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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率地撰寫專利申請書

關鍵字:專利說明書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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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陳歆 發表於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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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正在唸法學院二年級時,曾在舊金山的某家大型律師事務所當工讀生,就第一次接觸到專利申請以及其說明書中的請求項。開始的工作主要是閱讀若干歐洲專利局的審查處置(即所謂的「Foreign Office Action」),而將國外的處置比較美國專利局的審查決議。如此,主要的工作是比對歐洲和美國申請案的請求項,而查看個別請求項的權利範圍是否一致,且分析出核准或駁回的主要緣故是否一樣。可見,美國事務所對專利作業實習生的一貫訓練就是由請求項的認知開始。

做了將近一年之後,工讀和實習生就可以開始接一些不甚重要的個人發明案。譬如,筆者曾經處理過不少相關蕃茄醬玻璃瓶構造的申請案(即蕃茄醬玻璃瓶構造的主要技術問題是如何讓其中的蕃茄醬,尤其從瓶底,順利地從瓶口流出來)。個人發明之所會輪到實習生來處理,是因為個人發明人雖然一般會準時付費,但是由於發明技術比較簡單,初級的專利專員應該可以勝任,且因為多半的個人發明人一生只會有那麼一個發明,事務所毋須建立任何客戶關係,所以留給資淺的專利專員一來可以讓新手學習如何面對發明人而處理一個申請案,且也可計時幫事務所賺錢。

處理個人發明的案子及格之後,專利新手就可以開始接一些小型新創業公司的申請案。新技術的Start-Up公司多半是處在資金短缺的狀況,所以事務所會擔心Start-Up公司或許會有支付服務費的困難,而資深的律師,因為怕計時會泡湯,就不大願意辦理無名小卒Start-Up公司的專利申請案。但是,具有矽谷明星公司家譜的Star-Up創辦人(即曾任職英特爾、谷歌、蘋果等明星公司)就另當別論;即因為專利律師不免會心想,或許可能有機會被客戶分到技術股,或被邀請入股,或更好乾脆就以新法務長參與新公司的經營。如此,事務所的合夥主管就會搶著接貴族Start-Up的申請案。尤其在經濟景氣旺盛時的新技術掛帥矽谷,許多新上市公司會邀請專利律師來參與公司經營,而許多事務所的律師確實會做如此的發財夢。但是,留任事務所且參與客戶公司的經營權,會有利益衝突的律師道德問題,即被邀請的律師必須先從事務所離職才能入股新公司。[註1]

在學生時代,筆者是以每小時二十美元算工資處理Foreign Office Actions(當時,對於一個學生而言,也算是可觀的數目),即每一週可賺約四百美元,則每月有$1800元多的收入,加上二年級暑假可以全職上班,三個月可淨賺$6000美元(即八十年代等於約$200,000元台幣)。筆者因為唸的是加州大學,且由於曾在史丹佛當兩年的博士後天文雷達研究員和臨時講師,筆者算是加州居民,而當時柏克萊法學院的加州居民學費只是一學期八百元。所以學費,生活費,都不成問題,甚至有錢購買一輛中古保時捷小跑車。以致筆者被當時在柏克萊的國際宿舍(International House) 結識的日本女友山口小姐讚為「比較有錢的學生」(或許是她喜歡的主要原因)。這燦爛的學生生活都要功歸於筆者二年級時所學的專利請求項撰寫功能。

但是,學生歸學生,專業的專利律師可不同。除有能力撰寫專利申請書之外,在事務所求生的人,必須懂得如何有效率地撰寫專利申請案。即由於一件申請案的費用必須合理,撰寫專利申請書所花的時間不得過長,所以為了讓事務所賺到錢,每一位律師必須以量取勝。如此,經營事務所尤其會強調「時間是金錢」(即「Time is Money」)。故而,最優秀的專利律師是那位能快速地一案一案連續不斷的將完成的檔案夾堆在秘書桌上的佼佼者;這位有工作效率的專利律師就是未來合夥人的材料。

