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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5年度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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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發表於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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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6.3.15)公布,2015年度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以下摘自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圖一、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5年度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案例1:廣州市海珠區點紅點綠茗點居與廣東周記食品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
廣州市海珠區點紅點綠茗點居並未將“茗點居”作為個體工商戶字號使用,也未通過將“茗點居”字體放大、加粗等方式引起消費者註意,招攬顧客,而是在服務標識中將“點紅點綠”字體放大並重點突出使用,其行為具有正當性。
 
推薦理由:
本案引起對商標使用行為定性的再次思考。經營主體在名稱中使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文字的行為不必然屬於商標使用行為。同行業競爭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性質的認定,應結合文化背景、消費者消費習慣、使用者主觀意圖和客觀效果等因素綜合判定。本案“週記公司”雖成立更早,名氣更大,但法院並未簡單、機械處理涉案關係,終審判決結果維護了正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有效引導了市場競爭秩序。
 
 
案例2:張斌訴深圳名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琴音響技術有限公司專利侵權案
裁判要旨:
專利侵權案件,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侵權行為地均不在受案法院轄區,與受案法院無管轄連接點的,起訴人僅以網絡購物行為設定收貨地在受案法院轄區的,不能成為確定管轄的理由,應裁定駁回起訴人的起訴。
 
推薦理由:
本案明確了以網絡購物收貨地作為確定專利侵權結果發生地的,應堅持結合起訴人住所地一併確定,否則,起訴人可通過網絡購物任意指定收貨地的形式,隨意改變案件的管轄法院,使管轄制度形同虛設。本案對於類似情況案件的處理具有典型指導意義。
 
 
案例3:蔣嵐訴廣州市伽利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電子證據屬於法定的獨立證據類型,經查證屬實的電子證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有證據證明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推薦理由:
電子證據具有虛擬性和改動的隱蔽性,故對其採信與否需考慮多方面因素。法院在全面審查本案電子證據取證方式、具體網絡服務商及其係統穩定性、數據修改的可能性及數據可信度的基礎上,對該證據予以採信。本案對於大數據時代電子證據的認定及採信等具有一定參考意義。
 
 
案例4:深圳市勝捷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訴廣東勝捷消防設備有限公司侵犯企業名稱權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
上訴人使用“勝捷”字號並非擅自使用,具有歷史的因素,且1996年以來,各方均以“勝捷”字號經營,共存於消防行業,並各自取得了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各自的經營活動中規範使用各自的企業名稱,不會導致消費者的誤認。
 
推薦理由:
本案涉及企業名稱權的衝突問題。該類案件在近幾年有增多的趨勢。對於企業名稱的衝突,既需要考慮法律的規定,同時也當注意歷史因素、市場現狀等合考慮。本案從多方面進行了詳盡的分析,確定兩者字號相同具有歷史的因素,且雙方在市場共存多年,應當維持雙方共存的現狀。
 
 
案例5:深圳市將者科技有限公司訴東莞市慧衍電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應當限於侵權人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侵害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電源主機為被訴侵權產品汽車應急啟動電源的主要零部件,其外觀亦構成產品外觀的主要部分,在實現整款產品的利潤時發揮主要作用,因侵害該專利權的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可視為主要侵權獲利。
 
推薦理由:
本案涉及外觀設計專利權對侵權行為貢獻率的考量,在判斷侵權獲利時,從影響一般消費者視覺效果的角度分析,充分結合侵害該專利權的零部件產品在實現整款成品的利潤時所發揮的作用,以確保損害賠償數額與涉案專利的市場價值相契合,與涉案專利對侵權行為獲利的貢獻率相適應。
 
 
案例6:湯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訴福建湯臣倍健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廣州添毅商貿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
當企業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時,企業字號的知名度與註冊商標的知名度相同。註冊商標需要在依法使用的狀態下才能判斷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如行為人在其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外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標識,因該行為並非對註冊商標的使用,即使使用該標識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該註冊商標也因未使用而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從而不能禁止使用和轉讓該註冊商標。
 
推薦理由:
本案明確了權利只有在依法使用的情況下才存在混淆和權利衝突的問題,對於註冊商標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判斷進行了梳理。本案既保護了商標註冊制度的穩定性,嚴格了禁止使用註冊商標的條件,又打擊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例7: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訴文大香、廣州凱旋大酒店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
判斷酒店對於其出租商舖商標侵權行為是否明知或應知,應當考慮酒店是否具有較高注意義務以及商舖的侵權行為是否足夠明顯。在認定酒店注意義務時,應當考慮涉案商標知名度、酒店與商舖的特殊關係、商舖侵犯其他商標權的事實等因素。權利人發函告知不是認定酒店明知或應知侵權的前提。
 
推薦理由:
酒店出租商舖銷售假冒國際品牌商品的案件越來越多,權利人往往指控酒店構成幫助侵權。本案判決指出應當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來認定酒店的主觀心理狀態,對處理同類案件具有參考意義。本案曾入選2015年9月最高院公佈的知識產權法院典型案例。
 
 
案例8:樣樣好餐飲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與廣東貢茶投資有限公司、廣東貢茶投資有限公司虎門大潤發分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近似標識,導致相關公眾在同類市場中識別商品來源上的混亂,對權利人使用權利商標從事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屬侵害商標專用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包括賠償經濟損失、停止生產、消除影響等。
 
推薦理由:
在同行業和消費者中有知名度的企業,易受到惡意仿冒商標的行為侵害,侵權人又再授權給他人,使得市場混亂,且易引起連鎖訴訟。本案對商業競爭中這類故意“搭便車”行為進行了懲處,對於保護投資環境、指導商業規範、維護誠信市場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9:中山多牛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北京融美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締約雙方通過電子數據方式交換意見,符合要約與承諾要件的,可以認定雙方達成合意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了變更。守約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須證明合同符合約定或者是法定解除的情形,否則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並恢復原狀。
 
推薦理由:
當事人在履行計算機軟件合同開發過程中,應當保存雙方履行的記錄,包括書面的內容以及電子數據方式保存的內容。對於軟件檢驗的過程也應當做詳細的記錄,以備將來查驗。否則會對將來的主張權利造成障礙。
 
 
案例10:北京網元聖唐娛樂科技有限公司訴廣州菲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
對於經過美術化處理並指定了顏色的文字商標,對比時要考慮該文字商標與商品名稱的實際使用狀態中,在字體、排列佈局、顏色等視覺因素上的差異,而判斷混淆必須基於市場的真實情況,並結合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進行認定。
 
推薦理由:
本案判決明確遊戲名稱構成商標侵權的判斷規則,遊戲名稱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要遵循商標侵權的判斷規則,商品名稱作為商標性使用是構成商標侵權的前提,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影響商標權的保護範圍,遊戲軟件引起消費者關注的是作者而非商標,該特點會對斷判兩者是否混淆產生影響。
 
 
以上摘自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若要深入了解案情與裁判說明,請進入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網:http://www.chinaiprlaw.cn/index.php?id=3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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