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創新最有效保護管道,申請專利?營業秘密?
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冷耀世 發表於 2017年9月8日
圖、技術創新最有效保護管道,申請專利?營業秘密?
企業內部於創新過程中,當有新技術產生時大多會以申請專利的方式來取得保護。然而對於新技術的保護是否僅止於以申請專利的方式呢?筆者以多年經驗提供以下意見。
專利種類在我國分為三種,包括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與設計專利,其中發明專利依我國專利法之定義係:「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因此對於申請發明專利的技術內容究竟是物品或物質本身、還是生產該物品或物質的方法、或是該物品或物質的用途等,專利法並無特定的限制。
然而從專利法對新型專利與設計專利之規定,可知生產物品或物質的方法、流程或步驟以及其用途等則僅能申請發明專利。因為專利法對新型專利之規定係:「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因此申請新型專利者必定是有形有體之實體物品;而專利法對設計專利之定規係:「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亦即申請設計專利者必定是透過視覺訴求方式所創作,且應用於有形有體之實體物品的外觀創作。
因此當企業所欲申請專利的技術內容是關於生產物品或物質的方法或步驟或其用途等時,當然僅能申請發明專利,始符合法定之標的。然而,專利制度中有公告與公開的制度,兩者皆會將申請專利的技術內容公開於世,即政府授予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之對價關係就是將其所申請的技術內容公開。所以,若是申請發明專利的標的為生產技術的方法、流程或步驟,而技術內容中包含了某些重要的參數或特定的關聯性,此時就要考慮哪些技術內容是要在專利說明書中以不違反可據以實現的方式進行揭露,或是不申請專利而另以營業秘密的方式加以保護。例如生產機檯中的焊接溫度及其與機檯傳動的時間關係、多軸運動平台中多個氣壓缸的磨擦係數及其反彈高度差、生物製藥案件中各種元素所佔比例及合成之先後順序等等。
當然,如欲以營業秘密的方式加以保護,則需要先檢視技術內容本身是否符合營業秘密的保護法定要件?如在必要的保護措施要件上搭配與員工及供應商或外包商間簽署保密協定;除此之外,為了避免因員工離職而將重要的營業秘密外傳洩漏,筆者認為最佳的方法不在於管制電子郵件或外接裝置(如USB隨身碟)的使用;而是這些重要參數或特定的關聯性應予”分開”保存,亦即應避免單一個人可以直接取得這些重要的全部資料。可以參考如同傳說中可口可樂公司對其配方的保密方式:1.全公司僅三個人知道、2.三個人各別知道三分之一的參數或配料、3.此三人不能同時出現在同一場合及4.此三人不能彼此聯繫。這樣才能真正確保營業秘密一直保持在秘密狀態,而不會因為申請專利而使重要資訊被公開讓競爭對手得知!
將創新的技術內容以申請專利方式或是用營業秘密方式進行保護一直是企業的兩難,畢竟兩者的法定要件、侵害的判斷、權利的範圍與期間等皆不相同,除了由技術內容是否為物品或物質本身、或是其製造或使用方法等的不同作為評估因子之一外,仍應該就產業屬性、技術生命週期、以及客戶關係等多方考量來尋求最佳的保護方案(850字;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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