不過,匆匆忙忙地產出申請書,難道不會有忙中有誤之險嗎?因而在追求效率和速度之際,成功的專利律師必須懂得如何避免撰寫的錯誤,而這就反映出按照一定秩序及方法撰寫專利的重要性。

認清發明特徵及避免基本錯誤是撰寫第一步

首先,申請書務必準確地請求發明所應該取得的權利,即專利律師必須認清發明的特徵,也就是發明的發明點(即「point of invention」)。發明點若能弄清楚,嗣後只是撰寫專利申請書的技藝問題(即「technical drafting issues」)。譬如,尤其初級的專利律師必須迴避基本錯誤所引起的無謂駁回(「fundamental rejections」)。因為專利局審查員的第一次審案處置書會寄回事務所,而審查員在其First Office Action書中就會表述請求項遭受駁回的緣故,而原因若是可避免的「基本撰寫錯誤(fundamental drafting mistake)」或「表面上(technicality)的差錯」,這一定會被負責該申請客戶的合夥主管注意到,而這種錯誤會反映負責撰寫該申請案的專利律師的能力。因而避免基本和表面上的錯誤為格外重要。舉例,一個請求項若沒有在說明書中加以充分的描述(即所謂的「lacking support in the specification」)而遭受駁回,這是撰寫專利申請書的基本錯誤,也就是合夥主管難以接受的基本和表面上的錯誤。

所以在事務所求生存且擬晉升成為專利律師和專利工程師[註2]的初級專利專員,必須學會如何確保專利請求項的準確度,且避免錯誤,而同時注重速度和效率。在事務所,一般的專利申請案是來自發明人自行找專利律師;在公司亦然,但是為促進專利的產出,公司內部(即「In-House」)的專利工程師也會自行找研發部門的研究員和工程師蒐集新技術。第一次與發明人約談發明時,專利律師會先邀請發明人簡短地描述他的發明,並要求相關技術資料,如學術報告、實驗數據、實驗筆記本、和發明的雛型裝置。公司內部的專利部門一般也會要求發明人填寫一張「新發明揭露表」(即「Invention Disclosure Form」)。取得相關資料之後,專利律師就可以開始瞭解發明,而準備寫申請書。

以下就先形容一般初級專利律師的錯誤做法,然後就提供一個較為有效率且準確的專利撰寫方法供參考。

初級專利律師的錯誤作業方式

筆者開始寫專利申請書時,跟一般菜鳥專利律師一樣,就會先研究發明的技術領域,則技術若屬未曾碰過的技術,就得往圖書館去找相關的參考書,所花時間來瞭解基本技術一般不能計鐘點費,但是專利律師對常客的技術自然而然會逐漸熟悉(公司內部專利部門的專利工程師應該會很快就熟悉公司的技術),所以往後的案子就毋須再去研究技術。如今的網路時代,當然使得任何資料的搜尋方便多了,即只要先Google和Wikipedia發明的主題技術可以很快就進入狀況,然後跟隨其中的若干連接而更深入瞭解相關發明的技術。

然後,為了一邊能慢慢瞭解發明的技術,而另一邊開始撰寫申請書,很多菜鳥專利律師就會先寫發明的背景部分(即「Background of the Invention」)。而藉由背景的撰寫就稍微瞭解技術和發明的特點。而為加強認知,菜鳥專利律師會想自行描繪發明的幾張圖案(如此做也是因為繪圖比較好玩,且不大需要用腦筋)。

菜鳥專利律師再下來就會開始試探撰寫說明書(即「Specification」),而同時用文字來解釋所畫的圖案。因為要避免描述錯誤,圖案中的標號,務必要與說明書的解釋完全對準。但是,尤其較為複雜的圖案會有繁多標號,對準的過程會花相當多的時間。筆者的慘痛經驗是在對準標號的過程中,因為想到更好的形容字眼,常常需要更改標號,而圖案和說明書的所有標號都要跟著而重新編輯,此就會耗掉更多時間,且引起不少的煩惱。

