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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微軟收購諾基亞案來看中國商務部核准SEPs專利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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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表於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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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收購諾基亞設備和服務業務案,中國商務部2014年4月8日發佈核准公告,商務部認為微軟收購諾基亞設備和服務業務案對中國智能手機市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根據微軟、諾基亞向商務部作出的承諾,商務部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此項經營者集中,微軟、諾基亞應按要求履行其承諾並接受商務部依法監督。微軟、諾基亞承諾的條件如下:

(一)微軟方面:

1. 對於在智能手機中實施的,為行業標準所必要的,同時微軟已向標準制定組織(SSOs)作出過承諾會以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RAND)條件提供許可的微軟專利(以下簡稱標準必要專利),自本集中交割之日起,微軟繼續遵守下述原則:

(1)持續遵守其向標準制定組織作出的承諾,在FRAND條件下許可其標準必要專利。
(2)就上述標準必要專利,不尋求針對中國境內智能手機製造企業所製造的智能手機的禁令或排除令。
(3)在對上述標準必要專利進行許可時,不要求被許可人也將其專利許可給微軟,但被許可人擁有的同一行業標準必要專利除外。
(4)當微軟在未來將標準必要專利轉讓給新的所有人時,微軟僅會在新所有人同意遵守上述原則的條件下才進行轉讓。

本段(1)到(4)所述承諾受互惠性原則約束,即適用上述承諾的潛在被許可人,如擁有與微軟產品(如Windows智能手機)有關的、受FRAND原則約束的標準必要專利,也須同意就其所擁有的這些標準必要專利遵守相同原則。

2. 關於未向任何行業標準承諾的“項目專利”(以下簡稱非標準必要專利),自本項集中交割日起,微軟將:

(1)繼續在其現有的安卓項目許可及EAS、RDP和exFAT項目許可(包括微軟可能在未來推出的上述項目的任何版本)下,向中國境內的智能手機製造企業提供上述非標準必要專利的非排他性許可,該許可覆蓋在中國境內的製造、使用或銷售的智能手機。
(2)繼續提供上述許可時,(i)其收取的專利費率不高於微軟本項集中完成前的項目專利費率,或針對現有被許可人而言,不高於該被許可人現有協議中的費率;(ii)其他非價格條款和條件與微軟本項集中完成前所提供的保持實質一致。在本段2(2)的限制範圍內,對於新的或者續約的被許可人,微軟可以考慮根據某被許可人存在的特定情況以及市場條件,給予該被許可人優惠待遇。
(3)自商務部決定之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五年內,不會將其持有的列於附件1或附件2中的任何“非標準必要專利”轉讓給新的所有人。在上述五年期結束之後,當微軟將非標準必要專利轉讓給新的所有人時,微軟僅會在新所有人同意遵守微軟在本承諾之前已作出的所有適用的許可承諾的條件下才進行轉讓。

在此使用的各項術語釋義如下:

(i)“項目專利”指微軟在安卓、EAS、RDP和exFAT專利項目下提供許可的專利,包括但不限於附件1所列專利及其對應的中國專利。

(ii)“安卓”指截至“本交易交割日”,通過安卓開源項目提供的構成安卓操作系統的軟件文件。附件2為微軟在盡其所知的基礎上提交的一份非窮盡的、安卓手機中實施的微軟技術的專利列表(安卓項目許可專利清單),包括“安卓”中實施的微軟專利以及在智能手機中廣泛應用的微軟標準必要專利和非標準必要專利。

(4)在交割日後,僅在認定潛在被許可人未按照誠信善意原則進行許可談判後,才會為其持有的非標準必要專利尋求禁令;但是微軟作此決定應與其已有的商業慣例相一致。

3. 除上述承諾另有明確規定之外,本承諾條款不應被理解為要求微軟以不符合其在收購諾基亞設備和服務業務之前實施的商業慣例的方式來開展專利許可活動。為避免疑義,本段中的任何表述都不應削弱或者改變本承諾的效力。

4. 除下列情形外,上述承諾自本決定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八年內有效:

(1)除非商務部同意變更或終止,否則第1段中的承諾將一直有效。
(2)第2(3)段中包含的禁止微軟轉讓特定專利的承諾僅限該段所述有效期內有效。
(3)第5段中包含的承諾自商務部作出決定之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五年內有效。
(4)若任何時候市場狀況或競爭態勢發生改變,微軟可向商務部申請變更或解除上述承諾的任何一項或全部。
(5)若微軟不再控制諾基亞設備和服務業務,則上述承諾將失效。

