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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修正專利法2017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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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表於 201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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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韓國修正專利法2017年3月1日生效


韓國最新修訂的專利法將於今(2017)年3月1日生效,包括許多專利程序的重大變革,例如:
 

  • 請求審查的期限由申請日起5年內改為3年內;
  • 實施依職權再審查制度:如審查人員發現核駁理由,即使已准予專利,只要申請人尚未繳年費,仍可撤銷其原處分,並依職權開始重新審查申請案;
  • 新增處理冒認申請案(misappropriated applications)的規則:如果專利權授予對象為非合法擁有者,主張擁有專利權的一方可直接請求移轉專利權(目前需提出專利無效之訴後再重新申請)。


本次修法最大的變動是恢復實施核准後異議(post-grant opposition)制度,該程序過去曾採行,但在2007年廢除,韓國此次修法是跟隨日本的腳步,日本在2003年廢除核准後異議程序,2015年4月重新實施。此新制度適用於所有2017年3月1日後核准的專利和新型案件。
 

韓國為什麼要重新採用核准後異議制度呢?因為新制度提供一個讓第三方挑戰弱專利的額外途徑,現行韓國專利法有下列兩種程序來處理申請案或已核准專利權:

  •  審查中案件之第三方意見(third-party observations):可於申請案公開後至最終審定期間內任何時候提出。
  •  無效之訴:任何人可在專利核准後3個月內提出,相關利害關係人各方可在任何時間提出。


依據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公布的一份文件,上述兩種程序已嫌不足,因為從請求審查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的時間已縮短至僅10個月,超過40%的專利是在公開前就已核准,如此使第三方無從在審查程序中提交第三方意見,而且無效程序相對較為昂貴和費時,可能減低第三方的利用意願。
新的核准後異議制度將不會取代無效程序,就像日本,兩種制度將同時存在,但是只有相關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無效之訴。


資料來源:歐洲專利局(EPO) Patent Information News 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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