在撰寫說明書時,通常也會出現一些發明技術上的問題,以及發明對某功能的運作疑慮。此時就須要打電話或親自去找發明人討論,而問題若頻頻出現,就要常常去找發明人問問題。如此下去,不但增加專利律師的煩惱,發明人也開始煩。

由於一直認為請求項是申請書的結論,菜鳥專利律師最後才會開始試刀撰寫請求項。但是,由於腦中的東西已經太多了,即已經撰寫的發明背景部分所形容的既有技術、發明的各種實施例、和發明人本人的各種叮囑等,使得說明書中已經有許多不同的解釋和描述,通通加起來會導致請求項和說明書很難對齊。則為了確保請求項和說明書的描述為一致起見,也要再花時間和精力來修改整個的申請書。到了這步田地,發明人已經不耐煩了,而菜鳥專利律師早就對發明和申請書開始恨之入骨。

且剛好,又累又煩的菜鳥專利律師此時就要面對申請書最重要的部分,而心情糟透的他,就要開始撰寫請求項。本應該聚精會神來撰寫請求項的菜鳥專利律師此時,由於已經花了很多時講,已經不大想再花太多的時間來處理此關鍵的部分。

勉強且匆忙地寫完請求項之後,菜鳥專利律師卻還要寫繁瑣的圖案說明(即「Description of the Drawings」)、發明的摘要(即「Summary of the Invention」)、和發明的綱要(即「Abstract of the Invention」)。已經花了很多不能計鐘點費的時間,且對撰寫申請書快要煩死的菜鳥專利律師,最後就很不耐煩地寫完摘要和綱要,卻如此草率地處理,就很容易犯錯。而剛好,一個專利說明書裡恐怕最會被閱讀的兩個部分才是發明的摘要和綱要。

儘管如此,菜鳥專利律師終於完工了,但所花時間確實不少,所累積的鐘點費實在很多;而因為怕太多的處理時間會反映出他的才智不足,菜鳥專利律師不敢全部記下,就扣掉三分之二時間,就交給合夥主管。但是,已經打折的鐘點費,因為發明不算很複雜,也會被合夥主管再打折一次。更慘的是,因為菜鳥專利律師所記下的時間不多,合夥主管會懷疑菜鳥專利律師在偷懶。

總之,菜鳥專利律師雖然很認真工作,且極努力地撰寫專利申請書,所能計時的鐘點費跟實際花的時間完全不成比例。其實,發明人也認為專利寫的很慢,而不太滿意撰寫的進度。就如此處理幾個申請案之後,菜鳥專利律師的績效表上就會出現如此的評論:「很用功,但是每月的鐘點費不及格」(而這就是工作缺乏效率的指控,及/或是能力不足的指標)。如此下去,菜鳥專利律師不但不可能成為事務所的「明星新科專利律師」,在如今不景氣的環境,事務所的位置已岌岌可危,若想避免遭解聘,他必須修正他的作業方式。

眼看某同事的檔案夾源源不絕的出爐,菜鳥專利律師先會心想,「他寫的申請書絕對沒有品質,不可能寫得那麼快」。但是,有一次與合夥主管和同仁在附近的餐廳一齊吃午餐時,合夥主管居然讚不絕口說,「該新科律師很優秀,案子的品質優良,你們應該向他看齊」。菜鳥專利律師這就愣住了,該新科律師是怎麼做到又快又有品質的申請案呢?

