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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推動跨區域合作制度對我國之啟示

關鍵字:跨區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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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發佈於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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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政府預算配置結構轉變及公債法之存量上限影響,近年來國內公共建設預算已呈現緊縮現象,惟各地方政府仍持續提出大型公共建設興建需求,更加拉大公共建設預算供需差距,因此,如何有效引導地方政府進行區域合作,擴大整合區域性公共建設計畫服務範圍,減少區域內公共建設之重複投資,並能提高服務品質,確為現階段亟待進一步探討之課題。

日本推動之跨區域合作,主要有日本總務省推動之「廣域行政」,與國土交通省推動之「廣域地方計畫」,其中,廣域行政制度歷經1960~1980年代的日本經濟高度成長期,確為日本帶來效益,並促使日本國內之地方自治體凝聚廣域合作共識,直至2009年,考量其階段性任務已達成,爰廢止原由中央政府主導的廣域行政,轉型鼓勵地方自主性選擇推動區域合作(定住自立圈),另由國土交通省,在全國國土計畫的框架下,訂定推動「廣域地方計畫」。茲重點摘述其策略如次:

一、「廣域行政」制度

(一)由中央的總務省主導推動,以法令強制規定各地區須劃設廣域行政圈,透過協商及制定規章,處理各地方政府共通性地方事務。

(二)各行政圈可設廣域行政組織,負責計畫之研擬、推動及聯繫,共同降低行政成本。

(三)搭配廣域行政圈計畫制度,日本中央政府提出兩項財政支援,以鼓勵地方自治體於區域合作後進而合併。

(四)2009年順利廢止原由中央主導式之廣域行政制度,改以地方自主性的地域合作(定住自立圈)取代。

二、「廣域地方計畫」制度

(一)由國土交通省訂定專法,明確規範廣域地方計畫之推動組織、基本方針、策定程序、地方參與合作方式、協調機制、計畫執行等,避免跨域計畫執行過程中,相關組織協調溝通的虛耗。

(二)創設各圈域之廣域地方計畫,由各地方依其自主特色自行提案策定,逐步引導各圈域在產業及經濟上的自立發展。

(三)各項政策及戰略方針計畫,須與預算之編列有相同之制定流程及時程,且須同步連結並行。

日本廣域行政制度之推動,已有豐碩的推動經驗及實施成果,後續並進一步推動廣域地方計畫,有效整合各項地域性公共設施,促進區域間的合作、互補與共生。借鏡日本實務推動經驗,有以下幾點可作為我國推動跨域合作之經驗啟示及相關制度設計參考:

一、區域合作應是一個漸進式的過程,日本是先由中央強制執行數十年後,凝聚氛圍與共識,始得成功推動地方自主性之合作發展。

二、日本政府推動相關廣域政策,確實有效減少各地域間重複設施的財政支出,但值得注意的是,隨著跨域行政組織的成立,龐大的營運經費反向削減了政府財政節約的效果。

三、法制化及財政上的誘因,是日本廣域行政及廣域地方計畫成功之重要關鍵。

四、日本各圈域廣域地方計畫之推動,打破以往不同領域公共建設各自發展,有效整合引導相關公共建設之投入,帶動地方產業及建設重點發展,活化地方自立機能。

五、廣域地方計畫組織成員之區域決策參與層面廣,有效整合與該圈域發展密切相關團體之意見,降低相關跨地域計畫之推動阻力。

六、日本將各圈域未來發展方向的政策「廣域地方計畫」與各地方連結預算之具體實施計畫「社會資本整備重點方針」同步訂定,使其跨域合作工作不致流於政策口號。

七、廣域政策目標訂有明確績效指標,有效評估各政策目標之達成度,增加實施內容之調整彈性。

綜上,為有效協調整合各地方政府之各項重大公共建設,避免公共建設之閒置浪費,使國家每一分公共建設預算資源都能得到妥適的配置與應用,日本推動多年之區域合作機制,包括:如何在法制及財政上提供誘因推動區域合作、如何提升跨域計畫與預算之連結度、強化地方政府研提跨域型公共建設計畫能力、減少區域內可取代性公共建設投資、節省政府財政支出等面向,皆確值得我國進一步評析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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