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Cohesive Technologies, Inc. v. Waters Corp., 543 F.3d 1351 (Fed. Cir. 2008)
一、案件概述
原告Cohesive公司擁有美國第5,772,874(’874號)及5,919,368(’368號)專利,為高效液相層析(High-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 HPLC)之改善方法與設備技術。2007年,原告向麻州聯邦地方法院提起專利權侵害訴訟,主張被告所生產之Oasis HPLC columns系列產品侵害系爭專利。地方法院最終認定系爭專利有效且被告構成侵權,但駁回原告故意侵權(Willful Infringement)之主張,雙方均不服而提起上訴,原告就故意侵權部分加以爭執。
二、公司簡介
(一)原告:Cohesive Technologies, Inc.
本案原告Cohesive Technologies, Inc.(“Cohesive”)為Thermo Fisher Scientific集團之子公司。Thermo Fisher Scientific集團2006年由Thermo Electron及Fisher Scientific International公司合併而成,為知名之科學儀器供應商,主要服務領域包括製藥與生化產業。
(二)被告:Waters Corporation
本案被告Waters Corporation(沃特斯)為一著名生化儀器供應商,成立於1958年,總公司位於美國麻州米爾福德市(Milford, Massachusetts),營運足跡遍佈全世界27國,主要銷售項目包括熱能、質譜及色層分析等儀器。
表一、專利訴訟案件基本資料彙整
原告 |
Cohesive Technologies, Inc. |
被告 |
Waters Corporation |
地方法院 |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 Massachusetts |
上訴法院 |
CAFC |
索引編號 |
543 F.3d 1351 |
系爭專利 |
U.S. Patent No. 5,772,874 |
系爭產品 |
Oasis HPLC columns |
提告日期 |
1998年11月12日 |
一審終結 |
2007年8月31日 |
一審結果 |
專利有效且被告構成侵權,但駁回不正當行為與故意侵權之主張 |
上訴日期 |
2007年10月9日 |
二審終結 |
2008年10月7日 |
二審結果 |
維持地院見解 | 三、主要爭點
被告行為是否構成故意侵權?
四、法律議題
美國專利法第284條規定,法院得衡諸相關情事後判定被告負加重損害賠償責任,案例法上則發展出故意侵權為加重損害賠償事由之一般性規則。過去依Underwater Devices v. Morrison-Knudsen, 717 F.2d 1380 (Fed. Cir. 1983)案之見解,被告涉有侵權嫌疑時即負有積極澄清之注意義務,亦即被告若知悉其產品有侵害他人專利之可能時,即負有尋求法律意見(Opinion Letter)以釐清其產品侵權與否之積極義務,若被告消極地未尋求相關法律意見,則法院可以推定其構成故意侵權。
然而,故意侵權之判斷標準於In re Seagate, 497 F.3d 1360 (Fed. Cir. 2007)案後已有所改變,CAFC捨棄舊有被告須負擔積極注意之義務,改採原告舉證被告具有「重大過失(Objective Recklessness)」之新標準。爾後,原告需提出清楚且具說服力之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證明(1)客觀上被告行為確實存有高度侵權風險,且(2)主觀上被告明知或明顯應知悉該侵權風險存在。即使被告未積極尋求法律意見以證明其未侵權,法院亦不應以之為唯一判斷因素,推定被告構成故意侵權。
本案地院指出,被告並未完全複製原告之專利管柱,且被告知悉系爭專利存在後,已進行相關實驗測試並召開內部會議,就系爭產品是否侵權諮詢與會專家及「內部律師」(in-house counsel)之意見。此外,被告的內部律師主張:「本公司產品中的聚合體粒子並非剛性(Rigid)粒子,未落入該專利請求項範圍,故無侵權疑慮」,公司才開始製造及販售被控侵權之產品。原告雖主張被告僅為內部律師之法律見解,而未尋求外部律師意見,係屬重大過失,惟地院表示該專業意見究係源於外部律師或內部律師並非重要,依In re Seagate案之重大過失標準,原告之舉證程度仍然不足。
本案CAFC支持地院上述見解,並補充說明,法院最終雖未採納被告對系爭請求項「剛性粒子」之解讀方式,但依說明書及申請審查記錄的內容觀之,被告對此請求項之解釋並非不合理,因此被告仍得主張其善意信賴專業法律意見,無故意侵權之主觀意圖,不成立故意侵權。
五、結論
In re Seagate案後法院將故意侵權之判斷標準,由原本被告的積極注意義務,轉變為原告必須舉證被告有重大過失,至於被告未取得外部律師之意見時,無法直接推定被告構成故意侵權,原告需提供更多的證據以符合其清楚且具說服力之舉證責任,此乃實質提高原告方之證明責任,也限縮了故意侵權成立之可能性。然而,積極注意義務之捨棄並非意味著,具侵權風險之人再也無需尋求專業之法律意見,若被告於法庭上提出相關未侵權之法律意見,則被告通常可被推定為不具故意侵權之意圖,原告若未成功挑戰該法律意見存有實質重大瑕疵,則被告有相當高的機會排除故意侵權之疑慮。 以本案為例,被告所提之法律意見雖僅係內部律師之文件,但法院未排除該證據之證明力,仍推定被告因善意信賴該意見而不具故意侵權意圖。即便原告屢次主張內部律師意見不足以排除其侵權之故意,法院於原告未提出其他更有力之證據前,採信被告所提之分析意見。顯然律師意見獲取與否,對於法院判定故意侵權與否的心證上,仍有一定之影響力。當企業之產品受有被控侵權之疑慮時,取得律師之意見仍是被控侵權人在防禦故意侵權上之重要工具。(1588字;表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