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人口預測,日本1996年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為15%,截至2050年為30%,短短50多年間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數成長了1倍,也即日本在2050年時每3人中就有1人為高齡者(註1)。
鑒於日本人口老化已是無可避免的趨勢,日本政府對於高齡者再就業相當重視,紛紛推出增加高齡者就業機會的政策;就高齡者而言,依據日本東京大學高齡社會總合研究機構特任教授秋山弘子研究,全球最長壽的日本,其調查發現,9成退休族仍想繼續工作,但不通勤上班,最好能自由決定上班時間,工作時間不要太長,才能兼顧興趣和隨時陪家人旅行。(註2)另依據日本厚生勞動省調查,相較其他國家而言,高齡者有強烈的動機去工作,探究其原因主要是經濟因素、健康因素、生命的目標(社會參與)等。
日本的法定退休年齡原為60歲,為降低退休潮所帶來的強烈衝擊及政府龐大的年金支出,日本於2004年修改「高齡者僱用安定法」,並於2006年開始實施,明文規定,企業有義務僱用有意願繼續工作的高齡者至其年滿65歲。(註3)今年2012年更修法,規定於明年2013年4月起,企業有義務提供全職工作職位給有意願繼續工作至年滿65歲的高齡者。
關於日本高齡僱用政策重點說明如下:
一、 提高退休年齡,促進高齡者就業
(一) 確保高齡者就業的措施
1. 雇主應提高退休年齡直到65歲,以確保老人穩定的工作,或取消強制性退休規定,使老人退休後繼續就業及工作安全的措施。
2. 雇主與工會組織機構依協議,並以此為基礎建立老人持續就業的標準,被視為雇主已經推出了繼續聘用制度。
(二) 「高齡者僱用安定法」規定逐漸提高高齡者持續就業之年齡
1. 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必須保障62歲高齡者持續就業。
2. 2007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必須保障63歲高齡者持續就業。
3. 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必須保障64歲高齡者持續就業。
4. 2013年4月1日以後改為65歲。
二、 促進高齡者退休再就業
為利老年人退休再就業,政府應提供老年人再就業援助措施之協助。另外,針對1994年修正之「高齡者僱用安定法」,60歲以上之高齡者以派遣方式就業,導入負面表列方式,除港灣運輸業、建設業、保全業、製造業外,皆可為高齡者派遣業務範圍(註4),並規定高齡者以派遣形態從事指定業務範圍外之業務時,不得繼續超過1年,其理由是提供僱用機會給高齡者,使其可自行選擇勞動方式。
三、 促進高齡者就業及社會參與的機會
日本比我國更早面臨高齡化社會之衝擊,有關活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人力資源之做法,日本「銀髮人才資源中心」之設立及運作可作為我國未來提升高齡者就業之參考,其方式主要運用現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空間,結合民間資源於各地設置「中高齡與高齡者人才運用中心」,提供各項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服務及退休準備規劃的諮詢服務等,並透過該中心協助中高齡者進行退休前準備、退休後生涯規劃、職業能力的維持與促進、短期及部分工時就業媒合及向企業推廣漸進式或延長退休之觀念。(註5)
我國自82年起邁入高齡化社會以來,65歲以上老人所占比率持續攀升,100年底已達10.9%,老化指數為72.2%,近3年間就大幅上升10.7個百分點(註6)。
我國現行「就業服務法」雖有明文禁止年齡歧視,但實務上年齡歧視常因舉證不易而無法成案,且「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年滿65歲者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致65歲以上高齡者如有意願繼續就業,雇主得依法令不予繼續僱用,不利高齡者就業;是以,我國在人口老化的趨勢下,可藉由參考日本政府高齡者彈性就業政策及相關法令之具體措施,作為未來擬訂或修正相關政策之借鏡,不但可滿足高齡者經濟需求,更可促進高齡者的健康及社會參與。
[註1] OECD Economics Department Working Papers No.201 “Macroeconomic Effects of Pension Reforms in The Context of Aging Populations : Overlapping Generations Model Simulations for Seven OECD Countries.” Page 7
[註2] 中國時報101.7.12,A7版第4頁。
[註3] 林郁翔、楊平安「日本高齡者僱用安定法修正」。
[註4] 邱祈豪,大葉大學通識教育中心,2008年日本勞動派遣法草案及派遣實態之研究。
[註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灣勞工」第15期「高齡化時代的來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就業問題與因應策略」。
[註6] 內政部統計通報101年第2週,。99年底我國老化指數為68.64%,98年底老化指數為65.05%,97年底老化指數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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