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第1063次委員會議新聞稿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發佈於 2010年12月17日
資料來源: 經濟部 投資審議委員會
發布日期: 2010-12-17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本(99)年12 月17 日召開第1063次委員會議,會中核准及核備僑外投資案件、陸資投資案件及對中國大陸投資案件計6 件,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 荷蘭商PX CAPITAL PARTNERS B.V.申請轉讓其轉投資之凱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案
(一) 國際私募股權基金凱雷集團(Carlyle Group)前透過海外控股架構由荷蘭商PX CAPITAL
PARTNERS
B.V.為投資人,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投資國內事業盛庭股份有限公司,並轉投資盛浩股份有限公司,再轉投資凱擘股份有限公司,以透過多層次轉投資
架構最終轉投資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2
家公司(豐盟、大安文山、金頻道、新台北、陽明山、全聯、新唐城、觀昇、北桃園、新竹振道、南天及新頻道),從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及第一類電信等業務。
(二) 本案係凱雷集團申請將其投資之國內事業凱擘股份有限公司80%股權轉讓予國內大富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轉受讓金額計約新台幣360 餘億元。
(三)
有線電視業係屬「僑外投資負面表列-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本案業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審查同意,並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議決議投資人及投資事業應按
其原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之經營承諾事項辦理,如未履行其承諾,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本部將依相關法規處理。
二、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間接在中國大陸地區投資新設7.5 代面板廠案
(一)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達公司)經由第三地區投資事業馬來西亞商AU
OPTRONICS(L)CORP.,間接在中國大陸地區投資設立友達光電(昆山)有限公司,新設7.5 代面板廠。本案總投資金額為美金30
億元,其中資本額12 億美元,預計由該公司分3 年匯出,其餘18 億美元擬與中國大陸銀行團簽訂長期借款合約籌措。
(二) 本案屬專案審查案件,除依規定須送會陸委會、經建會、金管會證期局、銀行局、外匯局(以上3
單位負責審核資金之籌措與運用)、環保署、科學園區管理局(審核國內相對投資情形)及勞委會(負責審核國內勞工就業權益保障)等相關機關外,根據本年2
月26
日修正發布之「在大陸地區投資晶圓鑄造廠積體電路設計積體電路封裝積體電路測試與液晶顯示器面板廠關鍵技術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審查及監督作業
要點),並須經關鍵技術小組就技術層級及國內產業帶動效果等議題進行實質審查,各機關審查重點如下:
1、大陸面板廠須為「新設」事業,且具有主控權;
2、友達公司應承諾在台灣有相對投資,且該公司須於台灣進行下世代面板廠之投資及研發,以維持我國面板產業之技術領先優勢;
3、大陸面板廠之技術應落後該公司在台面板廠一個世代以上之差距;
4、不得因赴大陸投資而有裁減台灣員工之情形;
5、資金籌措與運用情形。
(三) 本案經依規定送會前項相關機關及關鍵技術小組後,綜合審查結果如下:
1、本案大陸投資事業屬「新設」事業,且為獨資經營,符合大陸面板廠須為「新設」事業,且具有主控權之規定。
2、友達公司承諾於2022 年前在中科投資新台幣4,000 億元,興建2 座11 代面板廠(L11)及2 座太陽能電池廠(PV) ,符合在台灣應有相對投資,且須於台灣進行下世代面板廠之投資及研發之規定。
3、友達公司8.5 代廠(中科台中廠)已量產達月產能4 萬片,赴大陸投資項目為7.5 代廠,符合大陸面板廠之技術應落後該公司在台面板廠一個世代以上差距之規定。
4、至於國內勞工就業權益保障一節,友達公司表示,為因應現有面板廠產能持續擴充及中科四期之新投資案,未來10 年內預計在台增聘員工5,000 人,持續提供台灣勞工就業機會,因此,不會有因赴大陸投資而裁減國內勞工之情事。
5、有關資金籌措與運用一節,經查本案資金來源為友達公司營運所得之現金,依所報會計師簽章之財報顯示,其自有資金應足以支應本案投資所需資金。
(四) 本投資案符合「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及赴大陸投資相關法令規定,且經兩度函送相關部會審查,各部會亦無反對意見(含關鍵技術小組意見),經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三、 本次委員會議另核備僑外投資案件2 件及核准陸資投資案件2 件,摘述如下:
(一) 法商法國巴黎保險控股公司申請匯入相當於新台幣980,000,000 元之等值外幣,增資原投資事業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從事人身保險業務。
(二) 日商太陽生命保險株式會社申請匯入相當於新台幣368,078,750 元之等值外幣,增資國內原投資事業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從事人身保險業務
(三) 新加坡商SHANGHAI SPRING INVESTMENT PTE.LTD申請匯入相當於新台幣7,000,000 元等值之外幣,設立富必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從事汽車、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務。
(四) 大陸人士申請匯入相當於新台幣450,000 元等值之外幣,受讓國內臺灣保羅國際生物事業有限公司股東持有之4.5%股權,從事食品什貨、飲料、日常用品等零售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