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益茁壯的礦場則是有作繭自縛之險,即一家礦場的「雜湊率」若能超越整體挖礦運作的雜湊率,該礦場的區塊認可速度會比誰都快,而所謂的「51%攻擊者」就能破壞工作證明的治理功效。即除了大部分的挖礦獎金會集中在一廠之外,譬如「兼得攻擊」的自圓傳送區塊可被51%攻擊者及時認可,而購物的區塊可被分叉到一條比較短的區塊鏈,如此就可確定魚與熊掌兼得的敲詐會成功,而頻繁的51%攻擊會破壞分散帳本的公信力。
[10]
何況,原本為去中央化的比特幣發行機制就會被一家「51%」的礦場全然中央化,則多數的挖礦獎金和交易費會集中在僅一家礦場,而如此就與傳統中央銀行的黃金發行控管斷然沒兩樣。
所以,有意霸佔虛擬貨幣挖礦的大廠最好要卻步,捨本逐末之舉無非是有破滅整個虛擬貨幣體系之虞,即中本哲史的基本概念其實是含有自身利益和公共道德為基礎之防範中央化的内嵌自保機智。但是,江山易改、本性難移,大礦場是不是具有認清殺鷄取卵自毀風險的智慧呢?
目前全球最大的挖礦廠商「比特大陸」在美國德州的一座只一年前才關閉的大煤炭發電廠旁邊,投資了五億美元來重建原為鋁冶煉廠的巨大虛擬貨幣礦場,即鋁冶原本是極耗電的產業,而剛好德州是正在大力生産可用在該發電廠即可替代高污染煤炭的頁岩油,既可供應比特大陸所需的大量低成本電源,亦減少空氣污染,又創造發電廠和鋁冶煉廠就業機會的數贏計劃,即是商人和州政府難以婉拒的大好契機。
另外,充足水力發電而國民只在用電源之二成的南美巴拉圭共和國同時在擘建一座號稱將來是全球最大的虛擬貨幣礦場,則對於只有自然資源可輸出而賺外匯的南美洲貧窮國家而言,虛擬貨幣挖礦廠也是難得的闖入「高科技」產業的機會。
無數有規模的合力挖礦組也都在爭先恐後想賺取挖礦的獎金,則如虛擬貨幣此極高風險高回收率的投機性產業不免會產生各礦場和合力組自導自演的動力,即競爭群雄各自佔據虛擬貨幣獎金的雄心即可防範僅一家礦廠或合力組的霸佔,則個別的自負會擊穿51%攻擊的危機。
[11]
期望忠於初衷的分散帳本能抵制不肖人士的弊端,虛擬貨幣的自由市場能盯住投機分子的炒作,而工作證明可經得起各方來的挖礦中央化趨勢。但是,中本哲史之全民主去中央化夢想確實有過於理想化之虞,尤其在各國政府自保權力的利己戒備心理之下,虛擬貨幣恐怕很快就失去光芒而曇花一現。
[12]
虛擬的貨幣和實體的政府
任何新的交易媒介可被指定為「合法的貨幣」(fiat)、「商品期貨」(commodity)、或「證券資產」(security)。原本以避開政府和中央銀行管制的虛擬貨幣分散帳本自然會引起各國政府的關注,而除一向安保各種融資活動的瑞士之外,虛擬貨幣沒有被任何政府公認為「合法的貨幣」,而看在虛擬貨幣會被用來洗錢、賄賂、回扣、賭博、販毒等犯罪的可能,各國政府也都是正在設法規範虛擬貨幣的身份和活動範疇。
[13]
臺灣也是正在研究要如何監管虛擬貨幣交易,而尤其因爲過去的貪污洗錢事件,各部會目前都同意,至少「虛擬貨幣有納入洗錢防制管理之必要」。但是除了採取如南韓的強迫性實名登記之外,政府的中央體制能否有效地監理一個本質上全分散的交易機制,而同時遵守「網路中立性」的基本原則,又顧及虛擬貨幣GPU及ASIC機台對半導體製造業的振興作用,綜觀種種困難,令各方滿意的監管政策恐怕是難以呈現。
[14]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以及聯邦法院於2018年底都規定虛擬貨幣為一種「商品期貨」,但「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幾乎同時公佈的「數位資產發行與交易」中就定義虛擬貨幣為「證券資產」,並指出所有「初次代幣發行」(ICO)必須要在SEC 註冊,而相關交易所、基金、和仲介撮合商等都要依照證券資產的法律而正規化。
[15]
中央集權的中國大陸當然也是在注意虛擬貨幣對金融體系和人民幣的侵蝕效應,而於2017年就正式禁止國内的ICO以及所有虛擬貨幣在中國的外國交易所活動。即政府是有意減少虛擬貨幣對人民幣的影響,但看在中國的挖礦裝置製造大廠以及數多礦場霸佔全球挖礦的威力,中國並沒有禁止國内虛擬貨幣幣圈之海外活動和國内外礦場的挖礦大業。