有效率且準確的專利撰寫方法

筆者法學院畢業,終於通過律師和專利律師資格考之後,就任職在舊金山一家相當有規模的事務所。第一合夥主管是史丹佛大學的物理學博士,爾後獲得史丹佛法學院的法學博士,並取得畢業的前10% 排行,即所謂的Order of the Coif榮譽。經由幾位一年級專利律師的要求,他就答應開一門「專利撰寫」的課程給新科律師聽。因為大家忙,其實只開了幾堂課,但是,筆者記得很清楚,主要訊息則是「先寫請求項」。[註3]

這訊息的主要原則是,請求項是專利的靈魂,是界定權利的範圍,所以必須藉由請求項來準確地反映發明的本質,則其反映的準確度是來自發明的新穎點(即「point of novelty」),而準確地抓住新穎點是依賴一個具有一定秩序的方法。

菜鳥專利律師最大的錯誤是由於忙著撰寫申請書的不重要部分,沒有先下工夫抓準發明的特徵,即沒有足以注重發明新穎點的準確抓住。反觀,發明的新穎點若能抓得準,並準確地在請求項將以表述,撰寫專利申請書的大功程實質上已搞定,則申請案的其他部分能很順利而有效率地完成。

在一般事務所的作業上,客戶介紹他的發明和提供資料之後,專利律師的第一動作就是要寫一封信給發明人。信函的前段,除感謝他選擇事務所的寒喧話之外,信中的第一句具體的話是:「你的發明是 …云云」,而那段話只能有一個句點,即在那一句話中,專利律師是要清楚地說出客戶發明的新穎點。要強調的是,僅短短的一句話而已,不得超過一個句點,而那一句就要抓住發明的新穎點。如此,一位新科專律師是被訓練成先針對發明的特點而集中思考來瞭解發明的新穎點。專利律師若無法寫出那一句話,他恐怕還不知道該發明的新穎點何在,當然也無法將發明寫成專利。所以,沒有那一句話,就不得開始處理發明的專利申請。

發明的那一句話若寫不出來,專利律師應該再找發明人詢問發明人本人認為他的發明的特徵是什麼,甚至可與發明人共同編輯那一句話。經由意見的交換,而加以深思之後,那一句話若仍然無法出爐,專利律師可以找同事來參加意見,甚至於找主管討論。但是要瞭解,一般同事和主管的討論時間若不能計時,他們不大會想幫忙;這就是事務所的文化所致,也不能怪乎,因為專利律師不願意,亦不得花不能計時的時間(公司內部的專利工程師就沒有這個問題)。經過這般努力之後,該一句話若仍然無法擬定,就應該開始質疑該發明本身是否有新穎性上的基本問題。若無新穎性,該發明能專利當然就成問題。此時,可以考慮放棄專利申請,知會發明人說他的發明恐怕需要修改才能申請專利,而不再繼續浪費時間。此時,菜鳥專利律師的錯誤辦案方式早就前功盡棄,則花了不少不得計時的時間。

如此主種新穎點,專利律師只會花時間在具備新穎性的發明上;事務所雖然仍然可以賺到缺乏新穎性的專利申請,但除專業道德問題之外,因為申請案一定會遭受最後駁回(即「Final Rejection」),客戶終會不滿意事務所的服務,而歸咎專利律師的案子處理的不妥當,卻絕非瞭解到是他自己的發明沒有新穎性,而非撰寫專利申請書的問題。

反觀,,該新穎點的一句話終於出爐了,且是令專利律師和發明人都滿意的一句話,大家可以有信心發明應該確實具有新穎性,而新穎點是抓住了。且如此的努力在關鍵的問題上絕非浪費,反而時間就是花在刀口上,即專業知識是施展在往後所請求的權利上,則在發明的新穎性上和專利的權利範圍。

專利律師現在可以開工申請專利。先將那一句話寫成專利的主要(即最廣義)請求項。此時就可明瞭原本的一句話為何要限制於一個句點,即一個請求項只能含有一個句點。然後,依照各種實施例以及所知的既有技術,而撰寫一連串的附屬項。既有技術的認知也是來自新穎點的那一句話的擬定,即發明與既有技術不同之處會界定既有技術的邊界和發明的新穎領域。許多附屬項是為方便審查員在附屬項之行列中,能選擇發明和既有技術之間的劃線,即發明之所能超越既有技術的新穎點。跟隨著,就依照發明的主要實施例而再撰寫另外一系列的獨立項以及其附屬項。

