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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彼得理論與英特爾的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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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陳歆 發表於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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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反托拉斯法的最基本理念是任何法人公司不得擾亂理想市場的運作。依據經濟學的定義,所謂的「理想市場」則是 無窮多的賣方在公平環境裡進行合情合理合法的市場爭奪,贏取消費者的青睞,亦即沒有任何一家公司能擅自設定其產品的售價;也就是說一個「理想市場」是完全藉由該市場的供需狀況來決定產品的價位,且各個公司應該經由激烈的競爭而決定產品的最低售價,以便促成消費大眾的最大利益。

熊彼得理論
經濟學大師熊彼得 (Joseph A. Schumpeter) 於 1934 年出版的《經濟景氣循環理論》一書中就提出他相關創新與競爭的「熊彼得理論」,簡略而言,他的理論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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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創新的新產品會擾亂競爭相衡,並給予創新者一個短期的壟斷權
    Innovative new product will upset the competitive balance and give a short-term monopoly to the innovator
  2. 創新者的競爭對手則會以抄襲或改良的產品,試圖侵蝕創新者的壟斷權
    Competitors will erode the monopoly by copying and improvements
  3. 創新者會設法將該短期的壟斷權轉變成一個永久的壟斷
    Innovator will attempt to transform the temporary monopoly into a permanent one
  4. 凡受歡迎的新產品的供應會增加,故而產品的價格會下降 .
    Popular new product will increase supply and therefore lower prices

「熊彼得理論」雖然有近八十多年前的歷史,其中的道理似乎仍然能適用於現今高科技產業的競爭狀態。本文將以描述美國中央微處理器大廠英特爾在相關智慧財產權和市場操控的經營模式,以便能基於基本的反托拉斯法和「熊彼得理論」來分析並判斷,英特爾是否在違反以上所述的反托拉斯法的禁制,或其行為是否會觸及「熊彼得理論」之第三項:即非法轉變而延伸其短期的壟斷權,以致英特爾的經營模式是否可能構成違法的反競爭行為。

英特爾與新崛起者之競爭
在全球個人電腦製造重鎮的台灣,同時電腦也帶動台灣經濟蓬勃,其中僅有中央微處理器不是台灣製造,其主要原因是因為英特爾的專利權。近二十年來,台灣的聯華電子和威盛電子兩家本土公司曾經分別研發並推出自有品牌的微處理器,但是這兩家皆被英特爾指控專利侵害,而遭受被起訴的威脅。

由於台灣個人電腦大廠幾乎完全依賴英特爾一家廠商的微處理器供應,且藉由英特爾的近似全市場壟斷,國內個人電腦廠商並沒有其他的微處理器來源,以致在無「第二選擇」 ( 即 second source) 的狀況之下,各廠都不敢對英特爾討價還價,而只好忍氣吞聲地支付新款微處理器的高昂價格。也就是說,中央微處理器的市場並不符合所謂 『 理想的市場 』。 台灣的高科技領導菁英,眼見英特爾如此的營利,有志者無不動心,而跟隨就開始動腦。民國八十年中期,曹興誠領導的聯華電子贏得頭籌而推出了國內第一顆自製的微處理器,也就是研發出可與英特爾相媲美的「綠色486」 微處理器。

記得筆者任職宏碁電腦時,聯華電子當時的副總經理宣明智曾多次到宏碁推銷聯華電子自製的微處理器,而該產品功能上號稱超越英特爾當時暢銷的 486 微處理器;而更為重要的是綠色 486 微處理器的價格比英特爾便宜,這應該是「熊彼得理論」的第二項之表現 -- 創新人的競爭對手則會以抄襲或改良的產品,試圖侵蝕創新人的壟斷權!

