其10.5億美元賠償金相關。

專利381在美國專利商標局2013年4月複審並審定381專利因欠缺新穎性核駁大多數claim項次, 只剩下3個較小附屬項(Claim 14, 17 and 18)。其中,Claim 19也是訴訟爭議項也遭駁掉為無效。

根據該專利項明顯範圍縮減,Samsung的幾款產品可能並未侵犯Apple的該項專利。因此,Samsung希望法庭能對該項專利以及賠償金額進行重新審理。


07-31美國USPTO終裁Apple多指縮放螢專利915全部無效

原告: Apple v. Samsung

Apple v. Samsung案[4:2011cv01846],2013年7月28日Samsung 提交給美國加州北部地區法院的文件顯示,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在7月26日最終確認已經取消(rejection) Apple 公司的“多指縮放”專利US7,844,915之所有21項專利請求項(all claims),有關多指縮放螢幕技術。

Apple觸控基礎介面專利US 7,844,915 (pinch to zoom,有關手指在觸控顯示器上的捲動、點入縮放等的指令)。

由於Samsung向USPTO提出再審(ex parte reexamination)專利915之Claim8,審查官基於可預期性及顯而易見性,因該專利已經在另一項專利中體現(US7,724,242)及日本專利2000-163031A (“Nomura”)等其他技術前案(prior art),而取消(rejection) 專利915之Claim8。

面對前案Hillis的揭露內容,Apple回應幾點可供參考,整個爭執的點都在Claims 1, 8, 15與相關附屬項中:[以下摘自: 蘋果觸控基礎專利再審終駁]
1. Hillis(包括所結合的前案)沒有分辨一個輸入點與兩個以上的輸入點(input point,也就是觸碰點),其中解釋當偵測到一個輸入點時,就解釋為捲動;如果不是一個輸入點,則會解釋成手勢(gesture)
2. Hillis(包括所結合的前案)並未揭露根據輸入點的訊號產生的事件物件"event object",比如手勢、捲動等輸出事件
3. Hillis(包括所結合的前案)並未揭露觸控顯示器
4. Hillis(包括所結合的前案)並未揭露一個整合此觸控顯示器的裝置

USPTO所作出的回應,以及核駁理由:
1. 另一引證案Nomura已經揭露辨識上述一個輸入點或兩個以上輸入點的事件
2. 915案並未揭露如何判斷一個或多個輸入點的演算法或手段
3. USPTO根據Rubine案揭露內容,認為根據使用者輸入建立事件物件為顯而易知
4. Nomura也揭露了捲動與手勢等類似的程式呼叫,認為參考Rubine後,根據輸入點作出事件的技術為顯而易知
5. 對於習知技術是否採用觸控顯示器的議題,Nomura有提到觸控面板,也有觸控感測器
6. Hillis也有揭露一種互動式顯示系統
7. 因此根據上述各前案的結合,仍判定915案主張範圍為顯而易知

針對USPTO裁決,Apple仍有其他選擇,包括向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上訴,以及尋求司法複審。

該專利915之Claim 8權利請求項,曾於去年8月,該案陪審團已經裁定 Samsung 賠償 Apple 公司10.5億美元。不過,法院已經決定對該案的部分內容進行重審,以評估具體賠償金額。


08-05歐巴馬否決ITC對蘋果iPhone iPad禁制令,SEP專利難取得禁制令

原告: Apple v. Samsung

2013年8月3日針對Samsung v. Apple案[337-TA-794],美國總統歐巴馬已否決今年(2013) 6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針對蘋果公司部分舊款iPhone iPad產品發布的進口禁令。

美國白宮認為禁制令將衝擊美國經濟競爭環境及美國消費者利益,由美國貿易代表(USTR) Michael Froman先生代表總統歐巴馬寫給ITC主席Erving Wlliamson的一封郵件中表示:“經過諮詢貿易政策參謀委員會和貿易政策評估小組之後,決定不批准ITC的決定,也就是否決發出排除令和禁止令。”同時,表達歐巴馬政府致力於推動創新和經濟發展,包括為智慧財產權權益提供適當而有效的保護措施。指三星擁有該批「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可能會因禁制令獲得「過度影響力」,將損害美國消費者利益及競爭環境,因此決定推翻禁令。

否決本案之前,美國貿易代表(USTR) Michael Froman曾向多個政府貿易組織與其他相關機構作詳盡諮詢,包美國司法部官員。他引述美國司法部及專利商標局就「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簡稱SEP)發表的政策聲明,「強烈認同」指SEP持有人不當利用SEP妨礙競爭對手進入市場,損害公平競爭及消費者利益,認為ITC的產品禁制令應盡量避免用於涉及SEP爭議的產品。

Michael Froman表示,並非要批評ITC的判斷,有關專利的持有人(即三星),可繼續透過司法程序爭取權益。他強調,美國政府承諾為知識產權提供足夠及有效的保護,推動創新與經濟發展。

本案,美國白宮推翻ITC判決,影響深遠是否會削弱專利權的保障範圍,打擊創新產業?網上新聞Asia Today直指「三星成了美國保護貿易主義的犧牲品」,韓國《Money Daily》表示,擔心美國貿易保護主義擴大,「手機、汽車、家庭電器產品等我國主力出口貨品,都在跟美國同業競爭。美國業界受今次保護主義刺激,會否對韓國業者作出反傾銷關稅等措施呢?」仍有待後續發展。

這是自1987年美國前總統雷根以來,美國歷任總統再次駁回ITC的判決。最近,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 對於各大公司將銷售禁制令作為一種商業競爭手段的做法表示批評,認為這樣的做法將影響市場常態競爭,無法帶來有競爭力的貿易環境。

