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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區塊鏈:第一部 隱私卻公開

關鍵字:著作權區塊鏈侵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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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陳歆 發表於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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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日益劇增的電子書,數位文獻、影像、影片、應用電腦程式等電子著作,因爲可從網路極簡便地抄襲,每一著作人會擔憂他的著作會被剽竊而濫用,而無遠弗屆的網路散佈使得侵權極難以查證,而無數著作的所有權難以證明。

然而,人工智慧的機器人可適用關鍵字和文字模式識別來搜尋網路上可疑的文品,而影像辨識的「卷積神經網」則可比對沒有經由權利人認可而複製的影像和影片,但是縱使搜尋得到,侵權的主張必須先提交原作的所有權和權利的「牽鏈證據」,而對方比較容易推翻目前只是表面確鑿的著作權註冊。

保護文學暨藝術作品的國際著作權伯恩公約是規定著作一完成而定在一個實質的媒體物,作者自然而然就持有爲期至少五十年的著作權,但由於伯恩公約不會頒發相關的證書,各先進國家都有著作權註冊的簡便機制,只要填寫一份申請表、將著作「最佳版本」的副本或光碟遞交相關政府機關(譬如「美國著作權局」),即無需任何求真或確認審查,支付手續費就會受到帶有編號之註冊國家著作權證書。註冊的主要作用是以「證據表面確鑿」記載著作以及其所有權人的真實名字或筆名。[註2]

反觀專利權是經由「專利合作條約」(PCT)的優先申請日調查,然後在數國聯盟如「歐洲專利局」(EPO),或各國專利申請機關的嚴格新穎及非顯而易見的專業審查才獲准,權利因而是比著作權註冊有公信力,而推翻專利的有效性推定是須要高於一般民事的「證據優勢」判斷基準,即專利撤銷的緣由是必須「清楚且服理」才能成立。[註3]

沒有被實質審查的著作權註冊反而只要依照證據優勢的判決基準而能成功的撤銷著作權,即簡便的權利獲准會減弱註冊的公信力。幾乎任何著作權糾紛如此自然就會一開始引起權利的有效性挑戰。[註4]

懷疑遭遇侵權的名作者、藝人、或娛樂大廠即可雇用律師事務所來申訴權利,則著作權侵害的確立不易,系爭著作的相似度、整體觀感、衍生性、及合理使用等舉證責任不是沒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一般民衆或中小企業能擔承,甚至一開始就自己的所有權及轉讓和授權即使在國家著作權局註冊,此表面證據原本就是易於推翻。

則於2009年,雖然只不過是一台普通的個人電腦能儲存的數位資料架構,卻頗具魅力的「區塊鏈」從電腦科學的凹凸深處就神秘地浮出臺面,而各著作權局之老舊紙本註冊頓時可被最時髦的「比特幣分散帳本」取代。

中國大陸「杭州互聯網法院」於2018年的一審以首例宣判區塊鏈是具電子存證法律效力。即被告曾在其網站發表原告所稱是自己原創的具有著作權保護的著作,經由第三方機器人所自動抓取的網頁和其相關的原始碼,原告則使用了名為「Factom」公司的區塊鏈著作權註冊數據來證明系爭網頁和相關編碼的相似度是足以確立被告是在侵害原告的著作權。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爲「採用符合相關標準的區塊鏈技術對電子數據進行存證是確保電子數據的可靠性,而該種電子數據可以作為本案侵權認定的依據」。[註5]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所發表而立即生效的公告就強調,「中國互聯網法院」應該承認區塊鏈作爲存儲和認證數據為證據的合法性如下:[註6]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稀(雜湊)值、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竄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台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那,這個具有法律存證效力卻神秘的「區塊鏈」究竟是什麽東西呢?

綜觀來說,任何交易的資料可被「雜湊」而縮影成一個容易被傳輸的數位指紋,則與手的指紋一樣可辨識人但不能由此而知其長相。由於每一交易是與其他交易聯結成一個「區塊」,該區塊被「工作證明」而「認可」之後就是按序聯鎖在一個籠統的「區塊鏈」,每一被認可的交易如此就被記錄在一個所有參與者可取存的「分散帳本」。區塊鏈上的所有交易如此就被公佈,但因爲被聯鎖,資料就不能竄改,而就此是構成一個不動如山、依順序、而既保密卻公開的交易記錄,即可做著作權所有權註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以下是更爲詳細的技術説明。
 
區塊鏈的來龍去脈
 
商業交易的區塊鏈是誕生在歐美國家抵押貸款銀行之次級房屋貸款犯濫,以及投資銀行接踵而發的分散風險衍生金融工具傾銷,即低收入平民被低利息之房屋貸款引誘而慘遭大額氣球尾付款幾乎同時的債務違約所引發的全球金融海嘯。即2008年的拖欠巨浪不但是淹沒各國數家銀行而拖垮整個的房屋產業,也迫使千萬無辜淪於破產而觸發了對招禍的西方金融體系之激烈反抗聲浪。[註7]