中國政府疑似在鼓舞國外的虛擬貨幣交易活動以便發展中國的新興虛擬貨幣產業,而同時促使虛擬貨幣的侵佔力來顛覆美元為主的國際金融體系。中國則是一面控制國内的虛擬貨幣投機活動而守護人民幣,但另一面是利用虛擬貨幣來逐漸削弱美元的國際貨幣權威。
儘管此曾流傳的地緣經濟陰謀論,由於相關虛擬貨幣的六成融資是發自大陸,為避開中國政府的監理,許多外國的交易所就會在中國境外借重大陸的融資而繼續其虛擬貨幣活動,他們尤其會考慮到同文同種即有電腦科學人才和富足創業企圖性的臺灣發展。
但是,看在比特幣的市場價碼曾從2009年的僅幾塊美元升到2015整年的約$250而2018年初竟然升至$22000,則同年降到$6000美元之大幅波動,再顧及各國政府將來要如何監管虛擬貨幣政策之未知數,虛擬貨幣無疑是一個易於遭遇投機分子炒作的高回報高風險事業。的確,有傳聞,霸佔比特幣挖礦的比特大陸於2019年初就開始裁員,而曾要在香港上市的比特大陸已經在收回計劃,則香港媒體評論,在如今各政府的比特幣監理制度仍未敲定的狀況,上市確實爲時過早,比特大陸裁員的對象則是比特幣挖礦相關的職員,即似乎是意在轉發展人工智慧相關的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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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雖然不缺投機分子,長期的虛擬貨幣事業發展或者會受各國政府的控管,或者被少數海外大型幣圈左右,即臺灣不如倚賴曾創造經濟奇蹟之較爲腳踏實地的電子硬體製造和應用軟體近幾年的蓬勃發展。何況,黃仁勲的輝達是並行GPU的領航廠商、台積電是在使用最先進的七奈米製程製造大量的ASIC礦場晶片,而善於並行運算的挖礦晶片亦可改裝成機器學習使用的並肩記憶和邏輯張量微處理器(TPU),且有美國回來的人工智慧高手已經在創辦臺灣的AI開發公司。故硬體和軟體產業兼具的臺灣確實是具有更進一步發展虛擬貨幣產業的本事。
[17]
礦場運算效能目前的七成是在中國,則大陸若因故擬控制挖礦硬體製造和販賣,或者禁止礦場的運作,臺灣有機會繼承挖礦ASIC製造的事業和大規模的礦場運算作業,但是電源密集的運算機群發展恐怕會受限於臺灣目前的供電困境。
臺灣若不能吸引大陸的挖礦融資或繼承大陸的礦場,最具發展潛力應該是臺灣原本擅長的接連第五代通訊系統的物聯網機器對機器電子零組件製造,以及網路和機器之間的連接和運作軟體開發。
臺灣若願意冒險而大力參與虛擬貨幣此高風險新產業,則必須趕上無論是BTC、SHA、GPU、ASIC、TPU、DAG、IOTA、BAT、和ICO的新時代並行特快車,但看在比特幣市場不斷的動蕩,仍需謹慎,而目前IOTA或許是臺灣最低風險的下注選擇。(6000字;圖1)
全文完
[1] 筆者(robgaoxiong@gmail.com)曾在美國矽谷做科學研究及任職舊金山律師事務所科技顧問,在台灣曾在宏碁電腦、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台積電、奇美電子、日月光,財團法人資策會和工業技術研究院的專案顧問、以及國立台灣、清華、和交通大學兼任教授。學歷是密歇根大學空間物理學博士、史丹佛大學電機系後博士、加州大學柏克萊法學院法學博士,美國加州執業律師、美國專利暨商標局註冊律師。著作包括Einstein’s Relativity, the Special and General Theories, McGraw-Hill (2016)、Liquid Crystal Displays, Fundamental Physics & Technology, Wiley (2011)、Made in Taiwan, the Story of Acer Computers, McGraw-Hill (1997)、《英美契約法》元照出版公司2015年、《美國專利訴訟關鍵案例解讀》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晶理法,液晶、理工、法律》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以及數件相關物理的學術文獻和智慧財產權法的文獻。