此否決案源自於2013年6月5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推翻ALJ法官初判而作出終判(FD)認定Apple侵犯Samsung一項專利US7706348,有關CDMA移動通信技術的標準專利,同時ITC對Apple發出限制性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及禁制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禁止侵權產品進口及販售,這些禁售產品包括:AT&T版iPhone 4、iPhone 3GS、iPhone3、iPad 3G和iPad 2 3G在美國的進口和銷售。


08-12Apple勝訴,美國ITC禁售Samsung產品

原告: Apple v. Samsung

2013 年8月9日Apple v. Samsung案[337-TA-796],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發出終裁(Final Determination),認定Samsung侵犯Apple所擁有2項專利,並且對Samsung發出限制性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及禁制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禁止Samsung侵權產品進口及販售。此外,在本案等待美國總統簽署60天期間,三星若要系爭產品繼續輸美需繳納保證金(Bond),金額相當於侵權手機在美銷售的1.25%。

本案在2013 年1 月23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決定全面複審後,作出以下決定,Samsung侵權成立,侵犯Apple的2項發明專利:

系爭專利 權利項 專利無效 專利侵權 具美國產業市場
US7,479,949 claim 1,4-6,10,17-20 x v v
US7,912,501 claim 1-4,8 x v v
USD618,678 claim x x v
USRE41,922 claim 29,30,33-35 x x v
USD558,757 claim x x v
US7,789,697 claim 13,14 x x X

US7,479,949:關於啟發式多點觸控技術
US7,912,501:耳機拔出插槽的偵測技術

其中 949專利是Apple與賈伯斯共同發明的觸控螢幕技術專利,2012年12月經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重審後,初步判定Claim 1-20皆無效。Apple提出949專利仍面臨再審可能被撤銷的風險,而這也可能成為Samsung翻盤的機會。

本案在ITC初判時,其中一項手機矩形圓角的外型設計USD618,678,曾經ALJ法官判三星侵權,但在後來迴避設計而未列入終判。

本案是否也能在美國總統審閱期間作出否決(Veto),本網站認為,機會不大,因為本案系爭專利非關SEP專利。

本網站認為,蘋果與三星互控侵權案已進行近2年,各有勝負,隨著ITC及法院宣判陸續出爐,將加速雙方間的專利談判意願,因為無論是蘋果或三星,都未能從纏訟的專利戰爭中真正獲利,尤其是蘋果iPhone市佔率僅13.1%,而三星一路攀升至32.2%。禁制令是唯一可迫使雙方願意談判的因素。

檔案下載: download.gif (NOTICE OF COMMISSION’S FINAL DETERMINATION,2013.8.9)


10-11美國白宮決定支持ITC終裁 禁售Samsung舊型手機與平板機

原告: Apple v. Samsung

Apple v. Samsung案[337-TA-796] 2013年10月8日美國貿易代表Michael Froman決定支持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裁定結果,也就是三星侵犯蘋果所擁有2項專利,並且對Samsung發出限制性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及禁制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禁止Samsung侵權產品進口及販售。該禁售令,將命三星電子部分舊型智慧型手機與平板電腦將在美國商店下架。

美國貿易代表Michael Froman代表總統歐巴馬作出以上決定。Froman發佈聲明表示,在審慎納入各種政策考量,包括本案對消費者與市場競爭的影響、有關當局的建議、以及利害關係人的資訊,而決定支持ITC的最終裁定。

本案ITC在8月9日裁定,Samsung部分智慧型手機與平板電腦侵犯蘋果專利,將禁止三星侵權產品進口或在美國銷售。美國總統在60天的審決期間,委派美國貿易代表Michael Froman評估是否決定支持或推翻此禁售令,一如先前他處理蘋果侵犯三星專利案的做法。

這次美國總統並未否決(No Veto) ITC終判主要原因,在於這次Apple專利非SEP標準專利;這與另一案Samsung告贏Apple所使用的專利武器屬於SEP標準專利,認為Samsung槓桿SEP之濫權行為進而影響公眾利益,所以於2013年8月3日否決對Apple禁售。


10-28賈伯斯觸控專利949 美國USPTO再審通過

原告: Apple

2013年9月4日美國USPTO再審通過賈伯斯觸控專利7,479,949,因為審查官認為舉出前案技術不具佔先性(anticipate)及顯而易知性,也就是說949專利初判所有20個請求項由無效改成有效。


11-22Apple v. Samsung侵權賠償金重審案 三星判賠2.9億美元

原告: Apple v. Samsung

2013 年 11 月 21 日美國加州北部地區法院對於 Apple v. Samsung 案 [4:2011cv01846] 部分賠償金 (4.5 億 ) 再審案,陪審團重新裁定三星應賠償蘋果 2.905 億美元。

此次重審是針對去年 (2012)8 月判決結果 10.5 億美金 之其中 4.5 億賠償金 。若連同 加上先前部分 6.39 億美金 ,總計 Apple v. Samsung 案 [4:2011cv01846] 三星為侵犯蘋果的 三項應用專利及三項外觀設計專利 需付出 9.298 億美元。

重審 10.5 億美金之其中 4.5 億美金賠償金 之原因,係因為 本案承審法官 Lucy Koh 於 2013 年 3 月發現,陪審團賠償金的 計算基礎不當 而 下令針對該部分金額進行重審。

專利世紀大審即使是再審案,仍然是熱門議題。該賠償金再審案於 11 月 13 日重選陪審團後開庭, Apple 主張 Samsung 應賠償 3.798 億美元; Samsung 則主張該公司只需支付蘋果 5,270 萬美元。同時,在 11 月 19 日 Samsung 提交 USPTO 初判無效的 Apple “多指縮放”專利 US7,844,915 ,而要求法官終止賠償重審,最後未獲法官同意。

