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NFT 系列5 NFT與智財權法律間之調適
科技產業資訊室(iKnow) - 陳家駿 發表於 2024年9月6日
圖、元宇宙NFT 系列5 NFT與智財權法律間之調適
隨著NFT持續在數位市場中仍存在影響力,美國著作權局(USCO: Copyright Office)和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以下稱兩局)聯手進行一項關於NFT與智財權相互作用的研究,於2024年3月聯合發布向國會提交一份《NFT和智財權》(Non-Fungible Token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24)報告(其中含業界回饋意見,以下稱報告)。不過,當報告發布時,大眾的注意力已轉向生成式AI。因此,使得這項NFT與智財權的研究,被普遍忽視。
聯合研究報告
首先,針對NFT一詞的定義存在爭議和不確定性,報告指出,目前雖缺乏「單一、普遍接受的NFT定義」,但可將其定義為指:(i) 一種獨特的加密代幣,(ii) 其所有權記錄在區塊鏈(或其他類型的數位分散式帳本系統)中,(iii) 提供所有者一項或多項資產或權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因此,NFT購買者獲得的「權利」,不一定與NFT底層相關的智財權資產的權利一致。
兩局最終得出結論為:「目前沒有必要為因應NFT的使用問題,來修改智財權法律」。鑒於NFT技術仍在不斷演變,兩局認為制訂新法尚為時過早,尤其是因為NFT交易並未提出新的法律問題,而只是呈現新的事實情境。此外,關於使用NFT或區塊鏈技術,來改進註冊或記錄的建議,兩局也認為時機未成熟,但將繼續探索新興技術的潛在應用,以視需要來強化機構運作。
結合NFT與智財權管理使用的優勢包括:透過不可改變的記錄,像商標首次使用、專利申請提交或著作權註冊,來改善記錄保存系統;並透過智能合約對智財權轉讓提供廣泛的控制,有助於後續銷售的報酬收取。然而,NFT的某些特性也讓智財管理和執行更加困難:區塊鏈的不可改變性使錯誤的記錄無法更正;NFT市場通常不要求個人身份識別、資產或權利的驗證;區塊鏈依賴去中心化儲存系統;智能合約無法跨不同的區塊鏈或市場運作。儘管對NFT市場中消費者混淆和智財權執行存有憂慮,但兩局認為,透過教育和消費者保護及契約法中對智能合約的釐清,比修改智財權法律更能解決這些憂慮。以下介紹三個主要智財權領域中的要點。
著作權方面
在NFT鑄造、儲存、行銷或轉讓過程中,可能會就NFT底層代碼受著作權保護的資產創造新副本,並在推銷NFT時常因可能包含縮圖(thumbnail image)或錄音片段,因此無論NFT儲存在鏈上還是鏈下、中心化或去中心化的存儲,相關作品的展現都可能涉及著作權之複製、公開展示的問題;而當作品是數位音樂或唱片時,在市場展示可能涉及錄音和音樂的公開演出。其中一考量是鑄造是否會創造一項衍生作品。因而,未獲得授權的NFT賣家可能要面臨侵權責任,但法院尚未處理NFT市場業者是否因此也要承擔責任之議題。
NFT交易將對著作權的轉讓和授權帶來困難。通常,與NFT交易相關的著作權轉讓,需要一份書面協議,而法院尚未裁定智能合約是否能滿足此一要求。另一方面,授權可透過智能合約伴隨NFT,但這些協議可能對後續購買者不具約束力,且可能是可撤銷的 [1]。同時,目前尚不清楚「第一次銷售原則」[2](允許作品副本的所有者,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下出售或處分該副本),是否適用於NFT交易。基本上,該原則通常不適用於數位作品的散布,因為此’傳輸通常涉及製作新副本,但由於某些NFT僅指向一儲存位置,因此該原則可能適用於這些交易。
報告也指出,儘管NFT是新的,但由NFT引發的著作權問題並不新。論者認為,NFT在著作權生態系統中主要作用包括:NFT可「作為記錄工具,幫助記錄創作作者身份、來源和所有權」;其次,NFT可「加強USCO對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註冊及與著作權相關文件註冊和記錄」;再者,NFT還可能為美國創作者提供從其作品的下游轉售中獲得報酬的機會,因目前美國法尚無(歐盟和澳洲等國已有)此得以促進後續「轉售權利金」[3](resale royalties)的收取。最後,「NFT和智能合約可用作實現數位著作權管理(DRM: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作為控制存取和使用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數位工具」。然而,區塊鏈技術的不變性,使得NFT易於永久保留不準確的資訊記錄,以及執行收取費用的困難,仍是問題。以上這些取決於NFT背後的代碼以及銷售NFT的平台的規則,而不是憑藉任何法定權利。
