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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過期藥物及美國 HWA專利藥與學名藥競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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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發表於 200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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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稱專利過期藥,即是所謂學名藥,指與專利藥物的化學組成相同,但在專利過期後推出的藥物。專利過期藥的開發比單純的新藥開發花費少,風險低,而帶來的價值卻很大。所以,追蹤研發即將到期的專利藥物,對於企業而言,不失為一種創新的捷徑。

  二十一世紀的第一個十年是世界專利藥專利集中過期階段。這些專利藥大多為年收入超過5億美元的重磅炸彈型產品,具有很大的市場。2005年後,非專利藥市場將達到巔峰。2000年~2007年專利到期的30個專利暢銷藥物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1.默克公司涉及產品數量最多,包括全球銷售額最大藥物之一的奧美拉唑(Prilosec)在內,共有7種藥物即將過期和已經過期。在不同的藥物領域,專利藥的過期都將對該公司的市場份額產生巨大影響。


2.依據過期專利藥物治療疾病譜,涵蓋潰瘍病用藥、降壓藥、降脂藥、抗菌藥、抗腫瘤藥等多種目前市場巨大,用藥人群數量將長期保持穩定和上升的藥物。因此,這些產品的非專利藥品將有較好的市場前景。

  美國藥價高昂,尤其是專利藥品,更以價格昂貴著稱,原因要追溯到美國的藥品專利保護法。美國政府為了鼓勵藥廠對新藥的研發和保護知識產權,通常會對新藥給予10年到20年不等的專利權。一旦製藥公司發明一種新藥,在藥品上市前,藥品公司必須要進行一系列動物實驗,然後進行人體臨床實驗,如果一切資料證明該藥品的療效及安全性,政府將授予藥品許可證並批准專利保護。

  由於新藥的研發需要花費巨額經費及時間,因此專利保護保證了製藥廠的利益。在沒有相同藥品在市場上競爭的情況下,藥品公司可以以較高的藥價收回以往投入的研究經費。一旦藥品的專利到期,其他藥廠便可自由生產該產品的仿製藥,此時,一般藥廠可以用藥物學名或者選用自己公司的商品名上市。

2000年~2007年已經過期和即將過期的專利暢銷藥物
序號
藥品(商品名)
公司名
專利失效年 年銷售額(億美元)
1 奧美拉唑(Prilosec) 阿斯特拉-默克
2000
37.00
2 依那普利(Vasotec) 默克
2000
25.00
3 法莫替丁(Pepcid) 默克
2000
10.00
4 頭孢夫新酯(Ceftin) 葛蘭素-威爾康
2000
6.50
5 多沙唑秦(Cardura) 輝瑞
2000
5.00
6 伊曲康唑(Sporanox) 楊森
2000
5.00
7 洛伐他汀(Mevacor) 默克
2001
13.00
8 賴諾普利(Prinivil) 默克
2001
7.00
9
羥氨□青黴素(Augementin)
史克-比切姆
2002
14.00
10 他莫昔芬(Vovladex) 諾華
2002
5.60
11 亞胺培南-西拉司丁鈉(Primaxin) 默克
2002
5.50
12 尼扎替丁(Axid) 禮萊
2002
5.50
13 α-2b干擾素(Intron A) 先令
2002
5.00
14 環丙氟□酸(Cipro) 拜耳
2003
13.00
15 炔雌醚(Ortho-Novum) Ortho Pharmaceutical
2003
6.00
16 氯雷他定(Claritin) 先令
2004
10.00
17 氟康唑(Diflucan) 輝瑞
2004
9.00
18 乙肝疫苗(Engerix-B) 史克-比切姆
2004
5.70
19 辛伐他汀(Zocor) 默克
2005
28.00
20 鹽酸捨曲林(Zoloft) 輝瑞
2005
14.00
21 甲紅黴素(Biaxin) 雅培
2005
12.00
22 普伐他汀(Pravachol) 布邁-施貴寶
2005
10.00
23 頭孢三秦(Recefin) 羅氏
2005
9.00
24 阿齊黴素(Zithromax) 輝瑞
2005
6.25
25 昂丹司瓊(Zofran) Cerenex
2005
6.00
25 醋酸高捨瑞林(Zoladex) Zeneca
2005
6.00
27 舒馬曲坦(Imitrex) Cerenex
2006
8.50
28 苯磺酸氨氯地平(Norvasc) 輝瑞
2007
18.00
29 西沙必利(Propulsid) 楊森
2007
9.20
30 瑞司□酮(Rispreidal) 楊森
2007
6.50
來源:中國醫藥報 2004/07