身為台灣的個人電腦龍頭,並以幫助同為台灣的高科技廠商為宗旨,宏碁電腦確實很想大量採購來自聯華電子的微處理器 . 但是,在閱讀綠色486微處理器的規格書 (spec sheet) 時,居然看到如下的字眼: 『 Not for Sale in the U.S.A. 』。

在明知故問的心理之下,筆者就問了宣副總,該句代表何意時,他的回答,不出意料之外,則是聯華電子為避免被英特爾控告專利侵害,而希望客戶能避開美國市場,而在美國以外國家銷售安裝有聯華電子綠色微處理器的個人電腦。當時,台灣的個人電腦大廠,如宏碁電腦公司,最大的市場還是美國,一般會佔銷售量的五成以上,且一家公司即使能控制自有品牌的銷售地點;但是主機板和電腦的代工廠 (OEM)[ 註 1] ,卻無法控制品牌客戶如何處理其電腦產品的市場分配。因此,縱使愛用國貨的美德,在心有餘而力不足的現實狀況,就不得不告吹;而宏碁跟其他大廠一樣,最後在宏碁的個人電腦裡只好婉拒安裝聯華電子的微處理器,而仍然含淚效忠 『 Intel Inside 』。

不久之後,聯華電子知難而退,並轉型成與台灣積體電路公司一樣的晶片代工製造。聯華電子的無奈當然是來自英特爾的專利侵害威脅,但專利權為一個合法的壟斷,英特爾如此對付聯華電子,看似並沒有非法的行為,但是 英特爾的另一些作為是否可視為「反競爭」或「不公平競爭」? 且看下一期文章分解。

國內另外一件大專利侵害案,是曾經坐上台灣股市股王的威盛電子,這次故事並不是直接跟銷售中央微處理器有關,而是配合中央微處理器的運作,以接連電腦中的其他零組件以便促成微處理器功能的另外一群晶片所組成的「晶片組」 ( 即 Chipset) 。當時,英特爾的微處理器速度是 133 MHz ,擬爭取晶片組市場的威盛電子則設計成自家的新命名為 PC133 晶片組,並委託美國的國家半導體公司 (National Semiconductor) 製造 .

英特爾看到新的競爭對手出現,且是台灣本土公司,可能威脅英特爾與台灣的個人電腦廠商所建立良好關係。於是,英特爾動作超快,就在美國聯邦地方法庭控告威盛電子侵害其晶片組專利,官司的結果是台灣智權歷史上的里程碑案例,即威盛電子基於「專利權一次耗盡論」,贏得全勝而被判無侵害。

歷史悠久的所謂「第一售次論」 ( 即 First Sale Doctrine) 是一基本專利法規,即「發明人一旦販售含有其專利的產品之後,不得再一次主張相關該專利產品的任何報酬」;也就是說:「一隻老虎只能剝一次皮」的傳統規範。久而久之,該較為簡單的法規則依據一連串的案例,逐步也演變成如今正規法律的「權利一次耗盡論」;即該「 第一售次 」就延伸到專利產品經「專利權人所認可的販售」,而不僅是他個人的販售行?,「所認可的販售」亦會耗盡專利權人對該產品的專利主張權;亦即,經由一認可的販售之後,該專利權利人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指控專利侵害或索取相關權利金。

英特爾與國家半導體兩家的半導體公司曾建立一個廣義的交互授權關係,在高科技產業這種關係是跨國性大廠的常態;目的是避免耗時又費金的專利侵權官司,也是展現英特爾所號稱「專利和平」 ( patent peace) ,只是此和平沒有延伸到任何威脅他中央微處理器或晶片組生意的新崛起的公司 。

在此之前,英特爾曾與超微半導體 (Advanced Micro Devices ; AMD) 打了長達十多年的官司, AMD 是唯一敢挑戰英特爾微處理器的壟斷地位,雖然 AMD 最後獲勝,但是,律師費用和企業內部資源的耗損確實不小,而加上英特爾往後疑似的反競爭動作,AMD最後也只好退出了微處理器的市場。。

但是,超微和聯華電子是自製其微處理器,威盛電子則是委託國家半導體製造其設計的晶片組,而依據國家半導體在合約中所給予英特爾的「認可販售」權,英特爾一旦販售其製造的晶片組,由於其中或許會含有國家半導體的技術專利,英特爾就此取得該交互授權的「好處」。所以,基於 「一隻老虎只能剝一次皮」的原則,英特爾的晶片組專利權就此被耗盡,而英特爾就不得向下游的威盛電子主張其晶片組的專利權。

贏得官司後興致勃勃的威盛電子,在英特爾的新款微處理器加速至 266 MHz 時,就跟隨而推出其新的 P4 x266 晶片組,而再一次挑戰英特爾;或許威盛電子未曾完全瞭解專利權一次耗盡論,並且基於成本考量,威盛電子決定換成台積電來製造其新款的 P4 x266 晶片組。