5. 商務部有權根據反壟斷法和相關法規監督微軟遵守本方案所述的承諾。自商務部決定之日起在每個日曆年結束後的45天內,微軟將向商務部提交一份報告,通報其對本方案所述承諾的遵守情況。

(二)諾基亞方面:

1. 確認將繼續履行其向標準制定組織作出的承諾,以符合標準制定組織(SSOs)知識產權政策的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RAND)原則的條款許可其標準必要專利(SEPs)。這樣的承諾將避免諾基亞就其標準必要專利要求不符合其FRAND義務的許可條件。

2. 確認支持如下原則:在對等的前提下,不能通過執行對標準必要專利的禁令來阻止附有FRAND承諾的標準的實施,除非專利權人已經提供了符合FRAND原則的許可條件,而潛在被許可人卻沒有善意簽訂FRAND許可並遵守這些許可條款。

3. 在對等和符合標準制定組織知識產權政策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的不斷發展的前提下,諾基亞認為執法機關判定一方是否為善意許可人或善意被許可人的相關因素之一可以是:一方在沒有不合理拖延的情況下,願意就有關諾基亞提出的許可條件是否與諾基亞承擔的FRAND義務不一致而可能引起的爭議交由雙方均可合理接受的獨立裁決機構解決,願意受該裁決約束,基於該裁決結果訂立FRAND許可協議,並支付任何基於該裁決結果和協議可能產生的裁定賠償和FRAND許可費。

4. 在對等的條件下並遵循諾基亞對標準制定組織所承諾的FRAND義務,諾基亞按照該標準制定組織知識產權政策對其受相應FRAND義務約束的標準必要專利提供許可,並不會以被許可人同時亦須接受諾基亞未受相應FRAND義務約束的專利許可為前提。

5. 當諾基亞在未來將標準必要專利轉讓與新的所有人時,諾基亞僅會在新所有人接受諾基亞就這些標準必要專利已對標準制定組織承諾的(包括在此重申的)FRAND義務約束的條件下進行轉讓,從而將FRAND義務同時轉移給新所有人。

6. 諾基亞目前就各個FRAND許可價值評估的實踐做法全面考慮了包括但不限於此的如下因素:在各種適用情況下希望包含的所許可專利或專利組合、許可期限、所許可的產品、銷售或分銷這些許可產品的商業模式、所涵蓋的標準、市場對標準化功能的採用程度、協議架構、任何回授許可或其他非貨幣性補償的價值、費用支付的安排以及使用領域等。在本項集中完成後,除非由於上述因素的不同而有理由進行改變,在對等的條件下,諾基亞在適用的前提和範圍內,不會偏離目前其就諾基亞當前各蜂窩通信標準必要專利組合普遍提供的FRAND計件費率。

7. 僅僅為避免疑義而不以允許迴避本承諾義務為目的,這些承諾不應(1)影響諾基亞就其標準必要專利在其現有FRAND義務所涵蓋的範圍之外所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義務;(2)限制諾基亞許可或者轉讓任何專利的合法權利;(3)修改或造成對諾基亞與任何第三方簽署的任何合同的修改;或者(4)給諾基亞設定就任何其不使用的技術獲得許可的義務。

8. 儘管有以上聲明,條款(6)中的承諾不適用於任何就諾基亞製造、銷售或提供移動通訊產品或服務的行為主張任何專利權的公司。

9. 商務部有權對諾基亞履行本承諾進行監督。自商務部決定之日起在每個日曆年結束後的45天內,諾基亞將向商務部提交一份報告,通報其對本方案所述承諾的遵守情況。該報告應包括(1)報告諾基亞就受諾基亞FRAND承諾限制的標準必要專利要求執行禁令以阻止相關標準實施的案例;(2)報告諾基亞向第三方轉讓標準必要專利的案例;(3)報告諾基亞新達成的、就相應專利組合的計件許可費率條款超出第6款所提及的許可條件的許可協議;(4)並就以上(1)至(3)項作出解釋諾基亞如何遵守了本承諾。這些報告應受到《反壟斷法》和《經營者集中申報條例》中保密條款的全面保護。為避免疑義,該報告義務不要求諾基亞報告任何具體許可談判的進展和許可協議的細節。在本項集中完成後,該報告義務持續執行5年至2019年4月8日終止。 (3028字)

 

參考資料: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24號關於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微軟收購諾基亞設備和服務業務案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

【發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4年第24號

【發布日期】201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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