另外, Samsung 還要面對比賠償金更嚴重的議題,就是禁制令 (permanent Injunction) 。因為,之前蘋果曾要求禁止三星侵權產品在美國市場銷售,遭到承審法官 Lucy Koh 已於 2012 年 12 月裁定駁回。但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CAFC) 2013 年 11 月 18 日表示,加州下級法院在否決蘋果請求禁制令是濫用了自由裁量權,因此要求該院對該案重新進行考量。

如今, CAFC 上訴法院看到兩個相互獨立的不同陪審團,同意蘋果受到三星的侵權造成實質性損害。但是,到底 CAFC 如何認為這兩個陪審團裁定是不合理的,反而會困擾 CAFC 。

此外,三星宣稱賠償金裁決以產品計算而不以每項專利為基礎,似乎極大化。這也許成為三星將再次逆轉陪審團裁決的可能變數。

據華爾街日報 (WSJ) 報導,賠償金 9.298 億美元約為蘋果最近一季獲利的 12% ,或三星的 14% 。

以下是前後兩次裁決賠償金比較表:

Asserted Product Original award Retrial award Change
Captivate $80,840,162 $21,121,812 -74%
Continuum $16,399,117 $6,478,873 -60%
Droid Charge $50,672,869 $60,706,020 +20%
Epic 4G $130,180,894 $37,928,694 -71%
Exhibit 4G $1,081,820 $2,044,683 +89%
Galaxy Prevail $57,867,383 $22,143,335 -62%
Galaxy Tab $1,966,691 $9,544,026 +385%
Gem $4,075,585 $4,831,453 +19%
Indulge $16,011,184 $9,917,840 -38%
Infuse 4G $44,792,974 $99,943,987 +123%
Nexus S 4G $1,828,297 $10,559,907 +478%
Replenish $3,350,256 $3,046,062 -9%
Transform $953,060 $2,190,099 +130%

檔案下載: download.gif Jury Verdict (2013.11.21)


12-10Apple 宣稱已花掉6000萬美元律師費,要求 Samsung 先付2200萬美元訴訟帳單

原告: Apple v. Samsung

2013 年 12 月5 日針對Apple vs. Samsung專利戰糾紛,Apple 公司向法庭提交動議,要求 Samsung 支付2200萬美元的專利訴訟帳單。法庭將於2014年1月30日舉行聽証,討論 Apple 公司的要求。Samsung 已表示,將就陪審團裁定的賠償數額上訴。

根據加州北區聯邦法院的庭審,陪審團上月判決 Samsung 應向 Apple 公司賠償9.3億美元。 Apple 公司此次希望,美國地區法官高蘭惠要求 Samsung 支付1570萬美元的律師費,同時要求 Samsung 報銷620萬美元各項訴訟雜費。 Apple 公司宣稱目前已支付超過6000萬美元的律師費。


12-13南韓法院宣判Apple未侵犯Samsung專利

原告: Apple v. Samsung

2013年12月12日南韓首爾中央地方法院針對三星電子(Samsung Electronics)要求對Apple產品iPhone 4S, iPhone 5 及 iPad2發出禁售令,還有求償1億韓圓(約9.5萬美金),一概遭到法院駁回(Dismissed)上述之請求。法院駁回理由,認為Apple並未侵犯Samsung所擁有3項手機專利,有關於短訊顯示方法及訊息匯整功能。

另外,先前已判決另一案,南韓首爾中央地方法院2012年8月24日已宣判兩造互控案判決結果,Apple侵犯了Samsung兩項標準通信技術專利,而三星也侵犯了蘋果一項bounce-back專,並對iPhone4和Galaxy S2等下達了禁售令。同時,判定賠償金為蘋果要賠償三星4000萬韓元(3.5萬美金),三星要賠償蘋果2500萬韓元(2.2萬美金)。兩造禁售的產品,包括蘋果 iPhone 4 和 iPad 2;三星方面則是智慧手機 Galaxy SII、Galaxy Nexus,以及平板電腦 Galaxy Tab、Galaxy 10.1。 法官認定蘋果侵犯三星提出的5項專利之其中2項,分別是在傳送數據時既能減少用電量又能保持通話質量的技術,和為改善傳送錯誤將傳送數据進行組合的技術。法院同時認定三星侵犯蘋果主張的10項專利之1項專利,就是「彈回畫面」(bounce-back) 專利。法院同時裁決,消費者「不可能」搞混三星和蘋果智慧手機外觀差異,而認定三星並不侵犯蘋果外觀設計及圖標設計專利。


2014

02-05美國法院宣判Samsung侵犯Apple專利

原告: Apple v. Samsung

Apple v. Samsung 專利訴訟案[5:12-cv-00630 ],美國北加州地方法院 2014年1月21 日法官 Lucy Koh 發出即時判決,Samsung 侵犯 Apple 自動修正(autocomplete patent)的專利US 8,074,172 (Claim 18),同時也宣布 Samsung 有一項專利無效US7,577,757,因為 Apple 已證明皆為已有前案技術(prior art)存在 。

本案陪審團庭審將於2014年3月31日舉行,在此之前,法官要求雙方進行和解談判。


03-10Apple v. Samsuntg重審確定獲賠償金9.3億美元,三星改打non-SEPs

原告: Apple v. Samsung

專利世紀大審Apple v. Samsuntg Electronics[4:2011cv01846]案賠償金重新開庭再審,2014年3月7日北加州法官Koh終於判決確定賠償金9.3 億美元三星付給 Apple 公司;但是,Apple要求三星侵權產品禁止銷售的請求被法院駁回,因為Apple 並未確立自己尋求永久禁制令的權限,三星可繼續在美國銷售這些手機和平板電腦產品。