這次,英特爾再次控告威盛電子侵害其晶片組專利,因為台積電未曾與英特爾建立交互授權關係,英特爾並沒有從台積電取得專利授權的任何好處,因此英特爾的晶片組專利權並沒有被耗盡。以致於這次的官司,威盛電子就全然敗訴。

在專利侵權陰影籠罩之下,威盛 P4 x266 晶片組沒有一家廠商敢冒險被英特爾控告專利侵害-而使用,也是不敢得罪英特爾。在生死之關,威盛電子又違反了「作生意的第二定律」,即因為沒有一家主機板廠商敢採購威盛電子的 P4 x266 晶片組,威盛電子就開了一家關係企業的自家主機板公司,以「你們都不敢買,我自己就來」的心態,目的是銷掉庫存裡日以增加的P4 x 266 晶片組。所謂「作生意的第二定律」則是「不要跟自己客戶競爭」,威盛電子新成立的關係企業主機板公司就是會搶走威盛電子客戶主機板公司的生意,此必定會引發客戶不滿,因而往後就不想跟威盛電子作生意。威盛電子就如此不但失去了股王的盛名,其股價也因此一蹶不振 [ 註 2] 。

英特爾面對反托拉斯調查
但是再一次強調 ,專利權是一個合法的排斥他人的壟斷權,英特爾的行為只不過是保護他的鉅額研發投資,針對一家新崛起的直接競爭者而控告專利侵權,在高科技產業並非不尋常;而且,專利侵權行為是涵蓋「使用」,所以英特爾的動作仍在專利法的規範內。

英特爾會再三考量避免控告個人電腦廠商客戶專利侵害,但英特爾最怕的是其客戶開始採購和使用他競爭對手的微處理器和晶片組。所以,依照「熊彼得理論」的第三項,英特爾要如何將他的短期壟斷權轉成一個永久的壟斷?首先,針對敢挑戰他的技術領導地位的中央微處理器半導體技術跟隨者,尤其針對主要競爭對手 AMD ,進行既高明又狠毒的「價格策略」手段。

英特爾是憑恃其幾乎壟斷的微處理器市場所賺來的暴利,而籌備充裕現金的優勢,從而能向荷蘭 ASML 、美國應材料 (Applied Materials) 、日本 Nikon 等大廠購買最新且最昂貴的製造設備,以便能維持其技術領先地位。另外,英特爾能以高薪和完善的員工分紅福利制度吸引研發人才 [ 註 3] 。以具備新進設備和優秀人才,英特爾故能推出最先進且最新穎的中央微處理器;新功能以及微處理器市場的壟斷同時吸引相互競爭的會迫使各個人電腦廠商不得不以高價買進英特爾的新微處理器。這莫非是「熊彼得理論」的第一項(創新的短期壟斷)呢?如此,英特爾就很自然而然地就大吸金,而新製造設備快要折舊完畢時,就大跨步地進入所謂的「印鈔票」階段 ( 即藉由成本極下降,每一顆晶片幾乎就是淨賺售價 ) ,此為英特爾的暴利來源,而是創新所能帶來的短期壟斷。

因此,當微處理器技術落後近兩年的主要競爭對手 AMD ,終於趕上時,而推出相當功能且有競爭力的微處理器時,英特爾就會馬上極度降價。如此,英特爾的營收會減少,但 AMD 卻無法賺取英特爾已經賺取的高利潤。如此,使得 AMD 要做近乎虧本生意,且 AMD 的籌備現金不足以購置新製造設備,因而其技術會繼續落後英特爾,也無法與英特爾相競爭來招攬新科的優秀工程師。如此,英特爾的「良性循環」就開始運作,而同時就會造成超微的「惡性循環」覆轍。這正如英特爾前總裁安迪葛洛夫 (Andy Grove) 所說: 『 我們最大的競爭對手是我們自己 』 。

英特爾很成功的贏了他自己。 AMD 生不如死地掙扎了幾年之後,終於 2008 年將製造廠賣給中東石油大亨的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的阿布達比,而停止自製微處理器。

另外一個手段則是觸及反托拉斯法 ( 反競爭 ) 之虞。英特爾客戶廠商若敢冒險採購非英特爾微處理器或晶片組,就會面臨另外一個困境,並非是法律上的問題,而是陷入一個經營的困境。

