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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第三次修訂「不正當競爭法」,增強對權利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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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Bourme 發表於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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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國大陸第三次修訂「不正當競爭法」,增強對權利人保護
 
中國大陸第三次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已於2019年4月23日起開始施行。相較於前一版本的「不正當競爭法」,此次修法所帶來的重要影響是:(1)大幅降低權利人維權舉證的困難度,且(2)涉嫌侵權者的侵權成本大幅提高。
 
其中「大幅降低權利人維權舉證的困難度」部分,如新增法條第32條所規定:權利人僅需要針對:「擁有商業秘密」、「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與「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三事項進行初步舉證後,此時舉證責任就轉移到涉嫌侵權人,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其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其中「侵權者的侵權成本大幅提高」部分,如修改後的法條第17和21條所規定:法定賠償最高額提高到五百萬元、惡意侵權將面臨1~5倍的懲罰性賠償,且行政處罰加重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禁令、沒收違法所得,與最高五百萬元罰款。
 
說明中國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4月修法重點,摘要如下表:
中國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 (2017年修訂) 中國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 (2019年修訂)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經營資訊等商業資訊。
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增) 第三十二條 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屬於本法規定的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證據之一的,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其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有證據表明涉嫌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商業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與該商業秘密實質上相同;

(二)有證據表明商業秘密已經被涉嫌侵權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風險;

(三)有其他證據表明商業秘密被涉嫌侵權人侵犯。
 
結語
 
中國大陸第三次修訂「不正當競爭法」,相當程度地降低了以往營業秘密案件中存在不利於權利人維權的兩項重大難題:權利人舉證困難、賠償金額低。可預期將來智慧財產權所有權人要在中國大陸進行維權,除了專利侵害相關訴訟外,透過「不正當競爭法」主張營業秘密侵權的相關訴訟會更顯著增加。在中國大陸,智慧財產權主張將升級演進朝向「不正當競爭法」發展趨勢,尤其結合營業祕密更能彰顯專利價值。 (765字;圖1;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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