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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科技產業交手第三回合

關鍵字:台韓科技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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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陳歆 發表於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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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週,國內媒體在報導有關南韓對我國科技產業的激烈競爭,而較為刺激地稱之為一種“滅台”政策。難道台灣真的會蛻變成一個完全服務業的經濟體系?而由於內銷市場不夠大,光靠外國旅遊客賺外匯,即如泰國一般,為討好外國觀光客的喜愛,失去民族的尊嚴?在做此緊要選擇之際,台灣工業界的決策者必須趕快動腦筋擬定一個可以救台灣製造業的對策,甚至展開一個扳回一城的反擊。

第一回合個人電腦
讀者如果認為南韓的威脅論純屬荒唐的揚言,卻得回顧十二年前南韓三大集團,三星、樂金和現代電子,曾對台灣的“個人電腦專利攻擊”。

當時,台灣所幸有個人電腦產業創辦人施振榮先生,讓臺灣搶先一步。南韓在已明顯落後台灣,而眼看全球的個人電腦製造快被台灣壟斷之際,南韓就展開攻勢。記得民國八十六年,現代電子曾來過台灣訪問宏碁電腦,以客戶之名,卻企圖偷竊個人電腦一哥的製造技術之實,先是承諾要購買大量的主機板、筆記型和桌上電腦,而以監督設計和製造是否合格為由,派了一群工程師到宏碁台北民生東路總部的研發中心和新竹新安路的生產工廠。然而,既無大量採購,爾後也沒承諾的訂單,且不久之後,現代電子就開始生產自己的個人電腦。

好在南韓當時或許不具備個人電腦製造所需的快速應變能力,在無法提升市占率之際,三大集團皆知難而退,而應是在思考之後再擬定另外的競爭策略。果然,於民國九十年,三大集團捲土重來,以法律行為指控專利侵害。當時的三星技術不怎樣,而只好購買了美國破產電腦公司ALR的六件專利,而在美國法庭逐一向台灣幾乎所有的桌上和筆記型電腦製造商起訴專利侵害。

因為該些專利是相關比較過時的技術,加上台灣廠商的積極反抗(包括無侵害辯護及專利無效的反控),和有趣的專利歸屬問題,日漸增加的昂貴律師費用,最後也使得南韓三大集團放棄攻勢,而台灣的個人電腦大廠就可以安然繼續行銷全球市場。但是,當時近一百家的筆記型電腦公司受到影響,抵不住激烈的互相廝殺競爭而結束了營業。這是南韓對台灣的第一次攻擊,只能說是一個警告,接下來第二次攻擊的傷害卻重大。

第二回合液晶面板
民國九十五年應是台灣液晶面板製造業的黃金時代,友達光電,奇美電,中華映管,和瀚宇彩晶加起來的出貨量屢次為全球之冠,而各個公司的產能/毛利/淨利每季屢創新高。

好景不常在,民國九十六年冬,台灣四大液晶顯示器公司皆收到來自美國政府司法部的正式信函,內容就是一個正式的通知,公司被列入反托拉斯調查名單,並說明了前幾天,美國司法部為何會派員到公司的美國辦事處,封鎖辦公室,並沒收辦公室所有的個人電腦。僅一年之後,全球的金融海嘯就瀰漫各個工業化國家;而造成南韓各大銀行的資金短缺,而導致韓元大幅度的貶值,而三星和樂金藉貶值的韓元傾銷比台,日便宜的韓製面板。結果,因為全球經濟不景氣,較便宜卻有品質的液晶顯示器幾乎全為三星和樂金所生產。加上他們的營收是美元而成本支出是韓元,如此的”匯率天堂”使得除南韓公司之外,所有其他液晶顯示器公司都在大幅虧損。

再過三年,國人都知道日本、台灣和南韓各家有規模的液晶顯示器公司都遭美國司法部、歐盟貿易委員會,和若干其他國家的反壟斷調查;依據聯合操控價格,而被判違反反托拉斯法。司法罰款如今已高達近十億美元,而各個公司的相關主管也曾去美國服刑。還有,隨之而來的集體民事官司(class-action)仍在進行中,包含被告廠商的品牌客戶也在提訴要求賠償。禍不單行的各個液晶顯示器公司都飽受財經困擾。

