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發展契機 智慧局積極研擬「著作權設質登記」及「孤兒著作強制授權利用」配套措施
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發佈於 2010年2月21日
資料來源: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
發佈日期:2010/02/21
小英是一位青年創業家,從事文化創意產品的開發,某日作客朋友家看見一幅國畫,頓時覺得如果能夠取得授權放在新開發的商品上,一定更添賣點,可惜小英經過多方努力,仍無法尋得該幅國畫之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已只好捨棄該幅國畫,以自己的創作取代,商品完成後,小英非常滿意,覺得這麼有創意的產品必會受到大眾的歡迎,因此小英來到銀行,希望以文創產品的著作財產權設定質權融資,籌措行銷推廣的經費,想不到銀行雖然也認為該產品商機無限,但礙於缺乏「著作財產權設質登記」之規定,銀行認為風險過高、缺乏保障,不願意貸款。 正當小英正要放棄的時候,「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於99年1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99年2月3日奉總統令公布,為上述小英遭遇的困難提供了解決方案。依據文創法第23條有關「著作財產權設質登記」之規定,未來文化創意產業的業者可以將著作財產權作為質權的標的,向智慧局為質權之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等登記。此外,文創法第24條復規定,如利用已公開發表之孤兒著作製作文化創意產品,利用人已盡一切努力,仍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經向智慧局釋明無法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智慧局再查證後,文創業者得於提存使用報酬後,在智慧局許可之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小英在了解文創法的內容後,又重新燃起了希望,認為上述第23條有關「著作財產權設質登記」之規定,可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之設質融資,並保障交易安全。而第24條「著作權人不明強制授權」之規定,可對於因年代久遠或其他原因以致於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之特殊情況,提供利用人合法利用著作之管道,促進著作之利用及我國文化創產業之發展。
但是小英對於上述孤兒著作的規定,仍有疑惑,即如何證明利用人已盡一切努力找尋著作權人及智慧局授權許可時如何決定其使用報酬,由於文創法責成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應制定相關實施辦法,智慧局表示將儘速完成制定「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強制授權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該局初步規劃說明如下:
一、如何判斷「已盡一切努力」: 參照外國立法例,加拿大係由該國之著作權委員會以建議方式指導利用人為周詳之搜尋;日本則是依據其文化廳公告之「著作物利用裁定申請指南」,分別就「知悉著作權人姓名」及「不知著作權人姓名」兩種情形提供不同之搜尋方式,此外,利用人亦得向「社團法人著作權資訊中心」之「著作權人搜尋窗口」付費登載搜尋廣告;韓國係依據其總統令中規定「相當努力」之認定標準,要求利用人應將查詢之著作財產權者相關資料寄送著作權信託管理業者,於該業者回函表示無法得知或寄達1個月以上未回函,且於全國發刊之報紙或文化觀光部情報通訊網公告超過10日以上,即可認定已盡相當之努力。未來智慧局將參考上述各國立法例,於實施辦法中規定利用人應盡何種搜尋程序,以證明其是否已盡一切努力去找尋權利人。
二、如何決定「使用報酬」? 有關使用報酬之決定,涉及著作之類型及使用型態,欲規定出一套統一的標準,事實上幾乎不可能,而應依據個案作出符合該事實之判斷結果。智慧局規劃將先請申請人提出使用報酬計算之說明,包括市場上已利用其他同類著作所支付之報酬、欲利用著作之利用範圍、利用人就其文化創意產品交易時預定收取之對價、欲利用著作之利用次數、期間、欲利用著作於申請人所欲製作之文化創意產品中所占之比例、申請人就其所欲製作之文化創意產品已支付其他著作權人之使用報酬等。此外,該局亦將透過管道洽詢國內各著作權人團體及相關利用人之意見,必要時並徵詢該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後,綜合上述意見於具體個案中作最佳判斷。 智慧局進一步表示未來在訂定相關實施辦法時,會汲取各國經驗,必要時亦將召開公聽會,以使文創法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能具體落實及執行,發揮活絡文化創意產業融資管道及促進年代久遠著作再利用之具體效益,此外,為兼顧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該局亦會建立完整的查證管道,務必確保利用人係在找不到權利人得到授權下,方有此制度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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