即於2009年初,自稱是日裔美國電腦科學大師中本哲史在他的「比特幣網域」所發佈的《白皮書》中曾提出一個由網民自主的「數位虛擬加密貨幣」為交易媒介的「區塊鏈分散帳本」新網路金融體系。民衆的幾乎任何交易是以「比特幣」的數位貨幣經由網路的節點以「同輩對同輩」的區塊鏈資料架構進行,故可避開全球各國政府和金融機構的管制,則是由網民自己執行和維持的基於個人電腦和網際網路之全民主化新交易機制。[註8]

任何資料,包括一個電子檔的内容,可使用「雜湊函數」而映射成一個獨一無二的字母數字代號,而此僅幾百位元長的「隨機排列字母數字組合」可反映射整個檔案的内容,即可説是代表該整體資料的指紋,則因爲資料是被「雜湊」,檔案的内容可保密而壓縮成易於傳輸的字母數字代表雜湊字符。[註9]

幾乎任何交易可使用區塊鏈成交,最普遍使用的程序是先由更加安全地雙重雜湊個人的識別資料而編造交易人的「隱私鑰匙」,然後為在網路的區塊鏈列名卻同時隱藏身份,隱私鑰匙就是以「橢圓曲線加密演算法」變成可上所有參與者可取存的區塊鏈「公共鑰匙」清單。擬交易的人則可經由其公共鑰匙向全部或被指定的其他公共鑰匙清單上的人邀約。若有參與者願意接受交易的邀約,雙方可經由各自的公共鑰匙而開始交談,而談成之後就以隱私鑰匙「數位簽名」而建立相關交易則被雜湊的「比特幣地址」當作交易的聯絡符號。邀約人的每一交易的隱私和公共鑰匙及比特幣地址雜湊則是儲存在交易人的「比特幣錢包] ,從而可收取和支付各交易的比特幣費用,如下圖所示:[註10]


圖、區塊鏈交易

區塊鏈的交易就是如此進行,但是總會有不肖人士試圖敲詐,譬如多於一次花同一筆比特比或竄改交易的價格或條件,所以每一比特幣交易是需要被「認可」。但是,全由網民經營的分散帳本原則上是沒有中央管制,那要如何認可一個交易呢?此乃為比特幣區塊鏈最爲深奧之舉。(3200字;圖1)


[註1] 「卷積神經網」Convolutional Neural Network是一種影像辨識的人工智慧電腦演算法,有關人工智慧和機器人,參見作者即將出版的《人工智慧、電腦智慧、人類智慧、和貓類智慧》一本書。「牽鏈證據」chain of ownership。
[註2]「最佳版本」best edition、「第一公佈版」work as first published、「美國著作權局」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證據表面確鑿」prima facie evidence。
[註3] 「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證據優勢」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清楚且服理」clear and convincing。
[註4] 「清楚且服理」clear and convincing、「所有權的牽鏈」chain of ownership、「證據優勢」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註5] 各民主國家不大敢使用數位投票就是因爲選舉資料容易被竄改。
[註6] 參考blocktempo.com。
[註7] 以響應政府刺激房地產市場的政策,抵押貸款銀行就向明知無法承擔債務的平民力推「次級利息的房屋貸款」subprime mortgage,投資銀行則購買了該債務而將違約的風險疏散到所謂的「衍生金融工具」derivative instruments而大量販售給各地的金融機構。個別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資風險雖小,同時違約的風潮則引發了包括雷曼兄弟投資銀行數家銀行的破產以及整個金融體系及房屋產業的崩潰,則造成無數的平民被壓垮在被炒的房屋巨額貸款之下。
[註8] 「中本哲史」Nakamoto Satoshi是一位或者一群學者,目前學術界和比特幣玩家都不得而知。
[註9] 「雜湊函數」hash function、「演算法」algorithm、「映射」to map、「隨機排列字母數字組合字符」 alphanumeric character string。
[註10] 「橢圓曲線加密」是基於在有限集域之下之滿足橢圓曲線公式y2=x3+ax+b所有點的代數結構,參見維基百科。 
 
 
本文作者:
陳歆 (Robert H. Chen)(robgaoxiong@gmail.com)曾在美國史丹佛大學和矽谷做科學研究也任職舊金山律師事務所,在台灣曾在宏碁電腦、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台積電、奇美電子、日月光,財團法人資策會和工業技術研究院的專案顧問、以及國立台灣、清華、和交通大學兼任教授。學歷是密歇根大學空間物理學博士、史丹佛大學電機系後博士、加州大學柏克萊法學院法學博士,美國加州執業律師、美國專利暨商標局註冊律師。著作包括Einstein’s Relativity, the Special and General Theories, McGraw-Hill (2016)、Liquid Crystal Displays, Fundamental Physics & Technology, Wiley (2011)、Made in Taiwan, the Story of Acer Computers, McGraw-Hill (1997)、《英美契約法》元照出版公司2015年、《美國專利訴訟關鍵案例解讀》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晶理法,液晶、理工、法律》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以及數件相關物理的學術文獻和智慧財產權法的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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