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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修正「專利規費收費準則」名稱為「專利規費收費辦法」並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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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發表於 201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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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期:101-12-22
施行日期:102-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智字第 1010460826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原名稱:專利規費收費準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發明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發明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申請提早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實體審查,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合計在五十頁以下,且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七千元;請求項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超過五十頁者,每五十頁加收新臺幣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頁者,以五十頁計。

四、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五、申請誤譯之訂正,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六、申請改請為發明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七、申請再審查,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合計在五十頁以下,且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七千元;請求項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超過五十頁者,每五十頁加收新臺幣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頁者,以五十
頁計。

八、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並依其舉發聲明所載之請求項數按項加繳,每一請求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情事申請舉發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九、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十、申請延長專利權,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十一、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十二、申請強制授權專利權,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十三、申請廢止強制授權專利權,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十四、申請舉發案補充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三款之實體審查申請費及第七款之再審查申請費,於修正請求項時,其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為之:

一、於申請案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以修正後之請求項數計算之。

二、於申請案已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後,其新增之請求項數與審查意見通知前已提出之請求項數合計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

發明專利申請案所檢附之申請書中發明名稱、申請人姓名或名稱、發明人姓名及摘要同時附有英文翻譯者,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六款之申請費減收新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先提出之外文本為英文本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案,以電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六百元。
同時為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一款之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 3 條 發明申請案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退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或第七款之再審查申請費。但該申請案已完成聯合面詢者,不適用之:

一、撤回申請案。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視為撤回。

三、改請。

第 4 條 發明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者,申請費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一、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

二、適用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加速審查作業方案。

第 5 條 新型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新型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申請誤譯之訂正,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申請改請為新型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五、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並依其舉發聲明所載之請求項數按項加繳,每一請求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情事申請舉發者,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六、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七、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其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五千元;請求項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六百元。

八、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但依本法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更正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九、申請舉發案補充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案,以電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六百元。
同時為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之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 6 條 設計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設計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申請誤譯之訂正,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申請改請為設計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五、申請再審查,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六、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七、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八、申請更正說明書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九、申請舉發案補充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案,以電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六百元。
同時為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之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依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申請改為物品之部分設計專利申請案者,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申請改為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者,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第 7 條 各項登記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專利申請權讓與或繼承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申請專利權讓與或繼承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申請專利權授權或再授權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申請專利權授權塗銷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五、申請專利權質權設定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六、申請專利權質權消滅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七、申請專利權信託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八、申請專利權信託塗銷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九、申請專利權信託歸屬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 8 條 其他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發給證明書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面詢,每件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勘驗,每件每次新臺幣五千元。

四、申請變更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或簽名,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五、申請變更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或變更其姓名,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六、申請變更代理人,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七、申請專利權授權、質權或信託登記之其他變更事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申請,其同時為二項以上之變更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第 9 條 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證書之補發或換發,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第 10 條 經核准之發明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五千元。

三、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新臺幣八千元。

四、第十年以上,每年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經核准之新型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四千元。

三、第七年以上,每年新臺幣八千元。

經核准之設計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八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二千元。

三、第七年以上,每年新臺幣三千元。

核准延長之發明專利權,於延長期間仍應依前項規定繳納年費;核准延展之專利權,每件每年應繳年費新臺幣五千元。
專利權有拋棄或被撤銷之情事者,已預繳之專利年費,得申請退還。
第一項年費之金額,於繳納時如有調整,應依調整後所定之數額繳納。
依本法規定計算專利權期間不滿一年者,其應繳年費,仍以一年計算。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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