 

HWA美國專利藥與學名藥競爭規範

以下摘自: 黃慧嫻/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簡介美國學名藥競爭規範及新近鼓勵學名藥近用之措施,技術尖兵 111及112期,93年3-4月)

企業在發展學名藥產業時,一定要瞭解美國學名藥的競爭規範-藥品價格競爭及專利回復法(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Restoration Act, 21U.S.C.§355,又名Hatch-WaxmanAct,以下簡稱:HWA)。

HWA係於1984年經美國國會立法通過,主旨在鼓勵學名藥發展的同時,仍能刺激新藥研發的誘因,也就成了HWA的重點。

HWA設計了一套頗為複雜的競爭機制,茲簡要說明如后:
(一)延長專利藥之專利保護期間
為緩和學名藥低價競爭可能降低專利藥廠的研發意願,HWA將專利藥的專利保護期間延長五年,以彌補聯邦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在審核期間,專利藥廠無法對研發的新藥加以收益運用的限制,使專利藥廠的研發投資可得到合理回收、避免降低研發誘因。

(二)簡化學名藥上市之申請程序
根據HWA規定,學名藥的上市適用所謂的「簡化新藥申請程序」,學名藥廠可信賴FDA先前核准上市的專利藥物所揭露的安全性與療效資訊,不需再一一進行各種複雜且花費甚高的試驗;學名藥廠只須提出學名藥與通過NDA的專利藥物乃具有「生物可行性」(bioavailability)與「生物相等性」(bioequivalent)之實驗資料。

所謂「生物可行性」係指藥物的活性成分(activeingredient)或有療效的成分(therapeuticingredient),經人體吸收並可達到藥物作用部位的比率(rate)與範圍(extent);至於「生物相等性」則指以下兩種情形之一:

1、若以同一治療成分之質量、在類似的實驗條件下,經單次或多次服用時,學名藥可為人體吸收而達到作用部位的比率與範圍,與同類原廠專利藥並無顯著不同;或

2、若以同一治療成分之質量、在類似的實驗條件下,經單次或多次服用時,學名藥可為人體吸收而達到作用部位之範圍(extent),與同類原廠專利藥並無顯著不同;至於其可為人體吸收而達到作用部位的比率(rate)上的差異,經長期使用而累積於人體中的份量有限,從醫學角度不致影響藥物的功效,而為學名藥廠已知,並將此一資訊揭示於藥品的標示內容。

(三)排除專利侵權之疑慮
為豁免未上市的學名藥廠侵害合法保護的專利藥,HWA特別規定,學名藥廠在研發過程對專利合理使用或提出資料者,並不構成專利侵害。HWA豁免學名藥廠專利侵權的部分,僅限於學名藥廠所進行之必要性研發活動;超出此一範圍,學名藥廠仍有侵害專利之可能。

為減少專利侵權之爭議,HWA設計了一套頗為複雜的機制:

1、首先,專利藥廠在申請NDA時,應向FDA提出與申請上市藥品有關的專利資訊。新藥經審核通過上市後,FDA會將與此一藥物有關之專利資訊,登載於一般慣稱為「橘皮書」(OrangeBook)。橘皮書乃是日後學名藥廠開發學名藥、申請ANDA、乃至在專利藥廠與學名藥廠產生專利爭訟時的重要參考資訊。

