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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科技法務合約的審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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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陳世顯 發表於 201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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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合約,對於不同知識背景、不同工作經驗、不同行業職位的人而言,會有大不同的情緒反應。其中,有人反應平淡,有人反應濃郁,有人百思不語,有人滔滔不絕,有人善用法典定義合約,有人擅長合約撰寫,有人精通合約談判,有人通曉合約管理,有人將合約融入生活方式,也有人視合約為一門藝術;諸此樣態,充分顯示合約所涉及面向,既多元、又複雜、且專業,絕非輕鬆三言兩語,即可道破參透。以下,針對科技業者提出法務合約進行審理時,應有態度與注意事項:

一、專業贏得敬重而誠敬凝聚共識

合約檔案資料是企業法務部門極為重要的資產,而審理合約,本來就是法務部門的職責。為克盡其職,法務不應只是被動配合業務行事即足,應主動關切簽約的動機,審視簽約的目的,權衡合約的對價關係,客觀指出待簽合約中所可能隱含的重大責任與風險,督察履約狀況,進而檢驗簽約是否合乎初衷期待。換言之,為了捍衛公司的利益,對於公司的重要性合約,從醞釀簽約,起草合約,談判合約,審理合約,履行合約,增修定合約,乃甚至於續約或解約等,法務皆責無旁貸,應適時儘早爭取全程參與。話雖如此,但實際上,由於本位主義與貢高我慢作祟,公司法務與業務單位的意見常不能調和,對於合約審理過程缺乏共識,產生立場相左,遑論能夠戮力同心,堅守進退,互補合作。所以時而發生齟齬,時而相互推諉,這自然是預料中的常事。

二、 動搖國本 的合約會要公司喪命

爭取訂單是業務的使命,但 『 動搖國本 』 的地雷訂單 , 可是要公司的命;業務部門有其業務上的壓力,而法務部門也有其部門職責。茲就以審理合約為例,反應現實一些狀況。業務部門常抱怨法務延宕合約的審查,干預業務的專業,阻礙合約的簽立,致耽誤商機;法務也有話說,責難業務常不按照既定程序,缺乏提供審查合約所必須的背景資料,儘管施壓法務審查合約的時間,但法務自不能昧於職責,放任那些可能動搖公司根本的條款而不顧。為紓解此對立張力,敦請公司高層仲裁,雖對立一時可以平息,但這畢竟是治標。因此,根究癥結,圖謀化解,才是正道。

三、簽署合約停看聽

合約涵蓋各式各樣且包羅萬象,但就合約的公平性分類,大體上可歸納為三種,一種是偏向於利益我方,另一種是偏向於利益他方,而第三種是相對較為合理公平。識途老馬,面對合約,神閒氣定,知伺機簽約,或迴避簽合。若合約不利於自己,絕對不會為了簽約而簽約。實務應驗,很多時候的業務生意,不簽約確也無礙於業務的正常性進展。當然,要不要簽約、簽約的內容,有時也不能太一廂情願,實力與勢力才是決定的關鍵。所以,實力弱勢的一方,隱弱顯強、整合內力、持久耐力、堅固定力、發揮智慧,方能優化合約的談判效益。

四、拒簽 喪權辱格 的條約

優化合約的談判效益,整合公司力量很重要,但也很不容易,此乃因為整合有賴於專業與誠敬。專業才能贏得敬重,誠敬易於凝聚共識。有共識好辦事,沒共識難成事。

尚未凝聚共識以前,面對合約,業務的行事風格,通常只是扮演轉交合約的角色,亦即將對方傳來的草約,轉至公司法務,並要法務儘快完成審核。對於合約的內容,業務多半不太清楚且興致缺缺。業務關心的是,法務快快通過審查,完成簽約。但若因故延宕,有些業務主管索性自己就與對方簽立合約,一副自願負起成敗責任的樣子,不足為奇。

已然凝聚共識以後,當業務有重要計畫案時,常急著要法務參與意見。法務也樂於同心協力,權衡計畫案的對價關係,探究合約的底線,並評析隱含的責任與風險等。以下常識性事項,值得優化合約的參考:

  • (i) 重要業務談判前,有需要預演可能觸及的談判內涵;
  • (ii) 記錄已有共識且無爭議的條款,以利後續談判聚焦在待突破的爭議點上;
  • (iii) 突發性的議題與條款,要表示有保留待確認的餘地;
  • (iv) 高層會簽意向書 (LOI) 及 / 或備忘錄 (MOU) 的儀式,有助於活絡合作意願的氣氛; (v) 基於意向書及 / 或備忘錄的概要條款,積極主動爭取起草合約的機會;
  • (vi) 委婉拒簽附帶性 (Incidental) 及衍生性 (Consequential) 等 特別的損害 賠償 ( Special Damages ) ,以免造成公司巨大不測的負擔風險;
  • (vii ) 合約要明定期限,損害賠償要有停損的上限;
  • (viii) 創造合約必要的模糊空間,勿輕易作超高標的保證;
  • (iv) 顧及產業觀感與道義,拒簽 『 喪權辱格 』 的條約;以及
  • (X) 充實智慧財產權的知識及常識,裨益處理高端產業的智權合約。

五、預防損人不利己的合約效應

很多人都在說,合約多陷阱,簽約要留神。一般業務人員,通常只關心自己業務上的合約,且通常是以部門的觀點來看待合約;而法務人員,是要以全公司的觀點在審視合約。至於資優的法務人員,不但要顧慮業務部門與公司利益的調和,也要防範簽立損人不利己的合約。

例如,當簽定專利授權合約時,擬定權利金的百分比 (%) ,事涉敏感,須要謹慎斟酌。因為,一旦發生專利侵害官司,透過證據發現程序 (Evidence Discovery Process ) ,律師常會提議,建請法官採納那個百分比 (%) 的數字,並以此作為計算權利金的依據。以上釋示,動機單純的合約,若稍不慎,合約效應可能殃及無辜,甚至禍害產業。所以重視法治與德治的廠商,簽定合約時,自不能疏忽產業觀感與道義。

還有,專利授權合約,對於上、中、下游廠商所建構的產業鏈 (Industry Chain) 而言,若其中有一廠商簽了專利授權合約,則位處於簽約廠商下游的其他廠商,根據 『 專利耗盡原則 (Patent Exhaustion Doctrine) 』 ,依法享有專利授權合約的效應。以上示意,關於專利授權合約,未必要樣樣自我出力,也不必要豪邁搶先,當學習分享並欣賞他人專利保護傘 (Patent Umbrella) 的妙用。

再談專利授權合約,簽約的動機多耐人尋味,為了避重就輕,有人巧妙將 『 專利問題 』 轉成 『 合約問題 』。因其了解, 被告專利侵害,對於公司形象的衝擊較大,安撫客戶不安情緒不易;而涉嫌專利侵害產品,常強迫性被禁止輸入,應對法律程序亦相對急迫,嚴重可能即刻影響訂單。所以行家者,知機識變,參透表象背後的真相,能以其知之所知,養其知之所不知。 (2294 字 )

 

撰稿者陳世顯先生 為前宏碁智法務權資深經理、前華宇電腦法務智權協理、前奇美電子法務智權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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