Apple v. Samsunt專利戰自2011年4月啟動以來,這是雙方第一個互告案終獲得審判結果。雙方應法官要求於2013年11月底進行和解談判,但是,雙方最大歧異點在於Samsung不願意"Anti-cloning provision”列入和解合約之中。

相同一天,2014年3月7日Samsung主動縮減並撤回部分系爭專利在北加州法院第二件控告Apple侵權案[5:12-cv-00630],因為這也是標準必要專利議題,在F/RAND規範之下很難討到便宜,未來,三星將聚焦在non-SEPs專利的訴訟。

維持提告專利 請求項 是否為SEPs
'449 patent claim 27 non-SEPs
'239 patent claim 15 non-SEPs
撤回專利    
'087 patents   SEPs
'596 patents   SEPS
'239 patent claim 1 non-SEPs


03-28日本法院判Apple未侵權Samsung通訊專利

原告: Apple v. Samsung

2014年3月25日東京地方法院法官長谷川浩二(Koji Hasegawa)宣判Apple Inc.公司iPhone 4s、iPhone 4和iPad 2並不侵犯Samsung Electronics的數據通訊專利,蘋果公司將不用支付賠償金給三星電子公司,特定產品也沒有侵犯專利。


04-03Apple v. Samsung第二案開始進行庭審

原告: Apple v. Samsung

Apple v. Samsung案 [5:12-cv-00630]也是雙方於美國地院互控的第二案, 於2014年3月31日在美國北加州法院由法官Koh再次開庭進行陪審團(Jury Trial)審理,Apple提出5項專利要求20億美元損害賠償及每部手機$40美元權利金;而Samsung刪減後提出2項專利要求700萬美元損害賠償及每部手機$16美元權利金。

繼上一波在2014年3月7日北加州法官Koh重新開庭再審賠償金,終於判決確定9.3 億美元三星付給 Apple公司之後,Apple vs. Samsung專利世紀大戰進入第二波攻防,Apple仍然選擇以使用者介面專利為攻擊武器,反而是Samsung改打non-SEPs(非-標準必要專利)策略,主動撤回SEPs專利僅留2項non-SEPs專利,而且這兩個專利還是訴訟後緊急採購來的,分別向獨立發明人Freeman, Mitchael及Hitachi公司買來的專利武器。

開庭第一天,雙方代理律師先進行挑選陪審團,共挑選了6名女性和4名男性,他們將在約4週時間聽取雙方證人證言和互動詰問後,做出最終結果評決。陪審團當中有一名是IBM軟件部門的前業務部門總經理、一名警官,一名退休教師、希捷公司的一名行政助理。這一審判預計將進行一個月於4月30日結束,每家公司都擁有25個小時的辯論時間。[更多完整報導..Apple v. Samsung第二案開始進行庭審]


05-02Apple v. Samsung第二案訴訟(六)–陪審團評決三星賠償1.19億美元

原告: Apple v. Samsung

經過一個月聽證會庭審後,接著三天由陪審團審議,終於2014年5月2日陪審團作出評決,認為Samsung侵犯Apple的三項專利,並判賠償金1.196億美元;同時也判Apple侵權Samsung的一項專利,判賠15.84萬美元。

本案陪審團由8人組成(四男四女),陪審團主席是一名IBM前高級主管。

當日判決後,Apple律師發現陪審團並未對’172專利侵權部分(Galaxy S II)算出賠償金。所以,還待陪審團5月5日再補核算。

由於,該判決不符合兩家公司的期望,雙方很可能將對這一判決分別提出上訴。還有,可能兩造也個別提出禁制令(injunction)。

雖然,Apple贏得1.196億美元,但這判賠償金遠低於Apple尋求的22億美元。據專利部落客FossPatents專業看法,Apple與Samsung雙方應該是坐下來談和解的時候,而且他認為每台裝置的合理權利金是:Apple向Samsung收取3美元,Samsung向Apple收取1美元。如果,再等各專利局對Apple軟體專利作出限縮或撤銷,屆時對Apple較不利,可能只可取得Zero-Zero交互授權和解。

詳見報導: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9618


06-20Apple與Samsung上訴CAFC案 同意撤回

原告: Apple v. Samsung

蘋果控告三星電子於ITC第二案[337-TA-796]裁決結果不服,雙方於CAFC提請上訴案,2014年6月20日雙方同意撤回上訴,也就是同意放棄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審理的專利侵權糾紛提請上訴。。

先前,ITC裁定Apple取得禁制令禁止三星部分舊款手機禁輸美。如今,雖然雙方同意撤回上訴,但是三星手機禁銷令將依然有效。

7月28日蘋果又向CAFC上訴法院申請撤銷第一次在加州控告三星案件的「反上訴」。這意味蘋果將不再尋求禁售三星的23項侵權產品。

雙方同意放棄上訴的明細外界不得而知,三星與蘋果是否敲定協議?

但是,三星仍將繼續對高蘭惠法官的最終判決進行上訴,希望能全盤推翻陪審團的裁決。


08-08蘋果 vs 三星專利戰爭美國以外地區同意撤銷糾紛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蘋果與三星之間專利戰,繼於 2014 年 6 月 20 日雙方撤回 CAFC 上訴案後, 2014 年 8 月 6 日發布聯合聲明,雙方已經同意在美國以外撤銷 ( dismiss) 所有發起的互告專利訴訟,包括 8 個國家:澳大利亞、日本、韓國、德國、荷蘭、英國、法國和義大利。雙方聯合聲明:同意撤銷,不包括交互授權,並繼續美國法院訴訟 "This agreement does not involve any licensing arrangements, and the companies are continuing to pursue the existing cases in U.S. courts." 。