請求項已經寫完,而所花的時間和精力是施展在發明的刀口上。此時,申請書的主要工作已經完成,往後只是專利撰寫的technical matters。先將整個的請求項部分拷貝成申請案的說明書部分。再修改請求項的專用法律字詞成一般技術說明的用語;譬如,將所有的「said」改成「the」和「the first …」改成圖案中的裝置名稱。最恰當的用語當然要依照各別案的技術領域而決定。但是,毋須做太多的修改,而也不需要花很多時間來尋找最恰當的用詞,申請書的最重要部分則是請求項,說明書只是支撐請求項而已(即「support the claims」),則如此般的拷貝請求項成說明書,就會確保所有的請求項皆會在說明書中有所需要的support。

跟著,說明書中修改過的第一最廣義請求項,就可以作為申請案的摘要和綱要。撰寫者若不好意思三個部分都完全一樣的話,也可以修改一些些。但是,這也不必要,因為審查員反而也不想多看申請案的各種不同部分,寫得都一樣也不妨。

再來,發明的背景也就是發明的新穎點所克服的既有技術缺陷(即「shortcomings of the prior art)」),所以基於新穎點的一句話和最廣義的第一請求項的擬定,發明背景部分應該可以很順利地撰寫。專利律師雖然要趁發明背景之撰寫來推銷發明對技術的貢獻(即「本發明之所能克服以往技術的種種缺陷云云」)。但是,要謹慎,因為要避免將發明的若干特點寫在發明背景部分裡,而如此就不慎自稱發明的一部分是既有技術;所以,推銷發明雖然也是專利的作用之一,專利的獲准畢竟是取決於請求項,故而,簡短的發明背景最好。

申請案的圖案當然要由專家來處理。電腦繪圖雖然好玩,但專利律師即使有電腦繪圖經驗,因為專利局對專利圖案的要求極嚴苛,不如讓給專業繪圖的人來處理,而專利律師只要提供素描的圖案即可。對準圖案和說明書的標號,應可由計時費較低的人來處理(譬如,行政助理或繪圖的實習生)。當然,專利律師必須仔細地閱讀他人所撰寫或處理,以確保正確的表述;專利律師畢竟要負起申請案的最後責任。

最後就要插入說明書的標準條款(這些標準條款應該儲存在專利律師個人電腦的記憶體裡)。譬如,在說明書的終端,即請求項之前,申請案若含有繁多不同的實施例和許多不同的功能,該標準條款應該指出說明書中的各種表述,不應對請求項造成任何限制,如下:

While this specification contains many specifics, these should not be construed as limitations on the scope of the invention or of what may be claimed, but rather as descriptions of features specific to particular embodiments of the invention. Certain features that are described in this specification in the context of separate embodiments can also be implemented in combination in a single embodiment. Conversely, various features that are described in the context of a single embodiment can also be implemented in multiple embodiments separately or in any appropriate suitable subcombination. Moreover, although features may be described above as acting in certain combinations and even initially claimed as such, one or more features from a claimed combination can in some cases be excised from the combination, and the claimed combination may be directed to a subcombination or variation of a subcombination

現在,申請案已經寫好。如此的專利申請案處理程序是將專利律師的專業施展在刀口上,即在發明的發明點。專利律師若在此多花工夫,而能準確的找出發明的新穎點,往下的撰寫工作就可更為順便且快速,基本的錯誤亦可避免。菜鳥專利律師所犯的錯是太注重撰寫申請書之無關要緊的部分,如發明的背景、說明書、圖案等,而應該注重申請書最重要的部分,即新穎點和請求項,則其他部分就會跟隨請求項而水到渠成。

撰寫專利申請書並非文學著作,而是一個界定權利的法律工具,重點要放在此關鍵的權利界定,也就是要重視請求項。菜鳥專利律師若能學會以上所述的具備準確度和具有效率的專利撰寫方法,事務所和公司裡的日子會好過一點,且會被合夥主管和老闆看上。

以下是一件實例供參考。

電子香菸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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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One Sentence:

An electronic cigarette with a normal pressure cavity, a vapor-liquid separator and an atomizer with a supply of liquid, all sequentially connected, and electronics for lighting an LED and producing mechanical oscillatory waves to achieve atomization in the atomizer, together with a sensor with a negative-pressure cavity for sensing sucking on the cigarette and lighting the LED.