[2] 條款和條件」(terms and conditions)、委塔立克布特林(Vitalik Buterin)、「以太坊」(ethereum)、「智慧合約」(smart contract)、「對價」(consideration)。有關契約法可參見筆者著《應用英美契約法》,元照出版公司(2015年)。有關以太坊智慧合約的各種樣本,參見github.com/Azure-Samples。
[3] 「以太幣」(ether)。
[4] 「以太坊」(Ethereum)、「虛擬機」(Virtual Machine)。以太坊的各網站雖然曾號稱智慧合約可免除執業律師的服務,即使「智慧」的合約中之條款和條件恐怕還是需要律師來擬定和撰寫,而合約的履行必定會有許多灰色地帶需要律師的詮釋,尤其合約糾紛會需要各方的辯護律師來確保各當事人的權益。
[5] Javascript和Mozilla的創辦人布倫丹埃克(Brendan Eich)所發行的Basic Attention Token (BAT)目前的價碼是約0.20美元,但只能在其防止廣告瀏覽器Brave交換。器材於Adweek.com。
[6] 「機器對機器」(machine-to-machine)、「物聯裝置互動交易」(transactions between Internet-connected devices,簡稱「IOTA」)「全去中央化之反週期圖案」(Decentralized Acyclic Graph,簡稱「DAG」)。
[7] 譬如非洲若干貧窮國家已經可用手機來處理日常生活和小生意的交易,匯錢雖然仍然是要經由銀行處理,若採用比特幣為貨幣,網際網路的分散帳本應可繞開銀行而迴避腐敗的政府和貪婪的中央金融機構管制。
[8] 「中央微處理器」(Central Processing Unit)、「現場可編程邏輯閘陣列」(Field Programmable Gate Array)。
[9] 專門設計為挖礦的ASIC機台稱之為「mining rigs」。「礦場」(bitcoin mines or mine farms)。「合力的挖礦組」(mining pools)是以網路連接個別礦工的個人電腦而有系統的合作來挖礦,則有規模的合力挖礦組也是由大礦廠創立,譬如比特大陸的Antpool。
[10] 「雜湊率」(hashrate)、「51%攻擊」(51% Attack)。
[11] 「比特大陸」(Bitmain)。
[12] 中本哲史以守護全去中央化初衷自己已退出所有相關比特幣的活動,即不願分散帳本的用戶視他為比特幣網的中央集權。
[13] 「合法的貨幣」(legal tender or fiat)。
[14] 引述來自法務部2018年四月十日新聞稿。「網路中立性」(Net Neutrality)的原則是所有網路流量均要平等對待,無關其内容、用戶、網站、平台、用途、街區方式等。据瞭解,目前ASIC晶片已佔了台積電產量的四成。
[15]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簡稱「CFTC」)、「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簡稱「SEC」)、「初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簡稱「ICO」)、「仲介撮合商」(broker-dealer)。參見medium.com以及《天下雜誌》2018年12月18日。
[16]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January 1, 2019, SCMP.com/business/banking-finance/。挖礦晶片的「積體並行」(massively parallel)運算方式可應用在人工智慧的適配人工神經網(adaptive neural network)。
[17] 「張量微處理器」(Tensor Processing Unit)。譬如哈佛大學電腦科學博士游直翰及美國微軟出身的杜奕瑾,參見《天下雜誌》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