蘋果 vs 三星專利戰在美國共有六案,其中兩案在美國 ITC ,雙方各贏一場,但最後也都未能取得抑制對手的禁制令,等於白打一場。另外,四案在聯邦法院,目前還在審理中,有些有陪審團判決,有些對判決結果不服而進行上訴。詳見本網站 Apple vs Samsung 訴訟大事紀。

到底雙方是否達成共識往和解之路前進,還是堅持打到底?有進展表示有妥協的空間,推測離雙方達成和解之目標不遠,後續仍是待觀察。


08-27蘋果要求禁售三星手機又一次失敗

原告: Apple v. Samsung

Apple v. Samsung 案 [5:12-cv-00630] 2014年8月27日美國北加州聯邦地院法官Koh駁回蘋果對三星侵權產品下達禁售令的請求,該判決結果被視為蘋果與三星的專利大戰之另一項挫敗,使得蘋果除了取得9.3億+1.19億美金賠償外,對於禁制令核發似乎是遙不可及。

加州聖荷西聯邦法院法官Koh以書面駁回禁售令,表示蘋果並未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三星的侵權行為造成蘋果的傷害是不可回復,或是蘋果的銷量減少是受到三星侵犯其專利之影響。(Apple has not satisfied its burden of demonstrating irreparable harm and linking that harm to Samsungs exploitation of any of Apple's three infringed patents." Furthermore, "Apple has not shown that it suffered any of these alleged harms because Samsung infringed Apple's patents."),蘋果要求對抄襲iPhone和iPad功能的三星產品施以在美國販售之禁制令,以上請求遭到法官駁回。

雙方剛於8 月 6 日發布聯合聲明,已經同意在美國以外撤銷 ( dismiss) 所有發起的互告專利訴訟,包括 8 個國家:澳大利亞、日本、韓國、德國、荷蘭、英國、法國和義大利。雙方聯合聲明:同意撤銷,不包括交互授權,並繼續美國法院訴訟。

到底Apple vs. Samsung專利大戰是走向握手和解,還是繼續拚個你死我活?當市場出現另一群"漁翁得利者"--中國手機業者,當Apple與Samsung直接競爭關係漸失時,也許雙方才會一拍兩散。


2015

05-18CAFC判決iPhone "Trade Dress"不受保護力 Samsung賠償金發回重算

原告: Apple v. Samsung

針對Apple vs. Samsung專利世紀大審,2015年5月18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做出決定[2014-1335, 2015-1029],也就是針對美國地方法院一審結果(兩案[4:2011cv01846]與[3:2011cv02079]併案)之上訴,由CAFC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做出判決。CAFC法官認為,以Trade Dress外觀商標而言,Apple須證明iPhone手機的整體外觀具「非功能性」才符合法律保護力。
 
Apple vs. Samsung專利世紀大審起始於2011年4月,歷經4年,2012年8月地方法院陪審團裁定Samsung侵犯了Apple的6 項智慧手機與平板電腦專利,其中包括 iPhone 正面外觀、螢幕圖標按鈕設計,以及行動裝置能否辨識螢幕單指或多點觸控,因而判賠10億美元。之後,因陪審團賠償金計算基礎不當,2013年3月法官重審10.5億美金之其中4.5億美金賠償金,2013年11月做出新判決三星為侵犯蘋果的二項應用專利、一項設計專利及三項外觀商標需付出 9.298 億美元賠償。之後,雙方不滿地院一審判決而上訴CAFC,如今(2015年5月18日)CAFC裁決Apple無法證明外觀商標之「非功能性」,所以賠償金須重新核算。
 
本案CAFC結論(2015.5.18):
CAFC法院判決部分同意、部分否決以及部分撤回地方法院的決定,並發回重審。
部分同意的判決:三星侵犯蘋果一件設計、兩件發明專利(163案、915案)。
部分否決的判決:三星產品並非沒有"稀釋"蘋果trade dress(外觀商標),而是蘋果trade dresss不具保護力。
因為,三星未侵犯trade dress,因此發回地院重新作出賠償的決定。
 
 
CAFC詳解,可參考:enpan's Patent & Linux practice "蘋果三星第一波訴訟CAFC決定"  at http://enpan.blogspot.tw/2015/05/cafc.htmlhttp://enpan.blogspot.tw/2015/05/cafc.html
 
CAFC判決,強調Trade Dress的"非功能性"。
所謂Trade Dress(外觀商標)是表現產品或服務總的形象,是色彩,形狀,質地等特徵的總和,可受美國專利與版權局的保護。要使商業外觀受到保護,首先該外觀必須具有特徵顯著性。如果可以證明因廣告,推廣或銷售的原因,使消費者會把該外觀和某特定企業聯繫起來。Trade Dress必須是非功能性的,就是說不能有除了區別產品外的其他功用,避免提供
功能改善產品一個永久性壟斷地位
 
CAFC認為此例iPhone產品配置外觀商標具有功能性,因此不具保護力。CAFC採用Disc Golf factors檢測iPhone非註冊型外觀商標是否含有功能性特徵?結果,CAFC認為蘋果沒有足夠證明此非註冊型外觀商標之不具功能性特徵。
 
從Apple主張iPhone 3G/3GS的外觀特徵:具有四個平滑圓角的方形產品、平整的表面、顯示器就位於此表面的下方,顯示器上下具有黑框,有較窄的兩側,當產品啟動,會顯示一排小點,四個圓角式的圖案icon固定擺置於下方區域。
 
iPhone註冊的外觀商標:Trademark Registration No. 3,470,983,於是CAFC法官認為Apple並未證明983案如地方法院陪審團決定的”非功能性”特徵,使得983案不具商標保護力。也就是說,三星產品的確有"抄襲"蘋果trade dress(外觀商標),但因蘋果無法證明trade dresss”非功能性”特徵,因此該外觀商標不具保護力。所以,三星未侵犯trade dress,因此發回地院重新計算賠償金。
 