由於區塊鏈的去中心化存儲和不可改變性,刪除侵權內容變得更複雜,因為即使內容被移除,區塊鏈仍會保留內容記錄。與網路上的其他內容類似,移除特定侵權副本並不一定意味著會從所有位置移除。儘管存在這些限制,USCO認為現行法對NFT相關侵權行為的著作權執法是足夠的,因為《數位千禧年版權法》(DMCA)提供「通知與下架」(notice-and-takedown),著作權人利用該系統要求NFT移除侵權資產相關的NFT,已取得一定程度的成就。然而,由於NFT的匿名化不要求實名制,和去中心化儲存使得識別侵權者變得困難,甚至因侵權者可能在美國境外,也帶來管轄權方面的挑戰,使得找到合適的司法管轄並移除侵權內容備受挑戰。但報告指出,這些由去中心化或匿名化引起的問題並非NFT獨有,其他網路也面臨類似挑戰。
商標方面
NFT和區塊鏈為商標權人提供建立品牌、接觸新消費者、記錄產品來源及管理商標權的新機會。然而這也帶來挑戰,例如儲存在區塊鏈上的記錄不可變,可能使刪除不準確或詐欺記錄變得複雜。報告建議就有關標識、分類、使用樣本和「混淆誤認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分析提供指導。此外,USPTO已於2023年成功向尼斯專家委員會(Nice Committee of Experts)提建議,推動在尼斯分類系統中,制定更統一的NFT相關商品和服務分類政策。
除了對NFT相關商品和服務業者提供訓練和指導外,USPTO還發現NFT對商標管理有助益,如強化來源記錄保存和品牌識別。然而,在NFT平台上的商標侵權問題普遍存在,且由於平台去中心化和匿名性,商標執法變得複雜,但因缺乏司法先例,許多問題仍不確定:實體商品與其NFT相關商品的數位版是否具足夠相似性?品牌所有者是否需擴大其智財權組合範圍,以涵蓋NFT相關數位資產?目前尚不清楚USPTO審查員,將如何使用「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來確定其是否與現有商標具足夠相似性,從而區分NFT和現實世界的資產。雖然一些NFT平台已制定協議來幫助商標權人行使權利,但沒有中央機構要求所有平台遵循,也缺乏跨平台機制來解決商標爭議的機制。
如本書前述,美國法院於Hermès International v. Rothschild和Nike, Inc. v. StockX二個案件中,處理混淆誤認可能性問題,這些案件可能會提供一些釐清。在Hermès案件中法院依陪審團裁決,永久禁止被告使用「MetaBirkin」標示其NFT,因被告意圖讓消費者誤以為該NFT,與愛馬仕擁有的「Birkin」商標相關聯。Nike案則涉及未經授權使用Nike商標的數位運動鞋NFT構成侵權,目前仍在審理中。然而,對「混淆可能性」的分析仍缺乏明確的司法先例。
但USPTO在報告中的結論是,目前尚無需對商標法進行修改,因NFT仍在發展,且尚有未決之法院案件可能會提供更多見解。惟USPTO將繼續擴大訓鍊和指導,以釐清NFT技術所造成的混淆。
專利方面
USPTO的結論是,現行專利法不需修正,因其已能適用於NFT相關發明。但報告表明,針對NFT相關發明,是否符合專利申請之標的適格性、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以及發明人身分要件(inventorship)等要求,仍需進一步指導,但USPTO認為,現有的法律框架可能足以分析NFT相關發明申請專利保護的法定門檻。而針對NFT相關發明就第101條適格標的,現行的適格指導已足以適用,因這些發明涉及實際應用而非抽象概念,或改進與NFT相關的技術,提供「技術問題的技術解決方案」。至於對NFT是否符合身分適格質疑,在Thaler v. Vidal案之後,AI的角色也被提出討論,該報告回顧聯邦巡迴法院的裁決和第100(f) 條中發明人身分要件。因此,AI生成的NFT可能會面臨更大的障礙。