唯一例外,就是三星。它從先前在DRAM聯合操控價格而違反反托拉斯法的經驗,因此,第一時就向美國司法部自首,則取得豁免權,即沒有被罰款,亦沒有高階主管要服刑。樂金雖然晚一步,仍是較早自首,所以罰款較低而對營運的影響沒有其他廠商嚴重。其他被調查的台日廠商皆被重罰。

整個的反托拉斯案是否南韓三星所引起呢?由於向司法部提出反托拉斯調查要求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身分為絕對保密(因為顧慮被調查的公司可能會報復),究竟是哪一家公司提出要求不得而知,但是事後的狀況會指向三星。另外有嫌疑是各面板客戶,如惠普、蘋果或戴爾;原因當然是面板供應商的互相廝殺會產生價格的下降壓力,聯合操控價格就會紓解該壓力。

無論如何,今天台灣各液晶面板廠商的狀況岌岌可危,日本的夏普在緊急求助,東芝曾考慮退場,其他大廠都在財經泥沼中拼命地掙扎。只有三星和樂金能順利地擴廠,增加市占率,繼續大量生產。南韓的滅台論真的只屬陰謀論幻想?而我國科技產業是否有突圍的對策呢?

第三回合聯日抗韓
台灣製造業首富郭台銘先生去年就提出一個“聯日抗韓”政策,即以投資夏普,尤其後者的新十代面板廠,加上他個人的投資,換成參與夏普的經營決策團。此要求意味著郭先生期以日本合作來共同擬定一個對南韓產業的競爭對策。”鴻夏戀”目前仍未見任何合作的跡象,則此交往看似沒有轉為成家的可能。

問題不外於日本廠商對台灣廠商的研發能力歧視;即日本科技廠商從來沒有將台灣廠商的研發看在眼裡,則始終僅是以技術移轉而收取技術移轉費,或授權技術而收取權利金,兩個對台灣而言為“消極”的“合作”模式。郭先生的目的當然不是這種合作模式,而是期更上一層樓的新技術共同開發。他認為夏普的新十代面板廠就代表雙方真正進入合作的啟示。

基於日本向來對台灣的歧視,如果有真正的新技術出爐,這技術會如何運用就會成為日本對台灣產業的觀念是否有所更改的指標;即該新技術是否僅能由夏普利用,或者能被國內奇美電/群創在台南的大廠(免費)使用?也就是說,夏普是否仍然要收取使用該新技術的權利金?如是,鴻夏戀根本沒有轉換台灣科技廠商的技術支出失衡。

三十年來,台灣的電子產業繳交國外廠商的權利金已經高達數十億美元,而由於已經被視為做生意的基本花費(即cost of doing business),權利金早被視為費用的例行款項。如此的僅支出無收入的失衡,為何會變成一種常態呢?台灣電子產業有沒有突圍且扳回一城的可能呢?

結語
解決方案當然是強化研究發展的有效投資和一個貫徹新技術的決心,卻因為台灣科技產業的特殊文化,說來容易,執行可不容易。但是,國內廠商有一個做法可以考慮使用,也就是“工業標準專利”,詳閱下一期文章《臺灣科技研發與工業標準專利之機會》介紹。(2400字)

 

撰稿者:陳歆博士(2013/04/08)

現職
臺灣日月光集團研發中心高級顧問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
美國加州執行律師
美國專利暨商標局註冊專利律師

經歷
奇美電子資深副總經理
國際律師事務所Baker & McKenzie資深顧問
台積電處長
宏碁電腦副總經理
美國舊金山灣區數家律師事務所執行律師
史丹佛大學電機係講師
史丹佛大學雷達天文學中心研究員
密西根大學天體物理研究室研究員

學歷
密西根大學天體物理學博士
史丹佛大學電機學後博士
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院法學博士

著作
Made in Taiwan, the Story of Acer Computers (McGraw-Hill 1997)
《晶理法,液晶、理工、法律》(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
Liquid Crystal Displays, Fundamental Physics & Technology (Wiley 2011)
《美國專利訴訟關鍵案例解讀;其本專利法和訴訟程序介紹, 臺灣高科技廠商要如何應對現今的專利攻勢》(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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