圖一、Apple vs. Samsung 世紀大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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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3CAFC駁回三星上訴 不同意重審蘋果的智能手機外觀設計專利

原告: Samsung vs. Apple

針對Apple vs. Samsung專利世紀大審,美國華盛頓州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於2015年8月13日駁回了三星上訴請求案,也就是Samsung要求重新審理,是否侵犯了蘋果的智能手機外觀設計專利。

本案判決於2015年5月做出,當時由3名法官組成的小組堅持認為,三星應當向蘋果支付約5.48億美元的賠償。本案目前將被發還加州的原審理法院,以確定三星需要支付的賠償總額。

三星提出主張,認為:
(1)關於涉及的侵權問題,5月份的判決是錯誤的,而損失賠償的計算則基於三星的全部利潤,而並非涉嫌專利侵權的部分。
(2)三星獲得了多家公司的支持,包括谷歌、Facebook和eBay等,向法院提出法庭之友狀。這些公司表達,這一判決將給予設計專利過高的價值,因為這些外觀設計專利在複雜的電子設備中僅占很少的一部分,甚至該判決將導致其他案件不良好示範效果。

蘋果則主張,這些外觀設計專利與iPhone的正面、整體外觀和圖形界面有關,是吸引消費者購買的關鍵,而三星抄襲了蘋果的設計。

CAFC法官認為,以Trade Dress外觀商標而言,Apple須證明iPhone手機的整體外觀具「非功能性」才符合法律保護力。

蘋果也並非的百分百勝利。前不久,2015年5月18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做出決定[2014-1335, 2015-1029],也就是針對美國地方法院一審結果(兩案[4:2011cv01846]與[3:2011cv02079]併案)之上訴,由CAFC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做出判決。CAFC法官認為,以Trade Dress外觀商標而言,Apple須證明iPhone手機的整體外觀具「非功能性」才符合法律保護力。因此,法官小組表示,蘋果不應獲得美國商標法的保護,因此退回第一審法院重審賠償金。有可能賠償金從最初9.2億美元的損失賠償判決中扣除了約3.82億美元。


08-25德國最高上訴法院駁回蘋果之滑動解鎖專利

原告: Apple

關於蘋果的滑動解鎖(Slide-to-Unlock)功能的專利,德國最高上訴法院( the Federal Court of Appeals in Karlsruhe)終於2015年8月25日駁回蘋果之滑動解鎖專利,再次確定2013年德國一審法院之判決,也就是確認蘋果的滑動解鎖(Slide-to-Unlock)功能是不具專利是格性(unpatable)而判定專利無效(invalid)。因為,德國法院認為這項技術已有類似前案(prior art),瑞典公司Neonode早在蘋果公司2007年推出iPhone之一年前就已發佈類似技術。

雖然,Apple滑動解鎖在德國專利確定無效,但Apple在US申請的解鎖專利仍還在持續獲證,最新一件在2015年1月。


09-17美國CAFC認為Apple有權對Samsung侵權要求禁制令

原告: Apple上訴CAFC

Apple v. Samsung [5:12-cv-00630-LHK]案件,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2015年9月17日判定,三星的侵權行為對蘋果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因此蘋果(Apple)有權利對三星電子(SAMSUNG)侵害其專利的功能產品提出禁制令(Injunction)要求,並申明下級法院(北加州法院)2014年5月在判決三星應為侵害蘋果3項專利而支付1.2億美元時,駁回蘋果申請禁令的要求是濫用自由裁量權。


09-18Apple v. Samsung [11-cv-01846]案件重審賠償金 確認Samsung須付給Apple賠償金5.48億美金

原告: Apple v. Samsung

Apple v. Samsung [11-cv-01846]案件,美國北加州聯邦法院於2015年9月18日針對重審賠償金做出部分最後判決(Partial Final Judgement),確認Samsung須付給Apple賠償金5.48億美金($548,176,477)。Samsung侵權手機產品18項,包括:the Captivate, the Continuum, the Droid Charge, the Epic 4G, the Exhibit 4G, the Galaxy Prevail, the Galaxy S II (AT&T), the Galaxy S II (Epic 4G), the Galaxy S II (Skyrocket), the Galaxy S II (T-Mobile), the Galaxy Tab, the Galaxy Tab 10.1 (WiFi), the Gem, the Indulge, the Infuse 4G, the Nexus S 4G, the Replenish, and the Transform.

本案[11-cv-01846] 係因Apple上訴至CAFC,卻於2015年5月18日被CAFC部分退回北加州聯邦法院重審賠償金。當時,CAFC認為三星產品並非沒有"稀釋"蘋果trade dress(外觀商標),而是蘋果trade dresss不具保護力。因此認為三星未侵犯trade dress,而發回地院重新計算賠償的決定。

北加州法院宣判本案後,Samsung立即表示不服將上訴。

本案仍有些待解決的問題,就看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如何解決?因為,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已經認為不應該授予蘋果的'915專利(兩指縮放手勢)。且在稍早訴訟階段Apple該D'677設計專利也被判為無效。


10-02蘋果、三星同意就專利侵權案 接受法庭調解

原告: Apple vs. Samsung

蘋果與三星聯合聲明,2015年9月28日提交給加州地方法院的聯合動議將接受由法庭主持的調解,以結束持續多年的專利侵權訴訟。

根據2015年9月18日的法庭令,雙方共同提交了這一聲明。雙方願意接受Joseph Spero法官的調解,而和解會晤的截止期限為11月15日。蘋果和三星的代理律師在提交給加州北部地方法院的聲明中表示,雙方願意就第一次專利侵權訴訟的和解協議條款進行調解談判。法官Joseph Spero將於11月主持雙方的談判。