2、學名藥廠在申請ANDA時,須查對橘皮書上專利藥所登錄的專利,並提出以下四種證明之一,始可取得FDA之市場銷售許可:
(1)就申請上市之學名藥,並未有其他廠商取得任何專利並登錄於橘皮書中;
(2)橘皮書中雖有專利登錄,但該專利已經過期;
(3)橘皮書中雖有專利登錄但該專利即將到期,而學名藥廠申請在專利到期後,始開始銷售學名藥;
(4)橘皮書中雖有專利登錄,但此一專利無效;或學名藥廠申請ANDA的內容,並無侵害已登錄的專利權之虞。

在第(4)種情形(一般稱為ParagraphIV),申請學名藥ANDA者必須將其依該規定申請學名藥上市的動作,通知專利權人以及專利藥的NDA申請者,並提出詳細的法律及事實佐證,告知專利權人以及專利藥的NDA申請者,其專利無效或申請ANDA的學名藥並未有侵害專利之情事。專利權人(通常為專利藥廠)若在接獲通知後的45日內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則可中斷FDA對於學名藥ANDA的審查作業,此一停止審查期間最長以30個月為限。

(四)保障學名藥180日之獨占銷售權
根據HWA規定,第一個根據前述ParagraphIV的規定申請ANDA,並通過FDA審核的學名藥,享有180天的獨占銷售權。換言之,FDA在此期間內並不會再批准同一種學名藥上市。由於該180天的期間關係學名藥所處的競爭市場狀態,因此,HWA也對180天的起算時點,有至為明確的規定。

HWA對於促進學名藥產業的發展及藥價競爭,貢獻厥偉。根據FDA統計,在HWA通過前,專利已到期卻未有同類學名藥推出的專利藥,高達有150種之多;HWA通過後,美國學名藥的平均使用率從1984年以前的19%,提升至2000年的47%,足見HWA在促進學名藥競爭方面的影響。

專利藥廠有利用HWA的灰色地帶阻撓學名藥上市之趨勢, HWA雖然試圖透過延長專利藥的專利保護期間,來緩和其在促進學名藥產業發展時,可能對研發專利藥所造成之衝擊。然而,面對新藥研發的高度風險,以及學名藥廠虎視眈眈、伺機在專利藥到期後加入競爭所帶來的威脅,近幾年,FDA的ANDA審核實務以及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在執行競爭法的過程中發現,知名大藥廠利用HWA規範的灰色地帶,逐漸發展出新的策略工具來拖延學名藥進入市場競爭的時點,變相取得實質的專利保護期間,致使一般消費者多元選擇、近用低價藥物的權益受損。

根據FTC在去年7月公佈的一份調查報告(FTC Study: Generic Drug Entry Priorto Patent Expiration),專利藥廠利用HWA的灰色空間所產生的一些競爭問題,主要與依ParagraphIV申請學名藥ANDA的規定有關。該報告並歸納指出,專利廠商最常用來拖延學名藥加入市場競爭的方法有二:一是聯合學名藥廠達成限制或不為競爭之協議;另一則是在學名藥廠已申請ANDA、而專利藥的專利尚未到期前,重新在橘皮書上登錄多個與專利藥有關、但不具有實質意義的新專利。舉例而言,如果一項藥物在橘皮書登錄有五種專利,則專利藥廠即可先後向學名藥廠分別提出五次侵權訴訟,同時啟動五次的30個月停審期間,成功延緩學名藥進入市場的時間。

未來我國在發展學名藥之時,應掌握以下規範重點:

  1. 申請學名藥ANDA的四種方式中,以依據ParagraphIV申請上市較有利基,僅有依此程序申請上市並經FDA核准的學名藥,才享有180天獨占銷售權;
  2. 依據ParagraphIV申請上市的學名藥,容易受到專利藥廠的侵權挑戰,故在開發學名藥的過程中,即應仔細分析橘皮書上所登錄之專利,善用迴避設計(designaround)來避開專利侵權;
  3. 學名藥廠與專利藥廠間關於學名藥的相關協議,近年來頻頻引起FTC反競爭的疑慮。對此,美國參議院已在去年提出「藥品競爭法」(草案)(theDrugCompetitionActof2003,S.946),學名藥廠與專利藥廠間的遊戲規則是否會增加新的規則,其後續發展值得關注。

科技產業資訊室,200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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