國內個人電腦廠商皆知,每當英特爾會推出新款的微處理器和所配備的晶片組時,各家廠商就要及時開始設計可安裝新款微處理器的主機板,以便能充分地利用新微處理器的新功能。適當的主機板設計是需要符合英特爾新款微處理器的規格 ( 譬如: pin count 、 pin function 、 protocols 、 timing 等 ) ,個人電腦產業有成的廠商都在競賽快速應變新微處理器,以便及早推出安裝英特爾最新款微處理器的新個人電腦,而此要命的資訊就在英特爾所謂的「黃皮書」 (Yellow Book) 中。廠商若想要第一推出新款個人電腦,或至少不要太落後競爭對手,就必須儘早取得英特爾的黃皮書。

一家個人電腦廠商若曾經採購過超微的微處理器,或擬購買聯華電子或威盛電子的微處理器或晶片組,則會面臨英特爾之有意無意地拖延。即黃皮書的提供會被延宕,而該些「不乖」的廠商會聽到遲送達黃皮書的各種藉口(譬如郵政局缺乏效率),久而久之,廠商就知道了,而沒有一家大廠敢冒險採購非英特爾的微處理器或晶片組。

英特爾如此做,是否能判斷為「觸法的反競爭行為」(anti-competitive behavior)呢?英特爾自稱其定價的模式是他的「價格策略」。而法律而言,更難捉摸為罪行,是他的價格策略是跟反托拉斯法的「掠奪性價格行為」(predatory pricing)剛好相反。即掠奪性的價格是降價來掠奪市佔率,過低的價格迫使競爭對手退場之後,嫌犯公司從而就提升價格,則新奪取的市占率就會帶動非法的暴利。英特爾則是憑恃創新而先拉高價格,超微進場之後,英特爾才會降價;表面上後期的價格似乎是符合熊彼得的第四項。

但是,「熊彼得理論」的最後一項,即「凡受歡迎的新產品的供應會增加,故而產品的價格會下降」,長期對新款微處理器而言,絕對沒有機會出現。如此解釋,英特爾的價格策略確實是在「擾亂理想市場的運作」,因此,英特爾的行為應是司法部調查的目標。

英特爾確實被美國司法部曾調查過,而英特爾某些更能批評的行為的確可視為延伸壟斷的反競爭試圖;譬如,對於「效忠」客戶而給予不同待遇應可被司法視為反競爭的行為 (但是,優待效忠的客戶類比於餐廳的「VIP優待劵」有何不同呢?),或許是因為英特爾為美國高科技產業指標廠商,美國司法部的調查結果以輕微的懲罰達成協議。反觀歐洲聯盟的貿易委員會,對英特爾罰以高達十億美元的罰金,但是,由於歐洲的反壟斷法並沒有刑事責任的規範,英特爾主管從沒有服刑之虞。

結語

由於市場壟斷的勢力一直存在,使得英特爾對反托拉斯法特別敏感,以致在 2010 年英特爾聘請的新任法務長 Bernard Melamud 是來自反托拉斯官司辯護有名的 Wilmer-Hale 法律事務所也是反托拉斯部門的首席合夥人,由此可見,英特爾對反托拉斯法的重視度,也意味著英特爾的行為即使還未達直接觸法,但至少是鋌而走險在法律邊緣。(5870字)

 

[ 註 1]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 ,有趣的是,歐美的品牌客戶是用 OEM 來形容他們自己,以便騙消費者錯以為電腦產品是他們自己製造。
[ 註 2] 「作生意的第一定律」則是不得接你公司無法應付的訂單 , 即如此,公司就會失去了客戶的信賴,而一旦失去,很難挽回。的確,無法應付的訂單比沒有訂單還要糟糕,即沒有訂單可以多加努力而爭取,但是不守信用的惡名,難以雪清。
[ 註 3] 筆者在史丹佛和柏克萊唸書的電機和物理系同學,除擬教書之外,第一就業志願是英特爾。
[ 註 4] 其實,由於並非主流產品 , 英特爾的偏執狂症不會延伸至晶片組,他只會勸告英特爾出產的晶片組當然比較能配合英特爾的微處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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