在2012年陪審團審理之前,蘋果和三星CEO曾同意接受由法庭主持的調解。在2014年的第二次庭審之前,雙方也曾達成過類似協議。但最終,這兩次會晤都沒有取得實質性成果。


12-07三星付給蘋果第一案賠償金5.48億美元

原告: Apple v. Samsung

2011年4月15日蘋果對三星電子提出的第一宗專利侵權訴訟案 [11-cv-01846],美國北加州聯邦法院已於2015年9月18日針對重審賠償金做出部分最後判決(Partial Final Judgement),確認Samsung須付給Apple賠償金5.48億美金($548,176,477)。但因Samsung上訴至CAFC要求聯席審理被駁回後,Samsung與Apple達成同意在近日支付5.48億美元賠償金,這也是雙方專利大戰中第一件鉅額賠償的官司。


纏訟近4年半後,三星終於2015年11月26日呈交加州聖荷西聯邦法院的文件中表示,同意若蘋果於12月4日開出發票,三星將於10日內付款,也就是在12月14日前付給蘋果5.48億美元。

因為其中,有一件系爭專利US7,844,915 pinch-to-zoom(縮放技術) 被USPTO之PTAB複審認定為無效(Invalid)。三星指出,專利複審和上訴委員會已發出無效的'915專利的最終決定,但是蘋果不服於2015年11月底也向CAFC提出了上訴。對於API使用者介面是否具創新概念,此類型專利將在USPTO備受挑戰性,所以,未來該類型專利對蘋果而言,更是一種不利的風險挑戰。

三星聲明,雖同意付給蘋果賠償金,但也保留追回賠償金的權利。倘若美國專利商標局和美國最高法院對三星的上訴做出不同判決,三星將有權要求蘋果返還賠償金。蘋果有意對三星要求返還賠償金一事,可能提出上訴。


12-29Apple向Samsung追討更多賠償金

原告: Apple v. Samsung

根據2015年12月29日蘋果提出的法院文件,蘋果針對 [11-cv-01846]已經請求法院向三星追討更多賠償金。因為,三星電子尚未支付補充賠償金(supplemental damages)與利息約1.8億美元。這筆追加的賠償金是針對三星的5項產品;該產品被判定侵犯蘋果專利,且是在2012年三星敗訴定讞後才開始銷售。


2016

01-18美國法院判 蘋果勝訴並禁售三星舊手機

原告: Apple v. Samsung

Apple v. Samsung [5:12-cv-00630-LHK]案,美國北加州法院2016118日做出有利於蘋果的判決,並下令禁售三星在美國侵權手機。 

根據美國加州聖荷西地方法院做出的判決,三星必須停止製造、使用、銷售及開發或設計會導致其產品侵犯蘋果三項專利的軟體或程式碼。這三件侵權專利技術涵蓋:自動校正(US8,074,172auto word correction)、滑動解鎖(US8,046,721slide-to-unlock)與數據偵測(US5,946,647auto-link) 

法院裁定將於30日後執行。遭受禁售之三星手機機型:Admire, Galaxy Nexus, Galaxy Note, Galaxy Note II, Galaxy S II, Galaxy S II Epic 4G Touch, Galaxy S II Skyrocket, Galaxy S III, and Stratosphere等,因都屬於三星舊款手機所使用的軟體或程式碼,將受到這項裁定的影響很小。 

本案Apple v. Samsung [5:12-cv-00630-LHK],曾上訴至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2015917日判定,三星的侵權行為對蘋果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因此蘋果(Apple)有權利對三星電子(SAMSUNG)侵害其專利的功能產品提出禁制令(Injunction)要求,並申明下級法院(北加州法院)20145月在判決三星應為侵害蘋果3項專利而支付1.2億美元時,駁回蘋果申請禁令的要求是濫用自由裁量權。


03-02CAFC裁定三星勝訴,駁回一審陪審團評決三星須賠蘋果1.196億萬美元賠償

原告: Samsung V. Apple

Apple v. Samsung第二案訴訟上訴至CAFC,於2016227CAFC裁定三星勝訴,駁回一審陪審團責令三星向蘋果支付11960萬美元賠償金的判決。美上訴法院裁定,三星並未使用Apple方法專利或是該案涉及的蘋果專利不該發給專利。 

本案曾於201452日由一審地院陪審團作出評決,認為Samsung侵犯Apple的三項專利,並判賠償金1.196億美元;同時也判Apple侵權Samsung的一項專利,判賠15.84萬美元。

此次上訴法院受理的侵權產品,其中蘋果有3項,三星則有2項:

蘋果有3項方法專利,皆被CAFC認定為不該發給專利:

  • 5946647 claim9 (quick links)
  • 8046721 claim8 (slide-to-unlock image)
  • 8074172 claim18 (autocomplete)

其中,蘋果’721專利自提出訴訟以來,在全球歷經18位法官判決該方法專利無效,僅在美國北加州法官Koh認為有效。


03-21美國最高法院同意審理 三星侵權蘋果外觀設計專利

原告: Apple v. Samsung

美國最高法院2016321日宣布介入蘋果和三星之間影響巨大的專利訴訟,同意受理三星提起的上訴。

也就是,2011年蘋果提告三星電子的Galaxy SNexus SGalaxy Tab侵犯自己專利,有關於三星侵犯了蘋果iPhone的圓形棱角和邊框之外觀設計專利。

 此案已於一審判決三星向蘋果賠償9.3億美元,但經過二審,iPhone的部分專利被判定為無效。據20155月做出的該案件二審判決規定,三星已於201512月向蘋果支付了5.4817億美元的損失賠償金。其中,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賠償3.99 億美元提出上訴。

