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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事業體與專利蟑螂

關鍵字:專利商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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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鄭猷超 發表於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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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將專利蟑螂(Patent Troll)等同於專利事業體(Non-Practicing Entities,以下簡稱NPEs)皆宣稱為握有專利權但本身不從事產品生產製造之事業體,並透過訴訟壓迫實際參與生產的廠商支付賠償金或授權金,濫用專利系統並應該予以限制。

然而並非所有的NPE行為態樣皆相同,大致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研發型NPEs如學校、研究機構與具有R&D能力的營運公司,一般而言,研發型NPEs多為握有多項專利之大型NPEs,然因其通常不仰賴訴訟為主要收入,而傾向與特定目標進行專利授權以建立長期合作模式,故若遇研發型NPEs寄發警告信函,廠商可考慮直接與其進行授權談判;另外一種則是非研發型NPEs (俗稱專利蟑螂),通常以低價向經營不善、急需資金之小型公司購買專利,以控告其所鎖定之特定廠商,訴訟獲取利潤。至於碰到以訴訟為手段牟利之非研發型NPEs,則需以訴訟為前提,分析權衡情勢後,擬定不同策略以因應之。

例如具有研發能力的NPEs 如Tessera以及InterDigital為例,上述兩家公司主要的權利金收入來源集中於幾家大型營運公司(Practicing Entities;PE)。綜觀Tessera的財務資訊可以發現其最大的五家公司就占了其權利金收入的一半以上;而InterDigital權利金收入集中的現象更為明顯,如Samsung、Sharp、LG以及NEC等公司就占了權利金收入的70%左右。但這兩家公司並非以傳統訴訟做為收取權利金的手段,而是利用其研發能力與PE建立長久的合作關係做為其營運模式,因此不同的NPE其商業運作方式也不盡相同。

近年來,由NPEs所發動之專利訴訟與早年相較,有驚人倍數暴增之趨勢。NPEs之所以令人聞之色變,乃因其相較於一般廠商,在專利訴訟中具有兩大優勢:首先,訴訟勝敗結果對NPEs本身並無太大影響,其所承擔之敗訴風險,至多僅為律師費用及系爭專利之權利價值,然而一旦勝訴或和解取得權利金,則可獲得巨額利潤;其次,NPEs本身並不從事商品之生產製造,故被告廠商無法,提起反訴之方式與之抗衡。

縱使受到專利流氓或是專利事業體的「拜訪」,並不需要過度反感,在實務上從事生產的公司也會利用專利蟑螂發起訴訟,做為打擊競爭對手的手段。重點還是在於專利品質的本身,如果公司真的是侵害專利蟑螂所擁有的專利,除了乖乖付錢之外,也可以在取得授權之後,衡量產業內其他競爭對手是否也侵害相關專利,與專利蟑螂或是專利事業體合作進一步墊高對手的生產成本。對於專利事業體具有研發能力的部分,很多公司都已經將某些研發業務外包給專利事業體,並且建立長期的合作關係,共創雙贏。 一件事情發生,從不同的角度看,就有不同的解讀,商場上的「競合策略」天天上演;「競爭」與「合作」往往只有一線之隔,端看你如何解讀,化阻力為助力,就看各位的智慧。(99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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