儘管存在上述疑慮,NFT和智能合約NFT特性可能加強專利組合管理,透過例如將相關條款或協議附到專利發明上、創造一不可變得以驗證的授權和轉讓記錄、提供專利申請提交時間戳、協助追蹤和控制專利授權金的分配、或將專利所有權分割成部分所有權(fractionalizing patent ownership),使專利資訊、授權、轉讓和商業化更透明直接,增加在市場上的流動性等,NFT仍可能為專利權人帶來實質好處。簡而言之,USPTO似乎並不認為NFT相關問題,目前嚴重到需要修改專利法的程度。
小結
總之,兩局認為,NFT和區塊鏈技術在智財權領域具有巨大潛力,惟目前尚無迫切需要針對NFT和區塊鏈修改現行智財權法,但對於智能合約法律地位的擔憂或消費者購買NFT所享有權利的困惑,此應可透過其他方式更好地解決。然而,不斷持續發展的技術影響NFT和智財權間相互作用的可預測性,因缺乏法律先例更造成不確定性,故應繼續關注不斷演變的技術和法律環境的應用發展,以便有效管理智財組合(IP portfolios),並避免侵權責任。(3721字;圖1)
參考資料
NFTs-and-Intellectual-Property. USPTO. 2024/03.
Don't Forget About NFTs! USPTO and USCO Issue Joint Study on the Interplay Between NFT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Baker Donelson. 2024/06/26.
The IP of NFTs – USPTO and U.S. Copyright Office Publish Joint Study Results. Womble Bond Dickinson. 2024/03/14.
The USPTO and USCO Delivered a Report to Congress on IP Issues with NFTs – Maintains Existing IP Regime. The National Law Review. 2024/03/13.
UNITED STATES: USPTO and USCO Issue Joint Report on the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of NFTs. INTA. 2024/08/21.
EU Directive 2001/84/EC on the resale right for the benefit of the author of an original work of art.
作者資訊:
陳家駿律師 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理事長
[1] 但此可透過預先建置之例如以太坊智能合約系統設計,從技術上綁定拘束後繼買家遵守。
[2] 第一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係在使著作財產權人所有之散布權、與重製物所有人之所有權間之權益獲得平衡,一旦著作財產權人將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之所有權轉讓與他人,不論有償或無償,該著作財產權人受保護之權利即已耗盡,嗣後該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主張散布權限,即後手可自由交易,學理上亦稱「權利耗盡原則」(Exhaustion Doctrine)。
[3] NFT數位創作,標榜作品不論轉換過幾手,每賣一次原作者都可再取得一次轉售權利金(NFT resale right),以保障元宇宙中原作者的創作權益,此智財授權金機制(IP royalty)性質係利潤分享(resale of profit sharing right or resale royalty),可賦與NFT創作者延伸權利並打破現有限制。這種創設是元宇宙中透過智能合約獨特的預先設定,拘束其參與者於NFT交易時,皆需接受此機制之規範。但此種概念並非嶄新,為原創藝術作品作者的利益,歐盟2001年9月發布第2001/84/EC號版權法相關「轉售權追及指令」(Resale Rights Directive),成員國應提供藝術家關於原創藝術品作者利益之轉售權,在首次轉讓作品後之任何轉售,有權收取藝術作品轉銷售價格之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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