隨著最高法院同意受理三星提起的上訴 ,賠償金中的3.99億美元將會在上訴審中重新進行研究。美國最高法院已有120多年,未審查有關外觀設計專利的案件。


10-07CAFC確定蘋果之滑動解鎖等三項軟體專利有效 三星須賠1.2億美元

原告: Apple v. Samsung

最新CAFC判決確認蘋果滑動解鎖、自動校正輸入、快速連結這三項"專利有效"。

蘋果 v. 三星專利之爭,本案曾於2014年由聯邦法院判定蘋果專利無效之敗訴,不過在2016年二月份又認為三星確實涉及侵權,需向蘋果賠償1.2億美元。其中大多數賠償金(9870萬美元)都是針對快速連結專利,之前三星被裁定並未侵犯該專利。後於,2016.10.7由CAFC做出判決侵權確定。

參見CAFC裁決文:2016-10-07 15-1171 DCT APPLE INC. v.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EN BANC OPINION] at http://www.cafc.uscourts.gov/opinions-orders

 


10-11美國最高法院百年首審"設計專利訴訟" 蘋果vs三星

原告: Apple v. Samsung

美國最高法院擬於10/11審理蘋果指控三星電子侵犯iPhone設計專利案,將裁定三星應支付蘋果多少賠償金,本案將創下美國最高法院1個多世紀以來首次審理涉及設計專利的訴訟案。

三星在2012年遭判決侵犯蘋果專利,應支付賠償金,最高法院周二(2016.10.11)將決定三星是否應支付其中的3.99億美元。最高法院本次不會裁決三星Galaxy智慧型手機是否侵犯蘋果專利,而是針對三星應支付蘋果多少賠償金。美國最高法院預計明年6月作出判決。

蘋果與三星電子的專利訴訟大戰纏訟5年,本案將寫下最高法院129年來首次審理有關設計專利侵權案,前次相關案件是1880年代的地毯設計專利。


12-06蘋果三星專利戰 美最高法院裁決更審三星賠償金

原告: Apple v. Samsung

蘋果三星專利戰,關於蘋果指控三星抄襲iPhone外觀設計專利,2016年12月6日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上訴法院(CAFC)的先前判決,因為上訴法院在裁決賠償金時引用錯誤的分析資料,而此高院發回CAFC上訴法院更審。也就是說,美國最高法院裁決,要求上訴法院應該重新考量三星電子在侵犯蘋果iPhone設計的專利權時所應該賠償蘋果的金額。
 
最高法院大法官以8比0的一致裁決,將本案發回下級法院更審。
 
2012年三星電子被陪審團判定侵犯蘋果的設計專利,須賠償3.99億美元給蘋果公司,但三星電子一直認為賠償金額過高不合理,因此上訴。
 
最高法院同意審理該案子,主要是釐清法院應該如何計算出設計專利被侵權所造成的金錢損失。蘋果認為三星電子要就侵權產品上的總獲利來賠償;而三星電子則認為侵犯設計專利只是整個產品當中的一個元素而已,所以三星主張不應該以總獲利為基礎拿來當賠償金計算。高等法院的裁決,將此案發回CAFC法院重新審理如何決定合理的賠償金額。
 


2017

11-09美國最高法院確定三星侵犯滑動解鎖等三項軟體專利,三星須賠1.2億美元

原告: Apple v. Samsung

美國最高法院(2017.11.6)駁回了三星對CAFC法庭判決(2016.10.7)的上訴,高院認為三星侵權確定,侵犯蘋果iPhone的三項軟體專利。因此,維持CAFC判決,也就是在2014年陪審團評決三星需要向蘋果支付1.2億美元的賠償金,包括「滑動解鎖」、「拼寫自動糾正」、「快速連接」等,涵蓋三星手機和平板,侵權蘋果專利。


2018

05-24蘋果與三星世紀專利戰,陪審團最終判三星須賠5.39億美元

原告: Apple v. Samsung

加州聖荷西聯邦法院陪審團(2018.5.24)在此次審判僅就賠償金額做成評決,因為三星侵權的部分已經成立。三星侵犯蘋果三項外觀設計專利,包括黑色螢幕面板、弧形邊緣和外框、彩色的應用軟體圖標,還有兩項功能專利:彈回畫面、點選放大。
 
此案的最後爭議點,在於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三星認為僅需針對侵權部分支付賠償金額,而蘋果則認為三星應就專利侵權補償所有商業損失。雖然,關於損害賠償的議題,三星贏得了最高法院的一次重大勝利,稱它只需根據侵權組件的利潤支付賠償金。然而,今日加州法院陪審團認定三星須賠償蘋果5.39億美元,可追溯至2011年。
 
不幸的是,對於三星而言,設計專利的“侵權組件”似乎已被陪審團視為整個手機來核算侵權賠償金,也就是說,三星從銷售侵權設備獲得的大量利潤最終導致了損害賠償。本案將在專利訴訟世界中樹立了一個重要的先例,儘管不一定符合邏輯,對於爭論已久的外觀設計專利的有效性和價值,將會有不同以往的新觀點及認定。


06-28蘋果與三星之專利大戰 終於和解落幕

原告: Apple v. Samsung


​美國北加州聯邦法院於2018年6月27日宣布,蘋果與三星雙方達成和解而解除打了7年的專利侵權訴訟。
 
上個月(2018.5.24),加州聖荷西聯邦地方法院的陪審團評定三星侵犯蘋果的外觀設計專利,需賠償蘋果5.39億美元,沒想到這場7年之久的訟案終於達成和解。其實,蘋果就是不計代價,要打贏三星,同時證明蘋果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市場價值。打了7年終看到初步勝利,見好就收。而三星為了後續搶蘋果A13晶片代工機會,不得不選擇與蘋果言歸於好。
 
這場專利大戰,真正獲利者應該是雙方的律師事務所,不知付出多少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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