以下是筆者,依據「一句話主義」,所撰寫的兩個最廣義請求項的範例:

  • An electronic cigarette comprising a mouthpiece; a shell connected to said mouthpiece having an air inlet; normal pressure cavity; a vapor-liquid separator; and an atomizer; all sequentially connected within said shell; and an electronic circuit board coupled to a light source and said atomizer, to produce mechanical oscillatory waves to achieve atomization in said atomizer; a sensor coupled to said circuit board having a negative-pressure cavity; a liquid-supplying bottle connected to said atomizer for supplying liquid to said atomizer.
  • An electronic cigarette comprising a mouthpiece; a shell connected to said mouthpiece having an air inlet; normal pressure cavity; a vapor-liquid separator; and an atomizer; all sequentially connected within said shell; and an electronic circuit board coupled to a light source and said atomizer, having a switching circuit and frequency generator to provide mechanical oscillatory waves to achieve atomization in said atomizer; a sensor coupled to said circuit board having a negative-pressure cavity, and a stream-passage disposed on one side of said sensor; a liquid-supplying bottle connected to said atomizer and having a retaining ring for locking said bottle to said shell with an aerosol-passage connected to the other side of the sensor.

以下是電子香菸專利的實際請求項:

美國專利第7,832,410編號的請求項:
Electronic Atomization Cigarette

What is claimed is:

1. An electronic atomization cigarette, comprising: a shell; a mouthpiece; an air inlet provided on the external wall of the shell; a cell, an electronic circuit board, a normal pressure cavity, a sensor, a vapor-liquid separator, an atomizer, a liquid-supplying bottle arranged sequentially within the shell; a stream passage provided on one side of the sensor; a gas vent; a negative pressure cavity provided in the sensor; an atomization cavity arranged in the atomizer; an aerosol passage provided on one side of the liquid-supplying bottle; wherein the liquid-supplying bottle is in contact with the atomizer; a ripple film provided between the sensor and the negative pressure cavity within the sensor; a first magnetic steel, a second magnetic steel and a magneto device connected between said first and second magnetic steel provided within the sensor, wherein the second magnetic steel is attached to the ripple film; and the air inlet, normal pressure cavity, vapor-liquid separator, atomizer, aerosol passage, the gas vent and mouthpiece are sequentially interconnected.

2. The electronic atomization cigarette according to claim 1, wherein the magneto device is a Reed switch.

以下US7,832,410專利說明書,檔案下載:download.gif

註: 本實例並非筆者所撰寫,讀者若對本申請案有任何疑問,請自行聯絡Perkins, Coie律師事務所。(1036字;圖1)

[註1] 在電子商業的泡沫期間,筆者曾被邀請參與客戶公司的經營。當時雖然心動,卻好在婉謝了,因為史丹佛電機博士創辦人和其秘書私吞了公司的近一千萬美元資金而落跑。弊端被查之後,該公司不久就宣告破產。

[註2] 在美國稱之為「Technical Consultants」,即沒有學法律或學過法律卻沒有通過律師資格考,多半是考過美國專利暨商標局(USPTO)所舉辦的專利代理考試 (即具有專利代理(Patent Agent)的資格),而一般擁有相當不錯的理工生化學歷;筆者曾與麻省理工學院的電機學博士、史丹佛大學的電機學博士、和加州大學的生物化學博士technical consultants同事過。

[註3] 該合夥律師名字是David Slone,筆者如今仍有聯絡,並曾委託他來處理幾家台灣大公司的重要專利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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