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日 Google與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達成和解協議,結束長達19個月FTC的反壟斷調查(Anti-Trust),該協議主要有兩部分:「搜尋」與「標準必要專利」。
原先,Google被調查的原因是企圖利用「搜尋」引擎優勢,達到排除競爭對手或壟斷廣告市場,但是,Google辯解是更動搜尋結果的外觀及感覺,主要理由仍是為了提升使用者經驗。最後,Google同意移除對廣告商的限制,讓線上廣告商擁有更多安排廣告的彈性,以換得FTC決定不對Google提出任何指控。
另外一項是FTC指控Google未授權其標準必要專利並違反公平/合理和非歧視性的條款。此協議釐清SEP專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的使用,也限制Google 想以SEP專利控告其他公司,在申請銷售禁令(Injunction)將面臨限制條件。也就是說,作為和解協議的一部分,Google將放棄要求銷售禁令救濟及與競爭對手的專利糾紛,並接受法院判決的任何專利授權金的核算。此協議對於使用其標準必要專利(SEP)的專利權限制,對科技業將有更廣泛的影響。
Google與 FTC達成的同意令(consent decree;類似和解書),為未來SEP專利訴訟案模式,建構一個範本(template)。儘管,該和解協議對其他公司不具約束力,但是,日後被告廠商可依此而反對SEP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的禁售令;而SEP專利持有人只能在被授權者拒絕支付授權費時,才可以要求法院禁售令。
以下陳述係引用自"有物報告"周欽華律師,針對SEP專利主張糾紛,FTC 的解決之道是逼迫 Google 同意一個談判流程。如果,Google 認為蘋果侵犯其 SEP 專利,Google 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禁制令,除非 Google 先做以下2件事:
(1).在 Google 申請禁制令前6個月,Google 必須先提供蘋果一個授權合約範本。如果蘋果簽了,爭議解決。
(2).在 Google 向法院主張禁制令前60天,Google 必須給蘋果一個機會採取仲裁(arbitration)。如果蘋果接受採取仲裁,蘋果必須針對 Google 提出的合約範本,提出所有的爭議點。最後由仲裁人判斷每一個爭議點該採取 Google 或是蘋果的解釋。當仲裁完成,雙方必須簽訂最終的授權合約,爭議解決。
如果 Google 沒先做(1 )與(2),Google 就不能向法院申請禁制令。如果蘋果(或微軟)不喜歡仲裁,跑去要求法院決定 FRAND 條件(尋求法院判決是一項權利),Google 也不能申請禁制令。
觀察自2009年以來全球智慧型手機專利大戰,擁有所謂標準必要專利者常挾持SEP專利欺壓對手,甚至要求禁售令,並要求對手支付高額授權費,而影響公平市場的競爭及經濟發展。
接下來的SEP專利爭執的議題,就剩下所謂『合理的權利金』核算的準則問題。等待這問題解決後,全球智慧型手機專利大戰也將邁入尾聲。
果真落實FTC反壟斷和解協議,6天後就在2013年1月9日Google的全資子公司Motorola Mobility,主動撤回對微軟2項系爭專利 (US6,980,596 與 US7,162,094 ),是在美國ITC提出337調查案[Motorola Mobility v. Microsoft 337-TA-752]。該2項系爭專利596 與 094 是屬於 H.264 影片壓縮標準技術,Google 指控微軟的遊戲主機 Xbox侵犯專利。
事實上,該案[337-TA-752]已於2012年4月24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法官Pender做出初步裁定(ID),認為微軟的Xbox遊戲機以及蘋果的 i系列裝置侵犯了摩托羅拉的4項專利,1項專利不侵權。 現在,僅撤回2項H.264 影片壓縮標準專利,不過兩造之間專利戰仍在進行。 (712字)
Source: Google Agrees to Change Its Business Practices to Resolve FTC Competition Concerns In the Markets for Devices Like Smart Phones, Games and Tablets, and in Online Search at FTC http://ftc.gov/opa/2013/01/google.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